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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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3 . 1加 强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 的道德 教育及 法律 寅传
在 教育 方面 , 应该 从小培 养学生 关于知 识产 权道德教 育 , 学会 尊重他 人成 果; 在法 制宣传 方面 , 不 仅仅 是在知 识产权 日进行 宣传 , 应 该设置 相应 的机构 , 进行 系统 、 详细 、 专业 的宣 传 , 提 高公众 的知识产 权意识 , 树 立 良好 的社会环境 。 3 . 2 加 强软件 知识产权 保护 体系 系统 化 建 立一 批知 识产 权预 警机 制 , 从 国家层 面 、 区域 层 面、 行业层 面 、 企 业层 面, 收集完 善国际法 律与惯例 , 及 时了解最新 知识产权 资料 ; 培养 一批复合 型人 才, 涉及到 法律 、 经济 、 知识产权 、 计 算机 、 情报学 、 外 语等专业 , 加强 知识产 权人 才 队伍建设 , 为知识 产权做 出贡献 , 合理布局 知识产权 管理体 系 , 不仅仅依靠 国 家知 识产权 局 , 应该 合理联 合地方 知识 产权局 、 工商 局 、 公安 等单位 , 建 立快 速 联动 机制 , 营 造 良好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环境 ( 习 。 3 . 3 加 强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机制 的有 效实施 对于 出 台的一 系列法 律法规 , 应该严 格执行 , 做到“ 有法可依 , 有 法必依 , 执 法必严, 违法必究 ; 提高执法效率, 快速组织专家团队, 快速、 高效的完成维权 体系 加 大违法 者 的违法 成本 , 提 高罚 金或 承担相 应 的刑事 责任 。 四. 结 柬语 计算 机软件作为 金融信息 行业乃 至更 广泛 的领域 中的服务工具 , 其知识 产 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更集中体现在为软件开发者带来的商业利益。 “ 万得诉 同花顺侵 权” 一案 中, 企业有 意识地对 自己的软件产 品进行著 作权登记 、 商标 注 册, 以及通 过相 关的 知识产权 法律 维护 自身权 益的行 为 , 都充分 证 明了我 国企 业对于 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意识 的不 断提升 。 虽 然本 案 目前权 利归 属 尚不明晰 , 但启示着软件开发者应出于对软件的特点、 商业成本、 软件时效性等多种因素 的考虑 , 在 多重立 法 的模 式 下选择一 种 或几种知 识产权 保护 方式 , 使计 算机 软 件得 到合理 、 充 分的保 护。 同时 , 该案对 于 软件侵 权行为 也给 予了警 示 。 在充 分 利用计算 机软件 给我们带 来便利 的同时 , 我们应尊 重和保护 计算机软 件 中所 蕴 含 的知识 产权 , 只有如 此 , 才 能促 进整 个软件产 业的技术 创新 、 结构优 化和健 康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说 明我 国的专利法保护 的计算机软件产 品应该可 以带来硬 件 上 的变化 , 即只有 软件和硬件相 结合 的产物才可 以申请专利 。 三 、结束语 只有顺应 时代 发展的需要 ,才可 以保证我 国的知 识产 权 法律保护体 系符合 市场经 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才可 以为我 国的 自主创业和 自主创新事业服务打好基础 。计算机软件产 业 只有 在法 律的有效保护下,才可 以发展的越来越强大 ,为
国 目前 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对保密措施进行 具体 的规 定。
计算机 软件 一旦 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入 公有领域 ,就会 没有权利性 ,只能依赖于权利人 自己的一些保护措施 ,比如 , 技 术加密 ( 软 件或者硬件加密),防止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
的泄密措施 , 源代码保密措施等 。 和专有权 的保护方式相比较, 计算机软件通过商业秘密的法律途径进行保护具有十分 弱的 力度。当软件技术方案到达 了一定 的高度 时,最合适 的保护 方式应该是寻求专有权的保护 。
的保护权利 。
著作权保护的不是作 品的内容而 是作 品的形式,因此对 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者而言并不是很充分 。解决某些 问题
2 0 1 3 . 1小作家选 刊 ( 教学 交流 )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常素丽 王 兴
要 :计 算机软 件指 的是计 算机程序 以及 解释 和指导使 用程序 的文档 的总和 ,然而在世界 的范围 内,并没有对计 算机 软件 有一个统 一的定义。随 着科 学技 术的发展 ,计 算机 软件业 已经成为 了各 个国家的核心产业 ,无论是 在 国家 经济还是社会发展 中都发挥 着十分重要 的作 用 ,因此 ,计算机软件 的知识产权也越 来越重要 。关于计 算机软件 的法律保 护方式应 该是 一个多层 次综合性 的模式。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模 式 采取 的方案个性往往是 体现 计算机程序价 值的表现 方式 ,所 以很 多的抄袭 并不是采 用的相同的表 达方式,所 以计算机程 序的设计者应侧重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方案的本身而不是其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使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被复制、修改或分发。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软件的创新技术。

