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支出税务处理论文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资金 出借 方 : 需按 独立交易原 则确认利息 收入 , 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并按“ 金融企业 ” 营业税税 率 5 % 缴 纳营业 税 。由于双方没有产 生利息 , 资金出借方账务一般不确认利 息收入 , 也未缴纳相关税 费 , 从 而存 在税 务风险。 ( 三) 税务成本 可能会 因税务风 险造成补税 、 罚款 、 滞 纳金 , 增加 税务成本 。由于 双方没有 确认利息 , 接受资金方 , 如果 土地增值税是按 查账方式 缴的 , 由于没有 利息支 出 , 在清算 过程 中, 会 提高的土地增值 税增值 率 , 从而 多缴土地增值税 。 ( 四) 解 决方案
B 公 司提供土地 、 项 目, B 公 司办理好 前期手续 后 , 交 A公 司代建 , 项目 建成后交 B 公 司销 售。整个过程相当于管理外包 。但在代建 过程中 。 A 公 司可以为项 目代垫资金 。资金的使 用可 以不确 认利息 , 双 方可适 当 约定 代建管理 费 , 两个公 司整体而言 , 在所得税方 面没有影 响 , 在营业 税方 面 A公司需按 管理 费缴 纳 5 %的营业税 。从而避 免直接 拆借资金 的税务风 险。
1 、 股权投资 A公司有 资金 , B 公 司有 土地开发项 目。双方 可以合作开 发 , 即增 加股权 投资 , 以解决 B 公 司资金 困难。 同时也 避免 了双方 因资金 拆借 带来 的税务 问题 。 2 、 代建开发 B 公司有 土地 开发项 目, A 有资金 。双方 可签定 委托代建协议 , 即:
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 不得按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 否则 , 将 视 为具有从事 贷款业务 的性 质 , 应对其 向下属单位收取 的利息全额征 收 营业 税。
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2019年第10期(总第226期)财税探讨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吴晓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税收法律规定,通过举例分别从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借款利息费用化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处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涉税处理一、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现举例说明如下:例题1,A企业为扩建厂房向B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厂房扩建工程于12个月后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而在税法处理上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50-103.5=46.5(万元),需在影响损益的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两者之差46.5万元。
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题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造商品房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开发项目于12个月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然后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上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作者:徐巧霞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期徐巧霞(永康市丽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永康 321300)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
但随着中国逐步进入后工业化时期,企业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遇到了持续发展的瓶颈,一些问题也就随之产生,特别是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的处理不当,会造成企业发展的桎酷。
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论述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涉税;问题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01-0170-0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一大批民营企业的崛起,特别是我们江浙一带,原始资本的积累,使得企业得到了极快的发展,在企业得到暴发式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隐患。
中国在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泡沫经济的发生,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逐利性,使得很多企业由过去的实体经济,转而向虚拟经济产业发展,造成产业空心化现象,比如实体企业向房产行业、民间借贷发展,在造成国民经济混乱渐趋严重的同时借款资金的跨行业流转,也造成了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风险及漏洞。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虽然表面上没有严格的统一的相关规定来强制执行,然而事实上关于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却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中,纳税人往往对其缺乏系统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常出现问题,这样就会在实务中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后续发展中因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问题而阻碍企业前行。
下面将先从一些政策规定着手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方式展开相关的论述。
一、国家文件中对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收处理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企业纳税筹划论⽂企业纳税筹划论⽂(精选7篇) 在⽇常学习、⼯作⽣活中,许多⼈都写过论⽂吧,论⽂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章。
写起论⽂来就毫⽆头绪?以下是⼩编精⼼整理的企业纳税筹划论⽂,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企业纳税筹划论⽂篇1 摘要: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外诸多企业之间的互动沟通⽇益增多,各国之间也加深了交流和往来。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不仅重视对国外资本的吸纳,也关注项⽬开发以及经贸合作,逐渐给国内公司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对于公司⾃⾝⽽⾔,只有不断地对组织结构进⾏优化,使本公司的科技以及经济⼤幅度提升,才能使公司具备⼀定的竞争优势,因此,在当前,如何开展税收筹划⼯作,保证其稳健、可持续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如何使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管理能⼒⼤幅度提升,是当前国内公司极其重视的。
在本⽂当中,作者基于⾃⾝在公司税收筹划⽅⾯的经验,由此对我国当前情况进⾏分析,对于在开展此项⼯作中所需要思考以及注意的问题,提出了⼀系列的问题,并且给予⼀定的建议和改⾰措施。
关键词: 涉税风险;税收筹划;公司财务管理;策略⽅法 1、引⾔ 站在公司的维度,税收筹划⼯作是其在发展的历程中⾄关重要的部分,是公司经营管理⽅案的补充,税收筹划可以使其经济风险防范能⼒⼤⼤提升,从⽽能够很⼤程度上降低税收风险与经济隐患,最⼤限度地提升公司的竞争⼒。
根据当前公司税收筹划的现实情况,⼤多数的公司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缺乏深⼊的了解。
在进⾏税收筹划⼯作时,采取了消极的态度,致使⼯作效率⼤⼤地降低,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成效。
此外,公司的管理者和⾼层的税收筹划能⼒不⾜,专业的素养较差,极⼤的阻碍公司的良性发展。
2、我国当前的公司税收筹划⼯作情况与问题分析 在公司内,税收筹划⼈员在专业技能和素养⽅⾯存有不⾜。
公司在开展税收筹划⼯作时,所呈现的效果和⽔准同筹划⼈员的能⼒、经验和素养紧密联系。
具备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能,筹划⼈员才能够详细的开展和实施各项⼯作,由此决定了此项⼯作的⼯作效率。
课题研究论文: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研究

101842 金融研究论文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研究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金融业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可见,确保金融企业健康、有序、长远地发展,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我国金融企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形势,要想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金融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为自身服务。
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下,利用合理有效的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减轻企业税负,规避涉税风险,促使自身利润最大化。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一)金融企业的特点1.高风险。
高风险是指市场交易参与者预期未来损失或者不确定的可能性,由于金融效应较大,且较难预测、规避和控制,使得金融企业往往要处于风险较高的境地。
并且金融企业的大多数业务都会脱离经济实体,滋生经济的虚拟化,导致其涉税风险相比其他类型企业要更大一些。
2.高收益。
高收益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
理论上来说,杠杆效应使得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被同时同比例放大,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与高风险是完全对等的。
金融企业高收益的特点,也会使得其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税负相对较重。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金融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纳税、递延纳税的目的。
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金融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能够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同时,企业通过合理地安排经营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趋利避害,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第八十七规定了对债资 比例的计算方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 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 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 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例
