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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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挂靠,转包,非法分包后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建设⼯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是⾮法分包,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认定挂靠,转包,⾮法分包后的⼀般法律后果是什么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效后,当事⼈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退还给对⽅。

如发包⼈预付⼯程款,⽽⼯程尚未进⾏建设,应当停⽌施⼯,返还发包⼈的⼯程款。

个⼈预付的⼯程风险⾦、抵押⾦、⼯程保证⾦等也应当返还。

折价补偿。

因⽆效建设⼯程施⼯合同所取得的对⽅当事⼈的财产⽆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进⾏核算,以货币的⽅式对对⽅当事⼈进⾏补偿,主要是指已经投⼊建设的⼯程.甚⾄已经竣⼯,属于事实上不能返还的情形,故主要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解决。

折价补偿应当分析⼯程价款的构成,赔偿损失。

因建设⼯程施⼯合同⽆效,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应赔偿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当事⼈都有过错的,应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的划分是正确处理⽆效合同的前提,所以要根据⼯程转包的特点准确地划分双⽅的责任,根据双⽅当事⼈的过错程度和责任⼤⼩,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般包括误⼯费、停⼯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调整、定额保管费、税⾦等直接与该⼯程有关⽽独⽴发⽣的费⽤等。

收归国有。

收归国有是⼀种惩罚⼿段,⼯程违法转(分)包合同的双⽅当事⼈明知该⾏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故意共同实施了该⾏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是一个涉及建筑行业合同和法律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建筑项目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分包和承包,其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内部承包是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就这两种形式进行详细探讨,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法律效力。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直接与挂靠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工程转包给挂靠单位的行为。

这种方式通常是为了规避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避免承担主体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被明令禁止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施工单位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必须慎重,避免选择存在违法分包嫌疑的挂靠单位。

内部承包是指施工单位内部的分包和委托,一般是由总包和分包双方签订内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责任。

在内部承包中,总包商仍然承担主体责任,分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内部承包中,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解决。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与内部承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法律追究;而内部承包是在合法框架下进行的双方协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总体来说,合同的签订对于建设工程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的关系及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施工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选择合作方式时必须慎重考虑,避免选择存在法律风险的挂靠单位。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工程才能够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工程承包挂靠现象屡见不鲜。

工程承包挂靠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称承接工程的行为。

工程承包挂靠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二、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工程承包挂靠侵犯了被挂靠单位的合法权益,包括名称权、合同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承包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程承包挂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工程承包挂靠给被挂靠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名誉损失等,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停止侵权被挂靠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其资质证书、名称等,恢复其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工程承包挂靠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2)吊销资质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工程承包挂靠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侵权人的资质证书。

3. 刑事责任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侵权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重大安全事故工程承包挂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侵权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串通投标工程承包挂靠涉及串通投标的行为,侵权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单位A借用施工单位B的资质证书承接了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报废。

被挂靠单位B要求施工单位A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施工单位A赔偿被挂靠单位B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C在工程承包挂靠过程中,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施工单位C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转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转包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建筑工程领域,转包和挂靠现象较为普遍。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再转给他人完成,而挂靠则是指非承包人借用他人名义参与工程投标、签订合同、领取工程款等行为。

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探讨转包和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转包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此,转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导致转包合同无效。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和转包人之间可能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转包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转包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程款,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转包人在转包过程中,如果存在贿赂、行贿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二、挂靠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与转包类似,挂靠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挂靠合同无效。

2. 损害赔偿:由于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挂靠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挂靠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挂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程款,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挂靠人在挂靠过程中,如果存在贿赂、行贿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律法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一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四、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国家最近几年一直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一直不绝,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那么一旦被查出上述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1、施工企业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可依法限制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招标活动,并对其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求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撤回资质证书。

(二)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况施工企业责令停工整顿半年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项目。

2年内3次以上的资质审批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2、注册执业人员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在认定有转包行为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生不予注册。

现在国家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相信建筑市场秩序会越来越好,还建筑各参与方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致读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指南》列举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典型案例评析,如有需要可自行购买阅读。

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挂靠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项目。

近年来,建筑工程挂靠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给建筑工程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建筑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1. 对挂靠单位的法律后果(1)资质证书被吊销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揽建筑工程项目。

挂靠单位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一旦被查处,原单位的资质证书将被吊销。

(2)罚款《建筑法》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承揽建筑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于挂靠单位,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

(3)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在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若因挂靠行为导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遭受损失的,挂靠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被挂靠单位的法律后果(1)资质证书被吊销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被查处,原单位的资质证书将被吊销。

(2)罚款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被查处,将被处以罚款。

(3)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在为挂靠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过程中,若因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对建设单位的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挂靠过程中,若因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行为处罚建设单位若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与其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3)赔偿损失建设单位若因建筑工程挂靠行为遭受损失,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对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1)违法行为处罚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挂靠过程中,若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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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后果
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将这三方面问题集中归纳阐述,并明确了法律后果。

以下就上述三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后果分述如下。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建筑法》第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

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

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

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条、《合同法》第条第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

综合一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四、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对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这三种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下面就这两个法律后果分述如下:
第一、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具体怎样处理呢?《合同法》第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来讲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动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建设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
适用“折价补偿”的返还原则。

其次,“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只有在建筑物有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补偿问题,否则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

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物质量是否合格。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

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这一法律后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具体到本文所谈的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三种违法上,“非法所得”包括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

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和执行“收缴非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审判实务界一直有很大争议并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时约定取得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财产均予以收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对于当事人约定取得但没有取得的财产,不宜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其作出的相关判例则明显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非法所得”仅指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

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已经”两字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处于实际取得状态,这与最高院相关判例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三种违法中,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非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因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而实际获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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