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
侦查一体化机制下渎职侵权案件项目化管理办案模式

完全符合项目的一切特征:首先案件侦查活动有特定的 目标,即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为目标;其次,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由数名检察官组成办案组,依照法 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查清相关事实的活动;再次,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即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来执行。
检察官担任项目负责人运用项目化管理的方式行 使侦查权是现行法律框架内一种创新的办案模式,使 项目负责人获得更大的独立自主权, 能够更好地提升 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
8.项目化管理纳入考核。 改变现行的只 考 核 部 门 条线,不考核个人、办案团队的惯例。 以办案作为衡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将案件质 量与个人年终评先创优挂钩, 奖惩对象为项目负责人 和项目团队,而不是相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 1.制定实施方案。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犯 罪交织,侦查工作中,最复杂的工作获取渎职侵权犯罪 方面的证据,而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最牵扯办案精力的是 获取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根据案件性 质,需要制定两个方案:一是获取贪污受贿方面犯罪证 据的方案,二是获取渎职侵权方面犯罪证据的方案。 2.案前准备会议。 由局长或分管检察长主持,宣布 项目负责人,宣布项目负责人,授予权力。 参办人员无论 级别高低,一律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 由项目负责人 介绍案情、宣布实施方案、分解参办人员的工作任务。 3.案情分析会。 借鉴企业管理方法,每日召开案情 分析会,调动全体参办人员的积极性,要求所有参办人
一、项目化管理办案模式设想的提出 检察机关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 从基 层院抽调反渎干警参加, 在市院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办 案, 这种办案模式有利于解决单个检察院反渎干警力 量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了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 但 是在实践运用中, 由于反渎队伍整体办案能力参差不 齐,这种办案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办案效率不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 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会决定,办案过程中 需要层层审批、事事请示,难以形成快速、及时的办案 机制,办案效率不高。 (二)干警积极性不高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一般都是由检察长、 局长、处长来确定侦查思路、制定侦查方案,组织审讯 取证。 案件承办人大都对领导服从多、独立性少,一些 普通干警往往把自己定位在看管和陪审层面, 这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 (三)工作权责不明 现有的绝对服从的办案模式, 使得上级可以通过 正当途径来代行下级的权力, 可能出现下级难以拒绝 执行上级不正当或不合理命令, 在发生错案时无法追 究直接责任人。 二、项目化管理办案模式的可行性论证 项目化管理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 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 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 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摘要: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应该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优势;制约一、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分析侦查一体化,是根据办案的特殊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灵活地适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四办”即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
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制约因素1.地方财政及人事牵制我国检察机关在设置上属于双重领导,既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也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检察机关在财政及人事上受地方政府的制约,使得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府制约两院的现实状况。
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与公正公平司法相悖。
尽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检察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人员及经费保障仍未摆脱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就不得不顾虑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妨碍和干扰。
同时,也为合理的经费支出得不到有效保障而陷入难境。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

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浅谈反渎工作中的侦与防202*年初,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对“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展开调研,并在反贪局、反渎局两个侦查部门进行尝试。
202*年底,我院制定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我院“侦防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经过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一年多的磨合,在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尤其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得到充分运用。
一、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概念内涵“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派员围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讯问、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该单位进行即时个案预防。
同时分析该行业和领域的发案规律和发案趋势,取得预防经验,为行业和领域预防(事前预防)积累材料,打好基础。
按照最高检关于职务犯罪内设机构分工负责的规定,预防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个案预防。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在典型案件中,预防部门深入到侦查部门的个案预防中,不仅将个案预防工作做好做精,同时积累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合力。
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机制的基础是预防部门和侦查部门都有预防的职责,实质是预防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形式上的一体化。
二、侦防一体化特点与渎职案件侦查的关系“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在预防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在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展开。
上述两部门虽同为自侦部门,但因查办案件的性质不同,对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的认识也有所不同。
由于“侦防一体化”预防工作自身的特点,预防部门在渎职犯罪的侦查中,更加适宜开展一体化预防。
(一)渎职犯罪侦查阶段开展同步预防效果明显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完备的规章制度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土壤,其漏洞是渎职犯罪的温床。
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近年来,渎职侵权事件频频在社会上发生,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怀着愤怒和不满之情一直追查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亲身经历了许多事情,积累了丰富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强大的信息网络体系。
针对渎职侵权,我们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更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我们建立了一个信息网络体系,将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力量。
同时,我们通过建立举报平台、舆情监测系统等手段,及时掌握各类渎职侵权事件的信息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我们要坚持法治思维。
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者,我们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对于渎职侵权行为,我们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大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案的人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要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遏制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舆情引导,倡导社会公正正义。
渎职侵权事件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舆论引导与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消除误导,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借助网络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公众充分了解有关渎职侵权事件的真相,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和参与到反渎职侵权的工作中来。
最后,渎职侵权工作需要做好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
渎职侵权事件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受害者需要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关爱。
