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京财经二[2015]5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5.01.09【实施日期】2015.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15]50号)市属各相关单位:2010年,为落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我市通过下达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兑现政策的新方式解决住房补贴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新方式已结束,针对单位反映的一些情况,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因职务(职级)晋升、漏报等原因新增的住房未达标职工,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房改办。
单位依据市房改办的批复,向市财政申请住房补贴资金。
二、新方式发放住房补贴过程中,因数据不准确等原因导致职工多计发的住房补贴财政负担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对发放到个人账户尚未支取的,单位出具相关申请(文本附后)并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多计发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单位账户,统一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作为实有账户财政性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账户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账号:010000000002271001;大额支付行号:011100001006;同城交换行号:500;请在汇(划)款凭证上注明“上缴实有账户住房补贴结余资金”。
三、上述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多计发住房补贴退缴申请2015年1月9日附件:多计发住房补贴退缴清单单位登记号:单位名称:年月日职工姓名证件号码退缴金额(元)职工意见及签名1。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
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答1.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答: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2.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答:无房和住房未达标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3.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答: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单位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4.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侠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5.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答: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市级技师80平方米。
6.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选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2006〕京房改办字第035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专项检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2006〕京房改办字第035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全面落实,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 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工作中有关售房款的使用、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住房补贴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有关问题,成立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小组)。
检查工作小组由市房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老干部局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对区县的指导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集中检查以下情况:1、历年售房款的归集、缴存、使用及余额情况; 2 、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落实情况; 3 、复核已申报住房补贴职工(含已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申报情况。
三、住房补贴落实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检查工作小组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自查阶段,各级单位根据检查内容,做好以下工作:1 、认真填写《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附表一)、《售房款归集使用情况表》(附表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表》(附表三)、《已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复核表》(附表四<一>)、《已申报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复核表》(附表四<二>)。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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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来源:北京二手房 - 链家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可以领到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房补如何计算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无房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为界,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退休后停发。
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目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同上。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目前,年度基准补贴额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文件(1)078号文

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文件(1)078号文[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关于做好2001年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关于做好2001年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0.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就做好2001年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居民家庭减免的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2001年租金减免申请。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时提出公有住房新增租金减免的申请。
房屋产权单位应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核定工作。
二、房屋产权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居家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实,积极做好有关核定工作,保证符合减免条件的居民家庭及时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三、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政府房改办或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及时提供给申请人办理申领手续。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四、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关系到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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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08•【字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三、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八)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具体发放计算公式为: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九)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计算公式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无房老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十)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月基本工资是指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的月基本工资。
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行政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行政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职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十一)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项补助。
行政机关人员具体标准为:正局级800元,副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及普通工人37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参照行政机关单位有关人员标准确定。
(十二)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由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其1998年月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十三)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四)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工龄补贴额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十五)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六)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十七)职工已按房改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可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八)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职工其他住房情况核定面积后,按差额住房补贴与拆迁补偿款(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励费、搬家补助费等)二分之一的差额计发,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补偿款×1/2;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五、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要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考虑到资金情况,2003年先发放离休职工、无房新职工和退出标准租私房承租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先行做好上述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