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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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1.著作权保护:优点:-简便:著作权保护软件无需申请,只要软件具备原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广泛适用性:著作权保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件,不仅包括源代码,还包括用户界面、图像等。

-保护范围广:著作权保护时间长,根据个人创造性必须满足的要求,著作权可以持续几十年。

缺点:-保护力度有限: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具体表达形式,而无法保护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想法。

其他人可以通过重新编写代码或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

-难以界定:软件功能繁多,保护范围确定性不高。

-国际保护不一致: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全球有效保护。

2.专利权保护:优点:-较强保护力度:专利权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和技术实现方法,他人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权中所包括的技术。

-强制性:专利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拥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保护: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缺点:-技术含量要求高:专利权保护需要软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高技术含量的软件容易获得专利保护,而其他软件则较难。

-申请流程复杂:专利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高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对于个体开发者和小型企业来说,经济压力较大。

3.商业秘密保护:优点:-保护范围大: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还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设计、用户需求等商业信息。

-持续性:商业秘密保护不存在时间限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披露,就可以持续保护。

-适用于不具备创新性的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性要求不高,适用于那些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软件。

缺点:-风险高: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泄露,丧失了进一步保护的能力。

-难以维持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秘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但这些措施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秘密不被泄露。

-难以证明侵权:商业秘密保护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3 . 1加 强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 的道德 教育及 法律 寅传
在 教育 方面 , 应该 从小培 养学生 关于知 识产 权道德教 育 , 学会 尊重他 人成 果; 在法 制宣传 方面 , 不 仅仅 是在知 识产权 日进行 宣传 , 应 该设置 相应 的机构 , 进行 系统 、 详细 、 专业 的宣 传 , 提 高公众 的知识产 权意识 , 树 立 良好 的社会环境 。 3 . 2 加 强软件 知识产权 保护 体系 系统 化 建 立一 批知 识产 权预 警机 制 , 从 国家层 面 、 区域 层 面、 行业层 面 、 企 业层 面, 收集完 善国际法 律与惯例 , 及 时了解最新 知识产权 资料 ; 培养 一批复合 型人 才, 涉及到 法律 、 经济 、 知识产权 、 计 算机 、 情报学 、 外 语等专业 , 加强 知识产 权人 才 队伍建设 , 为知识 产权做 出贡献 , 合理布局 知识产权 管理体 系 , 不仅仅依靠 国 家知 识产权 局 , 应该 合理联 合地方 知识 产权局 、 工商 局 、 公安 等单位 , 建 立快 速 联动 机制 , 营 造 良好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环境 ( 习 。 3 . 3 加 强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机制 的有 效实施 对于 出 台的一 系列法 律法规 , 应该严 格执行 , 做到“ 有法可依 , 有 法必依 , 执 法必严, 违法必究 ; 提高执法效率, 快速组织专家团队, 快速、 高效的完成维权 体系 加 大违法 者 的违法 成本 , 提 高罚 金或 承担相 应 的刑事 责任 。 四. 结 柬语 计算 机软件作为 金融信息 行业乃 至更 广泛 的领域 中的服务工具 , 其知识 产 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更集中体现在为软件开发者带来的商业利益。 “ 万得诉 同花顺侵 权” 一案 中, 企业有 意识地对 自己的软件产 品进行著 作权登记 、 商标 注 册, 以及通 过相 关的 知识产权 法律 维护 自身权 益的行 为 , 都充分 证 明了我 国企 业对于 软件 知识产 权保 护意识 的不 断提升 。 虽 然本 案 目前权 利归 属 尚不明晰 , 但启示着软件开发者应出于对软件的特点、 商业成本、 软件时效性等多种因素 的考虑 , 在 多重立 法 的模 式 下选择一 种 或几种知 识产权 保护 方式 , 使计 算机 软 件得 到合理 、 充 分的保 护。 同时 , 该案对 于 软件侵 权行为 也给 予了警 示 。 在充 分 利用计算 机软件 给我们带 来便利 的同时 , 我们应尊 重和保护 计算机软 件 中所 蕴 含 的知识 产权 , 只有如 此 , 才 能促 进整 个软件产 业的技术 创新 、 结构优 化和健 康

