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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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如“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第一,线索发现难。

原因有:1.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

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

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

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

第二,调查取证难。

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

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

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

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

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

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

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

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

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

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畅通、立案查处准确、判断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202*年初,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展开调研,并在反贪局、反渎局两个侦查部门进行尝试。

202*年底,我院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我院“侦防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经过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一年多的磨合,在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尤其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得到充分运用。

一、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概念内涵“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派员围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讯问、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该单位进行即时个案预防。

同时分析该行业和领域的发案规律和发案趋势,取得预防经验,为行业和领域预防(事前预防)积累材料,打好基础。

按照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个案预防。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深入到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中,不仅将个案预防工作做好做精,同时积累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合力。

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基础是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都有预防的职责,实质是预防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形式上的一体化。

二、侦防一体化特点与渎职案件侦查的关系“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在预防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在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展开。

上述两部门虽同为自侦部门,但因查办案件的性质不同,对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的认识也有所不同。

由于“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自身的特点,预防部门在渎职犯罪的侦查中,更加适宜开展一体化预防。

(一)渎职犯罪侦查阶段开展同步预防效果明显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完备的规章制度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土壤,其漏洞是渎职犯罪的温床。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陈俊超摘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对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遇到各种困难,主要在于渎职罪的自身因素及办案的外部环境两方面。

要提高反渎职队伍的能力素质,拓宽渎职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加大打击力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童编号:1009.0592(201o)12.201.02一、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的重要性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不断细化和补充,这对于打击各类渎职犯罪活动,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滨职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渎职侵权犯罪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J Ju重经济生活中某些矛盾和问题,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造成人才的埋没和外流,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普遍存在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诸多困难。

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及原因(一)渎职罪自身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案件发生的领域广,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侵权共有42个罪名,涉及的范围有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城建、安监、质监、商检、林业、教育、卫生防疫、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随着社会管理的细化,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自然,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耿案件的犯罪主体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
职犯 罪 , 度 和阻力 可想 而知 。从侦 查 的对象来 看 , 其难 渎职侵 权犯 罪 涉及 的都 是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 他 们大 多拥有 一定 的职权 , 的位 高权重 。这 就决定 了检 察机关 侦查 工作 实质 上是权 力对 权力 的监督 制 有 约 , 法律 与权势 、 是 国家 根本利 益 与局部 利益 或者 个人利 益 的对抗 较量 。 因此 , 反渎 职侵 权工作 要想取 得实质性 进展 , 必须充分 发挥侦 查一体 化 的作 用 , 就 最大 限度地 降低和减少 办案 的难度 和阻力 。 3有效 锻炼 队伍 , . 提高人 员 素质 。侦 查一 体化 机制具 备人 才 资源整 合功 能 , 相对 于基 层 院而言 , 上
孙 长柱
中图分类号 : 2 . D900
董 丽娟 - 职侵 权犯 罪侦 查一体 化机 制研 究 渎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2 【7 0 l7— 2 5( 0 1 0一 ) 4 0
文献标 识码 : A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 一体 化机制研究
孙 长柱 … 董 丽娟 嘲
【 摘
要 】 本文就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价值所在、基本立足点和运
越 了属 地管辖 的界限 , 突出集 权指挥 领导 的权 威 , 强调 了局部对 整体服务 和整体 对局部 的协调 。从 程序
法适用角度看 , 这一模式灵活适用了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的规定 , 以提办、 交办、 联办 、 督办等多元化方 式来 侦查社 会影 响面 大和难 度大 的个案 , 以随时 、 有效地 启动 一体 化流程 , 运筹 对一个 特定 案情 或特定 区域 , 完成反渎职侵权工作 。由此可见 ,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 是检察一体化实现 的一个重要载体。只有实行反渎职 侵权侦查一体化 , 切实强化上下领导 , 加强横向配合, 才能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4 J

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

L叼aI S y gt e m A nd S∞i ety ___冒翟翟酉Il毯竺!堡!!望!!!f叁整!查塾盒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黄茉妮摘要突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集中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犯罪更是检察机关解决民生问题最直接的体现。

如何解放思想,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可持续发展愈显重要。

本文就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和水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解放思想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l O)11.224.02一、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法律依据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为了优化检察院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侦查指挥中心等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施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侦查活动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侦查职能是检察l l|;{能的组成部分。

根据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侦查一体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重大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强化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提高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能力。

”二、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义(一)有利于线索管理,把握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时机及时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关系能否把握侦破案件的时机,而掌握破案时机是反渎职侵权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

