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与退界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日照调整方案规范

建筑日照调整方案规范建筑日照调整是指对建筑进行设计、改造或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日照效果。
良好的日照是保证建筑内部环境舒适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介绍建筑日照调整方案的规范。
一、规划设计阶段建筑日照调整方案应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制定。
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考虑建筑的朝向、周边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日照方案。
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确定建筑的立面布局、窗户位置和尺寸等。
同时,要对建筑形态进行合理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光线,保证室内的光线均匀分布。
二、窗户设计窗户是建筑日照调整的重要元素之一。
在窗户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窗户面积:根据建筑在不同时间段的光照需求,确定合适的窗户面积。
2. 窗户类型: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选择适当的窗户类型,如固定窗、推拉窗、纱窗等。
3. 窗户位置:合理选择窗户位置,使得室内可以获得充足的采光,并且窗户位置不会对室内功能和隐私造成影响。
4. 窗框设计:窗框设计应考虑保温、隔音、防水等要求,以提高室内的舒适度。
三、遮阳设计在建筑日照调整中,遮阳是保证室内光照适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在设计遮阳系统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遮阳材料:合理选择遮阳材料,如遮阳板、百叶窗等,以实现遮阳效果。
2. 遮阳位置:根据建筑的朝向和周边环境,确定遮阳位置,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直射阳光的进入。
3. 遮阳角度:根据当地的太阳高度角和建筑的朝向,确定合适的遮阳角度,以达到最佳的遮阳效果。
四、调整控制建筑日照调整方案需要考虑调整控制的问题。
在日照调整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控制:1. 电控系统:通过光照传感器和电动设备,实现对室内光照的自动控制。
当光照不足时,通过启动电动设备,调整遮阳系统,保证室内的光照适度。
2. 手动调节:在建筑中设置手动调节装置,使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
五、维护管理建筑日照调整方案需要进行维护管理,以保证其长期有效性。
维护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建筑日照调整方案的各个部分是否正常工作,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日照分析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件 屡见 不 鲜 , 这 些大 多 是 由于 在规 划设 计 或审 查 阶段 没 有 进行 日照分 析 或 者 来t 兑隋况就很复杂了,总体上来说高层建筑的相对位置要 比建筑间距更重要
这也就为什么高层建筑的布局一般采用周边式 , 往往在建筑群的中间留很 日照分析不够科学准确等原因造成的, 而全国各地的规划管理规定的 日照要 些 ,
重要 影 响 。
间是相 互 关联 的 , 大体 原则 就是 间距 越 大 日照时 间越 长 , 但 是他 们并 不 是线 性
高层 建 筑的 日照 阴影 范 围一方 面取 决于 建筑 高度 , 另一 个重 要 方 面取 我 国的 日照标 准 是根 据 建筑 物 所在 的 纬度 位 置 、 城 市 规模 和 建 筑物 性 质 的关 系 , 所 来制定的, 纬度越高 、 城市规模越小 、 居住生活类建筑物对 E l 照的要求越高。 决于 它的体 量 ,在设计 中 同样高 度的点 式 的建筑 日照影 响远 远小 于板 式的 , 日照 的有 效 计 算 时间 又 根据 具 体 情 况 分 为大 寒 日和 冬 至 日,拿 北方 地 区来 以规 划布 局 中经常 出现 点式 和板 式相 结 合的 布局 方式 。所 以关 于建 筑 体量 的 说, 一般 的居住类建筑都采用大寒 日, 有效 的 日照时间带是8 点至1 6 点, 老年 差别这 本次 制定 的标 准中并 没有 体现 出来还 是个 有待完 善 的方面 。 人住 宅 、 医院 、 幼 儿 园等 E l 照要 求较 高 的建 筑采 用 冬 至 日, 有 效 的 日照 时 间带 四、 日照 分析成 果 的复 核 是9 点至1 5 点, 住 宅 是大 寒 日2 个小时, 幼 儿 园是冬 至 日3 个 小时 。 日照时 间 是 累计 时 间 ,即使 日照 累 计 时 间相 同 但 日照 的质 量 也 可能 不 些地方的 日照分析成果需要设计单位出设计成果,第三方测绘院进行 同 。北 方地 区冬 天 8 点至 9 点 这个 时 间 段 的 太 阳 的 阳光 照射 强 度 远 远 低 于 中 复核 确认 , 规 划行 政 管理 部 门根据 复核 结果 进行 审批 。 但 大部 分地 方是 由设计 午 ,现 在 的很 多高 层点 式 户型 由于设 计 的原 因 往往 只 能 上午 或 下午 采 光 , 也 单位 出设 计成 果及 日照 分析 报告 , 再 由规划 行政 主管 部 门进 行复 核 , 这 样 的做 就 是说 同一 个 单 元 的户 型即使 日照 时 间相 同 日照质 量 也有 会有 很 大 差别 。 法给 了设 计单 位很 大 的 自由度 , 也 给规 划行 政管 理 工作 带来 了很 多矛 盾 。 还 有一 点 是幼 儿 园 的 日照标 准偏 高 , 对 规 划建 筑 的布局 影 响很 大 。冬 至 E l 照分 析 的复 核是 一项 专 业性 很强 的工作 , 由于 现在 国 家认 证 的 日照分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
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
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
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
日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立面设计。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
此外,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2.周围环境和景观: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位置和布局将对建筑物的间距和日照产生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连贯性和景观美感。
3.季节和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太阳高度和方位角不同,因此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也会有所差异。
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管理成为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泰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更加合理、科学和人性化。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是影响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建筑间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安市建筑间距规划标准泰安市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如下:•居住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商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工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他特殊区域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实施•泰安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参考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制定合理的间距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间距进行严格监督;•违反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的建筑项目,应停止施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日照分析是指建筑物所在地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所接受的光照情况的分析。
日照分析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确保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日照对于城市环境、人们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标准•居住区:每个住宅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商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工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其他特殊区域的日照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的实施•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合理的日照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市政府与规划、建设和监督部门应对违反日照分析规划标准的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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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50米;(四)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五)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第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四)当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时,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条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4倍,且不小于15米;(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25倍,且不小于20米。
第九条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市政设施、商业类建筑,当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的,不适用第八条规定,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建筑,经专门论证后,正向间距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第十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7.5米;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25米;4、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35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6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0米;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2.5米;(三)建筑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多层建筑侧向不小于4米,高层建筑侧向不小于6.5米。
(四)相邻地块现状建筑已建成且不满足自身退地界要求的,剩余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足;(五)当地块与东西向现状河道及东西向现状城市道路相邻时,建筑退地界可计至现状河道及现状道路的中心线;(六)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十二条上述规定为建筑间距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日照、防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第十三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时,申报材料应包含日照分析报告等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内部规划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且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四)其他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二)擅自将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三)居住建筑的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批复规划进行分析;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未批复详细规划的,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第十六条与该规定配套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基础资料、日照分析的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等应符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日照分析复核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日照分析单位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日照分析复核单位至少具备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复核须使用国家软件评测中心测试通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重新提报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技术复核。
第二十一条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异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测绘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术语:(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指《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中“2.0.2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三)宿舍建筑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2.0.1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日起试行的《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之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规划条件逾期需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