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

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引言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统一地方选举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大概在3—6月之间。
所以在每年的4月左右一起来进行统一地方选举,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能增强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关心。
和国政选举一样,年满20岁以上的且在选举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地方议会选举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
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的任期大都是同一周期,所以将这样的在同一时期内举办的选举称作统一地方选举。
在日本,统一地方选举对政局影响巨大,在地方议会所占议员的比例也成了各大党派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的砝码。
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昭和22年4月)开始实施了第一次的统一地方选举。
当年的5月3日将实施新的日本国宪法,当时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鉴于此,希望日本政府实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是日本实行地方统一选举的开端,也是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的开始。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举行了16次统一地方选举,2007年的统一地方选举为最近的一次。
同时在1947年,也就是日本国宪法公布的次年,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地方自治法》颁布实施,对地方选举做了具体的规定。
1950年(昭和25年),《公职选举法》颁布实施,对选举的具体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地方选举,《地方自治法》与《公职选举法》作为两部重要的法典对其方方面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规定,可以说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选举规章制度的钥匙。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以及《公职选举法》对日本国会的地位、构成、议员及活动程序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有关规定,本文对日本国会的地位、国会的构成、议员的地位、国会的活动程序等简述如下。
一、国会的地位日本国会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国民的代表机关《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两议院由代表全体国民的被选举出的议员组成。
”[①]根据这一规定,议员不是代表一部分国民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
这就要求选举出的议员要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全体国民的要求。
但是由于选举方法未必符合宪法的要求,在现实中所选出的议员往往代表了某一地区、某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
尽管如此,由于不同的议员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在实际上就可以将所有议员看作是全体国民的代表。
在法律上,国会议员具有独立于选举人及政党的独立地位,议员的活动不受选举人的指示和政党的方针政策的拘束,这也保证了议员代表全体国民的可能性。
(二)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宪法宣称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从宪法的国民主权的基本理念出发,由国民最终产生国家的最高机关提出的。
由于国会由国会议员组成,而国会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作为国民的代表机关直接代表国民,在国家政治中处于中枢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政治上处于优越地位。
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相对于内阁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来说,具有优越的地位。
但一般也有人认为这是出于政治宣言目的所作的美称。
[②]因为日本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应该是相对于其他机关具有优越地位,其行动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于内阁和法院的特别优越地位。
(三)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日本国宪法》第41条同时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所谓“唯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第二,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
日本选举制度

日本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选举程序选举程序从选举公告开始,经过各政党、团体、个人推选候选人、竞选宣传活动、投票、开票、统票等过程,最终公布当选者。
特点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分类☐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1)众议院大选,又称为“总选举”。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议员任期届满举行的选举。
另一种是因内阁总理大臣解散众议院而举行的选举。
这种选举必须在从国会闭会之日起40天以内举行。
☐2)参议院大选,又称为“通常选举”。
按宪法规定,参议院共有242个议席,议员任期6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3)统一地方选举。
它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除了这三种选举以外,政府也会因为选举的全部或一部分无效,或选人不足、为补足人数而举行“再选举”。
划分☐选举是以一定区域为单位进行的,选区划分因选区定额的不同即每一选区选出议席数量的多少通常可分为三种,即小选区制(选出1人)、中选区制(选出2到6席)和大选区制(选出6人以上)。
资格☐凡年十八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
但有下列情况下,无选举权:(1)禁治产者;(2)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监禁尚未到期者;(3)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者,但缓刑者不在此限;(4)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的法律,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正在缓刑者;(5)在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有关规定者。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