开源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开源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开源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开源软件是当前IT行业中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它为软件产业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开源技术的出现还给用户带来了一个全新的选择,用户可以选择自由地获取、使用和修改软件,这使得开源技术成为了软件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在使用开源软件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了解开源许可证在使用开源软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应的开源许可证。

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开源许可证包括GPL、BSD、MIT等。

这些开源许可证规定了软件的(1)修改、(2)分发和(3)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且也规定了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的制裁措施。

因此,在使用开源软件前,我们应当认真了解开源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并且在遵守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使用。

二、了解开源软件的版权归属在选用开源软件的时候,还应该认真了解具体软件的版权归属情况,这可以从相应的开源许可证文件中得到信息。

开源软件的版权归属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单一版权归属;(2)多重版权归属。

单一版权归属是指整个软件的版权属于单一的作者或公司,这时候使用该软件的时候需要遵守该作者或公司的相关要求。

而多重版权归属情况下,软件中的不同部分可能具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合法性问题。

三、避免软件侵权行为在使用开源软件时,我们也应该注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但是,由于开源软件的属性特殊,我们在使用开源软件时往往涉及到对原软件的修改和再分发等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风险。

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我们应该遵守开源许可证的要求,不能擅自修改软件的版权信息,使用开源软件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版权声明等。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使用开源软件中,也应该积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加强软件版权保护意识,引起广大软件开发人员的重视;(2)定期进行开源软件的版权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3)加强开源软件社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社区规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就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创造性产品,是可以享受版权保护的。

对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应该及时进行注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软件的使用者应该尊重软件作者的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或者修改软件。

但是,版权保护也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防范力度不够。

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保护难以对盗版软件进行有效的打击,所以更多的保护措施需要被采取。

二、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用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广泛采用。

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软件中嵌入特定的信息,使得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验证所有权才能进行合法的使用。

数字水印通常包括可见水印和不可见水印两种。

可见水印顾名思义即可以被用户看到的水印,经常被用于版权标记,而不可见水印则无法被人类视觉察觉。

随着技术的发展,不可见水印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被广泛应用于软件版权保护领域。

三、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技术是指由软件提供商或版权所有者对软件使用者进行授权认证验证,授权后用户才可以合法地使用软件。

授权管理技术的主要手段包括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授权验证技术和软件锁技术等。

在授权管理技术的应用中,软件加密与解密技术是最常用的一种技术。

该技术将软件代码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通过解密后才能使用。

授权验证技术是指在软件使用之前进行验证用户身份和授权的有效性。

常用的授权验证方式包括软件序列号验证、硬件指纹码验证、IP地址验证、MAC地址验证等。

软件锁技术是指将授权管理信息信息存储在硬件加密锁中,保护软件的授权信息免受恶意攻击。

四、IT审计技术IT审计技术是在计算机领域中广泛使用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目的是检测、识别、分析和评估计算机系统中的安全性和性能问题。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开发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要点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开发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要点

知识产权保护软件开发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要点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开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技术领域。

然而,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了解软件开发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要点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软件开发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软件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软件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软件时,应充分认识到软件本身即为著作物,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程序结构、算法等。

同时,软件开发者还可以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保护软件的技术发明和创新。

二、软件开发公司的法律责任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软件开发公司应该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创性,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软件开发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障自身开发的软件不受他人侵害,同时保护公司的软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要点:1. 合法获取软件源代码:软件开发公司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软件源代码,不得非法复制、盗取他人软件的源代码。

2. 注册商标:软件开发公司应该及时注册软件相关的商标,并监督他人不得侵犯该商标权。

3. 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软件开发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应签署保密协议,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4. 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软件开发公司在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时,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软件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软件开发涉及的合同一般包括软件开发合同、软件授权合同等。

