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_苏彦新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苏彦新中世纪西欧大陆,由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法构成三大法律支柱,最后是以罗马法为主,吸收与融合了教会法、日耳曼法及其它的法律,形成了西欧大陆的民法法系。
近现代的西欧大陆的法律是源于古希腊罗马并通过漫长的中世纪三大法律的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因此,对源于古希腊法、罗马法,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至中世纪演化成近现代西欧大陆民法法系并起桥梁作用的中世纪罗马法进行研究,对我们认识近现代的民法法系乃至对中国法都有镜鉴作用。
作者不惴学识浅薄,对中世纪罗马法及一些主要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一 沉寂与新生——罗马法的状况(一)罗马法的隐而不彰希腊人以“爱智慧”著称,从而西方的科学与哲学滥觞于希腊。
在法律进化史上,希腊人表现为对实然法的不屑观照,对形而上的浓厚兴趣,提出自然法思想,为西方人提供了发展法律所需的具有包容性的理论;罗马人以其务实的、淡于思辩的精神,运用古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撇开“市民法”狭隘情,创设了万民法,最终使二者合一,建筑了实然法与法律理论的恢弘大厦。
在法律进化史上,罗马人最卓有建树。
罗马法靠不断地发展变化,取舍存留保持着生命活力,对整个民法法系,甚至对普通法法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罗马法的理性特征、逻辑系统性以及对商品经济的适应,当罗马帝国灭亡后,它仍是人们适用的行为规范。
“罗马法曾在西方世界的一些重要地区完整地保存着。
甚至现在仍在某个地区生效,在其它地区也不过改其名用其实而已。
1900年以前,罗马法在德国大部分地区是生效法律,到了1900年以后,罗马法为《德国民法典》取代,但是这部民法典的内容是从以前生效的罗马法中不加修改照搬过来的。
同样,在法国古代王朝统治下,受罗马法调整的一些方面,现在仍然受相同的罗马法的规范和原则支配,尽管它们已经成为法典化的法国法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见罗马法的影响和作用。
当然,罗马私法的发达归根结底是由于罗马社会商品经济较为发达。
同时,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发展与发达也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罗马法复兴

注释法学派,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 注释法学派,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在罗马 法的典籍旁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注释的方式有两种: 法的典籍旁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注释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二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 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二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注释 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解释, 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解释,为国王和司法部门提 供咨询。 供咨询。 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伊纳留斯被誉为“法律之光” 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伊纳留斯被誉为“法律之光”,是波仑亚大 学的法学教授,他第一个系统地整理和比较《国法大全》原文, 学的法学教授,他第一个系统地整理和比较《国法大全》原文,并得 出其内在各种法律因素完全一致的结论。 出其内在各种法律因素完全一致的结论。其后这个派别的著名代表人 还有阿佐和阿库修斯。阿库修斯对以往各家注释进行艰苦的整理、 还有阿佐和阿库修斯。阿库修斯对以往各家注释进行艰苦的整理、鉴 别和综合,历时40 40年 完成巨著《通用注释》 别和综合,历时40年,完成巨著《通用注释》。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对《国 法大全》进行甄别和整理,为后人研究罗马法打下了基础。 法大全》进行甄别和整理,为后人研究罗马法打下了基础。但在研究 方法上,它以机械的规则取代了科学的推理, 方法上,它以机械的规则取代了科学的推理,以权威注释取代罗马法 常常背离其本意,结果导致该派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 典,常常背离其本意,结果导致该派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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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学派,形成于注释法学派之后,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 评论法学派,形成于注释法学派之后,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研 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 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和二 难推理等。其重要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 难推理等。其重要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耳曼 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使罗马法成为意大利法的一部分。 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使罗马法成为意大利法的一部分。 14世纪 法国成为评论法学派的中心,主要代表人物有雅克奎斯、 世纪, 14世纪,法国成为评论法学派的中心,主要代表人物有雅克奎斯、 博埃尔、古里兰、彼特鲁斯和费伯。 博埃尔、古里兰、彼特鲁斯和费伯。这些人都与历代法国国王保持密 切关系,他们通过评注罗马法典籍, 切关系,他们通过评注罗马法典籍,试图将罗马法的原则移植进法国 的习惯法制度。意大利的评注法学派代表人物是巴尔多鲁, 的习惯法制度。意大利的评注法学派代表人物是巴尔多鲁,他对罗马 法典籍的论证全面、深刻,并具有创造性和灵活性。 法典籍的论证全面、深刻,并具有创造性和灵活性。欧洲法学界把评 论法学家统称为“巴尔多鲁主义者” 论法学家统称为“巴尔多鲁主义者”。 评论法学派非常重视社会的现实需要,不仅把《国法大全》 评论法学派非常重视社会的现实需要,不仅把《国法大全》引入 立法和司法活动, 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还积极解决各种法律体系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冲 突问题。但是该学派在方法论、风格和技巧上都欠完善, 突问题。但是该学派在方法论、风格和技巧上都欠完善,仍未完全摆 脱注释法学派的窠臼。 脱注释法学派的窠臼。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
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
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
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
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
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
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捕和后五表的追捕,这部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基于习俗。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与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与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被广泛认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起源。
尤其是在中世纪欧洲,罗马法对当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如何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对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在罗马法与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的互动中,罗马法的传播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律制度逐渐传入西欧。