虽然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对象,但对于包含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核心。

为了获得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证明该软件具有技术性的创新点,并且有助于解决现有技术问题。

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可以防止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从而保护软件的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律保护手段。

软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对软件源代码的访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软件的核心技术保密起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需要依赖于法律手段,因此其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取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旦核心技术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传统的保护方式,还有一些新兴的保护方式值得关注。

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可以通过加密、许可证管理等手段,限制软件的非授权使用。

此外,开源软件模式的兴起使得一部分软件以公共授权的形式发布,进而通过社区共同发展和维护,以及法律合规规范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总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以及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以确保软件知识产权的安全。

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及趋势分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及趋势分析
两个方 面 : 内部 员工 可签 定 保 密协 议 或 竞 业 禁 止 对
专利 法保 护 内容 而 不 保 护 形 式 , 正 好 与 著作 这
权法形成互补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软件的算法及思
想 内容 , 正好是 专 利 法 保 护 的 内容 。软 件 一 经 授 予 专 利 , 护程 度相 当高 。开发 者对 其享 有独 占权 , 保 他
维普资讯
20 0 6年 6月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 un l fS a x oic n a I si t r m/it tr o ra h n i l sa d L w n t uef o P f i t o Ad nsz 。s a


计算机 软件 保护 的模式 分析
的算法及处理问题的构思和方法 , 而软件的精华和
( ) 一 著作 权 法保护模 式 著作 权 法 保 护 是 目前 软 件 保 护 的 主 要 方 式 。
价值却主要体现在算法及处理 问题 的构思 与方法 上 。著作权 法 只保 护 形式 , 就 使 得 人 们用 同一 思 这
保护一个创意、 一个思想的表现形式而无法保护创意、 思想本 身,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引 起越来越 多国家的重视。一些发达 国家相继发布 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 的审查基准 , 规定 了计算机
软件在一 定 的条件 下可 以获得 专利 权 保护 。 同 时从 功 能 上看 , 件 更接 近 于专利 权 的客 体 而不 是 软
的, 因此 , 采用 著作 权法保 护软 件难 免会有 先 天性 的
不足 :
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 法律规定 , 软件适用著作权保 护的内容 主要是计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2008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8年6月法学专业函授论文题目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方向:1、执法为民的内涵与特征2、以民为本与执法为民3、执法为民与警察执法理念转型4、自然法精神与中国法治5、实证主义传统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6、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7、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8、论法律信仰9、法律信仰缺失与中国法治10、“春秋决狱”及历史意义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关系12、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13、论社会主义法律之权威性14、执法为民的法理基础15、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16、程序公正与法治17、论警察的法治意识18、论法律产生、发展的模式1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20、论立法民主21、论执法原则22、论法律责任23、论司法权24、论司法原则25、试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26、试论英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27、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28、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法律移植29、论判例法渊源30、论制定法主义31、论法典化的意义及其局限32、罗马法学家的历史作用33、论法律渊源34、略论法的概念35、法系论36、分析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解释体制37、论法治38、论法的效力39、论我国法律解释的效力40、论法律监督41、论宪政的法理基础42、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43、试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44、法律预测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45、影响法律预测作用的原因、后果及解决46、试论法的作用与法的局限性47、法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48、法如何把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49、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50、法继承与移植的必要性及如何继承与移植51、法如何适应市场经济52、论先秦儒宋的大同理想53、“仁学”与和谐社会54、“人学”与儒法两宋法律思想的分歧55、试论《唐律》整治官吏的规定56、论宋明清时期封建法制的变化趋势57、论清末“修律”58、试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学方向:1.警察权的宪法基础2.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中的警察权3.警察权与游行示威自由之间的关系4.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6.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7.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8.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9.建立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的若干构想10.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11.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12.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1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14.论宪政的人性基础15.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16.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17.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18.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19.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20.论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21.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23.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特别行政区委员会探讨25.浅谈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权26.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27.制宪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28.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9.新时期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形式及其完善30.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31.宪法对质询监督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3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33.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3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35.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3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37.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38.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39.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40.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向:1.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2.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4.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发展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7.准行政行为探讨8.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9.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1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11.论特别权力关系12.论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13.论解释性行政规范14.论行政规划15.行政参与制度研究16.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17.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18.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19.论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与处理20.论行政公诉21.论行政公益诉讼22.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23.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4.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5.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2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27. WTO规则评价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标准28.行政授权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研究29.