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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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常凌云(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4月是日本全国各地进行统一地方选举的时期,选举产生出新一任的地方议会以及行政长官。

地方议会议员比例对各个党派在政治上的影响巨大,是各大党派在政治上争夺有利地位的砝码。

本文拟从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着手,通过了解地方议会选举的流程、制度,从宏观上把握日本地方议会选举制度的特点和实质。

关键词:日本;统一地方选举;选举制度;地方议会选举;地方议会作者简介:常凌云,女,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日语语言文学。

引言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统一地方选举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大概在3—6月之间。

所以在每年的4月左右一起来进行统一地方选举,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能增强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关心。

和国政选举一样,年满20岁以上的且在选举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地方议会选举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

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的任期大都是同一周期,所以将这样的在同一时期内举办的选举称作统一地方选举。

在日本,统一地方选举对政局影响巨大,在地方议会所占议员的比例也成了各大党派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的砝码。

1 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昭和22年4月)开始实施了第一次的统一地方选举。

当年的5月3日将实施新的日本国宪法,当时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鉴于此,希望日本政府实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是日本实行地方统一选举的开端,也是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的开始。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是根据日本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该制度包括选举的组织、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选举方式以及选举的监督和复核等方面内容。

首先,选举的组织主体是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组成的。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会议员的选举,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则负责组织和管理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这两个管理委员会都是独立于政府的机构,其成员由各级政府的任命产生,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候选人资格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日本选举法,候选人必须是日本公民并年满25岁。

此外,候选人还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的推荐,以表明他们具有一定的选民支持度。

同时,候选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政治主张,以供选民参考。

选举方式是日本议员选举制度的核心部分。

日本国会的上议院和下议院采用不同的选举方式。

上议院选举采取了比例代表制,即选民通过党派名单选择所支持的政党,由政党根据得票数量来确定候选人当选人数。

而下议院选举采取了单一选区制和复数选举制相结合的方式,候选人通过竞选争取选民的票选。

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投票,最终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议员。

在选举的监督和复核方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和监督,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选举结果可以进行在一些情况下进行复核,以保证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而选举的违法行为如选举舞弊、威胁选民等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的来说,日本议员选举制度致力于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建立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以及强化选举监督和复核等措施,确保选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不断改善选举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民主原则和选民的期望,是日本政府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的选举制度

⽇本的选举制度⽇本的选举制度于汉道⽇本的选举包括⾸相选举;全国众议院议员选举、参议院议员选举,地⽅议会议员选举、地⽅⾏政长官选举等。

⼀、⽇本政体特点。

⽇本实⾏责任内阁制,⾸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国家权⼒机关,是国家惟⼀的⽴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的分类1、⾸相选举。

⽇本⾸相,也称内阁总理⼤⾂,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

2、众议院⼤选。

众议院⼤选。

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四年举⾏⼀次。

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选区与⽐例代表并⽴制,投票⽅式为⼀⼈两票制,即选民给⼩选区的⼀个候选⼈和⽐例选区的⼀个政党⽽不是具体的候选⼈各投1票。

、参议院⼤选。

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参议院全体的⼀半,选举⽇期在选举年的6⾄ 7⽉。

参议员选举也实⾏选3、参议院⼤选。

区与名簿式⽐例代表制,由各政党将本党候选⼈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名簿。

由选民投票,⼀部分由地⽅选区选出,⼀部分按⽐例代表制选出,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本⼈投票。

4、统⼀地⽅选举。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的⾏政长官和地⽅议会议员的选举。

任期都为4年,可连选连任,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

统⼀地⽅选举均在每年的3⾄5⽉之间进⾏。

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式进⾏,即每个选民有⼀个投票权,选⼀名候选⼈。

地⽅⾏政长官与地⽅议会议员分开进⾏。

三、选区的划分选区划分为三种,即⼩选区制(选出1⼈)、中选区制(选出2到6⼈)和⼤选区制(选出6⼈以上)。

⽇本在1889~1919年间采⽤⼩选区制。

1945年后采⽤⼤选区制,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根据地域⼈⼝⽐例,候选⼈在各区的分配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7年改为中选区,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各区候选⼈从3名到5名不等。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以及《公职选举法》对日本国会的地位、构成、议员及活动程序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有关规定,本文对日本国会的地位、国会的构成、议员的地位、国会的活动程序等简述如下。