日本议员选举制度日本实行责任内阁制,首相和内阁主要成员均为议员。
在全国范围,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 480名,其中自由民主党 233人,民主党127人,自由党22人,共产党18人,社会民主党8人,公明党31人,保守党7人,其他24人;参议院议员 252名,其中自由民主党104人,民主党56人,自由党12人,公明党、改革俱乐部24人,共产党23人,社会民主党14人,两院俱乐部4人,参议院之会10人,无党派5人。
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
国会众议院议员任期为4年,但内阁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进行选举。
参议院议员任期是6年,每3年改选一半。
日本地方议会,按照法律规定,每 4年选举一次一、议员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最早对选举和选举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只有年满25周岁以上、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则必须缴纳2000日元的保证金。
当时的选举制度具有严格的财产和性别限制。
后来,选举人的财产限制有所变化,1900年降为10日元,1919年降为3 日元。
1925年,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财产限制被取消,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而且选举也仅仅局限于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参议院议员则由天皇直接任命。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
同年12月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改纲领》,将选民的年龄降为20周岁,被选举人的年龄降为25周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修改纲领,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根据地域人口的比例,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各选区分配的候选人名额从2名到14名不等。
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的。
但结果是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获得最多票数的自由党也只以140 票就取得了绝对的优势。
为了改变这种票数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对该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选区制:全国划分为 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议员候选人名额。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日本政体资料

日本政体
日本政体一直备受世人关注,其独特的政治体系和运行方式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日本的政治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议会制度、内阁制度和皇室制度三大要素。
议会制度
日本的议会制度由两院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具有最高立法权。
参议院则由各地方的议员和国会指定的议员组成,其议员任期为六年。
两院分别对法律产生法定效力,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和审查角色。
内阁制度
日本的内阁制度是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阁实际上是由总理和各大党派的阁僚组成。
总理是内阁的首脑,是政府的最高领导人,他负责组织和领导内阁的工作。
内阁负责制度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另外,内阁成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政治信誉,以保证政府的决策能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皇室制度
日本的皇室制度是世袭的君主体制,天皇是日本的象征和国家的宝贵资源。
尽管天皇在宪法规定中不再拥有政治权力,但他仍在国家的国内和国际活动中扮演着象征性的重要角色。
皇室家族的成员在日本社会中被视为神圣的存在,深受人民敬重和爱戴。
总的来说,日本政体的特点是民主、稳定和高效。
议会制度确保了人民的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内阁制度保证了政府的有效管理,而皇室制度则使国家保持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和谐。
这些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日本的长期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由三大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组成。
三大机构包括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负责立法和监督政府。
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有自由民主党和公明党等。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
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部门组成,负责实施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的政治结构体现了分权制衡和民主原则,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引言: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正文: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 日本的议会制度, 日本的政党制度,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的行政机构结论: 总结日本政治结构关键词: 日本政治结构, 政府机构, 议会制度, 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 行政机构, 政治体制, 政治组织, 日本国会, 内阁制度, 选举方式, 行政部门, 民主制度.1. 引言1.1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日本政治结构是指日本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包括政府的各个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是基于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立的机构,相互制衡、独立运作。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分别是内阁、国会和最高法院。
