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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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00966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00966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浙外党〔2011〕2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设置的科级机构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调配和管理。

科级干部集中选拔任用的方案报党委审定。

在科级干部集中选拔任用时,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五条 集中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个别选拔任用或因工作需要,一般通过民主推荐方式选拔产生。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独立开展工作。

(四)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较强,群众基础较好。

(五)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心胸开阔,能顾全大局。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由总厂党委授权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科级干部职位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分厂的正、副科级岗位。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级岗位需要选任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总厂党委报送选任计划。

第二章科级干部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担当,敢于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五)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第六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副科级职务,须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正科级职务,须担任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

(三)对确实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第㈡项规定可适当放宽,但任职年限放宽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章选拔方式及程序第七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八条组织选拔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一)动议:福利总厂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出动议,党委党工部就选拔的职位、方式及民主推荐等内容提出工作方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民主推荐:先进行个人推荐,个人推荐以正职推荐为主,其他人也可以推荐,个人推荐应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

2016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人民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市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管理权限(一)全院所有科级干部均由医院党委按照本条例选拔任用。

本条例也适用于对护士长、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

(二)凡经医院正式发文任命的科级干部,均由医院党委统一管理,组织人事科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选拔任用条件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勤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三)掌握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具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五)科级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六)提任科级党务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七)身体健康。

四、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在本科室选拔任用的,本科室全体人员参加;推荐到他科任职的,由被推荐对象原科人员和拟任职科室及相关科室选派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三)对不同职务的推荐表、测评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医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学习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学习

八、坚持民主协商严格依法办事
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 人选,并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进行民主协商, 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 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 《干部任用条例》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作出了明确 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九、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 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 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酝酿,是由党委(党组)或者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领导职务 拟任人选,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进行的沟 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
六、决定干部任免 必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 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关键程序之一,讨 论决定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着 决定性的作用。
二、竞争上岗选拔科级干部工作的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平凉市市直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市委发〔2003〕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的通知》(平组字〔2007〕75号)
三、 竞争上岗选拔科级干部工作的基本程序
1 行文
公布拟选拔的干部岗位、职 数、职责、任职条件和资格; 公布基本程序和方法。
55
综合理论知 识考试
(笔试)
竞岗演讲答辩 (面试)
考试成绩出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6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
民主测评
1、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2、在所在科室进行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1、在确定考察对象前,将产生考察对象的方法程序等向党委组织 部汇报。 2、在确定考察对象时,一般是以党委会、党组会的形式确定。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2006〕5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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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篇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管干部原则;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主集中制原则;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5.体健康。

第三章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1.位出现人员空缺;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2.布选拔任用通知;3.织符合条件者报名;4.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6.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7.公示;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交流轮岗第九条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

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

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十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1.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2.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3.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4.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2006〕5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

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篇三: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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