一、国会的地位日本国会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国民的代表机关《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两议院由代表全体国民的被选举出的议员组成。

”[①]根据这一规定,议员不是代表一部分国民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

这就要求选举出的议员要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全体国民的要求。

但是由于选举方法未必符合宪法的要求,在现实中所选出的议员往往代表了某一地区、某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

尽管如此,由于不同的议员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在实际上就可以将所有议员看作是全体国民的代表。

在法律上,国会议员具有独立于选举人及政党的独立地位,议员的活动不受选举人的指示和政党的方针政策的拘束,这也保证了议员代表全体国民的可能性。

(二)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宪法宣称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从宪法的国民主权的基本理念出发,由国民最终产生国家的最高机关提出的。

由于国会由国会议员组成,而国会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作为国民的代表机关直接代表国民,在国家政治中处于中枢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政治上处于优越地位。

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相对于内阁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来说,具有优越的地位。

但一般也有人认为这是出于政治宣言目的所作的美称。

[②]因为日本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应该是相对于其他机关具有优越地位,其行动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于内阁和法院的特别优越地位。

(三)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日本国宪法》第41条同时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所谓“唯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第二,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程序选举程序从选举公告开始,经过各政党、团体、个人推选候选人、竞选宣传活动、投票、开票、统票等过程,最终公布当选者。

特点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分类☐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

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

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

按宪法规定,参议院共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3)统一地方选举。

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

划分☐选举是以一定区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因选区定额的不同即每一选区选出议席数量的多少通常可分为三种,即小选区制(选出1人)、中选区制(选出2到6席)和大选区制(选出6人以上)。

资格☐凡年十八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

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 480名,其中自由民主党 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议员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党派5人。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

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年,每3年改选一半。

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 4年选举一次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

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

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

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

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

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

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 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

1、日本的地方议会分为都道府县地方议会和市町村地方议会

1、日本的地方议会分为都道府县地方议会和市町村地方议会

1、日本的地方议会分为都道府县地方议会和市町村地方议会两级。

按照《地方自治法》的规定,两级地方自治议会都采:一院制2、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之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这种政府形式以( )为典型代表。

瑞士3、美国的市政管理模式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委员会经理制4、相对于英美两国的公务员制度来说,日本的公务员制度是内部自然产生单项法规官僚制5、英国的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包括国王、上院和下院,实际上立法权基本掌握在国王上院贵族院6、英国的政党,产生于17世纪中叶,最初的政党是托利党和辉格党7、英国亨利八世时期,英国通过宗教政策()成为唯一的具有神圣性的最高首脑。

国王8、英国在推进上院改革的过程中,建立的上院改革的宗旨是更民主,更代表性9、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建立,在人事制度上的意义在于:政务官的产生完成了转变10、英国责任内阁制确立的时间是19世纪60年代11、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众议院合众国国会12、日本1889年颁布的宪法,产生的政治体制为: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议会形同虚设军事机构置于政府管辖外13、日本采用了欧美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主的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 )行使:国会内阁法院14、日本地方自治政府的职权主要有:管理地方财产处理公共事务执行行政权15、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有:等级森严比较完备的官僚体制官僚被特定政党“垄断”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体权利16、依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者,可考虑降任或免职工作实绩不良者欠缺资格因身心障碍导致不胜任17、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确定了议会的主宰地位,如国王不能搁置议会通过的法律重新确立了议会的财权和军权强调自由和经常地选举的权利18、有关美国总统任期,最初方案是7年,不许连任,最后妥协为任期4年,()当选后,创立了连任一届的惯例,( )创造了4 次当选的纪录.华盛顿富兰克林、罗斯福19、在19世纪末,英王只剩下三种权力“接受磋商的权力”“鼓励的权力”“警告的权力”20、在英国,中央政府由三部分组成,即枢密院内阁首相国王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国会仍采用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以()为第一位。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的选举制度是指日本国内各级政府的领导人、议会成员以及其他官员的选举方式和规定。

