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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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概述:教育是国家的重要事业,而教育行业的资金管理对于保证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教育行业内资金的收支和使用,加强对教育资金的监管,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而制定的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围绕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展开论述。

1.教育行业资金管理的背景和意义教育行业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保障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是教育行业资金管理的根本目标。

资金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度,有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经费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助于提高教育投入效益,并保证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教育资源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获取和利用。

(2)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对教育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3)高效原则:教育经费应当以高效利用为导向,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教育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稳定原则:合理规划教育经费,保持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确保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3.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和执行:教育机构应依据教育需求和财政状况,合理编制教育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并按照预算执行原则进行管理。

(2)资金监管和审计:建立健全教育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教育经费使用合规、规范和高效。

(3)项目评估和绩效考核:对教育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评估,结合绩效考核,促进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4)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开教育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教育资金管理,提高管理的公众透明度。

(5)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资金管理中的问题,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4.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实与挑战教育行业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各级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和落实。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_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篇1一、适用范围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形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民主决策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三)监督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各项目组负责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和验收工作。

三、资金使用第八条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培训等。

(三)学生资助、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学校教职工福利、培训等。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的教育事业支出。

第九条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一)各部门、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各部门、各项目组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四)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应进行项目验收,并向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

四、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省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

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地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高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和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教务处主管的本校教师负责的所有教学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国家、省、市、校下达的教学类建设项目专项建设经费。

(二)学校按规定提供的教学类建设项目配套(资助)经费。

(三)学校审批立项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建设经费。

(四)其他渠道争取到的经费。

第三条项目分类: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

个人项目是指以个人名义申报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集体项目是指由学校指定负责人、利用公共资源申报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加强和完善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建立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和结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教务处是项目的校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与实施指导、进展管理和经费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各院(部)是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督促院(部)所有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研究、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四)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五条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直接经费: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合理性支出。

1.资料费:指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信息传播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直接经费的25%。

无锡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无锡市市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年)》,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税收财力安排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1、立足普惠,促进教育公平;2、优化结构,推进优质均衡;3、突出重点,推动改革创新;4、规范管理,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调整教育布局、提升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等教育事业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单个项目概算200万元以上)及基本建设还本付息等基本建设项目;(二)全市性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科研、教师培训、体育艺术等教育内涵建设;(三)全市性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市属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等信息化项目建设;(四)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市属学校公用经费、免学费补贴;(五)市属院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六)市属院校和教育机构大型教学仪器和教育技术装备购置;校园安全设施设备更新、购置;(七)教育现代化发展示范性和引领性项目,以及支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引导补助;(八)民办教育、高等教育扶持资金;(九)城区教育专项补助;(十)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十一)教师绩效考核;(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教育项目。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六条专项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教育事业客观需求,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明细项目;明细项目根据绩效论证意见,进入项目库;在年度预算总量内,按项目轻重缓急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经政府审定、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教育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调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

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县补助或奖励的各种专项资金,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长效机制资金,城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基金,基础教育以奖代补资金,其他教育专项资金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申报立项教育建设项目应根据“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突出重点,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年末由教育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到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自行兴建新项目。

发改局应把教育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教育建设争资立项工作,加强项目监管,为教育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住建、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应在履行好行业行政主管职能基础上,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教育建设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有关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19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

第四条勘测设计教育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学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二)教育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教育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教育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方案

教育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方案

教育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方案一、项目简介教育工程项目是指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实施的各类项目活动。

这些项目包括学校建设、教育装备采购、教学改革、师资培训等方面,旨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改善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广大师生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由于项目资金较为庞大、投入周期较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滥用、浪费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项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资金监管目标1.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合法,避免滥用、浪费现象;2.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3.保障受益群体的权益,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效益。

三、资金监管措施1.预算管理(1)项目财务预算- 对项目各项支出进行详细预算,包括建设、装备、培训等方面;- 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总额,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实施方案;- 针对经费投入不足或超支的情况,及时调整,并纳入后续预算安排。

(2)项目资金监管系统- 建立专门的项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经费的动态管理;-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流向。

2.资金使用(1)严格执行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管理制度执行;- 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安排和实施方案。

(2)资金支付管理- 设立专门的资金支付账户,资金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流程;- 支付过程需通过财务部门审核,确保支付资金符合预算和相关政策法规。

3.项目进度监控(1)项目进度监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机制,设立专门的项目进度监管小组;- 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按时按质完成。

(2)项目资金监管- 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督促整改;- 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实施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4.资金监督检查(1)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浪费现象,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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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

教育局作为创建教育现代化的牵头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苏省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编制《盱眙县××年度创建教育现代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完成时间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项目设计。

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中标企业与教育局签订设计协议(合同),设计费纳入工程成本,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四条造价核定。

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造价由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审计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

第五条项目招标。

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工程招标,中标者与教育局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第六条项目监理。

由教育局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关于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盱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要求,进行项目监理招标。

中标企业与教育局签订监理协议(合同)。

监理费纳入工程成本,按协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为教育局。

项目实施中,项目学校应安排专人配合教育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管理。

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教育债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教育现代化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局拨付。

教育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向县财政局申请教育现代化项目建设资金,并向财政局报送《盱眙县中小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首次申请支付时必须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报告;再次申请支付时,要提供监理报告;工程完工支付时,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将工程款付至合同价的90%。

审计决算的余款作为质保金,待满一年复验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项目变更。

工程一经招标确定,原则上设计内容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工程量的,由项目学校按规定程序向教育局申请变更手续,变更方案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手续报财政局备案,否则变更增加的经费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按规定履行竣工报验。

首先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学校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完整的建筑技术资料,经学校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学校向教育局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由监察、住建、财政、审计等单位参加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

工程决算先由学校自审,再报教育局审查,教育局核查后报送审计局(或中介机构)审定。

如选
用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由审计局在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招标选定。

在竣工决算未审计认定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90%。

第十三条资产移交。

项目学校负责做好本校教育现代化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入账等相关财务手续,按项目单独核算。

同时,项目学校建立工程资金支付台账。

每项工程要登记工程总投资,支付信息,做到支付一笔、登记一笔。

工程竣工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学校凭验收报告和审计决算总价登记固定资产账。

采购的物资由学校根据税务发票、物资清单等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教育局和项目学校要按项目建立档案,永久保存。

档案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图纸、建筑技术资料、设计协议、设计报告、监理协议、监理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款申请表、支出报账表、工程量变更审批表、固定资产移交表等。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资金,或以扩大工程量、工程实施实绩等方法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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