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运用侦查一体化,成功查办反贪案件

运用侦查一体化,成功查办反贪案件近年来,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情重大复杂、跨地区案件多、窝串案多等现象,以及查办案件突破难度大、办案干扰阻力大、兵力分散、各自为战、经费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高检院以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将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作为检察改革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制定出了《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大力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成功突破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什么是侦查一体化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
①侦查一体化是在目前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不能进行大规模调整的情况下,以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作为辖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机构平台,整合上下级检察院的反贪和渎职侵权检察力量。
②二、侦查一体化的主要内容(一)案件线索管理。
一是明确线索分级备案。
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应报高检院备案,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应报省级院备案,科级干部犯罪线索应报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是明确报备案时间,即自线索受理之日起10日内应报备。
三是明确审查处理程序,即上级院应及时审查报备线索材料及办理意见,并将不同意见及时通知下级院。
(二)侦查指挥。
侦查指挥是侦查工作一体化的核心,包括7个方面:一是组织专项侦查行动,即针对某类或某行业犯罪情况组织辖区内力量集中开展为期一定时间内的统一侦查活动。
二是组织专案侦查,即统一组织部署,调动一定的侦查力量,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集中进行侦破。
三是参办。
即上级院派员参与办理下级院正在侦查的案件,帮助下级院协调解决侦查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督办。
即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督导。
五是交办。
指上级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或线索交由下级院侦办。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摘要: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应该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优势;制约一、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分析侦查一体化,是根据办案的特殊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灵活地适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四办”即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
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制约因素1.地方财政及人事牵制我国检察机关在设置上属于双重领导,既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也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检察机关在财政及人事上受地方政府的制约,使得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府制约两院的现实状况。
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与公正公平司法相悖。
尽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检察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人员及经费保障仍未摆脱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就不得不顾虑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妨碍和干扰。
同时,也为合理的经费支出得不到有效保障而陷入难境。
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侦诉一体化机制

月2 4 日颁布 的 《 关于 人 民检 察 院办 理 直接 受理 立 案侦 查 之改 革完 善 案件 实行 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 作 了相 关规定 , 办 理职务 3 . 1 建 立 完 善 提前 介 入 机 制 加 强 公诉 部 门 与 自侦 部 犯 罪案件 实 行行 侦 、 捕、 诉 分工 负 责、 互相 配合 、 互相 制 约 , 门之间协 作 、 制 约 的关 系。 自侦部 门在 查 办 司法 不公 背后 对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可 以 通知 公 诉 部 门派 员 提 前 介 入 侦 查 。 的职 务犯 罪案件 的过程 中 , 如 在 侦查 阶 段让 公诉 部 门提 前
工 不 同从 理 论上 讲 有利 于 两个 部 门之 间 的相互 制 约 、 相互 确 实充 分 的标 准 , 公 诉 引导侦 查 对公诉 部 门和 自侦 部 门共 监督 ,但 也 可 能导 致侦 办职 务 犯 罪案件 不 能形成 合 力、 不 同 目标 的完成 具有 重要 指 向作 用 。 利 于 提 高 自侦 案件质 量 等 问题 。 当前 , 自侦 案 件 的侦 诉 关 3 . 2 建 立 自侦 与公 诉部 门 的联 席 会 议制 度 , 加 强相 互 间 的信 息 沟通 。 自侦部 门在 侦 查过 程 中 , 邀请 公诉 部 门参 2 . 1 内部监 督 制约 关系 不 明。《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了公 加 局 务会 议 , 公诉 部 门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也 可 以邀请 自侦 部 诉 部 门 可 以对侦 查机 关进行 法 律监 督 , 在 司法 实践 中强调 门参加 处 务会议 。自侦部 门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在 事 实、 证 最 多、 监督 最 多 的是 对 外部 监 督 , 即对 公 安机 关、 海关、 国 据 难 以取合 或法 律 适 用 拿捏 不准 、 存在 争 议 时 , 可 以邀 请 家安 全 机 关 、 监 狱 等侦 查 机 关 移 送 的 案件 进 行 监 督 , 但 是 公诉部 门参加 局务 会议 , 听取 公诉部 门对 案件侦 办 情况 的 对 内部监 督 则流 于 形 式。按 照 法律 规定 的应 有之 义 , 公诉 意见 和 建 议 : 公 诉 部 门在 审 查起 诉 过 程 中 , 如 果 要在 事 实 对侦 查 的监 督 也 应 当包 括 对 自侦 案 件 的侦 查 活 动 进行 监 的认 定和 适 用法律 上 与 自侦部 门意见 不 一致 , 可 以邀请 自 督。 对 自侦 案件 的诉 讼 监督 是 公诉 部 门 的一 项重 要职 能 , 侦部 门参 加 处务 会议 , 充 分 听取 自侦部 门认定 的理 由和 依 即 审查 起 诉环 节监 督 。当前 公诉 部 门对 自侦部 门的诉 讼活 据 及 时修 正 意见 。 自侦 部 门与 公诉 部 门定期 召开 联 席 会 动监 督 不 力 , 主要 体 现在 : 公 诉部 门容 易 忽 略 对 自侦 部 门 议 , 总 结双 方在办 理 职 务犯 罪案 件 时 的经 验 与 不 足 , 点 评 诉讼 活 动 的监督 , 即使 有监 督 , 也 多流于 形 式 ; 检察 机 关 内 相 互 问在 办 案过程 中需要 注 意 的相 关 事项 , 开展 批 评 与 自 部 未建 立 内部监 督 的体 系 , 公诉 部 门和 侦查 部 门 之间缺 乏 我批评 , 提 出好 的意见 或建 议 , 进行 换位 思 考活 动 , 加 强相 交流 。此外 , 侦 查 对公诉 也缺 乏制 约 , 一 旦案件 侦查 终 结移 互 间沟 通 , 统一 认识 。 送 起诉 后 。公 诉部 门对 案件 的处理 如 不 即 时通 报 侦 查 部 3 . 3 建 立完 善 自侦部 门与 公诉 部 门 的配合 机 制 , 完 善 门, 容 易 导致 信 息 反 馈 渠道 不畅 通 , 案 件 办理 缺 乏 必要 制 证据 , 确 保 案件质 量。自侦部 门与公诉 部 门 的关 系 , 无 论是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

