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何种情况下监委才可以以事立案?立案决定谁有权宣布?

何种情况下监委才可以以事立案?立案决定谁有权宣布?今日干货【学习要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实施。
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对于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一体两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共四章33条,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立案、交办案件和指定管辖以及结案等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特别是明确了以事立案、对涉案人员立案、对单位立案等程序,并设计了5种相关文书格式。
《规定》明确: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国家监委立案调查手续;对于涉案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立案审查调查,也可以交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审查调查情况,认为被审查调查人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规定移送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等等。
监察委搜查的正确“姿势”卢标江苏省金湖县纪委监委2018年4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载了这样一则报道:2018年1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监委对大港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处主任董自舜立案调查。
经13天的调查,调查组依法运用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等6项调查措施,查明董自舜在兼管学校教务处期间,多次利用招生之机收取好处费共1.35万元。
目前,连云区监委给予董自舜记过处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其收受的好处费全部收缴。
从这则报道可以看出,连云区监察委在调查处置此案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尚未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董自舜运用了讯问、搜查措施。
因《中国纪检监察报》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机关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际,其刊登连云区监委运用搜查措施办理的这一案件自然具有权威和导向意义。
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我 们 认 为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决 定 书格 式 和 内 容 可 以 比照 现行 的立 案决 定 书 . 置 为二 联 式 填 充 法 律 文 书 . 设
其 中一联作为存根统一保存 .一联 为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 附 卷 圈
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 文◎韦 敏 观 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张 振 佳
20 印了民 察关务渎厅 联 发 《 察反职犯侦 0. 人 检机总和检 2 最 关 院 局罪查 合 高于 贪 年 检
部 门 以犯 罪 事 实立 案 的暂 行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规定 》 , ) 经过 几 年 的 实施 ,规 定 》 有效 地 规 范 了 以犯 罪事 实 立 《 案( 以下 简 称 以事 立 案 )对 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的 深 入 .
二 、 定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决 定 书 的作 用 制
《 定 》第 4条 指 出 :侦 查 人 员 对 案 件 材料 审 查 规 “
后 .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认 应当制作 提
请 立案 报 告 和立 案 决 定 书 。 接着 第 五条 又指 出 :经过 ” “ 侦 查 .有 证 据 证 明犯 罪 事 实 是 有 确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的 , 当制 作 确定 犯罪 嫌 疑 人 报 告 。 ” 应 可见 , 据 《 根 规 定 》 在 确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方 面 , 需 侦 查 部 门制 作 由 侦 , 仅 查 部 门 负责 人 和 检 察长 签 署 意 见 的 确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报
告 . 是该 报 告 只是 检察 机 关 内部 报告 。 具 有 刑 事 诉 但 不
“以事立案”法律依据及运用

“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及运用摘要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观念深深的扎根在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脑海里,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观念,将会束缚我们的手脚,严重影响“以事立案”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们要结合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运用,尽快改变立案观念,以适应新法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依据运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习惯于“以人立案”,即先找到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固定证据后再制作立案通知书,开展侦查工作。
而对于“以事立案”涉及较少,从而使得侦查人员对此缺乏深入思考,缺少具体成熟的做法。
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侦查手段,我们应该多在“以事立案”上下一些功夫。
一、我们了解一下“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也称事实要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称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形式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
只有同时具备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要件才能够立案,显然法律规定的是“以事立案”。
这两条规定中指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是指的犯罪的事和人。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和公安机关一样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既可以“以事立案”又可以“以人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必要性对于已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一时无法确认或在逃的,要迅速、有效的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以事立案”,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及时运用侦查手段取得犯罪证据要查明案件事实,有时仅一般调查手段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时候 , 件实 际上 已接近 侦 查终 结 , 案 从而 使侦 查阶 段成 为侦查 前
说 是受“ 重实 体 , 重程 序” 亦 执法 思想 和“ 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 的 影响。 毋庸 置疑 , 严格 诉讼 程 序可 以有效 保障 无辜 的 公民不受 刑
大 量 的 查 工作 , 得足 够 的证据 以证 明有犯 罪事 实存 在 , 指 置 , 并不 符合立 法 原意 。 察机关 之所 以先 取证 , 取 并 这 检 后立 案 , 以 可
我 国检察机 关可 以启动 侦查程 序 的唯一方 式, 以事 立案 ” “ 同样 是 事 追 诉, 防止 司法 人 员主 观臆 断而 造成 冤暇 错案 , 于 保护公 民 对 我 国刑 事 诉讼法 明确 规定 的立 案方 式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反贪 污 人 权具 有重要 意义 , 但同时给 司法 实践带 来的 负面影 响是导致 了 贿赂 总局 和渎 侵 权检 察厅下 发 了《 关于俭 察机关 务犯 罪侦 查 过 于强 调严 把立 案关 也就 是 “ 以人 立案 ” 不 破不立 , , 一经 立案 , 部 门 以犯 罪事 实立 案的 暂行 规定》 后 , 之 就检 察机 关在 查 处 务 就 必须 存在 犯罪 事 实及犯 罪嫌 疑人 ,就 必须 追 究刑 事责任 。这
