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兼论未来“人格权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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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隐私权保护在近年来的科技发展和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7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该法律在法规层面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保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人格权为核心的综合性法律,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次全面立法。

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重要进展,旨在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公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共处。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个人隐私受到了极大的侵犯。

而人格权法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法律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和追究责任的主体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与隐私权保护1. 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二条对隐私权进行了定义,将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个人信息及其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

2.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与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3.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处理为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惩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争议与反思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但其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法律的效力问题,有的人认为法律的制定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

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作者:沃耘吉佳琳来源:《求是学刊》2013年第06期摘要: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

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

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

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关键词:人格权法;私力救济;制度化作者简介:沃耘,女,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吉佳琳,女,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私权自我实现之维——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项目编号:10YJC820117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6-0091-07当代,由于人权思想的深入,关于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急剧发展。

[1](P265)尽管国内学界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章尚存争议,但将人格权纳入私法制度并由民法加以保护已成共识。

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完善人格权救济体系已成为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语境下,有条件地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体现了人格权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对人性的尊重与关怀。

一、私力救济彰显人格权之本质特征(一)私力救济与人格权之固有性人格权与其他私权不同,其成立无须有特别取得原因,因人之存在为自己目的而属于其人,乃为原始的权利,自其出生时,即受保护。

[2](P126)对民事主体而言,人格权与生俱来并伴随终身,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的内在伦理价值。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

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_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_王利明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_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_王利明

重要,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 克隆技术使得身体、器官的复制成为可能,人工器官 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 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但同时 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 着基因工程技术、人工授精技术、克隆技术等人类历 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技术的出现,一些传统民法根本没 有涉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例如精子的法律地位、 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对人格权的 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从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随着互 联网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了信息社会,网络的开 放性和互联性,使得对个人的隐私、名誉、肖像、个人 信息的保护日益迫切。总之,随着技术的发展,人格 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其后果也较以往更为 严重,相 应 地,法 律 也 应 对 人 格 权 提 供 更 多 的 保 护,〔7〕这些都 要 求 加 强 对 人 格 权 的 保 护,建 立 独 立、 科学的人格权制度。
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文化发展 的需要,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为维护人格尊严, 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 一) 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凸显 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存在与财产权等量齐 观的独立人格权,民事权利仍然以财产权为核心,整 个民法基本上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构建了民法的 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 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 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 个人感情和感受对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 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8〕617 所以,在当代民法 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 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 权 与 财 产 权 相 比 较,可 以 说 更 重 视 人 格 权 的 保 护。〔9〕94 由于人格权地位的凸显对整个民法的体系正 在产生重大影响,并引起民法学者对重新构建民法体 系加以反思。 ( 二) 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 面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 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 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例如, 《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 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contents
目录
• 人格权概述与重要性 •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规定解读 • 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措施 • 名誉权维护与救济途径 • 肖像权使用与侵权责任承担 • 其他相关人格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01 人格权概述与重 要性
人格权定义及特点
要点一
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平等原则
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
在处理涉及人格权的纠纷时,民法典 要求将保护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切 实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 由。
民法典强调人格权平等,不受性别、 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一律平等。
具体人格权类型划分及内容
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在,因 此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合理使用肖像的 情形,如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等。在这些情 形下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 度的原则,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03 隐私权保护与限 制措施
隐私权概念及范围界定
隐私权定义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范围
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 的安宁、私人空间的保护等方面 。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及后果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窥视、拍摄他人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跟踪、监视、偷拍等侵犯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行为。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

民法与人格权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人格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重要一环。

而这种保护主要通过民法来实现。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人格权救济的关系。

一、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与自身人格相关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保护。

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以保护和调整人们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制定法规和规定来实现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明确了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人们行使人格权提供了依据。

二、人格权救济的方式当某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他可以通过民法来寻求救济。

主要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停止侵权行为:当人格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

比如,在他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的肖像权,被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犯他的肖像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赔偿损失:除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外,受害人还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如声誉受损、精神上的苦痛等。

民法允许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要求相应的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 恢复名誉:当某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他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名誉。

名誉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名誉以及相应的赔偿。

4. 公开道歉:在某些情况下,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人会被要求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是向受害人道歉并公开声明,以修复受害人的声誉和尊严。

三、人格权救济的途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合理的人格权救济,民法规定了一些途径和程序:1. 提起民事诉讼: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的停止、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名誉等。

2. 申请仲裁:除了民事诉讼外,受害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人格权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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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私力救济——兼论未来“人格权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与完

作者:沃耘, 吉佳琳, WO Yun, JI Jia-lin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刊名:
求是学刊
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年,卷(期):2013,40(6)
1.龙卫球民法总论 2002
2.史尚宽民法总论 2000
3.李永军民法总论 2006
4.卢梭;何兆武社会契约论 2006
5.霍布斯;应星论公民 2003
6.汪渊智民法总论问题新探 2005
7.星野英一;张立艳民法劝学 2006
8.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 2005
9.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 1998
10.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 2003
11.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焦美华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2004
12.沃耘侵权责任法自助行为刍议--兼评《侵权责任法》自助行为之取舍[期刊论文]-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13.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 2004
14.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 2005
15.信春鹰;廖增昀台湾民法总论 1993
16.王冠玺两岸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限界--大陆侵害人格权判决之评释 2001
17.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高胜平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 2012
18.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 2004
19.Е.А.苏哈诺夫;王志华;李国强俄罗斯民法 2011
20.林钰雄新刑法总则 2009
21.谢瑞智民法概论 2009
22.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于改之;张小宁刑法与民法的对话 2012
23.欧洲侵权法小组;于敏;谢鸿飞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注评) 2009
24.理查德·A.爱波斯坦;刘星简约法律的力量 2004
25.林诚二民法总则(下册) 2008
26.姚瑞光民法总则论 2011
27.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2007
2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 2004
29.詹姆斯?戈德雷;张家勇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 2007
30.徐国栋;吴远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 2007
31.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 2006
32.眭鸿明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 2003
33.齐恩平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检视[期刊论文]-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5)
本文链接:/Periodical_qsxk2013060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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