下面是软件合同中的几个关键条款:1. 著作权归属:明确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确保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 使用范围:明确软件的使用范围,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3. 维护和支持:约定软件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支持责任,保障软件的正常运行。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五、总结与展望
本次演示从背景介绍、现状分析、解决方案、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虽然当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问 题和挑战,但随着社会各界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制度和 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更好的和发展。 我们也期待在应对新挑战时,能继续探索出更有效的保护策略,以促进计算机软 件的健康发展。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 比较分析
目录
01 一、中美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二、中美计算机软件
02 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分析
三、对中美计算机软
03 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 议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与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次演示将对比分析中国和美 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以期为两国在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概述
中国和美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国《著 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包括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 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修改权、署名权等。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进一步强化了对计算 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两国 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以及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教育 宣传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希望通过本次演示的比较分析,能为中美两国 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IT行业软件合规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IT行业软件合规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IT行业软件合规性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IT行业的软件开发和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软件合规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IT行业软件合规性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一、IT行业软件合规性的重要性软件合规性是指软件开发和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IT行业中,软件合规性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合规性:软件开发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只有合法合规的软件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避免法律风险。

2. 企业声誉:合规性是企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合规性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合规性的重要性在于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3. 安全保障:合规性要求软件开发和使用过程中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合规性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软件漏洞和黑客攻击,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二、软件合规性的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软件合规性,IT行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合规:IT企业应该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律。

同时,企业还应该制定内部合规政策和流程,确保软件开发和使用符合法律要求。

2. 内部管理:IT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软件开发流程、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

通过内部管理,可以确保软件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3. 第三方审核:IT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软件开发和使用进行审核,确保软件合规性。

第三方审核可以提供客观的评估和建议,帮助企业改进软件合规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在IT行业中,软件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IT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 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申请软件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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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兼论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软件的组合保护朱谢群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内容提要: 计算机软件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基本采用的是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但这两种保护模式都存在一定缺陷,如何在计算机软件上设定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待探讨。

本文试结合TRIPs 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判例,评析了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阐释已广为采用的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机制,证成了商业秘密为软件技术思想提供有效保护的正当性。

一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

)“由于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可以作为文字作品或图表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多歧义,所以许多国家在专门讲到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时,把范围缩小到‘计算机程序’,而不泛称‘软件’。

”(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第68页。

)因此,本文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同义。

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是指用诸如Pascal、Java等编程语言将一组逻辑运算规则编写而成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可以被受过训练的编程人员阅读和理解,又可以被计算机中的编码器自动无误地编译为以数字0或1表现的指令序列;源程序被自动编译为数字代码化的指令序列后,即成为目标程序。

目标程序无法为人类所辨识却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理解”和执行。

所谓执行,是指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按照程序设计的逻辑规则进行运算,以产生程序设计者预期的结果(这也正是将此种信息处理装置称为“计算”机的原因)。

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在内容上完全同一,只是前者可为“人读”,后者仅可为“机读”。

可见,计算机程序有两个基本属性:首先,它具有使计算机按指定数学算法进行运算以达到特定结果的功能,这种功能显然属于一种“思想;”(注:参见Pamela Samuelson, Randall Davis, Mitchell D. Kapor & J.H. Reichman: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94 Colum. L. Rev, p2315-2316。

)其次,它是程序员按特定语法规则使用有限的特定词汇为表述某种数学算法而完成的语句或指令序列,这显然属于一种“表达”。

这种表达若为独创,自然构成版权法意义下的作品。

简言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功能性作品。

(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77。

)”仅就此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软件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另外,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出口国极力推动以版权法保护软件。

因为版权通常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又只要求受保护客体具有“最低的创造性”( 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 (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345-346, (1991)),保护门槛较低;而且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在软件产业成长初期已相对比较成熟,所以,“它(美国)希望在一大批国家以版权法保护软件之后,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软件可以通过现存的两个基本版权公约自动得到保护。

”(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69。

)最终,以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1996年)为标志,计算机软件在世界范围内被正式纳入到版权保护的框架之中。

(注:TRIPs第10条第1款;WCT第4条。

)然而,版权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导性法律制度,在学理上和实务中却同时存在着一个显著的障碍:版权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这一基本原理与软件的功能性特征无法协调。