内阁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负责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两院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的活动。
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审理案件并维护法律的正义。
日本的议会制度采用双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参与立法过程,经过双院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
日本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制,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组阁,但自民党和民主党是两大主要政党。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直接选举代表进入国会。
日本的行政机构包括各个部门和官僚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政治结构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分权原则,保障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日本的政治制度——附图

案例一日本的政治制度一、政体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
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
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
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
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
众议院每名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
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
众议院选举决定内阁执政党二、政党制度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
三、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四、小结在这里我要不得不夸一夸日本的政治制度。
一提到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真的要夸日本的制度,日本的民主制度要比美国的先进,美国的各种制约,日本的更多,更仔细,也更稳定。
日本的政治制度,最关键最关键的,是选政党而不选人。
在这里,我是指的最高领导,在日本的制度中,就不是大选产生的。
日本的制度选举什么?选举由哪个党来执政。
当然是哪个党在选举中胜出,就由哪个党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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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地方议会选举常凌云(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41)摘要:4月是日本全国各地进行统一地方选举的时期,选举产生出新一任的地方议会以及行政长官。
地方议会议员比例对各个党派在政治上的影响巨大,是各大党派在政治上争夺有利地位的砝码。
本文拟从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着手,通过了解地方议会选举的流程、制度,从宏观上把握日本地方议会选举制度的特点和实质。
关键词:日本;统一地方选举;选举制度;地方议会选举;地方议会作者简介:常凌云,女,西南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日语语言文学。
引言依据日本的宪法,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参议院大选和统一地方选举这三大选举上。
统一地方选举是指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举行的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选举。
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议会议员的法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但实际上,由于行政长官、议员的死亡、辞职以及议会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体在统一地方选举之前,举行了补选或重新选举,因此,各地任期届满的时间参差不齐,大概在3—6月之间。
所以在每年的4月左右一起来进行统一地方选举,一方面可以节省经费,另一方面能增强民众对地方自治的关心。
和国政选举一样,年满20岁以上的且在选举区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拥有选举权。
地方行政长官与地方议会议员分开进行。
地方议会选举主要采取相对多数代表制,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选民投票以单记名方式进行,即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选一名候选人。
由于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的任期大都是同一周期,所以将这样的在同一时期内举办的选举称作统一地方选举。
在日本,统一地方选举对政局影响巨大,在地方议会所占议员的比例也成了各大党派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的砝码。
1 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二战后,日本在1947年(昭和22年4月)开始实施了第一次的统一地方选举。
当年的5月3日将实施新的日本国宪法,当时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部鉴于此,希望日本政府实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地方自治制度,这是日本实行地方统一选举的开端,也是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的开始。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举行了16次统一地方选举,2007年的统一地方选举为最近的一次。
同时在1947年,也就是日本国宪法公布的次年,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地方自治法》颁布实施,对地方选举做了具体的规定。
1950年(昭和25年),《公职选举法》颁布实施,对选举的具体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地方选举,《地方自治法》与《公职选举法》作为两部重要的法典对其方方面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规定,可以说是我们了解日本地方选举规章制度的钥匙。
2 地方议会的选举在日本,地方议会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3条之规定,作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事机关,议会由地方居民直接公选出的议员构成。
而町村一级机构根据相关条例,可以不设议会,而设置町村总会(拥有选举权公民的总会)取代町村议会。
