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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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文件精神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和县两级统筹。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市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以县为单位实行统筹,实行单独管理,基金单独结算。

南昌铁路局、江西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邮电、金融、保险、煤炭、有色、民航、工商、税务等实行条条管理的单位,其在昌机构及其参保人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规定;(二)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三)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及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五)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洪府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洪府发[2001]11号2001年4月6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管理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本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工资、退休金总额的4%。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由市财政将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月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为公务员个人缴费工资的2%;其余50%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及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民政部2011年11月15号下发192号文件内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时间:2012-02-17 22:16来源:凭栏听雨作者:父母亲征文大赛郑州律师点击:11 15668次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为什么要保持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及如何管理.doc

为什么要保持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及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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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是建国功臣,新中国建立后,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目前他们都年事已高,大多数人疾病缠身。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是为保卫国防安全、参加抗灾抢险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负伤的军人,伤残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自理,因为身体的伤残以及引发的疾病,造成医疗负担较重。

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保持他们的医疗待遇不变,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

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经费采用必要的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经费有稳定的来源,保障他们的医疗待遇,同时控制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浪费。

按照统一医疗保险行政的要求,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具体医疗经费,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上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核定基数由原资金渠道按期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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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

XXXX医院医保管理细则(职工、居民、离休)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服务协议及离休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门诊就医管理(一)医保病人凭本人医保卡在门诊挂号就诊,接诊医生必须在处方上进行医保身份标识。

(二)门诊处方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正确清楚,门诊用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符合物价的收费规定。

(三)在为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提供诊疗服务时,门诊开西药、中成药每次限30天内用量(精神病专科用药、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诊处方每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开中药饮片配方每次限7剂内用量。

(四)开具的处方须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书写,处方须写明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等,不允许写“自服、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五)门诊收费室,主动询问有无医保卡,根据患者出示医保卡,确定患者类别。

(六)各科室要认真执行特殊病、慢性病相关政策,按定点服务协议履行好职责,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特殊病、慢性病的就医服务工作。

医生需根据参保人员的诊疗情况,按规定为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病情证明材料并相应填写《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申报审批表》上的有关内容,签署上医生的意见及加盖科室的公章。

二、住院就医管理(一)出入院管理1、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入院指征,杜绝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患者收入院。

2、参保人员入院时,住院收费室及接诊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医保IC卡(社会劳动保障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是否与住院病人相符。

城镇职工须提供的资料:医保IC卡、身份证、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临沧市区内跨县、区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各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良好的服务,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服役期间的军队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再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安置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安置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代收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

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干部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医疗保障也逐步完善。

作为军队干部,他们付出了很多,得到了国家的许多优惠政策。

其中,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就是一项很好的政策。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这一政策。

第一步:政策的背景和制定目的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是为了给退休的军队干部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需要更多的医疗保障。

这一政策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军休干部的医疗需求,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第二步: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适用于全军退伍干部、武警部队退伍干部、解放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和家庭成员。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已超过60周岁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退休人员;2.有返乡探亲、旅游、走动或疗养等向非户籍地区或省城市派遣的需要;3.必须到医院或门诊处方,且确诊病症医保报销部分超过90元。

4.严格按申请流程提出申请。

以上条件均必须满足方可申请到二次医疗报销。

第三步:政策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在上述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到指定医院或门诊就医,凭门诊收费票据(包含处方、检查、化验单)以及居住地社保报销部分的支出发票到当地社保医疗审核机构申请,社保医疗审核机构按照《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业务审核规定(试行)》审核后拨付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收到资金后即回收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专用章,记录在健康档案内。

报销标准以军休干部在门诊处方总费用向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报销部分支出超过90元的差额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总体来说,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政策,有助于保障退休军队干部的健康权益,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实践中,需要广泛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期望这项政策能够为军人退役过程中带来巨大的帮助,让他们在晚年也能够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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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推进,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含老
红军遗孀,下同)。

市辖县(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

其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报实销。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实行医疗费用单独统筹,并参加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老红军医疗费
用由市财政按实拨付。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
开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设立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和老红军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离休人员统筹基金按原医疗费用来源渠道筹集。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
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对少数无力缴
纳统筹资金的特困单位,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实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0元缴纳,今后年度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除外)须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相对集中选择一家医
院作为自己就医的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应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
择一家定点医院,并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得更换。

第八条离休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住院就医可住干部病房,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医疗保健服
务待遇。

除享受上述待遇外,离休人员就医时应当参加执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
药、诊疗
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不负担,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由
个人负担。

第九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的结算方式。

(一)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年初根据各定点医院承担的离休人员数量,按照医疗统筹基金的95%核
定到各定点医院,并按月划拨给定点医院控制使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院留用,超支部分定由点医院
承担。

(二)市医院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剩余5%的医疗统筹基金中为离休人员交纳全年的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费。

当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的支付范围之后,应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
疗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同定点医院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规定应由个
人支付和超过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

(三)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和范围部分
,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条离休人员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凭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
资料每月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市内转诊及转外地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转诊费用由原定点医院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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