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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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是根据日本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性,确保选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该制度包括选举的组织、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选举方式以及选举的监督和复核等方面内容。

首先,选举的组织主体是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组成的。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会议员的选举,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则负责组织和管理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这两个管理委员会都是独立于政府的机构,其成员由各级政府的任命产生,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候选人资格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日本选举法,候选人必须是日本公民并年满25岁。

此外,候选人还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的推荐,以表明他们具有一定的选民支持度。

同时,候选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政治主张,以供选民参考。

选举方式是日本议员选举制度的核心部分。

日本国会的上议院和下议院采用不同的选举方式。

上议院选举采取了比例代表制,即选民通过党派名单选择所支持的政党,由政党根据得票数量来确定候选人当选人数。

而下议院选举采取了单一选区制和复数选举制相结合的方式,候选人通过竞选争取选民的票选。

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投票,最终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为议员。

在选举的监督和复核方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选举和监督,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选举结果可以进行在一些情况下进行复核,以保证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而选举的违法行为如选举舞弊、威胁选民等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的来说,日本议员选举制度致力于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建立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同的选举方式以及强化选举监督和复核等措施,确保选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不断改善选举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民主原则和选民的期望,是日本政府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的选举制度

⽇本的选举制度⽇本的选举制度于汉道⽇本的选举包括⾸相选举;全国众议院议员选举、参议院议员选举,地⽅议会议员选举、地⽅⾏政长官选举等。

⼀、⽇本政体特点。

⽇本实⾏责任内阁制,⾸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国家权⼒机关,是国家惟⼀的⽴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的分类1、⾸相选举。

⽇本⾸相,也称内阁总理⼤⾂,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

2、众议院⼤选。

众议院⼤选。

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每四年举⾏⼀次。

它是全体选民参加的直接选举,实⾏⼩选区与⽐例代表并⽴制,投票⽅式为⼀⼈两票制,即选民给⼩选区的⼀个候选⼈和⽐例选区的⼀个政党⽽不是具体的候选⼈各投1票。

、参议院⼤选。

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参议院全体的⼀半,选举⽇期在选举年的6⾄ 7⽉。

参议员选举也实⾏选3、参议院⼤选。

区与名簿式⽐例代表制,由各政党将本党候选⼈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名簿。

由选民投票,⼀部分由地⽅选区选出,⼀部分按⽐例代表制选出,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本⼈投票。

4、统⼀地⽅选举。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的⾏政长官和地⽅议会议员的选举。

任期都为4年,可连选连任,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

统⼀地⽅选举均在每年的3⾄5⽉之间进⾏。

它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式进⾏,即每个选民有⼀个投票权,选⼀名候选⼈。

地⽅⾏政长官与地⽅议会议员分开进⾏。

三、选区的划分选区划分为三种,即⼩选区制(选出1⼈)、中选区制(选出2到6⼈)和⼤选区制(选出6⼈以上)。

⽇本在1889~1919年间采⽤⼩选区制。

1945年后采⽤⼤选区制,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根据地域⼈⼝⽐例,候选⼈在各区的分配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7年改为中选区,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各区候选⼈从3名到5名不等。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引言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统一地方选举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大概在3—6月之间。

所以在每年的4月左右一起来进行统一地方选举,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能增强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关心。

和国政选举一样,年满20岁以上的且在选举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地方议会选举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

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的任期大都是同一周期,所以将这样的在同一时期内举办的选举称作统一地方选举。

在日本,统一地方选举对政局影响巨大,在地方议会所占议员的比例也成了各大党派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的砝码。

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昭和22年4月)开始实施了第一次的统一地方选举。

当年的5月3日将实施新的日本国宪法,当时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鉴于此,希望日本政府实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是日本实行地方统一选举的开端,也是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的开始。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举行了16次统一地方选举,2007年的统一地方选举为最近的一次。

