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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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发生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特别的性质和效力,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具体、特殊和独立的。

具体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具体性,可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限额的设定,特殊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与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比有着独特性,即在该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独立则意味着特别约定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互独立,其效力并不受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约定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是相当强大的。

2、条款解释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存在和内容有助于合同解释。

当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借助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约定。

通过条款的约束力,可以保证双方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实现保障风险的目的。

3、责任承担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在理赔时更广泛地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更贴近协议内容。

4、依法存续的效力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依法签订的,其内容是经过严格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其具有依法存续的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除非是在合同到期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

5、抗辩的效力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或改变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会遭到被保险人的抗辩。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模板甲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__________投保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就保险合同的以下内容做出如下特别约定:一、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 本合同以下险种的特别约定:(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损失险: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被盗抢,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修理费用或赔偿责任。

2. 特别约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金额提高至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3. 特别约定免赔额: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减少免赔额至__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4. 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延长: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将保险期间延长至_______,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二、特别约定保险费支付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分期支付保险费,每期支付__________元,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每年按时通过邮寄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三、特别约定理赔处理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理赔申请快速处理,保险公司同意在接收到理赔申请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支付赔偿。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采取在线理赔方式,可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并提供在线理赔服务。

四、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终止方式:1.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同意并在终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特别要求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当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五、特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1. 任何一方对本保险合同有争议,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提交______仲裁机构仲裁。

2. 被保险人特别希望将争议解决方式设定为诉讼方式,保险公司同意该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1.引言本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以下简称“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额外添加或者修改,以适应特定情况或者风险。

特别约定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提供更全面和具体的保险保障。

2.保险合同信息受保人:投保人:保险公司:合同编号: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3.特别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风险情况,特别约定以下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4.特别约定二:免赔额为了保证保险费的合理性和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特别约定以下免赔额:5.特别约定三:保险期限和续保a) 保险期限: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日期)至(具体日期)。

b) 续保:特别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可以选择续保或者不续保。

如欲续保,请在保险期满前(具体日期)提前(具体天数)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6.特别约定四: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特别约定以下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a) 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付款)b) 保险费期限: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具体天数)内支付完毕。

7.特别约定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为保证理赔顺利进行,特别约定以下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的相关事项:a) 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请投保人或者受保人在(具体天数)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b) 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尽快进行事件调查和理赔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会在(具体天数)内给予理赔答复。

8.特别约定六:争议解决如发生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9.特别约定七:其他事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添加)10.特别约定生效与解释1)本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是主合同的补充。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劳动合同书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除了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书中还可以包含特别约定,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束关系。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特别约定的定义和作用特别约定是劳动合同书中对于特定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条款。

它可以对双方的权益、责任、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进行具体规定,以满足雇主和雇员的特殊需求。

特别约定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二、特别约定的常见内容1. 工作内容和职责特别约定可以明确雇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雇员需完成的具体项目或工作指标,以确保雇员的工作目标明确清晰。

2. 工作时间和休假特别约定可以明确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加班安排、休假制度等,以确保雇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并保障其合法休假权益。

3. 工作地点和出差特别约定可以明确工作地点和出差安排。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工作地点是否可以调整,是否需要经常出差,以满足雇主和雇员的实际需求。

4. 薪酬和福利待遇特别约定可以明确薪酬和福利待遇。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薪资结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以确保雇员的薪酬待遇符合双方的预期。

5. 保密和竞业限制特别约定可以明确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雇员在离职后需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离职后是否可以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三、特别约定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特别约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约定内容时,雇主和雇员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特别约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双方协商一致特别约定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雇主和雇员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保特别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3. 明确具体特别约定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所有特别约定

所有特别约定

1、超载特约:出险时如实际载重吨位与行车证不符,我司按比例赔付。

2、特种车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引起车斗升起,造成被保险机
动车的损失以及第三者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自卸车特约:1、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引起车斗升起,造成被保
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第三者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在自卸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引起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未足额投保约定:该车未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5、起重机特约:在起重作业过程中造成的自身车辆损失、起重臂的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损
失,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非营业车辆特约: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7、异地特约:该车常年在河南境内使用。

8、各中支出单员,以后只要有主挂车业务提交,如不承保挂车请直接在主车特
约中注明该车甩挂承保
9、。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是指在基本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特定情况或需求所进行的约定。

特别约定起到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益、规避风险的作用。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别约定的意义以及常见的特别约定几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一种商业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它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诸如合意、标的、保险费、有效期等。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就是在基本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特别约定可以使保险合同更加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发生。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必须准确、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法性。

特别约定可以对合同中的文字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从而避免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其次,特别约定能够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来定制个性化的保险合同。

每个人的需求都是不同的,不同的行业、职业、地域等都存在着各自的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来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理赔方式等。