围, 案侦 查 。第 八十六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 民检 察 院或者 公 侦 查人 员依 法及 时使 用侦 查手 段获取 证据 , 明案情 , 立 ” “ 人 查 防止证 据
安机 关 对于报 案 、 告 、 控 举报 和 自首的 料 , 当按照 管辖 范 围, 应 迅速 进 行审 查, 为有犯 罪事 实需要 追究 刑事 责任 的时 候 , 当 认 应 事责 任 的时 候, 不予立 案 , 且将 不立 案 的原 因通 知控 告人 。控 并 告人 如果 不服 , 以申请 复 议。从上述 两 条规 定 可知 , 可 立案 的方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

简论“以事立案”的运用【摘要】长期以来,受“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传统刑事政策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都习惯于单一适用“以人立案”的立案方式,或者说,只有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极少使用“以事立案”的方式,但“以事立案”有其独特优势,应加以推广应用。
【关键词】侦查;以事立案;运用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和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单一适用“以人立案”的传统习惯越来越暴露出其缺点和不足。
适用“以事立案”的方式,对确定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势在必然。
实践中,“以事立案”在近几年也越来越多地被运用。
本文拟阐述“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之间的不同,“以人立案”的弊端,“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特点以及意义,并拟阐述“以事立案”的运用要点。
简单地说,以人立案是指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实践中,一是要求线索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要求经初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旦立案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拘、逮捕,有的甚至可以结案。
而以事立案,是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暂不能确定的案件,根据犯罪事实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检察活动。
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立案的根据不同。
前者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来确定案件的成立,后者是以犯罪嫌疑人为根据来确定案件的成立。
其次,适用的情形不同。
以人立案往往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有时包括犯罪事实)被发现的案件,它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最传统、最广泛适用的立案形式;以事立案适用于发现了犯罪事实,而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宜明示的案件。
再次,适用的主体不同。
以人立案可适用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事立案只适用于公安、检察两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诉案件。
最后,法律文书制作要求不同。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原市长王某,王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职务便利: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必须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4. 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
四、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王某作为市长,有权决定和影响市政府的各项工作,其职务便利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3. 非法占有: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主观故意:王某明知收受他人贿赂是非法的,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1. 刑事处罚: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2. 行政处罚:王某可能面临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王某可能需要赔偿因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浅谈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处力 度 。 于贪 污贿赂 案件 中共 同犯罪 的人员 或者 贿赂 对 案件 中行 贿 、受 贿 、 绍贿 赂人员 中 的一方拒 不配 合调 介
查取 证 的情况 。如 固守 以人立案 之成 规 ,对 上述人 员必
浅谈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李权威
一
、
以事 立案 的适 用条件
证 。 , 针 在 在不 惊 动犯 罪嫌疑 人 的情 况下 ,只要查 明 “ 有犯 罪事实 需要 追 究刑 事责任 ”即可 立案 , 之后 承办人 就有 较充 分 的时
同 ,因此 采取 的秘 侦方 法也有 所不 同 。从 犯罪 主体 的职
的领 导 职务 或者 在 国有企 业 中担 任 主要领 导 职务 、 有一 定 政治 关 系和社 会 影 响的人 员 。 这类 犯罪 分子 由于其政
治 地位 和社 会 地位 的 特殊性 , 查工 作 的开展 往 往会受 侦 到 有形 或者 无 形 的压力 , 难度 大 。 同时 , 由于某 些 技侦 手
一
段 审批 手 续 的限 制 , 在侦 查初 步 阶段对 其 直接 采取 技 要
侦手 段 较 难 , 因此 就 必 须从 秘 侦 方 面寻 找 出路 , 下足 功 夫。 这类人 员犯 罪的案 件 , 以受贿 案居多 , 在案件 中 , 这类 人员 往往 不 是犯 罪 的直接 实施 者 , 而是 由其 他共 同犯罪
维普资讯
二 、 据侦查 对 象职务 的不 同所采 取 的秘侦 方法 根
( ) 二 对重要 职务人 员犯 罪采取 的秘 侦 方法 重要 职务 人员 是指在 国家工 作人员 中担 任级别 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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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长期固守着“以人立案”的查办模式,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带来了不少的弊端,文章拟先从“以事立案”的优势来阐释其必要性,并从“以事立案”的条件、操作和运用等方面探讨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以人立案;以事立案;侦查技术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立案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
然而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把“以人立案”作为自侦立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
”以人立案”虽然从案件侦查角度讲是直指目标,对象明确,但是从整个大的侦查格局来讲,“以人立案”也有着先天的不足,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自侦案件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立案必须要做足大量的初查工作,在得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以人立案”决定,同时由于“以人立案”直接针对人,也不利于自侦案件秘密侦查的要求。
一、“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83、86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p(一)“以事立案”有助于侦查人员利用各种侦查措施取得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对于一起案件的查实,有时仅仅凭借一般的调查手段难以达到目的,只有通过相关强制性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有效侦破案件,而这些强制性手段必须要立案后才能使用,所以通过“以事立案”可以使侦查人员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使案件侦查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二)“以事立案”可以避免人情干扰,减少办案阻力