起初是通过罗马的律师传教士们将罗马法规传播到西欧,随后从北非的君士坦丁堡传入。
罗马法与当地法律制度融合并逐渐取代了部分当地的法律体系,成为中世纪欧洲的主导性法律体系。
首先,罗马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学家的肯定。
中世纪欧洲的法学家热衷于研究和整理罗马法文献,他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学体系,并且在法学教育中广泛宣传罗马法的重要性。
这种法学体系也成为了中世纪欧洲的法学范式,影响着整个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
其次,罗马法为中世纪欧洲提供了一种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相对混乱,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则差异较大。
罗马法作为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提供了一种解决法律争议和纠纷的标准。
人们可以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来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和统一。
另外,罗马法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体系中也受到了重要的修正和发展。
中世纪欧洲社会的特殊性,使得罗马法需要与当地社会风俗、习惯法进行结合,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因此,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经历了一系列的衍生和修改,逐渐形成了中世纪欧洲独特的法律制度。
最后,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重要性逐渐减弱。
随着欧洲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革,新的法律体系逐渐兴起,取而代之。
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但其地位已不如中世纪早期那样重要。
综上所述,罗马法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传播、法学家的研究和发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提供,都为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1.外国法制史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和法律制度史。
2.迄今已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是《》。
3.历史上形成的印度法系是以《》为基础。
4.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的是进行的改革。
5.中世纪,日耳曼杂居部落出现“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的状况,这是日耳曼法实行原则的结果。
6.《古兰经》是的最根本渊源。
7.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是。
8.英国于1969年宣布永远废除。
9.第一次明确提出犯罪概念的刑法学家是。
10.法国的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而是由审判。
11、前苏联法院与检察院单独设置,实行()制度。
12、罗马日耳曼法系完整的成义法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和()。
13、德国1871年帝国宪法对亚洲()宪法有很大的影响。
14、英国法的传统是将法律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等部门。
15、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闺家的()权。
16、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为了创建法制,存在两派不同的主张,一是法典编纂派,一是()。
17、目前,英国法律系统化改革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编纂,二是()。
18、英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称()。
19、英国在中世纪就已经确定了制定法的效力优于()的原则。
20、1799年拿破仑执政府创建了法国()法院。
21、西欧中世纪“国家商法时期”制词“的第一部商法典是1561年丹麦的()。
22、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基本内容除刑法和诉讼法外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市民身分、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所有权和()。
23、伊斯兰法除两大基本渊源外,还有“类比”和()。
24、中世纪欧洲的三大法律是罗马法、日耳曼法和()。
25、罗马物法由物权,继承和()三部分组成。
26、《国法大全》由《查士了尼法典》、《学说汇纂》、《新律》和()等四部法律汇编而成。
27、日耳曼法是()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代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

罗马法的价值分析一、导论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尔曼帝国的入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尘封。
”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1]这场运动,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伦那大学,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以致波伦那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
13世纪波伦那法学家亚左著有法律界必读书《法律大全》和《法典研究讲义》。
法学家伊那鲁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对其中内容逐句注释、解释,并以他为首形成了“注释法学派”。
[2]14世纪,在法国兴起了一个独立的法学派,即“罗马法学派”,16世纪时,法国的罗马不研究居全欧洲最前列。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后世所称的罗马法概指《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编制)而言,它对后世欧洲各国私法之发展有重大影响。
19世纪初拿破仑制订《法国民法典》,即主要依据于此。
希腊罗马,向来为人们相提并论。
其实,这两种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历史上希腊代表自由,罗马代表秩序,希腊留下了民主与哲学,罗马则留下了法律与政绩。
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它是罗马文化的精髓,我们甚至可以将罗马史看作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法律随着罗马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帝国的扩张而迅速发展。
议会、元老院、地方首长和帝王都在颁布法令。
为不断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设立规范。
但这也造成了法律的混乱。
因为政令法典的变化无穷常常让法官和老百姓无所适从。
人们需要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作为判决的惟一标准,以此保证司法的公正。
伟大的恺撒就曾订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实际工作直到哈德良(Hadrian,117-138)才开始。
哈德良是罗马皇帝中最有文化修养的一位,他熟悉梭伦法典和希腊的都市法,并在这些法律的影响下改革罗马法。
他召集一批法学家担任枢密顾问,要求他们把军事执政官们变化无穷的法令改为永久性的法令,以便让帝国的法官共同遵守。
经过几代帝王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公元3世纪时,罗马法终于在西方扎下根来。
值得一提的是哈德良的继任者安东尼(Antoninus,86-161)。
安东尼受到斯多喝派影响,主张凡是疑案的判决都应当有利于被告,嫌疑犯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得被视为罪犯--这已成为西方当今的法律最为基本的两项原则。
罗马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构成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婚丧嫁娶到宣战和平,无所不包。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一简单的了解。
首先是《自然人法》,这是关于生活在罗马境内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个人的权利的规定。
罗马法内的第一种人是罗马公民。
