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快递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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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

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

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物流工作管理,提高快递物流服务质量,维护快递物流行业正常秩序,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快递物流单位,包括快递企业、快递分拣中心、快递配送中心等。

第三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制度,合理制定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员工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五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实时跟踪货物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七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实行分工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八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常规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各级领导班子会议、部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人员招聘和考核机制,确保选聘到合格的员工。

第十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激励优秀员工,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货物追踪系统,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第十三条快递物流单位在配送过程中,应当对货物进行规范的分类和分拣,避免出现货物混乱、丢失等情况。

第十四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推动物流信息化、自动化的发展。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检制度,对货物进行严格检验,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精心维护客户的满意度。

第十七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定期对货车、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快递物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快递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快递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快递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總則快遞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快递服務的企業,為了確保快递作業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保障客戶和員工的權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條定義本規章中使用下列單位名詞所定義的涵義:快遞公司:指專業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

員工:指在快遞公司工作的全體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運營人員、送件員等。

客戶:指使用快遞服務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第二章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第三條工作場所管理1. 快遞公司應根據作業需要,合理規劃和配置工作場所,確保員工的工作環境安全、舒適。

2.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通道暢通,消防設施齊全,干擾物品id放置整齊。

3. 快遞公司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裝備和安全設施,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條安全風險管理1. 快遞公司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 快遞公司應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 快遞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措施和責任分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安全監控管理1. 快遞公司應配備監控設施,對工作場所進行24小時全天候監控,及時發現問題并處置。

2. 快遞公司應加強對貨物運輸過程的監控,確保貨物的安全送達。

第三章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第六條運輸工具管理1. 快遞公司應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檢查,并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

2. 快遞公司應維護駕駛員的工作狀態,確保駕駛員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術和安全意識。

3. 快遞公司應加強對運輸過程的監控,確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第七條交通安全管理1. 快遞公司應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禁止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

2. 快遞公司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3. 快遞公司應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提高應對交通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貨物安全管理第八條貨物管理1. 快遞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貨物管理系統,確保貨物的安全存儲和運輸。

2. 快遞公司應對貨物進行嚴格的驗收和包裝,保證貨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快递管理制度全套

快递管理制度全套
第四十条快递单位应当加强用户意见和反馈的收集和处理,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维护用户权益和快递单位形象。
第四十一条快递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用户申诉规定,保护用户投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快递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展自我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快递单位应当对运输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严格遵守装卸和搬运规程,保护货物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八条快递单位应当建立快递设备使用台账和出厂编号,记录设备购置、配备、维护和使用情况,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快递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设备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保障用户权益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快递单位应当定期对快递设备进行技术、经济和环保评估,采取改进措施和更新技术装备,促进设备升级和企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快递单位应当实行快递物品的网络追踪和实时监控,提供快递物品的实时信息和安全保障,确保用户知情权和利益。
第六章用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快递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快捷、高效的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三十九条快递单位应当规范执行用户服务合同,履行用户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服务保障和责任约束,实现用户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快递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对快递服务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快递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范电信网络欺诈和信息泄露。
第十条快递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有关信息,维护行业形象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快递员应当认真执行业务指令,按规定完成货物收寄、运输、投递和其他服务,保障用户权益,防范有害信息和危险品的传送。

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寄递物品管理制度

寄递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寄递物品的管理和运输,保障寄递物品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寄递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寄递物品服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公司、邮政公司等。

第三条寄递物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寄递物品的接收、包装、运输、派送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用户的利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寄递物品的分类和规范第四条寄递物品分为易碎物品、液体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特殊物品等多种类型,寄递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物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寄递单位应当对易碎物品和液体物品提供特殊包装服务,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泄漏。

第六条寄递单位不得寄递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寄递单位在寄递特殊物品时应当向用户提供详细的操作说明,确保用户知晓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寄递物品的接收和登记第八条寄递单位应当在接收寄递物品时对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确保物品的数量和品质与用户要求一致。

