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建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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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参与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职业道德而导致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建筑工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如业主、设计师、承包商、监理单位等,他们在工程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一、业主的法律责任业主在建筑工程中是最重要的参与方之一,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合同责任: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若业主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监督责任:业主有责任聘请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并对监理单位提供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合理的采纳和处理。

若业主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业主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设计师的法律责任设计师在建筑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专业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业主的要求。

如果因设计师的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设计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设计师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如果设计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设计师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承包商的法律责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施工责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如果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承包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安全责任:承包商应安排合格的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工人伤亡或事故发生,承包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中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他们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问题。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维护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属于公共财产,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中心任务是维护公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安全。

(2)主体责任原则。

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中,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检验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项目投资者应为整个工程的安全负责,建筑师和检验人员应为工程的设计和检验工作负责,总承包商应为工程施工、管理和完成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对工地的质量把关。

(3)人民赔偿原则。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可能产生的损失,应由干系人负责赔偿,如果他们没法弥补损失,由国家和集体予以赔偿。

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1)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人事施行惩罚性赔偿并登记不良记录,对责任人采取构造其感动肆次违守建设质量方面的规定,恒久禁止参预全国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建设或者职业活动的措施。

(2)建筑工程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建筑工程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停工整改,下一步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造半年内不得参预建筑工程并且应当付出相应的赔偿和罚款。

(3)重建工程和拆除工程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但在不久后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拟妥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质量要求的重建或拆除工程方案,并发展购买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险的计策。

3.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制度是防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这包括:(1)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制度。

明确中央与地方相关行政机关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方面的分工和职责,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和检验机构的管理;(2)强化工程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是指人们通过设计、施工和维护等一系列工作,创造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过程。

在建筑工程中,法律责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定义、主体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定义建筑工程法律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参与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些参与方包括建筑师、设计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方。

他们在建筑工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主体责任建筑工程主体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各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其法律责任。

建筑师和设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编制设计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参与方未能履行主体责任,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三、建筑工程违约责任建筑工程违约责任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价格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当有违约行为发生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成立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建筑工程侵权责任是指建筑工程活动中,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责任。

例如,施工单位未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工人受伤,就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结起来,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包括主体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各参与方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当发生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时,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相应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的明晰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建筑工程活动的正常秩序,推进工程质量的提升。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定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是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工程的安全是首要原则,各相关各方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

2. 法定责任原则:建造工程各相关方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3. 追溯责任原则: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应当实行责任追溯制度,对于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共同责任原则:建造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方应当共同承担建筑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在建造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当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5. 公平正义原则:建造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原则,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合法合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保护。

三、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建造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等相关方。

各主体在建造工程过程中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具体责任如下: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权利人,承担着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建筑工程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建造工程的设计者,承担着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主体。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合格的建筑工程,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对于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执行者,承担着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的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施工行业,并明确了施工安全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着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实施施工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等。

2. 政府监管:政府部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包括对施工企业的执照审核、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罚款或吊销执照等。

3. 个人责任: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也需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包括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参与安全培训等。

以上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二、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作为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施工企业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施工中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提供安全保护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和紧急避难设施,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 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

5. 建立事故备案和报告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事故备案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相关情况,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以上是施工企业的主要安全责任,施工企业要全面贯彻这些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确保施工安全。

三、政府监管的安全责任政府部门是施工安全监管的核心力量,负有法律责任来监督和管理施工安全。

政府监管的主要职责包括:1. 执照的审核与管理:政府部门负责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执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安全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概述建设工程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一定规划与设计标准,利用某种构筑材料,经过工程施工人员的操作与管理,建造或改造地面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作活动。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参与、多方利益关系、多方风险等诸多因素。

在建设工程中,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保障建筑质量、确保参与主体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之一。

建设单位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履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职责,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进行实际工程建设和施工的主体,承担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施工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活动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主体,承担着对工程施工、使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责任。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工程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设计单位需要在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合理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4.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独立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过程、验收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材料设备供应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建设工程提供必需的建材、设备等产品,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负有一定的责任。

材料设备供应商需要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质量保证,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五节 建筑法律责任

第五节    建筑法律责任

第五节建筑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

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

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建筑法律责任

建筑法律责任

建筑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

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

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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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建筑法律责任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

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

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1.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4.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建筑法律责任1.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复习思考】1. 简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时间与范围。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有哪些?3. 从业单位的条件有哪些?4.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如何?5.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如何?7.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了哪些规定?8. 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9.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有哪些?10. 什么情形下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1.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12. 什么情形下,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3. 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有哪些?14.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行为有哪些?15. 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有哪些?16. 《建筑法》对联合承包是如何规定的?17.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如何?18. 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课后练习】●单项选择1. 某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某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申领。

A. 医院B. 城建集团C. 城建集团分包商D. 医院或城建集团2. 欣欣公司新建一职工宿舍,合同工期6个月,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资金应到位()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A. 1000万元人民币B. 500万元人民币C. 300万元人民币D. 100万元人民币3. 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次。

A. 1B. 2C. 3D. 44. 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至()。

A. 2005年6月1日B. 2005年9月1日C. 2005年12月1日D. 2006年3月1日5.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 施工单位B. 建设单位C. 监理单位D. 设计单位6.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 施工单位B. 建设单位C. 监理单位D. 设计单位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8.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由()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9.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A. 注册建筑师B. 注册结构工程师C. 注册资产评估师D. 注册建造师10.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A. 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B. 工程发包后,正式开工前C.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获得施工许可证之前D. 开工之后15天内11.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甲、乙、丙的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B.乙C.丙D.甲或丙1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A.基础工程B.主体工程C.装饰工程D.安装工程13.有关总包分包的责任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14.根据《建筑法》,下列有关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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