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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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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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视野下的医患关系

合同法视野下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合同法为视角对医患关系加以分析,以期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1. 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界定所谓医患关系,是指医疗过程中,由医事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所构成的一种双向的人际关系。

此种双向关系是在尊重彼此之权利为前提下,一种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相互调节、协调的另一面的关系[1]。

这是从社会学角度对医患关系的经典阐述。

而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2];第二种认为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3];第三种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4];第四种认为是类似于行政合同关系,受行政法调整[5];第五种认为属于医事法范围,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6]。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2. 医患关系的实质2.1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首先是指医患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7]。

医患关系在经济上是一种地道的商品(服务)货币交换关系,那么,论其法律性质,就必然是接受民法调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就其性质做更具体的分析,医患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理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受民法调整和规制。

具体的表现在:第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我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型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保健院、疗养院和门诊部等;一类是非法人型医疗机构,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8]。

医疗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福利部门,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诚然,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机构,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比较大,使得医患关系从表面上看患者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并不能以此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民法法条

民法法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司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生前死后无权能《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关类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9条: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也就终止。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继承法》第20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有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有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有哪些内容保险合同不是有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名合同的种类如下: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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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有名合同主要是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一、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相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

二、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1、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2、《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不过《合同法》第124条将无名合同限定为“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表明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即使确定了名称和规则,也不是有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四条非常长,要全部理解透彻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下面,为大家带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释义,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效劳,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承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时机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效劳。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承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时机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展介绍或提供时机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时机,是指居间人承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时机。

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时机,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

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开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

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预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展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来电咨询:
一个星期前,我通过熟人介绍,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看中了一辆二手电动单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我当场交了1000元现金后,对方王某答应进行一些简单维修后再交车.一星期后,当我再次来到该车行时,没想到对方却告诉我那辆电动单车被盗.我要求对方退还1000元现金,对方却以电动单车已经卖出、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由拒绝退还,请问谁有道理
余先生律师解答:
余先生和该摩托车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我国,所有权的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标志;一种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标的物交付为标志.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余先生从车行王某手中购买电动单车,虽然已经付款,但电单车未实际交付到余先生手中,双方对于所有权的转移也无其他约定,所以电动单车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仍然属于车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车行将电单车交付到余先生手中之前,因被盗而产生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所以车行应当退还余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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