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原创版3篇】目录(篇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正文(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2.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保证了每个选民在选举中具有同等的权力,体现了选民的平等地位。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选举效率,又有利于保证选举结果的广泛代表性。
5.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秘密投票方式,保障了选民的自由意志,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选举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登记:在选举前,各级选举委员会要进行选民登记,将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
3.候选人提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推荐和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4.竞选活动: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竞选活动,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施政计划。
5.投票选举:在选举日,选民根据自己意愿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票箱清点、计票等工作。
6.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领导人开始履行职责。
目录(篇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客观完整地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二、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政府和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选举条件,保障他们进行公正的选举活动。
三、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民对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参与,增强了民主的实质性。
四、间接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在某些特定的选举中,如选举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层层代表制的特点,又保证了选举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五、多党合作原则:多党合作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治制度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实现党派间的民主竞争和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制度的多元性和相互补充性。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平等竞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多党合作。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宪法之选举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宪法之选举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的,作为万法之母法的宪法,里面有一个选举制度,对此制度的作用掌握好对宪法类的知识学习有着很大的帮助。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 1979 年通过的,至今又经过了五次修改,尤其是 2010 年的选举法第五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选举的民主原则与程序。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民主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即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决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入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它包含两方面内涵: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对城市与农村之间规定了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
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1 条款”,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依据选举法的新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政治平等权,进而完善了我国选举的平等原则。
新选举法所体现的选举平等,包含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
间接选举就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但是它的全面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目前,我国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直接选举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选举制度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一)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规定:(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
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
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
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
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即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选举制度要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参选资格和选举权利,不得以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2. 普遍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活动的普遍性,即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选举过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歧视或限制。
3. 直接原则:选举制度要尽可能保证公民对候选人的直接选择权,通过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愿。
4. 间接原则:对于某些级别较高的选举,由代表民意的机构或人员间接选举,以保证选举结果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5. 多党合作原则:选举制度鼓励各个政党或团体之间进行合作,组成广泛的代表性联盟,以实现政治多样性和广泛民主参与。
6. 法治原则:选举制度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选举过程要依法进行,选举结果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选举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
7. 透明原则:选举制度要保持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确保选民能够清楚了解候选人的政见、承诺和经历,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8.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依法对选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选举中的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三.选举大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答案】B。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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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本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而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所以我国能够而且必须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首先表现在: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我国选举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此外,为了实现普遍性的选举,选举法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和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他们只占我国人口的极少数,在1981年的县级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O.03%(1953年统计的数字是1.52%)。
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从此,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人,在成年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983年更加减少了。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有力证明。
这样做,不仅扩大了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加强了我国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而且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和违法失足者,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增添有用的力量。
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回顾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的一些环节和方面还不够健全,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从而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
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
但是,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公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推进选举的民主化进程已势在必行。
那么,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认为:“其一,根据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点,我们现在也完全可以在发达的城市扩大直接选举;其二,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的话,而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则完全是可以办到的。
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扩大直接选举到省市一级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不是实践问题,而且观念的问题。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实现理论和认识上的突破。
”。
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
即在选举中,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志;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规定一定的比例,适当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数;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坚持实行差额选举。
通过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既能保证选民或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又能使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有利于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公仆观念。
3.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即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让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便对最佳素质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
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即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方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
6.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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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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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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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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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