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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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规定

廉洁自律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党纪政纪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廉政意识,把握行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在认真遵守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和中央及当地有关廉政建设规定、规章制度的同时,自觉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3、不得安排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从事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4、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推荐的工程分包单位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
5、不得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维护民工各项合法权益。

三、对施工期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廉洁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情不报、压制不查的,直接或建议给予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廉政规定,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本单位工作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开展廉政教育,完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臵举报信箱,设立廉政告示牌,指派专人负责举报处理,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六、发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廉洁自律方面要求

廉洁自律方面要求

廉洁自律方面要求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要求自己,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以下是廉洁自律方面的一些要求:一、不接受贿赂作为公职人员,我们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无论是金钱、礼品还是其他物品,都不能接受。

如果有人试图给予贿赂,我们应该果断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不参与商业活动公职人员应该尽量避免参与商业活动。

如果必须参与商业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并且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职人员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回扣、在工程建设中假冒材料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泄露机密信息公职人员需要保守机密信息。

如果泄露了机密信息,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不违反纪律规定公职人员需要遵守各种纪律规定。

例如在工作中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擅自离岗等行为都属于违纪行为。

如果发现有人违反了纪律规定,我们应该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不参与赌博活动公职人员不能参与赌博活动。

赌博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七、不接受礼品公职人员不能接受礼品。

如果有人送来礼品,我们应该果断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不滥用权力公职人员不能滥用权力。

如果滥用权力,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九、不擅自决策公职人员不能擅自决策。

所有决策都需要经过程序和程序审批程序,并经过多方面的讨论和研究。

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能以权谋私。

如果以权谋私,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结语:廉洁自律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作为公职人员,我们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要求自己,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并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是我党的宗旨。

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个党员干部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也要有在实际中维护群众利益的行动,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得力措施集中整治,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员干部的工作成效。

重视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

做官先做人,做人必修身,党员干部要做思想境界中的高人,自觉汲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向群众学习,向贤人学习,做一个纯粹的、有道德的、脱离低级趣味的好干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等等。

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

扩展资料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决定予以修订。

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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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在业务活动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要求、暗示或接受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家俱等物品,不准要求施工队提供通迅、交通等方便条件为本人办私事。

四、不准要求施工队伍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本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五、不准参加施工队伍提供的任何娱乐、健身、疗养、旅游等活动。

六、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施工队伍为本人或亲属装修住房、提供劳务及出国(境)旅游等。

七、不准向施工队伍介绍配偶子女或亲属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施工等经济活动。

八、不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处理、工程决算等与施工队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廉洁⾃律各项规定 廉洁⾃律是⼴⼤党员⼲部的基本⾏为准则,是党员⼲部的⽴⾝之本、处世之道和为政之要,也是党和⼈民对党员⼲部的基本要求。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廉洁⾃律各项规定。

欢迎阅读! 廉洁⾃律各项规定 1、禁⽌利⽤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为: (⼀)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赠送的信⽤卡及其他⽀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公款安排的私⼈旅游活动; (⼋)⽤公款为领导⼲部住宅配备电脑和⽀付上⽹费⽤。

2、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 (⼀)各级领导⼲部⼀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部接受上述第(⼀)条所列单位或者个⼈赠送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部的⽗母、配偶、⼦⼥接受与该领导⼲部⾏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赠送的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知道的,依照上述第(⼆)条处理。

(四)向领导⼲部赠送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的个⼈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有价证券和⽀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四条规范

优秀公务员李某,始终坚守廉洁自律原则,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以身作则,树立了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企业家张某,坚持诚信经营,不搞任何暗箱操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某大学教授王某,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以高尚的师德师风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明星赵某,树立了健康向上的形象,不涉足不良场所,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
社会舆论:通过 社会舆论的力量, 对违反廉洁自律 规范的行为进行 谴责和制止,形 成强大的道德压 力。
制定详细的廉洁自律规范,明确行 为准则和惩罚措施
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反腐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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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 员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行为
廉洁自律规范是个人品德的基石,能够培养正直、诚信、廉洁等品质。 遵守廉洁自律规范有助于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廉洁自律规范能够增强个人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遵守廉洁自律规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家风和社会风气,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提升组织公信力
增强组织凝聚力
树立良好榜样
违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后果,对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
内容:在工作中 保持诚信守信, 不弄虚作假,不
欺上瞒下。
解释:诚信是廉洁 自律的重要内容之 一,要求我们在工 作中做到言行一致,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 律法规,不进行任 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实例:某公司员工 因为收受回扣被举 报,最终被公司开 除并受到法律的制 裁,这正是因为他 在工作中没有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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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廉洁自律》
廉洁自律是指公职人员自觉接受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范,在公务活动中实行自律,营造清廉的政治生态。

廉洁自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
一是遵守职业道德。

公职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把廉洁自律作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准则,坚决杜绝贪污腐败,尊重公务纪律,坚持正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是自觉克制。

公职人员要自觉克制,把自身行为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遵守政治纪律,不参与政治斗争。

三是端正工作作风。

公职人员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办事,坚持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积极推动工作,把工作作风落实到实处。

廉洁自律是公职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每一位公职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以品质和担当把国家事业推向更高水平。

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分行各部门:分行自成立以来,围绕“提质发展”的总要求,建章立制、站稳脚跟,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进取,各项业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但不可忽视的是,分行在内部管理、工作纪律、合规操作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和改进。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理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分行内部管理、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工作作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办公秩序。

分行员工要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员工工作调动或离岗休假,必须将自己经手的文件、资料、图书、公物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监交。

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交代清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

分行综合管理部、合规部要加强对劳动纪律的抽查,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加强问责。

二、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分行员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

如收取客户属自产自销、产品展示性质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0元,同时必须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并统一使用。

原则上不得使用客户的资产、车辆,如外出调查、拜访客户因道路等原因确需使用客户车辆,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不得参加客户的高档娱乐宴请活动。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三、严守风险底线,切实防范案件风险事故。

分行员工要严格执行“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及相关监管要求,严防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事故发生。

严禁操作柜员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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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是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处世之道和为政之要,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欢迎阅读!廉洁自律各项规定1、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七)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八)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2、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3、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二)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三)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4、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

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

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可以赠送纪念晶。

对再次或者多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包括参加定期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的外宾,可以商对方互相免赠礼品。

如果对方坚持赠礼,可以向代表团团长及其夫人、重要成员适当回礼。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晶,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高档照相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收录机、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

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

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

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

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三)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如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入股47.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

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建制转成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

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

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再继续持有。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一)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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