(《地方自治法》第94条及第95条)地方议会议员等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原则上采用单记非移让式[注1]大选举区制(在法律所规定议员人数为一人以上的选区,选举人对某一位候选人投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开始依次当选)都道府县议会议员以市或郡为单位的多个选区选出。
市町村以及东京都特别区的议员选举有多选区选举或单一选区选举两种情形。
和国会不同,地方自治制度采用首长制,不论是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还是长官,都是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因此地方议会并不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最高机关。
此外,地方议会尽管有对相关条例的制定及修改、废止的权利,普通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也有对规则制定、修改、废止的权利,所以地方议会并不是地方的唯一立法机关。
2.1 被选举权与议员人数地方议会议员的参选条件有如下的规定;都议会议员---年满25岁以上,且在都所辖区市町村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日本公民;区市町村议会议员---年满25岁以上且在该区市町村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日本公民。
市町村议会议员,则要年満25歳以上并具备选举权的日本公民。
对于地方议会议员的人数在《地方自治法》的90条和91条有如下规定。
都道府县议会议员人数(90条):1、人口小于75万的都道府县议会40人2、人口在75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都道府县,超出70万的部分,按每5万人增加一位议员的比例在40人的基础上累加。
3、人口在100万以上的都道府县,超出93万的部分,每7万人增加一位议员的比例在45人的基础上累加。
(但最多只能增加到120人)市町村议会议员人数(91条):1、人口在2000以内的町村为12人。
2、人口在2000以上5000以下的町村为14人。
(中略)11、人口在90万以上的市,超过50万的部分,按照每增加40万人口增加8人的比例在56人的基础上累加。
(但最多只能增加到96人)不论是都道府县,还是市町村的议会,规定的议员人数都不得超过自治法所规定的议员人数上限。
也就是说地方公共团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议员的人数。
在平成11年前,议员人数由地方自治法法定,平成11年,国家对地方自治法作了部分修正,本着提高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我决定权的思想,采用了目前的人数制度,从提高地方自治的角度来看是一大进步。
2.2 地方议会议员的任期与权限一般的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的任期为4年(《地方自治法》93条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从选举日开始计算(《公职选举法》第258条)。
在地方自治上,日本采用了“首长制”作为地方自治制度。
一般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和议会作为代表居民的机关在地位上是对等的,各自有行使各自权限的权利,并且相互牵制,以此来推动地方自治的进行。
但事实上,由于地方公共团体长官拥有对其公共团体的统辖代表权(《地方自治法》147条),而掌握了预算的调整、提案、执行权等诸多权利,所以可以说在现实中有很大的权限。
也正因为此,和首长相比,地方议会的存在感并不强,其权限较为微弱。
另一方面,伴随政治、行政权利由中央向地方转移的这一趋势,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立法权需要加强,在制定条例等方面的立法功能也需要强化,而地方议会的存在对实现真正的地方自治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地位。
2.3 议会的解散与议员的解任居民可以通过直接请求[注2]的方式要求解散议会以及解任议员。
(《地方自治法》第13条、第76条-第80条)具体操作步骤为:选民代表只要获得占选民总数的3分之1以上的请求解散议会的选民签名,就可以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地方自治法》76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则立即公开申请的主要意思,并让选民投票,只要有超过半数的选民同意,议会就宣布解散。
但是,议会的解散不得在以下两个时期内进行。
(《地方自治法》79条)1)从举行议会议员一般选举那天开始的一年内2)从进行解散投票日开始的一年内除了居民申请这种方式外,议会也可自主解散。
只要议会中有4分之3以上的议员出席,且出席议会的议员中有5分之4以上的议员赞成的话,就可以自主解散议会。
(地方公共団体の議会の解散に関する特例法)另外,议会对地方公共团体长官的不信任案取得通过后,在10日内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也可以解散议会。
(《地方自治法》第178条)此外,居民也可以申请对地方公共团体长官和议员的解任。
只要有占选民总数(该选区的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总数)3分之1以上的选民签名,选民代表就可以向选举管理委员会请求免除长官或是议员的职务。
(《地方自治法80条、81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则会让该选区的选民投票,超过半数同意就会撤消该长官或是议员的职务。
但在以下两个时期内,无法解除长官或议员的职务。
1、就职以来的一年内(无投票当选的情况不受此限制)2、进行解聘投票日开始的一年内3 地方议会与地方长官的关系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地方公共团体长官与地方议会之间是对等的权力机关,它们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赖又相互牵制的关系。
地方长官手里掌握了很大的实权,既有否决权,又有提出议案、解散议会的权力,可以说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手中拥有比首相更为强大的权力。
但另一方面,地方议会的存在对地方长官又有着牵制作用,议会有提出免除长官职务并进行表决的权利,有对长官提案提出质疑进行表决的权利,有提出议案讨论的权力等地方议会的权力可能不如地方长官强大,但它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制约地方长官的行为。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地方自治。
注:1 单记非移让式(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SNTV):这是在大选举区制下所采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的规定,一个选区有多位候选人争夺议席,选举人只能给一位候选人投票,按照得票数的多少,由高到低决定当选的情况。
(例如4个议席的选区的话,得票数最高的4位候选人即可当选,取得议席)并且得票不能转让,即超过落选线的得票不能转让给其他的候选人。
2 直接请求:根据居民的要求,直接让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既保障了国民的参政权,同时也是直接民主制的体现。
参考文献:[1] 「地方自治法」.2000.(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2/S22HO067.html)[2] 「公职选举法」.2007.()[3] 「地方公务员法」.2009.(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5/S25HO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