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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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浙财农字[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5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等。

第二章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及方式第四条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数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核定到县(市、区),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一经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公布日期】2019.01.04
•【字号】浙财企〔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浙财企〔2018〕9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周期评价调整,现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从2018年起,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浙农经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8〕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明书》证明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擅自复制《证明书》。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第四条《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申领《证明书》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证明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

其中“XXXXXXXXXX”由十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的编码,第七、八、九位表示村经济合作社编码,均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排分配;第十位为识别码,1表示村经济合作社,2表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表示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浙财教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84号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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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3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调整优化省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供销社系统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并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二○○九年六月五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奖励、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购销网络体系建设。

第三条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农村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
(三)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以及测土配方、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
(四)供销社系统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等。

第五条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流通网络骨干企业。

(二)与供销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80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市县新办的特色农民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较大,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五)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同时具备:发展前景好、规模扩大较快、交易手段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骨干市场;带动地产农产品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5家以上营销网点,带动20家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农产品销售的产地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第六条扶持资金申报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要对项目实施、投资及绩效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

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和省本级单位将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报对象和项目上报省供销社,由省供销社审核、筛选确认后建立项目库。

项目库一年一定,原则上只有入选当年项目库的单位才有正式申报资格。

(二)下发申报通知。

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下发组织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

(三)单位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入选项目库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中须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审核上报。

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对项目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得入选。

审核通过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五)项目公示和确认。

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单位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抽查审核。

审核后对拟安排项目在省供销社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将扶持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

(六)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对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考核奖励按有关考核办法另行报批。

第九条扶持资金监督检查、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扶持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供销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扶持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联合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省供销社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地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扶持资金。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扶持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扶持资金追回上交省财政。

单位违法违规的,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扶持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1号)、《浙江省农资连锁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8号)、《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92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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