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若干思考30. 行政公产问题研究31.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32.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33.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35.论行政不作为36.论行政诉讼类型37.行政强制内容研究38.论行政仲裁39.论应急行政法制建设40.论行政许可的撤销刑法学方向: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刑法立法解释3.刑法司法解释4.罪刑法定原则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地管辖原则8.属人管辖原则9.保护管辖原则10.普遍管辖原则11.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2.刑法的溯及力13.犯罪概念14.人身危险性15.刑事违法性16.犯罪客体17.犯罪对象18.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9.刑法上的身份2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处罚范围21.单位犯罪22.间接故意23.过于自信过失24.疏忽大意过失25.严格责任犯罪26.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防卫挑拨28.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29.特别防卫30.避险过当31.犯罪预备32.犯罪未遂33.犯罪中止34.犯罪集团35.主犯36.首要分子37.从犯38.胁从犯39.教唆犯40.聚众犯罪41.间接正犯42.片面共犯43.想象竞合犯44.法条竞合45.继续犯46.结果加重犯47.连续犯48.牵连犯49.吸收犯50.刑罚的目的51.刑罚的功能5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53.死刑的立法限制54.死刑的司法适用55.死缓56.罚金57.剥夺政治权利58.量刑原则59.酌定量刑情节60.一般累犯61.减轻处罚62.免除处罚63.自首64.刑法上的立功65.缓刑66.数罪并罚67.减刑68.假释69.追诉时效70.投放危险物质罪7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2.劫持航空器罪7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交通肇事罪75.重大责任事故罪7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8.走私淫秽物品罪79.洗钱罪80.信用卡诈骗罪81.保险诈骗罪82.偷税罪83.骗取出口退税罪84.假冒注册商标罪85.侵犯著作权罪86.侵犯商业秘密罪87.虚假广告罪88.合同诈骗罪89.非法经营罪90.强迫交易罪91.强奸罪92.绑架罪93.拐卖妇女、儿童罪9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95.刑讯逼供罪96.暴力取证罪97.虐待被监管人罪98.侵犯通信自由罪99.非法搜查罪100.非法侵入住宅罪10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02.重婚罪103.诽谤罪104.侮辱罪105.非法拘禁罪106.诬告陷害罪107.准抢劫罪108.抢夺罪109.侵占罪110.职务侵占罪111.故意毁坏财物罪112.破坏生产经营罪113.敲诈勒索罪114.妨害公务罪11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17.聚众斗殴罪118.传授犯罪方法罪11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0.寻衅滋事罪121.赌博罪122.开设赌场罪123.聚众淫乱罪124.伪证罪125.妨害作证罪126.窝藏、包庇罪1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9.脱逃罪130.倒卖文物罪131.医疗事故罪132.非法行医罪1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4.非法持有毒品罪135.毒品再犯136.组织卖淫罪137.传播淫秽物品罪138.贪污罪139.挪用公款罪140.受贿罪141.斡旋受贿142.介绍贿赂罪1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44.私分罚没财物罪145.滥用职权罪146.玩忽职守罪147.徇私枉法罪14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4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5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民法学方向:1.论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体系2.论表见代理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4.论胎儿的民事利益保护5.取得时效研究6.论诚实信用原则7.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8.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9.论我国地役权制度之建构10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12.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研究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14.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15.试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工作中的适用16.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17.论物权行为18.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19.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20.试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21.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22.论债券请求权的竞合23.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24.缔约过失责任探讨25.名誉侵权行为研究2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27.论民事责任28.论民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29.论诚实信用原则3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31.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32.论取得时效33.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3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6.论担保物权37.我国合同制度中的热点问题38.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否修订婚姻法方向:1、配偶权初探2、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3、婚姻质量的社会观4、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5、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6、中国城市职工生活时间分配研究7、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8、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9、婚前财产协议探讨10、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经济法学方向: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论经济法的本质4.自然垄断之我见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6.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7.略谈竞业禁止8.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思索9.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10.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1.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12.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1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1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5.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知识产权法学方向:1、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影响的探讨2、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4、网络传输中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5、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6、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7、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8、网络传播中的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9、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10、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试论侦查监督3.论审前羁押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5.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6.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7.我国律师变化面临的困境及对策8.论扣押制度的完善9.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10.论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11.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立法完善12.论证人的拒政权13.论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1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6.试论侦查监督17.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8.论审前羁押制度19.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20.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1.我国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2.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问题研究23.侦查阶段讯问规则研究24.侦查阶段权力内部制约机制研究25.侦查阶段通缉问题研究26.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27.缓刑机制研究28.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论纲30.见证人问题研究31.刑事申诉问题论纲3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比较法研究33.科技证据问题研究论纲34.试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35.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36.试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警检关系的优化37.中国刑事调解制度初探38.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39.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40.论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4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42.论公开审判制度43.试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初探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初探