同时在1947年,也就是日本国宪法公布的次年,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地方自治法》颁布实施,对地方选举做了具体的规定。

1950年(昭和25年),《公职选举法》颁布实施,对选举的具体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地方选举,《地方自治法》与《公职选举法》作为两部重要的法典对其方方面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规定,可以说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选举规章制度的钥匙。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程序选举程序从选举公告开始,经过各政党、团体、个人推选候选人、竞选宣传活动、投票、开票、统票等过程,最终公布当选者。

特点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分类☐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

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

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

按宪法规定,参议院共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3)统一地方选举。

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

划分☐选举是以一定区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因选区定额的不同即每一选区选出议席数量的多少通常可分为三种,即小选区制(选出1人)、中选区制(选出2到6席)和大选区制(选出6人以上)。

资格☐凡年十八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

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 480名,其中自由民主党 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议员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党派5人。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

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年,每3年改选一半。

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 4年选举一次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

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

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

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

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

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

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 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是一种议会制民主制度,具有宪法保障和法治机制。

首先,日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日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实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等,并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机构和责任。

在立法机构方面,日本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日本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参议院的议员则分为普通选举议员和特别选举议员,任期分别为六年和三年。

议员在国会内进行辩论,审议并通过法律草案,行使立法权。

在行政机构方面,日本政府由内阁组成。

内阁由首相及其内阁成员组成,首相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并由天皇任命。

内阁负责国家的行政和决策事务,制定政策和行政法规,并对国会负责。

在司法机构方面,最高法院是日本司法系统的最高机构。

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天皇任命,其职责是解释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并对其他法院作出上诉决定。

此外,日本还有一些特殊的政治制度组织,如政党、政治团体和地方自治体。

政党在日本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各政党通过选举争取选举胜利,组成政府或在野党,进行政策制定和
反对党批评。

总体而言,日本政治制度具有宪法保障、法治制度和议会民主制度等特点。

这些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民主沟通和参与。

然而,日本政治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政治家与利益集团的勾结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改革。

日本议会制度

日本议会制度

日本国会的地位
国民的代表机关 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组织结构
日本国会属于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 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由民选产生, 目前众议院共480个席位,任期4年; 参议院设242个席位,任期6年,三年 改选一半,法律规定不能提前解散。
国会期间众参两院分别召开会议,原则上 两院对议案表决一致方可形成国会的决议。 但众议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议案决议优越权, 主要体现在: 1、预算案由日本众议院先行提出送审 2、众议院通过但参议院否决的法案,若经众 议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该 法案即可成立
立法程序
1.法案的提出:议员提出的法案由提案者和支持者联署后 提呈各议院议长;内阁提出的法案由首相提交众议长或参 议长。 2.交委员会:议长将法案交付主管本案的常任委员会。需 要紧急处理时可省略委员会审议。重要法案应先在全体会 议上听取提案宗旨说明后再提交委员会。 3.委员会审议:一般经过提案宗旨说明、质疑、听取专家 意见或召开相关委员会的联席审查会、听取知情人意见、 讨论、表决等程序。 4.委员会提议:各委员会可以委员长的名义向议长提交修 改案或新法案。 5.全体会议审议:一般经过委员长报告、讨论、表决等程 序。 6.两院协议会:两院决议不一致时,召开两院协议会进行 协商。协议案在两院通过后即可成立。
国会会议种类
国会的会议有常会、临时会和特别会。 每年召集一次国会常会。会期一般为150天。为 了审议某些不能留待下次常会上审议的重要事项, 可由内阁决定或在任何一院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 上的要求下,召开临时会议。众议院被解散后, 在四十天内举行众议员的总选举,自选举之日起, 三十日以内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
日本议会制度
钱芳芳 史志娟 王玲 经苏敏 胡园园 施红霞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的选举制度是指日本国内各级政府的领导人、议会成员以及其他官员的选举方式和规定。