这样,保险合同更加贴合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障服务。

特别约定在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中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以体现在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金受益人等方面。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以体现在保险标的、免赔额、投保险别等方面。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可以体现在保险责任、医疗范围、赔付比例等方面。

不同的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通过特别约定来达到更好的保障效果。

最后,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约定方式,双方在保险合同中达成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与附加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为了进一步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常常包含了一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

这些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为保险合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和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以及双方责任的限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

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情况的不同,特别约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风险调整:对于某些风险较高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加装安全设备、遵守特定的操作规程等。

这些要求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可能调整保费。

2. 免责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一些免责条款,明确表示某些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比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合同可能规定不予赔偿。

3. 定额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约定对于特定的损失金额给予一定的赔偿。

比如,在汽车保险中,对于玻璃破碎、车辆损失等,合同可能规定一定的补偿金额。

4. 保险金额限制:对于某些高价值的财产,合同可能会约定保险金额的上限,超过该上限的部分将不再享受保险赔偿。

这样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

5. 理赔手续要求:为了方便理赔的进行,合同可能会约定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信息来证明损失的发生,并规定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完成理赔手续。

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额外增设的条款,以满足被保险人特定需求或提供额外保障。

附加条款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增值保险:附加条款通常会增加保险合同的价值,比如在人寿保险中,附加条款可能包括重大疾病保障、意外身故保障等。

2. 额外保障:附加条款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增加额外的保障,比如在车险中,可以附加盗抢险、划痕险等。

3. 个性化选择:附加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比如在医疗保险中,可以选择附加门诊费用报销、住院津贴等。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在购买保险时,除了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外,特别约定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

特别约定是指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而特别约定的内容。

这些约定可能会对保险责任、理赔条件、保险期限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在面对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时,有哪些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呢?首先,要明确特别约定的具体内容。

特别约定通常会以附加条款、批注、批单等形式呈现。

在拿到保险合同后,一定要仔细阅读这些特别约定的部分,确保自己清楚明白其中的每一项规定。

比如,有些特别约定可能会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特殊说明。

如果对特别约定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服咨询,切勿一知半解就草草签字。

其次,注意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之间的关系。

特别约定可能会对基本条款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排除。

例如,基本条款中规定了某种疾病在保险范围内,但特别约定中可能会对该病的理赔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特别约定为准。

因此,在阅读合同时,要将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结合起来看,全面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

再者,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容忽视。

特别约定与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特别约定中的规定与投保人的预期不符,可能会导致理赔纠纷。

所以,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特别约定进行慎重考虑,评估其对自己的影响。

另外,要关注特别约定的时效性。

有些特别约定可能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或者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

比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前几个月内,特别约定某项保障不生效;或者在特定的季节或地区,特别约定某些风险不在保险范围内。

了解特别约定的有效期限,有助于我们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合理规划和防范风险。

还有,特别约定的变更和调整也需要留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别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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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为95507或4008895507。

本车营业时出险,不予赔付。

被保险车辆如发生赔付,由保险公司仅在具有资质的修理厂定损,如需在4S特约维修,产生的差额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车辆出险后,如市场上无法供应维修配件时,以相应的替代件替代使用。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4、在工地内翻车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自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6、自卸车行驶区域为宁波大市范围。

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斗处于卸货位置或升起,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5.免赔率从第二次出险开始每次递增百分之五;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报案电话86267111,如驶离现场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2.凡具有逃逸情节一律拒赔;3、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保单条款及其本特别约定内容,如特别约定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盗抢险指存货,盗抢险免赔额1000元或百分之十,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单盗抢险责任仅承担非营业期间,并且有明显的盗抢痕迹的盗抢责任.附宁波市企业财产保险特约条款B,本特约条款是本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本保单已享受折扣优惠,如提前退保,按短期保费计收保险责任期保费本保单死亡、伤残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额100元,不支付误工费。

每人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免赔率为20%,免赔额为1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不支付误工费。

特别约定1.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免赔率为20%,但最低免赔额为¥10000元,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9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297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14850元,余款¥14850元在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

附加险:拖带责任险。

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免赔率为12。

5%。

附加险:船体意外触及浅滩造成螺旋桨,导流管及尾轴密封损坏。

特别约定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按损失金额的80%定损,每次事故被保险人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分别承担10%、8%、6%、5%的免赔率。

船舶全损按保险金额的80%赔偿。

2.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17000元,签单后五天内付清。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本保单车损险,条款,第六条,第三款及三者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均变更为: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折扣均按8折给予有两个事项跟各位通知一下:1.关于行驶区域系数问题,现因新车要打到七折,必须用到这个系数,所以大家请在特别约定里注上本标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至于老车,大家就不要去用这个系数,可以在NCD里打到-0.2,这样就可以避免这个情况了,主要是怕以后理赔时会发生麻烦;2.关于超十年的车子,车损不足额投保时的打折问题,现大家统一把这个折扣提到7.38折。

