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设备医用器材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采购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依照采购计划、采购预算进行操作。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五条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程序应包括需求识别、市场调查、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需求识别环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和发展需求,确定所需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技术参数等。

第七条市场调查环节是指医疗机构通过询价、比较优劣,了解市场供应情况,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和产品。

第八条招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依据自身采购需求,通过公告和邀请等形式,向合格的供应商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评标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采购要求得出合理的评标结果。

第十条合同签订环节是指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合同履约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履约管理环节是指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三章采购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并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信息管理系统,便于采购审批、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督,提高供应商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医用器材(耗材)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避免库存过剩或缺货等问题。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医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设备的采购流程,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设备的采购活动。

三、设备采购流程1.设备需求确认医院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备需求,并填写设备采购申请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2.设备选型采购部门根据设备需求,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并确定供应商名单。

3.设备比价采购部门根据选型结果,向不同供应商询价,并进行设备价格比较,选取性价比最高的设备进行采购。

4.设备采购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明确设备的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并支付采购款项。

5.设备验收设备到达医院后,采购部门组织验收,确认设备的完好性和符合性,如有问题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处理。

6.设备台账登记验收合格后,将设备信息录入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供应商信息等,并安排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7.设备库存管理设备采购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设备库存管理,及时更新设备信息,定期盘点设备数量,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8.设备报废处理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出现严重故障,需报废处理,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报废程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废设备并清理库存。

四、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采购程序,杜绝违规采购行为,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2.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设备的供应及时稳定。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安全性。

4.加强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做好设备的库存管理和报废处理工作。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须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生效。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骨科材料、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以自行公开招标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成立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人员由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医学、药学、设备管理、基建工程、财会及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或议标)及评标工作。

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我院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招标办受理我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项目申请,组织招投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与投标人拟定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程序第六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及程序如下:(一)药品类:1.普药采购:对于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目录、临床应用普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参照省政府《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品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等每月按计划采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市卫健系统医用装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医用装备采购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严防医用装备采购活动指定品牌现象,根据《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关于将医疗装备招标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知》(许采购〔2019〕3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健系统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装备采购。

本办法所称医用装备是指医疗卫生单位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点的仪器装备等的总称。

第3条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负责全市卫健系统医用装备采购的计划兼顾调和;卫健委纪检组织对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条医疗单位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活动应遵守公然透明、公然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

第2章采购程序第5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经济运行情况,每一年 10 月编制次年医用装备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医用装备时需填写纸质《**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件 2)、《禹州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附件 3)并向市卫健委上报购置申请,经卫健委班子集体研究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网上申报计划时,必须上传《** 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件 2)等附件,并先报经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审核点击通过后上传市财政局相干股室审核,待财政局相干股室批复通过后,按批复方式实行采购。

第6条医疗卫生单位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装备应按《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计划发〔2018〕 12 号)规定,获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按以上程序进行采购。

第7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应当严格依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履行,并积极推行使用国产医用装备。

第8条采购单位提供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物品计划表、市卫健委批复的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9条年初未纳入预算、实际采购金额超过预算金额 20% 以上,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医用装备需填写《**市医用装备购置审批表》(见附件 1)、《**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件 2)、《**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附件 3),经医院装备采购专家小组论证和卫健委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3章采购方式第10条单位集中采购采取公然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商量、询价、单1来源等采购方式。

积极采取批量集中采购方式提高采购绩效。

第101条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到达公然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取公然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加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按政府采购的相干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行。

采购标的 50 万元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必须使用地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专家。

第102条根据采购医用装备金额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如下方式采购。

(1)医疗卫生单位单次采购单价 5 万元或批量 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的医用装备严格依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市直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可拜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拜托我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市直公立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5 万元以下医用装备的,需填写《**市医用装备购置审批表》(见附件 1)报市卫健委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采购也可拜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单位在自行采购开始前,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肯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方式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采购信息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

同时,单位自行成立评审小组采购,评审小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领导、项目使用人、财务及相干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1般很多于 3 人。

评审小组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参评人员都要签署评审意见。

拜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项目采购拜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拜托代理协议展开采购活动,不得超出代理权限。

不管是拜托代理机构采购,还是单位自行成立评审小组采购,采购单位都应当委派监督人员对评审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4章采购规定第103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除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等情况外,不可指定品牌和型号,采购需求应当完全、明确。