计算机软件虽然形式上类同于文字作品,其本质却恰恰是控制计算机运行的一种技术思想,而且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甚至几乎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按特定方式运行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因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要求运行以产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商巨大的利益源泉。

在软件保护史上,曾有过为保护软件开发商利益而突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版权对软件的技术思想进行“越界”保护的案例。

(注:Whelan Assocs. , Inc. v. Jaslow Dental Lab. , Inc. 797 F. 2d 1222(3d. Cir. 1986) ; 或参阅前注Feist Publications,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499 U. S. p478-480)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版权法中设有种种权利限制,然而这些权利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为作品中的思想不在传统版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根本未对其设定权利,自然亦不需要为其设定权利限制),因此以版权保护思想时,版权法中固有的权利限制机制无法适用,换句话说,版权此时对思想的保护成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保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利用此种思想的机会,这显然对社会不公。

有学者为此形象地指出,以版权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等于在计算机程序领域允许第一个进门的人回手把门锁上,将所有其他人关在‘开发程序’的大门之外”(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2。

)从而“妨碍软件开发、阻碍科技发展”(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

);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版权保护的其他客体而破坏版权制度的完整性,造成版权体制内在的冲突,从而动摇版权法的根基。

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判的“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案(在软件版权领域首次提出“抽象-过滤-比较”的侵权确认方法)和19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莲花诉宝兰”案(确认程序中的菜单属于操作方法因而不受版权保护)即拒绝了上述“越界”保护,厘清了软件中可受版权保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

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在其国内的拘束力位阶以及美国的国际影响力,“莲花诉宝兰”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注: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 982 F. 2d 693(2d Cir. 1992) 、 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 799 F. Supp. 203,或参阅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480-489。

) 反过来看,如果以不保护技术思想的版权作为保护软件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轻易地通过重新编写新的代码来模仿(该软件的)这种功能,(注: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87。

)”换句话说,版权只保护软件的“壳”,而不保护软件的“核”。

这样一来,有些软件开发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将他人软件中创新的技术思想攫为己有,再为之罩上一层新“壳”去挤占甚至“淹没”( flooding) 原属于前述创新者的市场从而压垮该创新者,“此种结果与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很类似,(注:ERIC DOUMA: FAIR USE AND MISUSE: TWO GUARD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COPYRIGHTS AND TRADE SECRET RIGHTS HELD IN SOFTWARE AND FIRMWARE, 42 The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2002,Footnote 104。

)”这些情况对中、小企业尤其不利。

可见,软件中的技术思想若得不到保护,软件的核心价值即无从实现;相应地,软件开发者的基本利益无法被保障,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这显然有悖于“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薪”以刺激技术进步的基本原则,同时还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

因此,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虽有一定道理,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受到保护而存在着“先天不足,”(注:软件版权之不足不止文中所述。

例如,软件中“思想/表达”的界限相当模糊,很多时候难以划清,许多表达性要素是技术思想所必然附带或要求的,因而应归于“思想”,自然不具有版权性;另外,软件中还有许多“表达”实际上已处于公有领域,因而也不能受版权保护,等等。

所以,版权对软件的保护可谓十分单薄。

)有人甚至将此形容为“将方栓插入圆洞”( square peg into round hole) 。

(注:Sega Enters. Ltd. v. Accolade, Inc. , 977 F. 2d 1510, 1527(9th Cir. 1992) . )二为克服版权不能保护软件技术思想的固有缺陷,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以专利法替代版权法或连同版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

(注:显然另一种方法是为软件“度身定做”一种特别权利( sui generis) 。

如Pamela Samuelson等人的" A Manifesto Concer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见前注⑦,p2308),以及J. H. Reichman的" Legal Hybrids: Bet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Paradigms" ( 见94 Colum. L. Rev. p2432) 等改良建议。

这些建议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会增加较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参见J. A. L. Sterling:《WORLD COPYRIGHT LAW》,SWEET & MAXWELL, 1998. p207并参见前注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p1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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