孙 长柱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董 丽娟 - 职侵 权犯 罪侦 查一体 化机 制研 究 渎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2 【7 0 l7— 2 5( 0 1 0一 ) 4 0
文献标 识码 : A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 一体 化机制研究
孙 长柱 … 董 丽娟 嘲
【 摘
要 】 本文就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价值所在、基本立足点和运
越 了属 地管辖 的界限 , 突出集 权指挥 领导 的权 威 , 强调 了局部对 整体服务 和整体 对局部 的协调 。从 程序
法适用角度看 , 这一模式灵活适用了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的规定 , 以提办、 交办、 联办 、 督办等多元化方 式来 侦查社 会影 响面 大和难 度大 的个案 , 以随时 、 有效地 启动 一体 化流程 , 运筹 对一个 特定 案情 或特定 区域 , 完成反渎职侵权工作 。由此可见 ,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 是检察一体化实现 的一个重要载体。只有实行反渎职 侵权侦查一体化 , 切实强化上下领导 , 加强横向配合, 才能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4 J
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的干 警参与 办案 , 做到全 院一盘 棋 , 为成功 突破案件 提供强 有力 两点 : 是能证 明涉嫌受 贿罪 的直接证据 往往只有 言词证据 , 一 主 的组织保 障 。
观性大 ,u J上他 们也懂 得一些法律 , J 因此选择在法 庭上翻供 , 搞突
然袭击 , 作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最 后机会 。 是个别律师 为 了追求 二
联系 , 相互配 合 , 成合力 , 凝 形成信 息畅通 , 调高效 的办案工作 处 犯 罪 分 子 。 协
机 制, 它有利 于整合办 案资源 , 和减 少人情干预 , 防止 加快办案节
6 在查处 职务犯 罪案件 中, . 往往 存在着 取证难 的问题 , 证人
奏, 主要用 于查 办有影响 的大案要 案 。 体现 了上 级院对 下级院 与犯 罪嫌疑人之 间往往存在着 工作 、 、 友等关系 , 们取 它 亲戚 朋 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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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D年 5月 ( ) 1 1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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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 - 推动基层 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刘 利
摘 要 本文在介 绍侦 查一体化机 制概念 的基础上 , 就如何发 挥侦 查一体化机 制作用 , 而推 动基层检 察院 查办职务犯 罪 从 工作作 了简要 的分析 和论述 。 关键词 侦 查一体化 职 务犯罪 侦 查指挥
3 在 市院侦 查指挥 中心的协 调下 , . 每天 都召开 案情 通报会 ,
各办案组 互通 案件进展 情况 , 分析侦 查 中出现 的新 问题 , 交流侦
个人利益 , 采取 各种 违法 手段帮 助犯罪 嫌疑人翻供 。 旦犯 罪嫌 一
查策略 , 集思广 益 , 成共识 , 』 快 了办案节奏 , 达 既 J u 提升 了侦查效 疑 人在法庭上翻 供就会使 反贪工 作变 得很被动 , 给侦 查工作带来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摘要一直以来,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科学发展的三大难题。
本文试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论证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上下联动反贪反渎联动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3-02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好评。
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着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等三大难题,影响和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而要破解这些难题,通过自身从事反渎工作的工作实践和理论思考,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
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是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施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
其中实施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即线索资源整合功能;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即侦查力量整合功能;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即人才资源整合功能;以上三个功能,就是侦查一体化机制最重要的三大整合功能。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贪部门已探索和运行多年,在理论建构、实践检验和经验积累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反渎工作中,这一机制还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笔者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发现,侦查一体化机制是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科学发展三大难题的利器,以笔者所在的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通过试行这一机制,发挥三大整合功能,实现了反渎工作的跨越式发展,2009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4件,初查14件,经初查,成功立案8件,立案数是前三年的总和,比上一年度上升了166.67%,且侦结率和移送起诉率达100%,受到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的思考

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 制可理解为 :检察机 关预防和 反贪 、反渎部门立足 惩治和预 防职务犯罪职 能,通过
具体工作相互配合 、相互渗透 ,整合检察机关 内部力
犯罪虽然取得 了不少成绩 ,但离预期效果 尚有 不少差 距。党 的十七大提出了腐败治理新的理念和方 略,即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 防、
第 l 6卷第 4期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CE . OU H U V ( OC AL S I NC ) . NT S T NI .S I C E E
21 00年 8月
检 察机关职 务犯 罪侦防一体 化机制 的思考
黄 国权
( 上海市 闵行区人 民检察院 ,上海,2 1o ) 0 lo
督 当然职能还存在模 糊认识 。有 的认 为犯罪预防至多 是 法律监 督 的衍 生职 能 、检 察机 关 的软任 务和 “ 副