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各个部门的利益,一般的调查往往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特别是对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一些部门的领导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他们觉得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只是工作作风问题,侦查部门的调查属于小题大做。
这种情况往往对于一般的调查都会不予配合,而如果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事立案”,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明确已进入立案程序,任何人不会也不敢轻易出面进行说情阻扰,另一方面立案的对象是犯罪事实,而没有具体涉及到哪个犯罪嫌疑人,使想说情的无从说情,想设置障碍干扰办案的无从下手。
(三)“以事立案”有利于尽快确定抓捕嫌疑人
以往“以人立案”,往往需要大量的书证、物证充分的情况下,再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对上号,而这样前期繁琐的侦查工作很容易惊动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
嫌疑人闻讯后逃跑。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立案,而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后只能导致案件搁置。
而“以事立案”却避免了这些不足,由于没有具体的人,他不仅不容易惊动犯罪嫌疑人,而且在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照样可以通过技侦手段将其抓捕。
(四)“以事立案”可以克服侦查工作一些不利局面
“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在侦查实践中我们难以避免的一种情况就是,在立案后,往往通过大量的侦查最后发现和立案时的事实发生了出入,因为各种原因最后面临撤案,这就必然产生负面的影响,严重的甚至还面临刑事赔偿的问题。
?譺?訛而“以事立案”的案件在通过侦查后如果出现要撤案的结果,由于它不涉及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撤案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也有利于保护好干部,所以说“以事立案”能使我们的工作处于一种进退自如的状态。
三、“以事立案”的运用
(一)“以事立案”的条件
虽然“以事立案”有着诸多的优势,而且刑诉法也给“以事立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还是要严格把握“以事立案”的标准,切不可以随意立案。
首先对于“以事立案”的案件要把握几个条件:
1.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明确的,这里所讲的犯罪事实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侵吞公共财产,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的行为的,犯罪造成的结果已经比较明确,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可以“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未确定,但仍在继续危害或有进一步危害趋势的,为保证公共财产免受继续侵害,可以先行“以事立案”。
3.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但证据尚不够确凿充分的,实践中有些案件已有了部分证据证实,但其他相应证据必须通过侦查等手段才能收集的,可以“以事立案”。
(二)“以事立案”的操作程序
程序是实现正义的保证,遵循既定的程序,才能增加对案件侦查的认可度。
“以事立案”作为一种立案形式,要保证随后开展的侦查活动更具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譻?訛
1.受理。
案件的立案肯定要先有线索的受理,根据相关的管辖规定,对于移送或举报的线索,经审查认为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案件的性质、简要案情以及其他基本事项进行摘要备案。
2.初查。
受理案件后,首先要提请初查,即制作提请初查报告,并将初查计
划和安全防范预案报领导审批,初查过程中根据举报的内容开展,并可以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为立案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初查结束后应制作初查结论报告。
3.立案。
经过初查,认为符合“以事立案”要求的,应制作立案请示报告,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和承办人的意见,立案报告经批准后最后由检察长决定。
4.破案。
经侦查后,案件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侦查查明有犯罪嫌疑人,那么这时我们就要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实行案件由事及人的转换。
二是经过侦查后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做撤案处理,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的,可先中止侦查。
5.结案。
确定犯罪嫌疑人后,继续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作侦查终结报告,详细说明案情及证据,释疑相关法律问题,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最后报领导审批。
四、“以事立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立案观念和办案方式
要推行“以事立案”首先要转变立案观念,传统的“以人立案”模式主要是围绕被调查对象展开的,而“以事立案”前提仅仅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立案,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以事立案”的必要条件,而且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必须认识到,“以事立案”的立案不是定案,对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而撤案的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二)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职务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有着高智商、强反侦查能力的特点,这就要求在办案中切实加强侦查技术水平。
?譼?訛由于“以事立案”案件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侦查过程中对于侦查活动和意图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许多信息和证据的来源往往要通过很多其他部门,这样不仅对犯罪侦查的保密性不利,而且也容易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
所以当前加强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和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投入信息化建设,通过引进技术人才和加大信息平台建设两手抓,全面提高检察机关侦查水平。
(三)完善对强制措施的使用
今后对“以事立案”中强制措施的使用也必须转变观念和完善相关规定,不能依然引用“以人立案”的办案模式,马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那样势必会造成不利的被动局面。
“以事立案”案件强制措施使用遵循的原则是不得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任意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譽?訛当然笔者认为为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以事立案”后在查明犯罪事实获取充分证据或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影响侦查的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五、结语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转变办案理念,用好各种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认真研究“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的相关规定,发挥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各自优势,以此更加有利的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注释
?譹?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譺?訛王健,方荣辉,陈浙成.《浅议“以事立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0年12月下。
?譻?訛王秋杰,孟松,代升龙.《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9月第26卷第3期。
?譼?訛熊志强.《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模式初探》.驻马店平安网.2011年7月13日。
?譽?訛周琼华.《以事立案标准需进一步细化》.《检察日报》.20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