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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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2016-07-06 17:17经济日报微博导语【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2010年以来,我局局党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加强行风建设,狠抓任务落实,取得了新的成效。

现将一年来我局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局党组对党风亷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工作十分重视,列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年内,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落实党风亷政建设工作任务。

局党组还不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融入到日常事务工作中去,特别是对行风建设、执法以及审批等与廉政密切相关的工作更是着力加以重视,在部署工作任务的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结合起来,专题研究,专题强调。

每次都根据阶段性工作有所侧重,使局党组成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党风亷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落实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意见》,将廉政建设责任进行了逐一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建立了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廉政工作机制。

为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政责任细化到人,分化到岗,进一步明确了党组成员及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为落实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四)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岗前培训时间为3个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政执法程序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调整或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三)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公务;(四)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1廉政教育测试题单选题和判断题

2011廉政教育测试题单选题和判断题

2011廉政教育测试题单选题: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下列哪一种房产情况不需要报告?(A)(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8条)A.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租住的房屋B.领导干部本人所有的房屋C.领导干部的配偶为所有权人的房屋D.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下列哪项不是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条件?(B)(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3条)A.接到有关举报B.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C.在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D.在巡视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3.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党中央根据(B),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条)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章程》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A)进行巡视监督。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条)A.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B.各级领导干部C.下级党委、政府D.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5.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

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D)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19条)A.召开党员干部大会B.内部通报等方式C.政务信息平台D.当地主要新闻媒体6.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C)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28条)A.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B.巡视工作领导小组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巡视组7.巡视工作坚持(B),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计价检[1998]1781号1998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长期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注重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确保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罚没款指标。

三、物价检查所和价格事务所不得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把价格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相混淆,禁止借检查之机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指定的价格事务所的服务,变相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价格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禁止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财物、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

按照规定的程序审理价格违法案件。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六、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七、严禁违反规定减免违法所得和罚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摘要:第一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听从指挥,服从命令,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队员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描眉画眼、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值勤中,应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不准嘻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准袖手、插手、背手、抽烟、吃零食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学习例会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大队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每周一次学习、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大队办公例会,每周五下午召开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

二、大队办公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交流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对重大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报近期以来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及工作安排。

三、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主要内容是通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使用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六、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记入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考勤、请销假制度2为了加大对全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的要求,结合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各中、室队要严格记好考勤表,并于月底汇总后报大队办公室。

(二)不得利用办公时间办私事,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和串岗。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要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工作期间因病或因私需要请假,要逐级申请,并按规定报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补假。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制度市城-管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健身美容等活动;(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人员要慎独、慎行,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二)穿着制式服装向被管理对象购买任何物品;(三)穿着制式服装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公务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驾车;(五)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等活动;(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执法人员严禁以赞助等形式代替处罚。

不准滥用职权,改变执法程序,擅自越权处理违法案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弄虚作假故意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七条执法人员严禁以各种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严禁从事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现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廉政纪律,自觉抵制有损公平公正执法的不正之风,维护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加强廉政学习。

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四)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五)不准无偿占用或者借用检查对象的设施、工具、物品;(六)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要求提供便利;(七)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处理;(二)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检查对象商谈与案件有关的工作;(三)不准向检查对象泄露秘密;(四)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五)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定案;(六)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七)不准对尚未终结调查程序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决定,不准对未全部执行处理决定的案件作出结案决定。

五、实行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

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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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监[2011]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职能,树立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订《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现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廉政纪律,自觉抵制有损公平公正执法的不正之风,维护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加强廉政学习。

积极参加廉洁自律教育,学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防线。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无偿占用或者借用检查对象的设施、工具、物品;
(六)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要求提供便利;
(七)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应该立案的案件作不立案处理;
(二)不准未经批准私自接触检查对象商谈与案件有关的工作;
(三)不准向检查对象泄露秘密;
(四)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五)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定案;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代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不准对尚未终结调查程序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决定,不准对未全部执行处理决定的案件作出结案决定。

五、实行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

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4]6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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