题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 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 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末甲企 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 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部分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债资比例超标准---不能提供 独立交易证明需纳税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不能证明其 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 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企业债资比例)
2、新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3、新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 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解析

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解析在企业经营中,往往需要借取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
而在计算企业贷款利息时,税务问题是经常遇到的难题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贷款利息的税务分类在企业经营中,贷款利息可以被分为可以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和需要纳税的利息两类。
具体分类如下:1. 可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贷款利息可以被视为企业的税前成本,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这些情况包括:(1) 用于企业经营所得增值税的抵扣: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的金额作为企业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的扣除依据。
(2) 资金周转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周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经营成本计入税前成本。
2. 需纳税的利息:在一些情况下,贷款利息不能被视为企业的税前成本,需要纳税。
这些情况包括:(1) 资金投资贷款:用于企业进行投资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列支为税前成本。
(2) 用于非企业经营所得的贷款利息:如企业贷款用于支付个人消费等非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息。
二、企业贷款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利息,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税务计算方法。
下面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 可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对于可以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企业可以按如下步骤计算税务:Step 1: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
Step 2:计算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Step 3:根据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比率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 减免增值税金额。
Step 4:净贷款利息支出: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 减免增值税金额 = 净贷款利息支出。
2. 需纳税的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对于需要纳税的利息,企业可以按如下步骤计算税务:Step 1: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
Step 2:计算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展开讨论。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规定,然后分析了其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税务筹划策略和合规方案以及优化措施。
在我们强调了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的趋势,并总结了关键要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深入了解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方法,以及今后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重点。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税收优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关联企业、利息、税务筹划、税务规定、税务风险、筹划策略、合规方案、优化措施、企业发展、趋势、关键要点。
1. 引言1.1 概述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发生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时,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以减少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过程。
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往往涉及借贷关系,其中利息支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关联企业利息的支付往往会涉及跨国税务风险和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筹划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税务规定、风险分析、筹划策略、合规方案和优化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合理规划利息支付的税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税收损失。
通过对关联企业利息支付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
在未来,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国际贸易关系的变化,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力,以应对变化的税收环境。
2. 正文2.1 关联企业间利息支付的税务规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应当符合公允价格原则,即利息支付应当基于市场利率进行定价,不能低于或高于市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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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1)10-000-02
摘要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企业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一、利息资本化费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该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如果上述所列举的借款费用是不需要资本化的,就允许在发生当期扣除。
(二)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实施条例》第三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细微的调整,即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已经含括了投资性房地产。
本条规定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是限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此类费用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购建期间,在这些资产购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而发生的所谓借款费用,是不允许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是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税务处理。
二、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八条则是对借款费用中的主体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隐含着以下含义:
(一)企业向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
1.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视情况进行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
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需注意的三种情况:
(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
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3)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可不受比例限制。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支付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利息支出,其扣除不是必须受5:1或2:1的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
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
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
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实务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1)区间的划分:首先要按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公司法有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对出资的规定来认定股东应缴出资的时间,公司章程明确了出资期限的按章程划分区间,公司章程未明确出资期限的按公司法分期出资的规定来划分,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
(2)各区间内,有多笔贷款及贷款利率有变化的,一定要按给定的公式计算,而不能用未出资额直接乘以利率来计算。
(3)国税函〔2009〕312号文未明确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资本是否也适用该文件。
但根据法理推论,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应包括出资后又抽逃资本,因此投资者出资后又抽逃资本的应按该文执行。
(二)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扣除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据实扣除
企业筹借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除了向金融企业借款外,还有一种重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向社会大众借款。
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法律法规对可以发行债券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发行债券的规模、利率等都有着明确规范和要求,也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处于一个透明、可控的状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方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关联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4.企业向非关联方的自然人集资借款利息的扣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非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