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2014修正案
【看新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5-19修正案

【看新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05-19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发《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定义修订(一) 修正案对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重新界定为: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MHB) 和既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同时具有 MHB 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二)三类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1. 危险货物(见9.2.2),不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2. MHB(见9.2.3);3. 危险货物还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
9.2.2 危险货物分类《安全公约》第VII/7条定义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就本规则而言,危险货物须按《国际危规》第2部分对类别进行划分。
9.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两个栏目新增修正案将附录l 中'特性'表格由六栏修改为'物理性质'(包括'尺寸' '静止角' '散货密度' '积载因数' )和'危险分类' (包括'类别' '副危险性''MHB' '组别' )两部分,并对附录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的'特性'表格进行了替换,为大部分MHB物质确定了所具有的化学危险性。
旧版新版两种货物修订(一)铝土矿1. 修正案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矿粉'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2将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为受控物质决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3关于氟氯烃(HCFCs)决定第二条国家于2004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1989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结水平的15来满足共国内基本需求决定第五条国家于2016年将其HCFC生产冻结在其2015年生产和消费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产不超过其陈纪水平的15%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而且决定自2004年起禁止缔约方同非缔约方的HCFC贸易4决定第二条国家在2010年不再生产氟氯化碳(CFC)哈龙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产甲基溴等受控物质来满足第12条国家的国内基本需求5决定如果有二十个以上国家批准该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01年1月起开始生效并决定如果缔约方批准北京修正案必须批准伦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尔修正案大会一致通过北京宣言本次通过的北京宣言主要内容如下1我们高兴地注意到自赫尔辛基宣言发表十年以来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进展按照第二条行事的缔约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方已承诺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氟氯化碳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2我们还高兴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质的削减和淘汰也正在按照业已商定的受控时间表开展而在有些方面进展更加迅速我们对在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业已商定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3在此我们高度赞赏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专家及有关团体为这种进展所做的贡献4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科学家告诉我们臭氧空洞已达到了创记录的水平而臭氧层的恢复需要很长的时间5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各缔约方面临着新的挑战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了臭氧层消耗物质实质性削减阶段因此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段内容下我们必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的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延续和开展包括继续努力保证向低消耗国家提供资助以使得各国充分利用最新技术带来的益处6因此我们呼吁各缔约方表现出更强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并敦促还没有缔结批准和加入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国家缔结批准和加入这些文书7我们也呼吁有关缔约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问题以捍卫我们已经取得的成果8我们呼吁非第五条缔约方按照议定书的规定继续保持足够的资金并推动与环境有益的技术的迅速转让帮助第五条缔约方履行其义务同时也呼吁第五条缔约方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以保证非第五条缔约方提供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9我们还呼吁国际社会给臭氧层保护和全球大气保护问题以更大的关注以促进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联合国。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全球范围内海员培训和认证的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海员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中英文对照说明,旨在提供对该公约的全面了解。
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内容1. 定义和范围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涉及的范围涵盖了海员的职责、资格、培训以及持证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海员包括船员、船员领导和船舶技术人员。
The Definitions and Scope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covers the responsibilities, qualifications,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Seafarers include ratings, officers, and marine engineering personnel.2. 培训标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了海员培训的最低标准,包括基本培训、高级培训和持证要求。
这些标准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船舶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Tr本人ning StandardsThe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s) sets out the minimum tr本人ning standard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basic tr 本人ning, advanced tr本人n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These standards ensure that seafarers have the necessary skills and knowledge to deal with various situations that may arise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3. 持证要求根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海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在船舶上工作。