日本的选举制度相对复杂,涉及到不同级别的选举机关和选举方法。

首先,日本的国会选举是最重要的选举之一。

国会选举分为众议院选举和参议院选举。

众议院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日本众议院的480名议员。

而参议院选举则每3年举行一次,选举日本参议院的242名议员。

这两个选举机构都采用了比例代表制,根据政党得票率分配议席。

此外,区域代表选举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属于单独选区制度。

这意味着选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议员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其次,日本的地方选举也占有重要地位。

地方选举主要包括市町村选举、县选举和都道府县选举。

这些选举主要选举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和议会成员。

选举方法包括直选和比例代表制两种。

直选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或议会成员。

比例代表制是根据政党得票率分配议席。

地方选举的周期和日本国会选举不同,具体时间视地方法规而定。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选举机构。

比如,日本有专门负责选举教职工的教职员选举机构,专门负责选举农民代表的农协选举机构,以及专门负责选举企业工会代表的企业工会选举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选举方式和规定也有所不同,旨在为不同群体提供代表和参与政治的机会。

总的来说,日本的选举制度比较复杂,涵盖了不同级别、不同
领域的选举机构和选举方法。

这种多元化的选举制度使得选民能够通过选举来选择自己认可的政府领导人和议会成员,保障了多元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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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引言
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统一地方选举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大概在3—6月之间。

所以在每年的4月左右一起来进行统一地方选举,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能增强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关心。

和国政选举一样,年满20岁以上的且在选举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地方议会选举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

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的任期大都是同一周期,所以将这样的在同一时期内举办的选举称作统一地方选举。

在日本,统一地方选举对政局影响巨大,在地方议会所占议员的比例也成了各大党派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的砝码。

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
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昭和22年4月)开始实施了第一次的统一地方选举。

当年的5月3日将实施新的日本国宪法,当时的
联合国军总司令部鉴于此,希望日本政府实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是日本实行地方统一选举的开端,也是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的开始。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举行了16次统一地方选举,2007年的统一地方选举为最近的一次。

同时在1947年,也就是日本国宪法公布的次年,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地方自治法》颁布实施,对地方选举做了具体的规定。

1950年(昭和25年),《公职选举法》颁布实施,对选举的具体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地方选举,《地方自治法》与《公职选举法》作为两部重要的法典对其方方面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规定,可以说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选举规章制度的钥匙。

地方议会的选举
在日本,地方议会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3条之规定,作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事机关,议会由地方居民直接公选出的议员构成。

而町村一级机构根据相关条例,可以不设议会,而设置町村总会(拥有选举权公民的总会)取代町村议会。

(《地方自治法》第94条及第95条)
地方议会议员等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原则上采用单记非移让式[注1]大选举区制(在法律所规定议员人数为一人以上的选区,选举人对某一位候选人投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开始依次当选)都道府县议会议员以市或郡为单位的多个选区选出。

市町村以及东京都特别区的议员选举有多选区选举或单一选区选举两种情形。

和国会不同,地方自治制度采用首长制,不论是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还是长官,都是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因此地方议会并不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最高机关。

此外,地方议会尽管有对相关条例的制定及修改、废止的权利,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也有对规则制定、修改、废止的权利,所以地方议会并不是地方的唯一立法机关。

·被选举权与议员人数
地方议会议员的参选条件有如下的规定:
都议会议员要求年满25岁以上,且在都所辖区市町村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日本公民;
区市町村议会议员要求年满25岁以上且在该区市町村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日本公民。

市町村议会议员,则要年满25岁以上并具备选举权的日本公民。

对于地方议会议员的人数在《地方自治法》的90条和91条有如下规定。

都道府县议会议员人数(90条):
1、人口小于75万的都道府县议会 40人
2、人口在75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都道府县,超出70万的部分,按每5万人增加一位议员的比例在40人的基础上累加。