日本的选举制度相对复杂,涉及到不同级别的选举机关和选举方法。

首先,日本的国会选举是最重要的选举之一。

国会选举分为众议院选举和参议院选举。

众议院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日本众议院的480名议员。

而参议院选举则每3年举行一次,选举日本参议院的242名议员。

这两个选举机构都采用了比例代表制,根据政党得票率分配议席。

此外,区域代表选举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属于单独选区制度。

这意味着选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议员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其次,日本的地方选举也占有重要地位。

地方选举主要包括市町村选举、县选举和都道府县选举。

这些选举主要选举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和议会成员。

选举方法包括直选和比例代表制两种。

直选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地方政府的领导人或议会成员。

比例代表制是根据政党得票率分配议席。

地方选举的周期和日本国会选举不同,具体时间视地方法规而定。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选举机构。

比如,日本有专门负责选举教职工的教职员选举机构,专门负责选举农民代表的农协选举机构,以及专门负责选举企业工会代表的企业工会选举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选举方式和规定也有所不同,旨在为不同群体提供代表和参与政治的机会。

总的来说,日本的选举制度比较复杂,涵盖了不同级别、不同
领域的选举机构和选举方法。

这种多元化的选举制度使得选民能够通过选举来选择自己认可的政府领导人和议会成员,保障了多元政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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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 名,其中自由民主党233 人,民主党127 人,自由党22 人,共产党18 人,社会民主党8 人,公明党31 人,保守党7 人,其他24 人;参议院议员252 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 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 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 人,共产党23 人,社会民主党14 人,两院俱乐部4 人,参议院之会10 人,无党派5 人。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 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

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 年,每3 年改选一半。

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4 年选举一次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 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 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 日元的保证金。

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

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

1925 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

同年12 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 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 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 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 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 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

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

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 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 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 名议员候选人名额。

以后,根据人口变动等情况,又对选区作了适当调整,改为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3 —5 名议员。

1946 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普选产生。

按照其后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共设252 个参议员席位,其中100 名是以全国为一个大选区,统一选举产生;另外152 名参议员,最初与众议员一样,即从全国的130 个选区中选举产生。

1950 年5 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国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议员定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及选举经费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1982 年,国会通过一项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 名参议员由全国130 个选区中选举产生,改为按地方选区选举产生,即按全国47个都道府县各设1 个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 名议员名额;将100 名全国议席的参议员选举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选民在选举中直接投政党的票,而不是具体的候选人,而内阁首相,则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 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修正案》、《政党助成法案》,对议员选举中经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4 年,日本对议员选举制度再次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实行混合代表制(即采取双票制):即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众议员;同时将全国再分为11 个大选区,以比例代表制方式产生其余的300 名众议员。

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投给小选区的某个候选人,另一张投给大选区中的由某个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

小选区以简单多数制产生议员,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有效总票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的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 名国会议员或拥有该大选区议员总数20%的议员,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

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议员选举制度。

2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二、议员选举的程序与规则(一)选举的分类日本国会议员的选举,分为总选举或称大选、通常选举或称定期选举、再选举和补缺选举四种:1.总选举指众议院议员的选举。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

按照规定,应在议员任期届满前30 日内举行新一届议员的选举。

如果议员任期届满正值国会开会,选举可从国会闭会之日起31日以后或35 日以内进行。

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

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 天以内举行。

2.通常选举指每三年举行的改选半数参议院议员的选举,选举日期均在6 月或7 月。

3.再选举指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因无效而重新举行的选举;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的选举。

4.补缺选举指国会议员出缺达到一定数额,为补充名额而举行的选举。

众议院选举区的众议员出缺2 人,参议院全国选举区及地方选举区的参议员出缺达到选举名额总数四分之一以上时,均需要进行补缺选举。

(二)选区划分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

众议员选举,实行单选区和比例选区并列制。

全国划分为300个单选区和11 个比例选区,即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陆信越、东海、近畿、中国、九州、四国。

