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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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中国加拿大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6﹞244号
【发文日期】2006-09-05
【实施时间】2006-09-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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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
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机构,中加税收协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8﹞419号
【发文日期】2008-06-24
【实施时间】2008-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6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8209cd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c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9号成文日期:2011-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来自于英国、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费,中国可以对该技术服务费征收不超过限定比例(中英税收协定为7%,中巴税收协定为12.5%,中印税收协定为10%)的所得税。
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如中英税收协定和中印税收协定),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所涉及税收协定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含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号)仅明确在所涉及税收协定下中国所拥有征税权的理解和解释,未对纳税人在中国的实际纳税义务做出规定。
对于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的技术服务费,应分别以下情形,结合所涉及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一)据以取得技术服务费的劳务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按照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与发生在中国境内劳务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应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
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
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七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附件
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
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文号】国税发[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
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
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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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5﹞149号
【发文日期】2005-11-10
【实施时间】200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中加税收协定》word版

一、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加拿大方面:加拿大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简称“加拿大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有关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加拿大”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加拿大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可以行使权力的有关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资源的加拿大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管辖权和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的船舶或飞机;(十)“主管当局”一语,在加拿大方面是指国家税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2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6号2006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加拿大税务当局的要求,中国与加拿大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就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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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加拿大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6﹞156号
【发文日期】2006-09-27
【实施时间】2006-09-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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