第九条为保障用户的权益,寄递单位应当在接收寄递物品时要求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用户的信息。

第十条寄递单位应当在接收物品时对易碎、液体、特殊物品进行特殊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寄递物品的包装和运输第十一条寄递单位应当对所有寄递物品进行专业包装,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二条寄递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线路,确保物品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寄递单位应当对每一批寄递物品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寄递物品的派送和签收第十四条寄递单位应当按照用户的需求安排派送员进行派送,确保及时送达。

第十五条寄递单位在派送物品时应当要求签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签收信息。

第十六条签收人应当在签收时仔细检查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异常应当拒绝签收并及时向寄递单位投诉。

第六章异常情况的处理第十七条寄递单位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一、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重要性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海关监管能够对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核,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海关还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监管,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流程1.快件物品的申报快件物品一般由发货人或物流公司代为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信息。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许可证明。

2.海关查验海关会对申报的快件物品进行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X光机检查、人工查验等。

通过查验,海关可以判断物品是否和申报一致,同时,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海关还会对其进行进一步检验。

3.税款支付对于申报的物品,有些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的大小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因素而异。

一般情况下,税款是由快递公司先行垫付,用户在收到快件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税款。

4.海关审批海关在查验完成后,对符合规定的申报物品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相关进出口要求等。

5.通关放行经过海关审批的快件物品将被放行,准予进入目的国家或地区。

通关放行后,物流公司将会将包裹投递到收件人的地址。

三、快件物品海关监管的操作要点1.准确申报发货人或物流公司在申报快件物品时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重量、价值等。

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海关审批和通关放行都非常重要。

2.遵守海关规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提交虚假的申报信息,不得私自携带和邮寄违禁品和限制物品。

3.配合海关查验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对于疑似违禁品或违禁品,应主动配合海关进行解释和说明。

4.缴纳税款对于需要缴纳税款的物品,发货人或收件人应按照海关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快递公司会在收到税款后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

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快递物流工作管理制度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物流工作,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高效以及顾客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负责快递物流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快递员、驾驶员、仓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快递物流工作的目标是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将物品从发货地点送达收货地点。

同时,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物流运输过程中不造成任何损失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快递物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为高效、安全、诚信、质量。

第二章快递物流工作流程管理第五条快递物流工作流程包括三个主要环节:接单、运输、送达。

第六条接单环节主要包括接收快递订单、核实订单信息、确保订单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运输环节主要包括装载货物、运输货物、卸载货物。

第八条送达环节主要包括通知收货人、核实身份、送达货物。

第九条每个环节都应该设计相应的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所有员工必须熟悉并遵守各个环节的流程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流程。

第三章快递物流工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快递物流工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事故和损失。

第十二条快递物流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快递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货物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快递物流公司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快递物流公司应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快递物流工作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快递物流工作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快递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保证顾客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快递物流公司应根据顾客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并确保所有员工严格履行。

第十九条快递物流公司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

第二十条快递物流公司应每日汇总快递送达情况,记录准时率,及时找出问题和原因。

第二十一条快递物流公司应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快递管理制度范文

快递管理制度范文

快递管理制度范文快递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服务的管理,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快递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快递业务第三条快递管理制度包括快递仓储管理、快递送货管理、快递客服管理等环节的规定。

第二章快递仓储管理第四条快递仓库负责收集、分类、储存和分发快递物品。

第五条快递仓库应具备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环境设施,并定期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第六条快递仓库应制定快递物品存储、分类、分区和标识等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员工能正确操作。

第七条快递仓库应制定快递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以便追踪和管理。

第八条定期对快递仓库的物品进行盘点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快递仓库应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对进仓和出仓的快递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标准。

第三章快递送货管理第十条快递运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经验,且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快递运送人员应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快递物品的安全运送。

第十二条快递运送人员应熟练掌握派送路线,并遵循派送时间要求,确保按时送达。

第十三条快递运送人员应保持良好形象,着装整洁,礼貌待人,不得发生骚扰客户的行为。

第十四条快递运送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派送情况,并配合公司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第四章快递客服管理第十五条快递客服部门负责接听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解答和处理。