客 体 范 围看 , 管著 作 权 保 护 的仅 仅 是 “ 达 ” 但 商 业秘 密保 护 尽 表 , 的客 体 范 围却 十 分 广 泛 ,完 全 可 以 保 护 技 术 思 想 等 一些 不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对 象 ; 次 , 保 护 标 准 看 , 作 权 和商 业 秘 密 的保 其 从 著 护 均 不 需 要 经 过 审批 , 对 被 保 护 的客 体 “ 造 性 ” 要 求 较 低 , 且 创 的 并 不 如 专 利权 那 般 严 格 。 不仅 如 此 , 商业 秘 密 法 不 禁 止第 三 人 通
表 达 方 面 的权 利 可 以受 到著 作 权 法 的保 护 ,然 而这 仅 仅 是 对 计
算 机 程 序 知识 产 权 的一 项 最 基本 的保 护 。 著作 权 保 护制 度 的 宗 旨是 促 进 本 国科 学 、文 化 和艺 术 的 发 展 , 障权 利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励 积 极 创 作 , 不 应 该 禁 止 任 何 保 鼓 但 人 利 用 他 人 作 品 已经 表 达 过 的构 思 进 行 改 进 和 创 新 ,创 作 出 新 的作 品 。 因此 , 算 机 程 序 的 技 术思 想 不 受 著 作 权 法保 护 。 计 现 在 的问 题 是 ,既 然 著 作 权 法 不 保 护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技 术 思
形 式 而言 ,计 算 机 程 序 可 以是 计 算 机 能 够 直 接 执行 的代 码 化 指
令 序 列 ,也 可 以是 计 算 机 虽 然 不 能 直 接 执 行 但 可 以 转化 为计 算 机 可 以直 接 执 行 的 符号 化 指 令 序 列或 者 符 号 化 语 句 序列 。 计 算 机 程 序 包 含 源 程 序 和 目标程 序 。 源程 序 一 般 是 指 该 程 序的源代码形式 , 由经 过 培 训 的 程 序 员 编 写 , 能通 过 编 译 、 接 链 生成 最 终 程 序 ( 目标 程序 ) 源 代码 文 件 , it 5 目标 程 序 即 的 如 n= 。 x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这个 角度 来看 , 统版权法 的保护范 围 传
对 计算机 软件 所 有人来 说就 显得 过于 狭窄了 。” () 2 软件作品表达形式的合理界定 。
知识产权协议 》,其 中第十条第 一款规
定: 成员国或成员地 区都 必须把计算机
价值在于使用权 。权利人关心软件的复
制也是 为了阻止未经授权 的软件 使用 。
维普资讯 http://w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
摘要 : 对有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的 几种 形式作 了分析 , 出综合运 用多种 提 方式, 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体 系, 对软件 实施恰如其分的保 护。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 版权 ; 专利 有关计 算机软 件 的知识产 权保护 形式是 多样 的, 一般来说 , 著作权法 》 《 和《 专利法 》 是保护计算机 软件 的最 重 要 的两种法律手段 。
己占据了主导地位 。
《 著作权 法 》 对侵 权的认定要求 区
分思想 与表达 , 这种 区分对软 件作品 来 说非常困难。因为软件作品的表达 同其 构 思极为接 近 , 存在 “ 想和 表达混合 思 性 ”。 在将构思代码化 的过程 中, 不需要 太大 的创 造性 , 某一具体构 思很 容易 按 写出相似的程序。 ( 对精 神权 利 的保 护 不利 于软 3)
使用 。
期, 以美国为首的很多 国家开始通过修
订版权法 , 把计算机软件纳 入了版权 法 的保护客体 。 9 4 4月世界贸易组织 19 年
签署了 T P RIS协议 , 《 即 与贸易有关 的
事实上 , 软件只有在使 用时才能为 社会 创造价值 , 而软 件开发者 的利 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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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兼论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软件的组合保护朱谢群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内容提要: 计算机软件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基本采用的是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但这两种保护模式都存在一定缺陷,如何在计算机软件上设定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待探讨。

