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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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4号)中共浦口区委、浦口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浦口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浦口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宁政办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及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

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

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

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浦政规〔2011〕3号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现将《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参照本《通知》相关标准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年年初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实际评估公布的租金平均价格水平),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公用电话拆移补助费:500元/部。

(4)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5)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6)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太阳能热水器(含电辅助加热)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8)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100元/台。

(9)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二、住宅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征地补偿附表

征地补偿附表

附表1: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附表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附表2-2~2-13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表2-11: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附表3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附表4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1. 引言浦口永宁是南京市下辖的一个区域,位于南京市的东南部,地理位置优越,并且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南京市政府制定了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以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这一最新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 规划背景浦口永宁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重要的地理和战略位置,是南京市的交通枢纽,也是江苏省重要的农业和工业基地。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面临严重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南京市政府决定制定一项最新的规划方案,以提高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规划内容该最新规划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高浦口永宁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和通信网络的建设和改善。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交通和生活条件。

3.2 环境保护为了保护浦口永宁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空气质量的保护,推动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区域的生态环境。

3.3 经济发展为了推动浦口永宁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吸引外商投资、扶持优势产业、促进科技创新和提升人力资源的素质。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升区域经济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3.4 社会事务为了改善浦口永宁地区的社会事务,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改进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高教育和医疗资源的供给,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和生活品质。

4. 目标和效益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规划方案的实施,预计能够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益:•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将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程度,促进交通网络的畅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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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6]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苏政复〔2016〕1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查批准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5〕2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泰山街道、
江浦街道、盘城街道、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
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
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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