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规定一、总则地质勘探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工作,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
据此,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
二、安全制度1.任何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所有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3.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有关设备、工具、技术、资料、费用等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安全培训1.新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知识讲座和安全演习,提高人员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资料管理1.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资料须按照规定分类、编号存档,严防遗失和泄露。
2.安全生产资料必须及时更新,经过严格审查方可出具使用,保障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安全防护1.职工必须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鞋等。
2.职工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采取预防措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设备、工具的质量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确保无定期检测日期的工器具不能进入生产现场。
六、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组织救援,制止事故扩大。
2.对于每一起事故事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原因,及时整改,保证事故不再发生。
七、罚则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者,将被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惩戒。
八、最终解释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如有疑问请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勘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地勘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地勘作业项目,包括野外调查、采样、试验、分析等环节。
第三条地勘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地勘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地勘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地勘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地勘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地勘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项目负责人为地勘作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地勘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项目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条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地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勘查、地质调查、地质灾害治理及相关勘测与评价等地勘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地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员参与、谁责任、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调、监督、考核等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地勘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岗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对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细化各级责任,落实“谁安全生产、谁负责”制度,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控等培训,确保全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粉尘等特殊作业岗位,要进行专门的操作培训和考核,保证操作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备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规范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和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特种设备的严密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的操作、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三条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地质钻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钻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质钻探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地质钻探活动的所有单位、个人和地质钻探项目。
第三条地质钻探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生产组织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六条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四)职业危险预防制度;(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八)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九)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十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七条各工种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尤其是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技术安全培训,掌握安全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工作鞋及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包括安全用电、防火、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坠落、防滑到、防落物伤人、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等。
第十二条配置灭火器、水上救生器材等应急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建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洪、防暑、防寒、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四条地质钻探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各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前有布置,检查后有落实。
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勘测作业过程中的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勘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勘探单位所有勘测项目、作业环节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第六条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 对转岗、复岗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安全防护1.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有序。
3.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条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四章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本勘探单位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勘测作业安全,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勘测服务。
钻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钻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钻探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钻探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钻探、取心、地质勘察、钻探设备维护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3. 钻探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钻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技术交底:在钻探作业前,由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
3. 安全防护用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4. 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钻探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5. 作业现场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6.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钻探作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3. 钻探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地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地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地勘作业项目及参与地勘作业的全体人员。
三、组织与管理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作业队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作业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安全生产措施1. 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2. 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动火、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4. 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6. 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8. 严格执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3.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五、安全生产投入与设备管理
1.地勘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等。
