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职能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科室分管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落实相关工作),纪检行风监察室负监督责任。
三、备案资料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向相关职能科室提供以下资料: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或宣传资料;5.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
严禁未预约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四、接待程序和方式1.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1)连同需提交的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相应的职能科室邮箱(附件2)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未能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不进行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
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资料时,须审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后确定是否接待,同时打印《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
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3.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1)时间: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下午16:00-18:00接待。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接待来院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四部门印发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及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安排,为全面加强“清廉医院”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确保全院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行政,根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药代表(商务人员)的范围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基本建设、各类行政后勤器材物资、广告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物资、广告制作、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销售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其他来院开展宣传、推广、销售活动的人员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到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登记备案医药代表(商务人员)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宣传、学术推广、商业推销等活动,应先在纪检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涉及的医药产品信息、设备物资品规、基建项目内容、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个人信息等。
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每年至少登记一次,ψ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商务人员)进入医院行政楼、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科、总务股、综治办、采购办、动力保障股、信息科等医院工作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未经事先登记备案的,医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接洽上述医药代表(商务人员),不得采购该医药代表(商务人员)所属企业(或经销商)的医药产品、设备物资、信息软件、不得承建医院基建项目。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 2013 〕 49 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 〕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5 〕217 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 — 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 ,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 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附登记表)

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技术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包括以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在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药剂科、设备科科长负管理责任, 科室成员对个人行为负直接责任,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来访接待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四条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 应先在我院药剂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包括在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建档信息要报行风办与纪检监察室备案,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因工作需要医院主动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L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实行预约接待。
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事前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1.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设备科负责器械、耗材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关于医药代表、设备及耗材供应商来访接待制度

关于医药代表、设备及耗材供应商来访接待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和供应商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代表、设备与耗材供应商之间的正常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3—2024年)的通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设备及耗材供应商主要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要求实行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药剂科、设备科相关科室负责人等要做好接待日的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一)已备案医药代表已在药剂科、设备科签约备案过的相关医药经营企业其代理人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接待时间为每周周二正常工作时间,药剂科、设备科负责本专业的相关接待工作,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并须填写接待登记表,党办负责定期督查。
(二)未备案医药代表1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须于接待日前十天以邮件形式药品发送至邮箱()、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发送至设备科邮箱O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
药剂科、设备科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待,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党办备案,药剂科、设备科于接待日前5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
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3.接待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1)时间:每周周二上午9:OO至11:30为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医药代表接待日时间,下午1:30至16:00为药品医药代表接待日时间(遇节假日顺延一周)。
(2)地点:四楼。
(3)接待部门及人员:药剂科、设备科负责本专业的相关接待工作,邀请部分院委会、药事委员会、涉及到的相关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党办安排人员参加,全程监督。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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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
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
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九、接待要求
1、医务股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医务股电子邮件(邮箱:***)预约登记。
医务股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
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郁南县中医院公众号微官网获取。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
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
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
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纠风监察部门和医务股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十、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
1、临床各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到药剂科领取新药申请表进行填写,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剂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将书面申请,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计财设备股。
3、药剂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召开新药引进药品遴选专家会议进行审议;计财设备股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讨论。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
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
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2、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股及医院纠风监察部门同意,并在医务股人员及医院纠风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5、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6、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郁南县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若此表无法复制下载,请以此表为模板自行制表)
郁南县中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来访代表签名:
接访人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