凡是由于出生、收养、释放或经政府承认而属于罗马种族的人都属于罗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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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至今日罗马法中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仍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世界法律。
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的复兴不仅在世界上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具有借鉴作用。
笔者以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的复兴为中心展开论述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罗马法;复兴;借鉴
一、罗马法复兴的概念
在中世纪的西欧大陆上,掀起了一场对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主要内容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运动。
在这场研究运动中,西欧大陆的各个国家继受了罗马法中的许多内容并将其吸收进本国
的法律中。
这场大规模的研究运动恢复了湮没数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并且也再现了罗马人的法治理念,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的基础。
二、罗马法复兴中的三个主要学派
罗马法的复兴的完整历史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即注释法学派阶段,评论法学派阶段和人文主义法学派阶段。
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研究工作主要是说明和解释《民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并阐述其精神。
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对原文献的真伪进行考证,做文意上的阐释和逻辑上的梳理。
最终的目标是恢复罗马法原本的内容和形式。
但是他们的工作拘泥于文本,与法
律实践脱轨,并不能用以解决现实的问题。
继注释法学派之后的评论法学派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理念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研究的新工作。
他们并不重视对罗马法理论展开学术性的探究,而是试图将罗马法的原理运用到实践中去。
在翻译和实际运用罗马法的法理的过程中,他们删去了罗马法中基于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产生而与当时的实际情形完全不合的部分。
评论法学派改变了注释法学派局限于文本的僵化的研究传统,抛弃对文献的注释转而进行系统的论述,其具体研究方法是先对法律文献进行翻译,然后将文献有系统的划分,之后在概括文献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实际的案例,针对法律中表达的重要观点提出相关的问题和反驳的论点之后予以阐述解答。
试图利用这种方法从罗马法的法律原理中提取出与当时所处的时代的需要相契合的法律。
到了16世纪,以意大利的阿尔加托为创始人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个学派与前文所述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主义法学派都不相同,这个学派的法学家们不屑于繁琐冗长的评注,提出通过忠实于最初文献的版本回到法律文献本身,他们并不满足于《查士丁尼法典》,渴望回到古罗马时代法学家的著作上去。
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重于对原始文本的校验和直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综合汇总,同时,他们将视野提升到历史的高度,关注法律的历史沿革并提出了“无视历史的法学是盲目的法学”的论调,强调依据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找出法律现状和历史背景的关联。
三、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意义与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第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直接推动了西欧国家法典化的进程,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发展。
大陆法系最重要的两个分支是是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德国法系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这两部法典分别是法,德两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罗马法中的规范。
我国在建国以后,一直没有自己的民法典。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程也正走向新的高度。
由于罗马法是调整平等市民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市民社会的法,以私法为主要内容,而且体系科学,法理精深,法德两国在19世纪通过对罗马法的继受从而诞生出了现代大陆法系的鼻祖性法典,因此,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从体系到内容都有对罗马法加以借鉴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很多内容都是对德国民法的继受,而德国民法又是从罗马法的复兴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追根溯源,探寻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虽然中世纪西欧罗马法的复兴活动都是围绕着罗马法展开的,但与其说这场复兴运动在人们的头脑中复兴了罗马法的观念,倒不如说是恢复了法的观念。
它让中世纪的人们清晰的意识到:法律是理性与正义的化身;法律并不只代表约束也意味着自己的权
利;只有靠法律的保护才能有一个有序的,安全的社会环境,个人的利益才能有所保障。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在人们心中回复到了它应有的位置。
目前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在我国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
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在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
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可谓命运多舛。
现如今,在许多普通民众的心中法制观念依旧薄弱,普遍性的表现出对法律或多或少的不信任,对法律有一种本能的抵触和畏惧情绪,“打官司”通常是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而不是维护自己利益的首选武器,所以,要加快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就必须首先在人们心中恢复法的权威和至上的地位,要使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理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消除内心中对法律的隔阂,将其视为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伞”,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国的法律建设提供一个良好而稳固的社会基础。
第三,正如上文所论述的,罗马法之所以能在中世纪的西欧重新复兴并得以广泛传播,三大法学派功不可没,法学家们的法学理论研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正是先有了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文献的细致解释,使人们对罗马法的概念和原理有了更加准确和深刻的了解,后来的评论法学派才能在此基础之上将其提炼删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三大法学派对罗马法的
发掘和创新,没有长期系统化的学术探索,中世纪的西欧可能仍旧停留在宗教法和地方习惯法的落后阶段。
我国的法律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家们的理论研究,这也是罗马法的发展给我们提供的一条经验和启示。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
[2]林榕年:《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
[3]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
[4]叶秋华:《外国法制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