定 了基石 ,但这一规 定过于宏观和 原则。l当前少数 4 】
地方实行 的所谓一体化机制远未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
各地结合 区域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实际,鲜有规范性文
件或赋 以较强执行力的制度 出台,也缺乏考评机制的
约束 。即使有相应规定,也比较 笼统模糊 ,没有明细 各业务部 门特别是侦防部门的具体职责 ,理顺工作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腐败 治理力度 ,然而腐败 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在某些领域和部 门甚至还有 上升和蔓延 的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 国家反腐败 总体格
局 中的重要力量 ,客观地讲 ,多年 的惩治和预 防职务
是各个部分 的机械组合 或简单相加 ,系统的整体功 能
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 没有 的新质 。由此,检察机关
《2024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背景与现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通过整合资源、协调力量,形成统一的侦查体系,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为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各机关之间通过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各机关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畅;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创新;以及部分地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问题分析(一)协作配合问题目前,各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作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其次,各机关在案件移交、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侦查手段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难以应对。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的侦查手段仍较为单一,缺乏创新和突破。
此外,部分侦查人员对新兴科技的应用不够熟练,影响了侦查效率和质量。
(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方面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此外,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进措施(一)加强协作配合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各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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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在作为检察一体极端化的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5年修订)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实行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并服从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统一集中的体制。
”而且,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和侦查员必须经检察长授权并按检察长的指示和决定进行检察职能活动。
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检察组织体系的集中化倾向,集中地体现在一般以“检察官一体化”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
我国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也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
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顾名思义,检察机关享有的权力统称检察权。
从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至今,我国宪法一直明确规定了检察一体化的领导格局。
尽管在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检察权的地方化色彩浓厚,检察权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的功利性等妨碍检察一体化实行的深层次问题,但检察一体化的宪法原则并没有改变,这就从根本上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法律基础从现行的宪法、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检察一体化,还是为全面实现检察一体化而先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一宪法原则明确了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是当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由自己办理。
遵照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5条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体现检察一体化,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4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构思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现行侦查机制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冲突(一)侦查机关信息来源单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与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机关相比,其信息相当是比较单一的。
因为它既不能设“耳目”、“卧底”,又不能运用技术侦查监听等手段。
目前,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是群众的举报、相关单位控告和有关部门移送。
虽然建立了相对配套的案源渠道网络,但举报线索较少且价值低,移送涉罪案件的渠道仍然不畅,尚未建立一套科学的案源渠道网络。
在当前体制下,缺少专人或专门部门从事信息、情报的收集工作,使得案源渠道愈发狭窄。
(二)侦查手段原始落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而且犯罪日益智能化,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明,因此,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赋予特别的侦查手段,如技术侦查权、紧急拘留权、秘密侦查权、特别调查权等。
在我国,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远不及其他机关,不能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立法上的这些缺陷都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并且,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日趋严格,相应的侦查措施不够,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三)侦查工作各自为战由于客观条件、思想观念、考核机制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指导性、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不够。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基本由基层院各自为战,以基层院为基础,以分州市院为主体的办案体制和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各基层院只图扫好“门前雪”。
