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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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是指在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晋升职务、待遇福利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公正、公平、透明,以及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执行力。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指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晋升职务、待遇福利等方面进行组织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严格评估,以确保选派的干部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并通过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激励他们不断进取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通过晋升职务和提供合理的待遇福利,增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和人事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选拔任用规定:对机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程序进行规定,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2. 考核奖惩规定:规定机关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干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3. 晋升职务规定:规定机关干部的晋升程序和标准,明确晋升条件和方法,确保晋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待遇福利规定:规定机关干部的各项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津贴、保险等,保障干部的合理权益。

5. 学习培训规定:对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进行规定,包括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提高干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和人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旨在建立健全的机关干部管理体系,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执行力,推动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行。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是指对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干部的职责履行、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确保机关干部的工作高效、廉洁、公正。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责规定:明确机关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包括权力范围、职权分工、工作目标等。

2. 工作纪律:要求机关干部按时出勤、遵守工作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请假,不能违规收受礼品和私人利益。

3. 行为规范:机关干部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不能搞借公务之机谋取私利。

4. 工作考核:建立完善的机关干部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5. 奖惩制度:对机关干部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对不履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6. 民主管理:鼓励机关干部发表工作意见、批评和建议,促进机关内部的民主沟通和决策。

7. 学习培训: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总之,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机关干部能够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行为标准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推动机关工作的健康发展。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机关
领导重视、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

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

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

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机关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原则如下:1. 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干部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

3. 民主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干部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主体作用。

4. 激励引导原则:通过激励和引导,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机关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二、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内容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明确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干部选拔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客观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定期评价和综合考核,对干部进行精细管理和激励引导。

3. 干部培训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干部培训发展制度,根据干部的工作需要和发展需求,开展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4. 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5. 干部激励保障制度: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通过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福利待遇,激励干部积极工作和进取进取。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建立规范化管理工作机构:成立机关干部规范化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根据机关特点和干部管理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3. 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干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干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快速查询,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干部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干部的管理意识和素质。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关干部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定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激励奖惩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一、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干部岗位的需要,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任用、选拔任用考试等程序,确保机关干部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还需明确干部任免的职权权限,并建立干部选拔的考察考核机制。

二、培养教育制度: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机关干部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可以组织干部培训班、学习班,开展岗位能力培训、干部轮训等。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干部培养规划和干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干部培训的有效性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激励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干部进行奖励,例如表彰、晋升、褒奖等,以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纪律规定的干部进行惩处,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以维护机关干部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此外,机关干部管理规定还需明确干部的考核评价制度、干部职务任免制度、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等,以确保机关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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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范本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管理,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提高机关干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干部管理遵循依法治国、纪律严明、公正廉洁、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干部管理适用范围包括机关党员干部、机关职工干部和机关委聘的非党员干部。

第四条机关干部管理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发展和稳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机关干部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人事制度。

第六条机关干部管理应当注重干部培养和选拔,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机关干部管理应当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八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实绩导向,突出业绩评价,重视干部的工作成绩和能力表现。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群众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和干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素质考核,综合评价干部的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的素质。

第十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党委(党组)领导干部任免的制度。

第十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材料报送要求。

第十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任用纪律,不得搞拉票贿选、请托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干部考核奖惩第十五条干部考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评价干部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核应当依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七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评价干部的工作绩效和潜力发展。

第十八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审慎公正原则,严守干部考核的纪律,不得随意降低、提高考核标准,不得压制干部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第十九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群众意见,开展民主测评,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2023年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023年机关干部管理规定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干部的管理,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干部系指在各级机关工作,并负有管理和决策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办法以及机关干部的职务职级等级划分,对机关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培养、发展、评价、奖惩和退休的规定。

第四条机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原则是党的干部方针,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部门的作用,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工作。

第五条机关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评价,确保机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与担任职务的要求相匹配。

第六条机关干部的培养和发展要注重在岗位工作中提高,加强业务能力和领导素质的培养,同时注重培养机关干部的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

第七条机关干部的培养和发展要有长远的规划,通过培训、研修、轮岗、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机关干部的评价是对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鉴定的过程,要注重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九条机关干部的评价要以实绩为基础,注重量化指标和质性评价相结合,避免片面追求指标和形式主义。

第十条机关干部的奖惩应当与机关干部的工作实绩相匹配,奖励先进、警示教育不合格,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机关干部的退休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干部的职务职级划分进行,确保机关干部在退休后的权益和尊严。

第十二条机关干部的管理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机关干部的管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坚决反对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机关干部的管理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思想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坚定机关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政治信仰。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干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干部的日常管理,规范行为规则,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干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干部、普通干部等。

第三条机关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作为,维护机关形象,为实现机关工作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机关干部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不得违纪违法。

第五条机关干部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安排,听从领导指挥,密切配合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机关干部应当善待同事,尊重他人,维护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不得搞小团体,不得搞派别斗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机关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或懈怠。

第八条机关干部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私放,私存或泄露机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机关干部应当保守机密,不得将机关内部事务外传,不得向外界透露机关机密。

第十条机关干部应当遵守工作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更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规章制度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干部应当诚信履职,不得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机关干部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慎言慎行,举止得体,言行举止符合机关干部的身份。

第十三条机关干部应当保持勤政廉洁,廉洁从政,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机关干部应当维护机关财产,遵守机关财务制度,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占有或私分机关财产。

第十五条机关干部应当维护机关形象,严格遵守机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害机关声誉,不得影响机关形象。

第十六条机关干部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懈怠敷衍,不得消极应对工作。

第四章处分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机关干部,根据违纪行为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组织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纪违法的机关干部,应当按照机关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免职处分等。

第十九条对构成犯罪的机关干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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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干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提拔调整第四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

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

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

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

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

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

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交流轮岗第十五条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备案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

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

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

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纪律监督第三十条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

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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