本文试结合TRIPs 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判例,评析了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阐释已广为采用的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机制,证成了商业秘密为软件技术思想提供有效保护的正当性。

一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

)“由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部分,可以作为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多歧义,所以许多国家在专门讲到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时,把范围缩小到‘计算机程序’,而不泛称‘软件’。

”(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第68页。

)因此,本文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同义。

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是指用诸如Pascal、Java等编程语言将一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而成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数字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源程序被自动编译为数字代码化的指令序列后,即成为目标程序。

目标程序无法为人类所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理解”和执行。

所谓执行,是指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按照程序设计的逻辑规则进行运算,以产生程序设计者预期的结果(这也正是将此种信息处理装置称为“计算”机的原因)。

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在内容上完全同一,只是前者可为“人读”,后者仅可为“机读”。

可见,计算机程序有两个基本属性:首先,它具有使计算机按指定数学算法进行运算以达到特定结果的功能,这种功能显然属于一种“思想;”(注:参见Pamela Samuelson, Randall Davis, Mitchell D. Kapor & J.H. Reichman: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94 Colum. L. Rev, p2315-2316。

)其次,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程序员按特定语法规则使用有限的特定词汇为表述某种数学算法而完成的语句或指令序列,这显然属于一种“表达”。

这种表达若为独创,自然构成版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简言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功能性作品。

(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77。

)”仅就此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软件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另外,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极力推动以版权法保护软件。

因为版权通常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又只要求受保护客体具有“最低的创造性”(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345-346, (1991)),保护门槛较低;而且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在软件产业成长初期已相对比较成熟,所以,“它(美国)希望在一大批国家以版权法保护软件之后,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软件可以通过现存的两个基本版权公约自动得到保护。