众议院议员定额是500 名,其中单选区占300 名,比例选区占200 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

它实行的是在选举区与中选举区相结合的划分方式:即252名参议员中,除100名议员由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产生外,其余152名在全国47 个都道府县的行政区划中,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

(三)选民和议员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0 周岁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

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 禁治产者;(2)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 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 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

凡年满25 周岁的国民,均可当选为国会众议员或地方议会议员;凡年满30 周岁的国民,可以当选为国会参议员。

(四)候选人的产生在选举委员会接受候选人申请登记的期限内,凡申请候选人者,必须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本人同意或由其他选民推荐。

在某一选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同时在其他选区重复登记。

候选人在提出申请登记的同时,必须缴纳相应数量的选举保证金:参加国会两院选举的,要缴纳200 万日元的保证金;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的,要缴纳100 万日元保证金。

由于参议员的选举实行名簿式比例代表制,其提名及选举过程比较特别,具体是:各政党将本党候选人名簿提交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人名簿;由选民投票,但只对政党投票,不对候选人本人投票;各政党根据选举结果,按得票比例分配参议员名额;当选者按照各党提交的竞选名簿顺序确定。

在参议员的选举中,已登记为全国选区议员候选人的,不得重复申请登记地方选区的候选人。

(五)竞选活动及其管理根据公职选举法的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在开展竞选活动时,可以设置选举事务所,但必须向相关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选举事务所一般只能设一处,但在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多设到5 个,参议院全国选区的候选人每人可设15 个选举事务所。

可以散发明信片、张贴海报或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等。

竞选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候选人,可使用汽车三辆或船舶一艘、广播器材一套。

竞选全国选区参议员的候选人,可使用汽车三辆或船舶三艘、广播器材三套。

个人演讲会可另设广播器材一套。

日本的选举管理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5 人组成,由国会从年满30 周岁以上、国会议员以外的选民中选择推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任期3 年。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

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4 人组成,由地方议会从选民中选定,任期4 年,其工作受内阁自治大臣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不仅要负责都道府县等地方议会议员和知事的选举组织工作,还要负责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地方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管理机构对竞选活动的要求主要有:(1) 候选人邮寄给选民的明信片不得超过35000 张。

参议院全国选区的候选人发送的海报不得超过10万张,明信片不得超过12 万张,个人传单不得超过35万张。

(2) 电视、广播、报刊对候选人,应给予同样的待遇。

众议院、参议院地方选区的候选人登载个人竞选广告不得超过5 次;参议院全国选区的候选人不得超过6 次。

(3) 选举管理人员以及与选举有关的国家公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竞选活动。

(4) 候选人,或者候选人选举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得对选民进行挨门挨户访问;禁止为竞选而进行的联名签字活动;不得发表有关候选人的民意测验结果;不得向选民提供饮食,设置休息场所,或为候选人组织车队等。

(5) 政府为国会议员候选人提供一定的选举费用。

候选人可免费寄送明信片、宣传品,也可免费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

政府还免费为候选人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

(六)投票及选举结果日本法律规定,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换届选举的投票日期,由内阁确定,并要以天皇诏书的形式予以公告。

日本宪法还专门规定,投票地点应选在市、町、村的公立小学内。

议员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众议员选举时,选民一人一票;参议员选举时,选民一人两票,即除投地方选区议员一票外,还要同时投全国选区议员一票。

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盲人可以用盲文投票。

投票结束后,开始统计选举结果。

通常,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和议员选举定额,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

其中,得票多,且达到规定的得票比例者才能当选:众议院议员,必须得到该选举区议员选举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4 以上选票;参议院全国选区的议员,必须得到该选区议员选举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8 以上的选票;参议院地方选区的议员,必须得到该选区议员名额除有效选票总数的1/6 以上的选票。

当选者由相应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后公布,并发给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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