第十六条快递客服人员应熟悉本公司的快递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相关系统,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快递客服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善于倾听用户需求,并尽力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八条快递客服部门应制定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的处理流程,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以确保用户得到及时的回复和处理。

第五章快递投递规定第十九条快递公司应制定快递费用的收取标准,并明确公示,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快递公司应按照客户要求,尽快将快递物品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快递公司应确保快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或遗失。

保护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快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快递安全,维护快递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经营。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向用户明示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服务流程、隐私保护措施等,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包裹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快件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快递运输安全,防止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或者延误。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快递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危险品等,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保险制度,保障用户利益。

第十七条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快递物品在运输、储存、投递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九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品查询制度,方便用户查询快递物品的运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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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快递物品监管一、定义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快件的分类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3类:(一)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二)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三)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三、管理规定(一)运营人登记管理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1.运营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2)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3)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4)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2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5)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6)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7)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8)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2.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1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3.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

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二)管理规定1.监管场所: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2.申报时间: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3.申报要求:(1)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2)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3)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

4.查验要求: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5.专差快件: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6.未经我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三)报关单证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1)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或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2)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3)上述以外的其他货物,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4.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1)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2)上述以外的其他货物,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四、有关文件(一)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47号)(二)海关总署关于对中韩海运航线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2年第18号)(三)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33号)(四)海关总署关于处理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联系办法的通知(署货联〔1980〕636号)(五)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特快件专递信函业务和使用详情单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1〕446号)(六)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民间渠道办理大陆、台湾包裹快件业务有关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邮部联〔1992〕545号)(七)邮电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台湾包裹快件业务开办范围有关海关监管问题通知(邮部联〔1993〕411号)(八)邮电部邮政速递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香港中国快递公司进口快件总包直发北京、上海的通知(邮速〔1994〕25号)(九)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通过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邮寄送达的批复(署法〔1996〕961号)(十)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快件运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的补充的通知(署监〔1998〕577号)(十一)监管司关于加大对快递、旅客携运、邮递等渠道进境音像制品的查缉力度的通知(署监传〔1999〕173号)(十二)监管司关于对快件监管有关问题的函(署监传〔2000〕263号)(十三)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01〕212号)(十四)海关总署关于中韩海运航线进出境物品监管问题的通知(署监函〔2002〕321号)(十五)监管二司、邮政部邮政速递局关于对寄往法国等五国的特快专递改按安邦快件收寄后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监二〔1993〕588号)(十六)调查局、监管司关于加强查缉邮递物品夹寄毒品的通知(调情〔1994〕322)(十七)监管司关于转发铁道部《关于发布〈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监行〔1995〕231号)(十八)监管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监管司与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监管〔1999〕38号)(十九)监管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监管司与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监管〔1999〕39号)(二十)监管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监管司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监管〔1999〕43号)(二十一)监管司关于中国邮政速递出口国际快件有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监管〔1999〕286号)(二十二)监管司关于中韩航线进出境快件和旅客行李物品监管问题的通知(监管〔2000〕158号)(二十三)监管司关于经深圳珠海进出境邮政快件和车辆监管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2〕32号)(二十四)邮电部邮政速递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办理香港来来公司进口台湾快件的通知(邮政〔1994〕197号)(二十五)邮电部邮政总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我邮政与德国、瑞典两快件公司互发快件的通知(邮政〔1995〕70号)(二十六)邮电部邮政总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划分呼和浩特海关监管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范围的通知(邮政业〔1996〕281号)(二十七)邮电部邮政总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邮关密切配合做好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及收件人付费特快邮件验关事宜的通知(邮政业〔1996〕362号)(二十八)邮电部邮政总局、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香港中国快递服务公司进口快件总包直发重庆的通知(邮政业〔1998〕192号)(二十九)关于对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结售汇专用报关单核查工作单证使用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国邮联〔1999〕340号)(三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快件渠道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1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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