2.地勘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生产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地勘单位应当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地勘单位应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地勘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十五、法律责任与合规性
1.地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
2.地勘单位在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3.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附则
4.地勘单位应确保本办法的实施,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5.地勘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遵循,融入到日常生产活动中。
2.地勘单位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
3.地勘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地勘单位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2.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地勘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制度,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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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2)第三章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要求 (5)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3)根据工程院探矿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钻探工程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职工身体健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面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
地质勘探单位应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安全员合格证》。
第五条、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第六条、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第七条、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大检查制度。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第九条、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第十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十一条、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野果。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十二条、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十四条、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
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m 及以上高出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
电缆应架空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代替熔断丝。
第十八条、野外电、电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第十九条、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二十条、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二十二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二十三条、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1、借住民房,注意有无传染病,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检查住的房屋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修缮,以防倒塌。
使用火炉做饭、取暖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CO(煤气)中毒。
2、营地选择后,要挖排水沟、平整地盘,如果是林区,应按有关规定开辟防火道。
3、搭帐篷宿营时,要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的背风场地,要避开一切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地方(如洪流、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流沙、低洼地、河谷、山洪水道、断崖及陡坡下方等),应远离孤立突出的峭壁、山脊、高树等。
4、挖掘锅灶或设立厨房,应选择在帐篷的下风处,距离帐篷5m外的背风地点;厕所、垃圾及废物堆放要选择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且距离水源、帐篷稍远的地方。
5、禁止食用不熟悉的植物。
遇有异常气味、分泌有色液体、特殊形状、色彩或斑纹的植物,不得随意接触。
应注意个人卫生,被褥,衣物要经常暴晒。
6、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必须注意由破坏极强的大风、龙卷风刮倒房屋建筑、树木、施工设备及刮断电线等形成伤害。
大风来临时,应采取合理的防避措施,尽量隐蔽在坚固的避风处。
在需要通过由于地形、地物影响形成的“风口”时,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人、车不得在“风口”停留。
7、低温条件下作业,主要注意个人防护,必须采取全身性防冻伤措施,应穿戴保暖性好的服装、鞋帽、手套,注意颈部、腰部及下脚等肌肉薄弱区的保暖。
第二十四条、山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须备有登山装备,如工作服、登山鞋、手套、及防冻装备和急救器材、药品等。
2、应了解气候、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3、在大于30°的陡坡上或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带有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要牢固地在坡地上。
4、山区作业,两人以上行走时,距离不得超出视线之外,在树林斜坡上行进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5、在雾天、雨天及暴风雨、暴风雪、雷雨等情况下,必须停止作业和行进;雷雨时,要力争避开山脊或开阔地、峭壁和高树下,人体要低姿态,防止触电。
6、上、下陡坡、悬崖、峭壁,必须采取长距离的“Z”字型路线,并用保险绳作安全保护,严禁上下径行走。
第二十五条、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林区作业人员,必须随时确定自己的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常保持视力和声音的联系。
作业路线上应留下防迷路标记。
2、在林区作业,禁止吸烟,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3、深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需在林中生火时,要看清风向、风速、水源情况,选择在荒草地、林边下风处生火,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离开时,应将火熄灭。
4、当林区出现火灾预兆(烟味、烧焦味、野兽和鸟类向同一方向奔跑和飞驰、烟雾等)时,应迅速撤到安全地点(林中旷地、河边等)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把自己围起来。
5、林区作业不准穿凉鞋或短袖衬衫,禁止赤足。
穿好防护服装,防止带病毒壁虱感染森林脑炎、接触性皮肤过敏症。
第二十六条、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进入沙漠、荒漠地区一概配备宽边遮阳帽、护目镜、容积不小于1L的水壶、轻便宽松的工作服、防晒和消毒药品、指南针及轻便的通讯联络工具和遮阴、通风的可形成人工萌影的设备。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饮水制度。
通常出发前、归营后多喝一些水,作业和行进中少饮水,工作结束应立即停止对饮水的限制。
禁止饮用新发现的水源中取的水和没有烧开或没有消毒的水。
作业或行进间不准用水洗身体。
3、每天最热的时刻应停止作业,作业应选在清晨或傍晚较凉爽时进行。
4、沙尘暴来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一起,背风处坐下,蒙着头,戴上护目镜或把头低到膝部,直到风暴停为止。
第二十七条、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规定:1、在进入高原地区前应做好体格检查,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2、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减少工作时间,减轻负重,配备必要的预防和治疗高原反应的药品,认真观察、预防防止高山病发生。
3、每人每日饮水量不少于3.5L。
出发前喝足开水,作业途中则少量多次饮水。
4、在夏季光照强烈的情况下,应带白色有檐帽子,穿长衣、长裤,防止中暑和高原性唇炎及日光性皮炎的发生。
5、在高山高原低气压环境中祖业,应实行登高,逐步适应,注意保暖,防止受凉,减少体力劳动强度,生活上应配备高糖,各种维生素和易消化饮食,多饮水,禁止饮酒,注意保暖,防止急性呼吸道感染。
如上、下山,途中应稍事停留,个人作咀嚼吞咽的动作来平衡体内外气压。
第二十八条、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以防有毒昆虫叮咬。
2、进入沼泽地区,必须集体行动,并由经验丰富的人带路。
在沼泽地行走,通过危险地区,作业人员必须带长而结实的木棍或竹竿或其它材料的探测棒,用以探测沼泽深度和支撑身体。
行走时,每移动一步必须一脚踏实,再移动另一只脚,禁止窜跳快走。
在泥潭沼泽地,不得脚跟脚地走。
3、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4、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5、陷入沼泽时,应横握手中木棍、竹竿等,或抱住湿草,不得惊恐乱动,救护者应站在稳定的地方,通过木棍、竹竿、绳索等救出遇险者。
6、夜间或视野不清时不得在沼泽地工作和通行。
7、每日工作返回营地,应及时做好皮肤卫生保健工作,防止皮肤溃烂。
第二十九条、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2、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3、徒步涉水河流,在河深0.7m以内,流速小于3m/s,或河深0.5m以内,流速3m/s,需涉水过河,有保护措施才准过河。
流速过高,河深过大的河流,夹带大砾石的河流,须架设临时性过河设施才许通过。
禁止在无安全保障情况下渡河。
4、遇暴风雨、飓风,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离船上岸,并把船拖上岸。
第三十条、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2、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3、同学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探测洞穴宜安排在秋冬季进行。
探测前须携带蜡烛、电筒、灯、绳索、指南针、勘测地下河、湖,还应配备橡皮艇、救生圈等。
5、进入洞穴人数不宜过多,彼此间应系上牢固结绳。
行进中沿途在岩壁、交叉路口须画上明显的记号、编号、箭头,标明路径。
6、严禁在顶板和侧壁上敲打和取出石块,严禁在洞内喷跑,发现涧顶有松动现象,立即退出。
第三十条、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人员在进入放射异常地区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矽肺病、糖尿病、严重的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精神神经病均不能从事放射性工作。
2、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了解是否构成对人体的伤害。
3、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