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后,案件线索由上级检察院统一管理,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负责对本辖区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进行甄别评估,并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决定初查方案和初查单位。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侦 查一体 化机制 , 就是 以提办 、 交办 、 督办 、 联合 办为主 要办 联 就 是基层 检察机 关与 行政 执法机 关之 间的线索 资源 整合 , 就是 案方 式 , 施案件 线索统 一管 理和经 营 , 查活动 统一 组织指 挥 , 实 侦 加强 与公安 、 纪检 、 监察 、 汁、 商、 务等职 能部 门的合作 与联 审 工 税
试从 实证 研 究的 角度 , 侦 查一 体化 机制 对 于破 解基 层 检察 院反 渎工 作发展 难题 的重要 作 用 。 论证
关键词
侦查一体化
上下联动
反贪反渎联动机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4 -2 10 -522 1)6130
中 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作科 学发 展三 大难题 的利器 , 以笔者 所在 的增城 市人 民检察 院为
大、 渎职 侵 权责 任较 难认 定 、 确区 分罪 与非 罪界 限难 度较 大等 正
例 , 过试 行这一 机制 , 挥三 大整合 功能 , 通 发 实现 了反渎 工作 的跨 问题 , 做 到能立 就 能诉 、 要 能诉 就能 判并 不容 易 。而侦 查一 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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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侦查 一体化 机笨i l j 对子破 麓基 层 检 察院反 渎 工作发展 难题 的重要作用

摘 要

一 直以来 , 件线 索 少、 件查 处难 、 件 查办 能 力较 弱是 制 约基层检 察 院反 渎 工作 科学 发展 的三 大难 题 。本 丈 案 案 案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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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被侦查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
一、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提出的背景
十六大报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为系统规划和实行检察改革,探索和改进现行检察体制特别是业务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较大的空间。

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逐步提出一些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重点的办案体系,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

”其实质即为“侦查一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强调,实行侦查一体化应遵循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以法治、科学、规范、高效、专业为目标,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侦查机制。

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
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反映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在规律和制度要求,也是检察体制的根本特点和制度特色。

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侦查一体化是保证反渎职侵权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整体优势,以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实现侦查指挥权威化、侦查资源统配化、内部工作整体化,不断探索总结有利于办案的方法、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积极推进反渎职侵权办案的专案化发展。

对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干扰阻力大的案件,由市县两级院组成专案组侦办,统一调度指挥,整合办案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充分体现了“纵横统一”的优势。

纵即以上级院的指挥为龙头。

横即与本院控申、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技术等部门多方联动,视侦查过程中的环节和案情需要转交本院其他部门协调与配合。

他们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补强证据、节约办案成本、提高侦查效率,确保办案程序合法,提高案件质量和加强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提高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使侦查工作更科学、更严谨。

1.有利于增强案件的突破。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侦查工作干扰多、阻力大,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办案力量,调动和汇集优秀侦查人才和办案骨干力量,加快案件侦破力度。

2.有利于整合侦查资源。

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是对反渎资源的一次整合,实行区域内的反渎资源共享。

通过采取集中人力、物力的办法,统一参与到案件中来,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改变一个单位“单打独斗”,人员紧缺的局面。

有利于聚合零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警力、装备、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有利于改变以地域为界、各自为阵的陈旧模式,突出侦查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大反渎的工作格局。

3.有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

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有利于促进侦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

4.有利于排除干扰阻力。

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使区域内的反渎工作在上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规范办案,公正执法,有利于避免侦查工作受地方干扰阻力的影响,通过上级院指挥协调,帮助下级院排除阻力,破除压力,确保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是案件的侦查权
在上级指挥中心,而不在发案地的反渎机关,减少了当地来自不同层面的社会干扰。

二是必要时实施异地交叉办案,减少说情风。

三是建立统一的以质量为核心的侦查考核评价标准,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堵塞了侦查中的漏洞。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虽然侦查一体化机制不乏法律理论的支撑,也有现实的需要,但实践中却难以真正做到“一体化”,存在侦查指挥乏力、侦查协作无力、侦查经费紧张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

2.可能影响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可能会影响到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一体化作用的发挥。

三、健全对策
1.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归类,强化线索信息经营管理理念。

在建立上下共享的线索、信息资料库基础上,充分运用线索信息,定期分析、研究,将死线索、死资料变成为侦查服务的活线索、活资料。

2.整合侦查人力资源,建立侦查一体化人员管理机制。

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最大效能,人才是决定性因素。

按照高素质、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战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侦查人员攻克案件的能力。

在现有的侦查格局的基础上建立一体化的大侦查格局,改变目前各自为战的局面,使全市各级检察院的人才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流动起来。

上级院引导各下级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有侦查权的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协同作战,善用公诉、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做到分岗不分家,进行内部资源的优化整合,以提高自身的作战能力,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有序,整体作战、上下联动、区域互动的“大侦查”格局。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格局,打破反贪、渎检等部门界限,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侦查各部门互通办案信息,协作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侦查部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警力和资源。

4.建立检察机关外部衔接配合机制。

在线索来源少的客观现实面前,为了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要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机制,及时跟踪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审批办事的各个环节,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找出某一行业、某一系统带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实现线索资源共享,建立案件信息分析机构,更好地为侦查一体化工作服务。

5.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

要运用一体化机制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在办案实践中探索完善一体化机制的具体运行模式,提升一体化机制的实战功能,推动一体化机制建设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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