STCW公约

• 船舶检验人员关照需要纳入体系的修订内 容
2010-12-13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8
STCW公约和STCW规则修改进程简要
• 2006年1月STW37次会议启动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回顾工作。 • 2007年1月STW38次会议确定了全面回顾的原则及各章节。 • 2008年2月STW39次会议: – 提案集中,审议了一部分提案,完成了第四、七章的修正草案。 • 2008年9月STW分委会工作组特别会间会(ISWG)对第一、二、三、 五、六和八章进行审议。 • 2009年2月STW40 次会议完成了第五、八章的修正草案。 • 申请于2009年【9】 月召开的特别会间会将审议了“第一章及关联 内容”。 • 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次会议:终稿(散发给缔约国审议)。 • 2010年中拟于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将通过修正案(终稿)。 • 计划2012年经2010年修正的STCW公约和规则生效。
2010-12-13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2
IMO委员会与分委会
2010-12-13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3
STCW公约和附则的修订
• 两种渠道
– 海上安全委员会(2/3)通过 – 外交大会通过
• 78/95:外交大会通过 • 78/10: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
• 时间流程
– STW准备【修订案(草案)初稿】;MSC初审通过【修订案(草案)】; 6个月分送缔约国审议;下次MSC正式通过【修订案】;
2010-12-13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10
STCW 78/95 公约结构
正文条款(1-17条)
附则 第I章 总则
载货型教学实习船规范适用问题

载货型教学实习船规范适用问题杨博;曹山林;徐芝良【摘要】以30 000 DWT载货教学实习船为例,介绍无限航区干货运输兼教学实习功能的船舶设计若干适用规范,包括稳性与分舱、防火、救生、偶尔装运散装干货、海员起居舱室等,对部分适用规范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同时兼顾船舶安全和规范适用的合理性.在稳性与分舱、防火分隔方面,规范对特种用途船的要求较高,在救生设备配置、海员起居舱室设计方面,对货船的要求较高.%For the safety and rules application for cargo type training ship, taking the research and design of 30 000 DWT cargo training ship for instance, some rules application problems of ship design for ocean-going general dry cargo ship that double as training ship were introduced, including stability and subdivision, fire protection, life-saving appliance, carrying dry cargoes in bulk occasionally, crew accommodation, etc.Some problems were researched and discussed to get ship safety and rules application reasonableness.In terms of stability, subdivision and fire protection, rulesof special purpose ship are stricter, in terms of life-saving appliance and crew accommodation, rules of dry cargo ship are stricter.【期刊名称】《船海工程》【年(卷),期】2017(046)001【总页数】5页(P27-31)【关键词】实习船;规范;特种用途船;破舱稳性;劳工公约【作者】杨博;曹山林;徐芝良【作者单位】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上海 201203;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上海201203;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上海 2012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2.1载货型教学实习船同时具备训练船和普通干货船的特征,应当同时满足规范对训练船和普通干货船的要求,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应满足二者中的较高要求。
PSC检查

PSC 检查程序1
1.登轮前资料检索:查找船舶PSC历史,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是: (1)船舶第1次或在12个月之后再次抵达港口的船舶; (2)曾经滞留过的船舶; (3)老旧船舶;及巴黎备忘录或东京备忘录确定优先检查的船舶 (4)由引水员或港口当局等有人投诉,存在有害航行安全、存在严重缺 陷的船舶; (5)未按期消除PSC发现的缺陷的船舶。 2.登轮检查: PSCO会根据船体外观和证书的检查,评估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范围。包括: 消防救生设备、船舶结构和甲板水密设备、机舱和机舱设备、锚缆及装卸 货设备、航海与电台设备及航海资料、船员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结束语
绝对意义上的零缺陷船是不存在的, 只要船舶不会对生命、财产、海洋环 境造成威胁一般不会被滞留;而检察 官一般也不轻易的开出30,除非有 明显的证据表明上述的威胁确实存在。 目前船舶被滞留的原因80%是由于设 备的维护保养不当,20%是管理管理 不善。
只要船舶进港前对关键性的设备进行检测,平时 多注意该注意的事项,做好保养工作,多了解国 际法规的具体规定,通过PSC检查应该没有问题。
• 机舱舱壁防火分隔完整性不满足要求(防火绝缘等级太低、防火分隔不完整、有电缆穿过舱壁、门槛 下部锈蚀严重等); • 主辅机高压油管护套装置不满足要求(护套没有或破损,泄油报警装置失效,泄油管使用橡胶管等); • 消防栓手轮丢失,消防皮龙箱破损无法存放皮龙等,消防皮龙箱上锁,消防泵出水压力过低等。
特别提醒1
特别提醒2
6.船上各责任人员要明确知道主机、舵机及其他重要机器的操作、熟 悉MARPOL公约规定的有关设备的操作和要求。 7.按规定对应随船的各种证书、文件和手册认真检查、注意其有效期, 船员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及时通知岸基安排与证书有关的检验。 8.各种日志记录应该按体系要求规范记录。 9.船长和船员对PSCO登轮检查应给予良好的合作,并注意基本的礼节、 仪表和卫生环境,以给PSCO在一般性检查中留下良好印象。 10.船舶在检查中被质疑(35)或滞留(30)时,应及时与公司及船级 社联络,请验船师给予协助和指导。对被发现的缺陷,应按处理意见 认真纠正。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工作或休息时间限制
返回目录
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任何24小时时段是指从一天的任何时段开始算起,不是通常意义上一天一夜的算法。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小时。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目的: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 会保护的责任。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海事大会上通过,现已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包括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论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批准问题及影响
论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批准问题及影响作者:王智慧刘洋谢莹莹王怡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为了保护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各国纷纷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其中《东京公约》为打击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意识到《东京公约》的滞后性,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应运而生。
但是议定书出台至今已两年,加入和批准效果却不容乐观。