第104条在医用装备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干人员与供应商有益害关系的,必须躲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干人员与采购活动有益害关系的,可以书面提出躲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105条医疗卫生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医用装备进行验收,并提交《医用装备开箱验收报告》。

对装备安装调试及投入使用后的验收按合同条款履行。

第106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健全医用装备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医用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依照集中统1管理的原则,做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全准确。

《医用装备档案目录》内容主要包括申购、采购、技术及使用保护、保养等资料。

第5章采购监督管理第107条各单位集中采购活动接受市监委、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108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履行情况;(2)采购计划的编制履行情况;(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规范的履行情况;(4)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情况;(5)采购合同的订立、实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6)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情况;(7)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109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背规定或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应根据情况修改招标(采购)文件、中断或终止采购活动。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实行将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立即中断或终止合同。

有错误的1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错误的,根据相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相干人员的责任。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背法背规行动,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行条例》等相干规定按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章附则第210条本通知在履行进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剂,按国家调剂的政策履行。

第2101条本通知由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2102条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市医用装备购置审批表》2.《**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3.《**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附件1 **市医用装备购置审批表申请单位:编号:购置事项:资金来源:医院班子研究意见(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市卫健委班子会集体研究意见:分管(联系)领导业务分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委主任签字:签字:签字: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市直医院及乡镇卫生院 5 万元以下使用本表。

2、廉政提示见背面。

**市卫健委慎重提示:请你单位在办理采购事项时,严格遵照以下规定:1、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干法规进行采购。

2、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足采购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严格采购程序,确保购置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年月日附件2 **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申请单位:编号:论证事项:资金来源:医院装备采购专家意见(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市卫健委班子会集体研究审批意见:分管(联系)领导业务分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委主任签字:签字:签字: 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注:廉政提示见背面。

**市卫健委慎重提示:请你单位在办理采购事项时,严格遵照以下规定:1、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干法规进行采。

2、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足采购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3、严格采购程序,确保购置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年月日附件3 **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申请编号:(1)申报单位概况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情况:(业务数据根据上1年度数据填报,需与财务数据1致) 1、医疗单位等级:2、所有制情势: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外合资e、其他 3、医疗单位种别:综合()专科() 4、医疗单位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 5、医疗单位人员数:人 6、核定床位:张 7、实际开放床位:张 8、床位使用率:% 9、上年度门急诊量(万人次):10、上年度出院人数(人次):11、上年度手术人次数:12、上年度财务收支盈余/亏损情况:元 13、医疗服务功能定位:(2)拟采购装备详情装备名称类型申请数量预算金额申请科室科室负责人申请购置该装备的主要功能及用处(需详细描写):临床利用:使用功能:(3)购置目的及理由申请购置的该装备属于何种目的(填写序号,可多选):1、新技术、新项目2、原有装备太少,没法满足工作需求3、原有装备已没法使用4、必备的配套装备、5、教学、科研使用6、其它申请购置该装备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购置装备的技术发展前景:详细说明:提供该科室单价 1 万元以上装备清单(含装备名称、型号、价值、生产商/销售商、入账时间)(4)同类装备比较目前是不是有同类装备(选择 1 或 2):1、已有台同类装备,台使用故障率高,台已没法使用。

致使没法使用缘由:2、无同类装备装备参数需求及对照拟采购装备比较装备1 比较装备2 比较装备3 价格价格价格价格技术参数及特点售后服务(5)购置经费来源及经济效益分析购置经费来源:1.自筹2.财政拨款3.其他。

经济效益预测:预计使用年限:⑴5 年⑴0 年;⑵10 年⑵0 年。

预计收回本钱时间:⑴小于 3 年;⑵ 3 年⑸年;⑶ 5 年⑴0 年;⑷ 10 年以上。

预计每周使用时间(小时):检查(医治)人次:人次;收费标准:;收费名称:;收费金额:元;医保代码:;预计年经济收入:元;耗材费用估算:元。

(6)配套设施条件及保护情况房屋及配套设施 1、房屋、水、电条件:2、零件配件消耗品能否保证供应:3、排污、放射等问题的解决:4、有何特殊要求:5、配套装备情况:使用单位的装备使用人员配置情况(申请大型甲、乙类大型医用装备需按大型装备配置要求提供使用人员资质材料):维修保护保养的技术气力及途径:(7)申报单位研究决策情况 1.单位的相干会议资料:2.单位研究决策左证资料,如策划书或方案、组织架构、前期市场调研情况、相干制度、可行性报告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