对检察机关上下左右的配合却不够重视,思想认识上和侦查机制创新上参差不齐,侦查指挥和工作指导不力,即使有协作配合,也主要限于一时一事的,没有明确的协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协作机制脆弱,不完全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职务侦查工作运行力较弱,较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效能的发挥,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职务侦查队伍素质不高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不平衡,少数地区连续几年成为立案空白单位,导致一些侦查人员的实战经验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突破大要案能力更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侦查素质不适应职务犯罪办案工作的要求,表现为知识面窄、协调能力差。
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平时又不注意学习和总结,存在外行查内行现象,或者被以往办案思维定势所羁绊,呈现出“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局面。
二是少数办案人员面对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方面高标准的要求,存在畏难情绪,怕办案出错被追究错案的责任,存在“守阵地”、“无过便是功”、“不干不会错”的思想。
由此压案不办,求稳怕乱,导致办案裹足不前,采取强制措施不果断等不利于办案的因素不断出现。
三是个别侦查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差,关键时刻抵挡不住诱惑,甚至执法观念滑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同时,目前考核制度过于机械和僵化,使得团队精神难以发挥。
现实中,有的考核机制借鉴市场管理建立的竞争机制,调动不起侦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相当低目前,除极少数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比较先进之外,很大部分技术装备都比较落后,许多地区仍然是侦查靠“一张嘴、一支笔、一页纸”的原始侦查方式,固定证据的现代化手段十分落后,现有的侦查设备和手段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侦查工作主要靠挖口供,通过其他侦查方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手段匮乏,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差距太大。
尤其在当前严格证据要求的情况下,缺少或者没有必要的侦查科技装备固定证据,使不少案件因被调查者翻供,而使说办案件陷入两难。
五、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现途径(一)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案件线索是侦查工作开展的前提,从目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客观状况来看,其总量比较匮乏;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有价值的线索未能及时查处或留滞于干警手中,造成线索的流失和贬值;而一些可查性不强的线索却被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有限的侦查资源。
实现线索统一管理,就是要在坚持省级院和市级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某一标准的案件线索的统一掌握、筛选、分类、指导和统筹调控的作用。
它可以有效解决因线索积压或人员更替而造成的线索流失问题。
同时,有助于上级侦查部门及时通过业务指导或参办、督办、提办等方式解决下级单位在线索处理中遇到的难题。
(二)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侦查指挥中心的建立,能促进形成纵向中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
在现有的侦查运行机制下,上级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大部分在于统计考核案件数量,传达上级各项工作精神等行政事务方面,对基层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的业务指导等基本流于形式。
这种丧失制约关系,上下脱节的情况,导致了指挥不灵、各行其是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侦查队伍整体功能的发挥。
因此,要改变上述情况,就必须在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中心。
该中心的主任应由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人员应由侦查人员组成。
其职能运作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指挥。
这是侦查指挥中心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能;二是业务指导。
这一职能是原来综合指导职能的发展;三是内外协调。
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和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两个方面;四是参谋服务。
指挥中心应根据自身组织指挥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实践和掌握的信息资源,为同级检察院提出决策的参考依据和建议。
(三)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目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体力量配备较低,人员少、装备差,再加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特有的难度,使得现有各自为政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
鉴于此,为强化整体侦查能力,确保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几年前,高检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才库暂行办法》,随即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了落实高检院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全国、省、市三级人才库,从而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办案模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才库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以高检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主,抽调全国一、二级侦查人才库侦查人员,组成办案组查办;对于在全省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以省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主,抽调全省二、三级侦查人才库侦查人员,组成办案组查办;在分、州、市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以分、州、市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主,抽调二、三级侦查人才库或部分基层院的办案骨干,组成办案组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