本车以车架号,发动机号承保,仅限于施工场地使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接总公司要求,以后填报送审表,须达到以下要求,并以电脑格式打印(领导签名除外)。

要求如下: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车辆主要运输范围、安全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及历年事故的赔付情况,承保车辆的具体车型,投保险种及车均保费。

送审表的格式小郭都发给你们了,你们保存一下。

特别约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费率可能还是按这样合适,年薪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保额按死亡、伤残最高赔付72个月这一档计算,则费率可以按折后4.41%计算,每人每年保险费为2205元。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见附表,残疾等级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2、本保险每人每年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30万,其中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6万元。

3、医疗费用范围按照医保规定,免赔额为400元。

3000总吨(含)以下宁波、舟山船籍沿海航行货运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冷藏运输船、多用途船、油船、化学品船)基准承保条件1.船壳险基准费率和免赔总吨基准费率(一切险)基准免赔200(含)以下 1.6% 免赔额2万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20%201~500(含) 1.4%501~1000(含) 1.2%1001~1600(含)0.9%1601~3000(含)0.7% 免赔额3万元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特约全损免赔率10%。

船龄三年以上特约全损免赔率15%2.船壳险费率调整方式船龄三年以上各公司应酌情加费。

3.承保险别限制(1)船龄25年(不含)以上的船舶限承保全损险,全损险的费率按照以上一切险费率的60%计收;全损险附加3/4碰撞、施救、救助及共损附加险按照以上一切险的90%计收。

(2)不得免费承保附加险,附加险的最低收费标准如下:3/4碰撞、触碰责任:按全损险费率的30%1/4碰撞、触碰责任:按主险费率的10%(3)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按1‰计收,并设每次事故免赔额RMB2万元或损失的10%,以大者为准。

(4)不得免费扩展桥梁、养殖设施碰撞、触碰责任。

4.拖轮、工程船(含绞吸式挖泥船、耙吸式挖泥船、工程驳船、起重打捞船、打桩船、港口工作船)、客渡轮、公务船按各自总公司报备保监会的费率条件执行。

自卸车:1、因车厢未落行驶、行驶中车厢自动举升或超载所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水泥罐车:因意外事故致使罐体停转,使水泥凝固而导致的罐体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泵车: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不牢或人为误操作致使水泥输送臂架系统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吊车:1、在起吊作业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臂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举、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或被吊物品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超过限制高度所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附浙江省雇主(船员)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船员为实名制,附船员清单。

浙江省雇主险(船东)责任保险特别约定一、本保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从事沿海、内河、远洋船舶运输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合法注册的员工。

二、扩展责任条款:1、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2、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责任。

三、航运企业实行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每船实际人数投保,投保时须提供各船舶名单及每船投保人员数量,无须具体姓名。

不能提供船舶名单的则实行记名投保。

理赔以工资单、上船调令和船员服务簿上的任解职签证记录或专业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船员身份。

理赔时需提供出险船员所在船舶出险时船员清单,如实际上船员数量高于投保船员人数,将视为不足额投保,具体处理按下面公式:赔款=损失金额*(投保人数/实际上船人数)四、船员失踪案理赔约定:发生船员海上失踪案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判决为准,保险人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

但在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付。

若船员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被保险人应于船员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通知保险人。

六、本保单项下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以赔偿。

七、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保险金额的20%以内予以支付。

八、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赔案,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应支付预付赔款,预先支付金额为估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0%。

1、对于责任明确,估损金额超过10万元的伤残赔付案件,在伤残等级不能及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支付预付赔款,每次事故最高预付赔款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2、发生船员死亡事故,被保险人提供了医院临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当地有关部门证明,未提供户籍注销证明的,预付赔偿限额50%。

3、发生特大海难事故,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应提供死亡、失踪总人数五分之二赔偿限额的预付赔款。

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每人2万元,免赔条件: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免赔率:人民币300元或15%,以高者为准。

十、出险时,船员所在船舶用于海上运沙、运AD00000081(邵晓君) 16:18:20石、伤亡最高赔付限额按所投保赔偿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

十一、被保险人其它员工也可以按本条件投保,但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二、上船实习生不另收保费,但最高赔付限额以所投保责任限额的二分之一为限,并需上船前如实告知保险经纪人和首席承保人,同时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系统:1、投保车辆在"营运"期间的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全损参考市场重置价和投保价,低为准,维修以旧件,替代件定损。

3、标的车未投保专修厂附加险,仅以具有资质的非4S修理厂标准定损,如需指定,差额自行承担。

4、在投保车辆未领取正式号牌号码前,本保险单不负盗抢险赔偿责任5、不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比例赔付。

6、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95507、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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