3、人口在100万以上的都道府县,超出93万的部分,每7万人增加一位议员的比例在45人的基础上累加。

(但最多只能增加到120人)
市町村议会议员人数(91条):
1、人口在2000以内的町村为12人。

2、人口在2000以上5000以下的町村为14人。

(中略)
11、人口在90万以上的市,超过50万的部分,按照每增加40万人口增加8人的比例在56人的基础上累加。

(但最多只能增加到96人)
不论是都道府县,还是市町村的议会,规定的议员人数都不得超过自治法所规定的议员人数上限。

也就是说地方公共团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议员的人数。

在平成11年前,议员人数由地方自治法法定,平成11年,国家对地方自治法作了部分修正,本着提高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我决定权的思想,采用了目前的人数制度,从提高地方自治的角度来看是一大进步。

·地方议会议员的任期与权限
一般的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的任期为4年(《地方自治法》93条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从选举日开始计算(《公职选举法》第258条)。

在地方自治上,日本采用了“首长制”作为地方自治制度。

一般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和议会作为代表居民的机关在地位上是对等的,各自有行使各自权限的权利,并且相互牵制,以此来推动地方自治的进行。

但事实上,由于地方公共团体长官拥有对其公共团体的统辖代表权(《地方自治法》147条),而掌握了预算的调整、提
案、执行权等诸多权利,所以可以说在现实中有很大的权限。

也正因为此,和首长相比,地方议会的存在感并不强,其权限较为微弱。

另一方面,伴随政治、行政权利由中央向地方转移的这一趋势,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立法权需要加强,在制定条例等方面的立法功能也需要强化,而地方议会的存在对实现真正的地方自治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地位。

·议会的解散与议员的解任
居民可以通过直接请求[注2]的方式要求解散议会以及解任议员。

(《地方自治法》第13条、第76条-第80条)具体操作步骤为:选民代表只要获得占选民总数的1/3以上的请求解散议会的选民签名,就可以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地方自治法》76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则立即公开申请的主要意思,并让选民投票,只要有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议会就宣布解散。

但是,议会的解散不得在以下两个时期内进行。

(《地方自治法》79条)
1)从举行议会议员一般选举那天开始的一年内
2)从进行解散投票日开始的一年内
除了居民申请这种方式外,议会也可自主解散。

只要议会中有3/4以上的议员出席,且出席议会的议员中有4/5以上的议员赞成的话,就可以自主解散议会。

(地方公共団体の議会の解散に関する特例法)
另外,议会对地方公共团体长官的不信任案取得通过后,在10
日内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也可以解散议会。

(《地方自治法》第178条)此外,居民也可以申请对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和议员的解任。

只要有占选民总数(该选区的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总数)1/3以上的选民签名,选民代表就可以向选举管理委员会请求免除长官或是议员的职务。

(《地方自治法80条、81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则会让该选区的选民投票,超过半数同意就会撤消该长官或是议员的职务。

但在以下两个时期内,无法解除长官或议员的职务。

1、就职以来的一年内(无投票当选的情况不受此限制)
2、进行解聘投票日开始的一年内
3 地方议会与地方长官的关系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与地方议会之间是对等的权力机关,它们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又相互牵制的关系。

地方长官手里掌握了很大的实权,既有否决权,又有提出议案、解散议会的权力,可以说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手中拥有比首相更为强大的权力。

但另一方面,地方议会的存在对地方长官又有着牵制作用,议会有提出免除长官职务并进行表决的权利,有对长官提案提出质疑进行表决的权利,有提出议案讨论的权力等地方议会的权力可能不如地方长官强大,但它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制约地方长官的行为。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地方自治。

注:
1 单记非移让式(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ntv):这是在大选举区制下所采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的规定,
一个选区有多位候选人争夺议席,选举人只能给一位候选人投票,按照得票数的多少,由高到低决定当选的情况。

(例如4个议席的选区的话,得票数最高的4位候选人即可当选,取得议席)并且得票不能转让,即超过落选线的得票不能转让给其他的候选人。

2 直接请求:根据居民的要求,直接让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既保障了国民的参政权,同时也是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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