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发现,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时,我们要对受害者进行细致入微的关爱,帮助他们恢复信心,重建生活。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做好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妥善的帮扶和支持。
通过这段时间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我深刻认识到,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2023年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总结

2023年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总结自20XX年起,我国加大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视,通过系统的机制建设和全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为打击渎职侵权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3年,我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视察和总结,下面对于此次视察和总结进行分析和总结:一、工作成绩自20XX年起,我国提出了打击渎职侵权行为的目标,并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公职人员办公行为准则》、《公职人员反渎职侵权法》等文件。
这些法规明确了渎职侵权行为的定义、违法责任及处罚等具体条款,为打击渎职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亮点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亮点和成功经验。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不法后果,引导公众对渎职侵权行为形成共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建立举报机制。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渎职侵权行为的举报,及时发现和打击渎职侵权行为,保护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环境。
3.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和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的效率和准确率。
4.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和协作,加强了对渎职侵权行为的合作打击,形成了全球的反渎职侵权合力。
三、工作不足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的反渎职侵权法律法规虽然对渎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2.执法力量不足。
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范围广、难度大,执法力量不足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瓶颈。
3.公众参与度不高。
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但公众对于渎职侵权行为的举报和参与仍然不够积极,需要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四、工作展望鉴于以上的分析和总结,我们提出了以下展望和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反渎职侵权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渎职侵权犯法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进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给国家造成庞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渎职侵权犯法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平安,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治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如何加倍有利的惩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法,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处犯法上的震慑力,是咱们应当试探的问题。
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窘境与计谋谈一下个人方式:一、现状及存在的窘境大多数基层反渎干警是充满职业使命感和办案热情的,他们一不怕苦,二不怕累,但却总对办案中不时碰着“拳头打棉花”现象心怀顾忌,束手无策。
一个预期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潜规那么”的存在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 一件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最后“依法”决定不起诉;一个本是“铁案”已起诉案件,却常常因为“检法争议”的发生而在裁决当口被迫撤回起诉,因此大事化小,小事那么几近化于乌有。
目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可归纳为“四难一大”,即线索发觉难、调查取证难、侦结公诉难、法律把握难和查处阻力大,谁曾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一是线索发觉难。
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反渎职侵权受案范围比原先扩大了许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空间理应更大。
可是,由于熟悉等诸方面缘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法方面的情形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案件线索来源狭小,渠道不顺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极差,“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进展的“瓶颈”。
反渎职侵权部门寻觅案源的要紧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捡案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固性,“等米下锅”,乃至“无米下锅”的情形成为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常态。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思考作者:王鑫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特征。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文主要介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建设的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98-02作者简介:王鑫(1983-),男,汉族,河北景县人,景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近几年来,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进而保证国家管理社会的各项职能顺利实现。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权力,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基于此,惩治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一)案件线索、案源匮乏根据统计,近年来检查机关收到的来自群众的举报线索每年都在下降,案源十分匮乏。
另外,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发案数。
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就是最大的经济受益者,受益人自己肯定不会自己举报自己,使得整个案件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当然,也存在一部人,他们在整个案件中虽然是受害者,但是迫于上级或者工作的压力,往往选择沉默,知情不报。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不断提高,他们个人能力越强,犯罪手段就越高明,他们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大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而且部署周密,不易被发现。
最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让他们有机会侵害社会公共资产。
(二)案件成案率低首先我们不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不同,大部分都是言词证据,这就决定了证据的不确定性。
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破解反渎工作难题

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破解反渎工作难题浅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破解反渎工作难题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就是指检察机关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充分发挥内设机构的只能作用,能促进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优势正好为我们破解反渎工作难题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与平台。
反渎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反贪工作和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渎职犯罪隐蔽性大,有关人员对渎职犯罪的认知度低。
认为行政行为有些偏差是可以理解的,只要没有装腰包,有些还是好心办了错事,不认为是渎职犯罪。
社会公众对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程度、举报途径的知晓度还不够等,严重制约了渎职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渎职犯罪往往与单位的制度、规划、授权等有关,而这些证据具有一定的游移性,还有的渎职行为直接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违规操作有关,存在太多的干扰因素,导致渎职犯罪侦查取证与立案诉讼困难。
反渎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阻力大。
有些上级机关或领导认为渎职案件涉案人员没有个人贪污、受贿等行为,危害不大、民愤不大,或情有可原等,往往对渎职案件的查办进行干预、说情、协调等,对渎职案件的查办形成很大阻力。
总的来说就是“获取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立案与诉讼难、办案阻力大”(参见韩惠军反渎工作析难解困之初探)。
那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解决这些反渎工作难题呢?我认为,现阶段推行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为提我们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与平台。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格局,实现检察机关结成高效运转、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作用来破解反渎工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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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1]