”(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69。

)最终,以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1996年)为标志,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被正式纳入到版权保护的框架之中。

(注:TRIPs第10条第1款;WCT第4条。

)然而,版权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法律制度,在学理上和实务中却同时存在着一个显著的障碍: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这一基本原理与软件的功能性特征无法协调。

计算机软件虽然形式上类同于文字作品,其本质却恰恰是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种技术思想,而且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甚至几乎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按特定方式运行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因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要求运行以产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商巨大的利益源泉。

在软件保护史上,曾有过为保护软件开发商利益而突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版权对软件的技术思想进行“越界”保护的案例。

(注:Whelan Assocs. , Inc. v. Jaslow Dental Lab. , Inc. 797 F. 2d 1222(3d. Cir. 1986) ; 或参阅前注Fei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478-480)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版权法中设有种种权利限制,然而这些权利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为作品中的思想不在传统版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根本未对其设定权利,自然亦不需要为其设定权利限制),因此以版权保护思想时,版权法中固有的权利限制机制无法适用,换句话说,版权此时对思想的保护成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保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利用此种思想的机会,这显然对社会不公。

有学者为此形象地指出,以版权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等于在计算机程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领域允许第一个进门的人回手把门锁上,将所有其他人关在‘开发程序’的大门之外”(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2。

)从而“妨碍软件开发、阻碍科技发展”(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

);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版权保护的其他客体而破坏版权制度的完整性,造成版权体制内在的冲突,从而动摇版权法的根基。

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判的“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案(在软件版权领域首次提出“抽象-过滤-比较”的侵权确认方法)和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莲花诉宝兰”案(确认程序中的菜单属于操作方法因而不受版权保护)即拒绝了上述“越界”保护,厘清了软件中可受版权保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

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在其国内的拘束力位阶以及美国的国际影响力,“莲花诉宝兰”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注: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 982 F. 2d 693(2d Cir. 1992) 、 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 799 F. Supp. 203,或参阅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489。

) 反过来看,如果以不保护技术思想的版权作为保护软件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轻易地通过重新编写新的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码来模仿(该软件的)这种功能,(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7。

)”换句话说,版权只保护软件的“壳”,而不保护软件的“核”。

这样一来,有些软件开发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将他人软件中创新的技术思想攫为己有,再为之罩上一层新“壳”去挤占甚至“淹没”( flooding) 原属于前述创新者的市场从而压垮该创新者,“此种结果与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很类似,(注:ERIC DOUMA: FAIR USE AND MISUSE: TWO GUARD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 RIGHTS HELD IN SOFTWARE AND FIRMWARE, 42 The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 2002,Footnote 104。

)”这些情况对中、小企业尤其不利。

可见,软件中的技术思想若得不到保护,软件的核心价值即无从实现;相应地,软件开发者的基本利益无法被保障,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这显然有悖于“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薪”以刺激技术进步的基本原则,同时还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

因此,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虽有一定道理,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受到保护而存在着“先天不足,”(注:软件版权之不足不止文中所述。

例如,软件中“思想/表达”的界限相当模糊,很多时候难以划清,许多表达性要素是技术思想所必然附带或要求的,因而应归于“思想”,自然不具有版权性;另外,软件中还有许多“表达”实际上已处于公有领域,因而也不能受版权保护,等等。

所以,版权对软件的保护可谓十分单薄。

)有人甚至将此形容为“将方栓插入圆洞”( square peg into round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ole) 。

(注:Sega Enters. Ltd. v. Accolade, Inc. , 977 F. 2d 1510, 1527(9th Cir. 1992) . )二为克服版权不能保护软件技术思想的固有缺陷,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以专利法替代版权法或连同版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

(注:显然另一种方法是为软件“度身定做”一种特别权利( sui generis) 。

如Pamela Samuelson等人的"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见前注⑦,p2308),以及J. H. Reichman的" Legal Hybrids: Bet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Paradigms" ( 见94 Colum. L. Rev. p2432) 等改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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