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及现实必要性
(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实行的现实必要性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都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持和保障。
反渎工作的创新运行,同样需要资源性保障,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设就满足了这一要求,保证了反渎工作机制创新得以运行。
一是为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提供了保障。
反渎工作机制的创新是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之下的机制创新,而不涉及体制层面的问题;是在配合高检院组织推行的检察改革框架内的创新,而不是自行其事的所谓“变革”;[2]二是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提供了保障。
通过落实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在要求,建立起业务指导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巡视督察等制度,以保证案件质量为目的,明确反渎工作每一环节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权限,从而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领导,下级机关坚决服从领导,不断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三是为建立有效的人力协作提供了保障。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人才队伍,是新形势下的反渎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施行有利于在一个时期内对某一案件的
突破,加强人力资源的整合和协调,确保反渎工作的高效运转,在侦查协作、业务对接等方面实现有机的结合;四是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了保障。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从检察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出发,将所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协作,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实现办案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这必将对整合反渎侦查力量、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建构良好的反渎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起到推动作用。
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认为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机制改革,不涉及检察体制,特别是领导体制,在办案中的外部干扰仍然难以消除,因此积极性不高。
二是因为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缺乏必要的检察保障,涉及配套的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难以解决,试行起来非常困难。
有畏难情绪。
三是少数领导和干警认为这种模式只是对案件线索的管理或为排除阻力干扰的变通方法,仍然习惯于“单一的、各自为战”的传统办案方法,[3]观念难以转变。
四是少数同志本位思想严重,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模式心存疑虑,怕上级检察院对案件介入过多而影响本部门的利益,对此改革持观望态度。
(二)外部协调困难
一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在办案中,虽对当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带来的压力有所缓解,但检察机关仍然摆脱不了“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包、人大管选票”的局面。
二是经费保障难到位,各基层院经费均由当地财政支付,还有一部分基层院经费缺口靠追赃上缴返还来弥补,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办案成为首要任务,追赃工作势必受到影响,再向财政要经费有困难。
(三)内部运行不畅
一是指定管辖过多,可能引起上、下级院之间、平级院之间的矛盾。
主要涉及目标管理,积效考核,评先创优等。
二是以指挥中心为侦查主体,可能削弱反渎职侵权局和基层院的指挥权。
[4]三是如果协调沟通不及时,上下级院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四是实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的机制,方法不当可能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诉讼成本。
(四)硬件难以到位
反渎职侵权局的更名挂牌的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尚未落实,且越往高层越难,说明工作之艰巨。
有些地方虽然更了名,但只换了一个牌子,机构既未升格,编制人员又未增加,与之相适应的内设机构也未配制,导致这一机制创新工作的流产。
二是虽然这项创新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但保证这一工作机制顺利运行的各项规则、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尚未成型还在试行中,有地时还会与相关法律及规则碰撞,单纯地强调“协作与配合”,可能导致法律监督与制约的弱化,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
[5]三、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
一是对内加强与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内设机构的沟通,及时发现相关信息,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捕捉案源。
二是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互助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走访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社会公
共管理信息共享。
三是配合控申部门加强举报宣传,特别是加强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度、成效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情面,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注重培养干警主动发现线索的意识,提高干警摸排发现线索的能力,稳步扩大案源。
(二)建立侦、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实行侦监、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
建立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和办案联系制度,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的商榷,及时解决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增进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侦诉合力,使所收集的证据合乎庭审标准,避免侦查、批捕、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的侦与捕、侦与诉等部门之间可能引起的观点差异、定性争议,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和质量,缩短诉讼时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和诉讼效果。
(三)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的保障措施,实现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保障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切实落实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成完备的、上下一体的执法规范化体系。
二是规范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
案源分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线索的成案价值、是否适宜本地查处,又要考虑各地工作的忙闲情况及办案能力等,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
三是加强侦查一体化办案保障建设。
针对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在实施侦查一体化过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侦查一体化的基础建设,提高侦查一体化的保障力度。
四是加强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抓好职务犯罪侦查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交流,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是全面贯彻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关键。
[6]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行,对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纵观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得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侦查一体化工作带动检察一体化实现”[7]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我们只有运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赢得党和人民的充分信任,才能真正实现检察事业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检察改革湖北模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J].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1).
[2]敬大力.积极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J].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7).
[3]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5.
[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2001.
[5]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暂行规定,2002.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M].现代汉语词典.2002:894.
[7]苏楠.贾春旺要求加快侦查一体化建设[N].法制日报,20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