近年来机上犯罪及其他非法扰乱行为愈加频发,批准《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保障航空安全,实现东京公约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蒙特利尔议定书》管辖权批准问题现代化基金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批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IECAUC2015117。
作者简介:王智慧,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航空法专业本科生;刘洋、谢莹莹、王怡灵,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8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43-03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通过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简称《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不偱规和非法干扰行为做出规定的公约。
我国加入《东京公约》于1978年,公约对我国生效于1979年。
《东京公约》对维护航空安全,完善航空立法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近年来发生机上犯罪和非法扰乱行为事件频繁不断升高,严重程度不断升级,《东京公约》逐渐显露出严重的滞后性。
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计,2008年至2013年五年的时间内,平均每1200次飞行中发生1起非法干扰行为。
为了打击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及其他非法干扰行为,保护航空安全及机上人员、财产安全,实现《东京公约》现代化,修订《东京公约》已成为重点工作之一。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2009年9月在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4届会议上提议成立一个工作组来处理这一问题,并得到委员会支持。
模联修正案——精选推荐
修正案1.1.1
起草国:印度、意大利
1、将原文第九条改为“呼吁各有能力的国家处理好本国民族问题,及时调整本国民族与周边国家民族及外来移民的矛盾,避免产生争端;”
2、将原文第十条第二款改为“在获得联合国认可的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各有能力国家
或者有相应权利的国际组织)介入”;
第三款改为
3、将原文中第十一条改为“支持在行使范围内行使的民族自决权,反对对人民自决权的
无理压制”;
将原文第十二条修改为:坚持和平解决问题的原则解决不稳定地区的矛盾冲突,形势所迫时建议联合国采用军事行动;
添加如下内容:
(1)“形势所迫”是指产生严重矛盾冲突影响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定;
(2)军事行动是指以联合国维和部队为主的军队派兵援助;
4、将原文第十四条进行如下细化:
(1)加强民族之间文化、经济的交流,例如举行交流性质的文化节;
(2)尊重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宗教习俗,例如不阻止在宗教节日时的合理庆祝活动。
5、将第十七条改为“反对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企图的分裂活动,此类活动均违背联合国宪章”。
IMDG 36-12中文版 第一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修正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2.5条对应的守则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A.对标准A2.5的修正在现有标题“标准A2.5 遣返”中,将“A2.5”替换为“A2.5.1”。
在现有标准A2.5第9款之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标准A2.5.2 财务担保1.在实施规则2.5第2款时,本标准作出了确保迅速和有效提供财务担保系统的要求,以便在海员被遗弃的情况下对其予以帮助。
2.就本标准而言,海员须视为已被遗弃,如果船东违反本公约的要求或海员就业协议的条款:(a)末支付海员的遣返费用;或(b)未向海员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援助;或(c)以其他方式单方断绝其与海员的关系,包括未支付契约工资达至少两个月的时间。
3.各成员国须确保悬桂其旗帜的船舶配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财务担保系统。
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国家基全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4.财务担保系统须依据本标准向在悬挂成员国旗帜的船舶上被遗弃的任何海员提供直接获取的渠道、充分的覆盖范围以及快速的财务帮助。
5.就本标准第2(b)款而言,对海员必要的照料和援助须包括:充足的食品、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以及必要的医护。
6.各成员国须要求悬桂其旗帜的且规则513第l或2款对其适用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
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
7.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载有附录A2-I要求的信息,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
8.海员或其指定的代表一经提出了请求且依据上述第2款有必要的正当资格来支持该请求,则须立即准予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
9.考虑到规则2.2和规则2.5,财务担保系统提供的帮助须足以涵盖以下各项:(a)依据其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国内法律,船东应付海员的欠付工资和其他杈益,限于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工资和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权益;(b)海员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第10款中所述的遣返费用;和(c)海员的基本需求,包括如下项目:充足的食物,必要时的衣物,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必要的医护,以及构成遗弃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真到海员到家。
10.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提供从海员离船时至海员到家的食宿,必要的医护,个人物品的通行和运输以及因遗弃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
11.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⒛天通知了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届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12.如果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提供方根据本标准己向任何海员支付任何款项,则该提供方须在其支付的全额内并依据适用的法律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该海员本应享有的权利。
13.本标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保险人或财务担保提供方针对第三方的任何追索权。
14.本标准的规定无意具有排他性或损害还可用于赔偿被遗弃海员的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
国内法律和条例可以规定,本标准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可冲抵从其他来源收到的、源自可能是本标准项下赔偿对象的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全额。
B.对导则B2.5的修正在现有导则B2.5的末尾处,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导则B2.5.3财务担保1.在实施标准烛52第8款时,如果该海员或该海员指定代表的请求在某些方面的有效性需要时间来核实,这不应阻止该海员立即获得所请求帮助中被认可为正当的部分。
C.添加一个新附录在附录A5-I之前,添加以下附录:附录A-I规则2.5第2款下的财务担保证明标准A2.5.2第7款所述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包含以下信息:(a)船名(b)船籍港;(c)船舶呼号(d)船舶IMO编号:(e)财务担保提供方名称和地址(f)负责处理海员救济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联系详情;(g)船东名称(h)财务担保有效期;和(i)财务担保提供方出具的财务担保符合标准A2.5.2要求的证明D对附录A5-I,A5-II和A5-III的修正在附录焰A5-I末尾处,添加以下项目:对遣返的财务担保在附录A5-Ⅱ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项目: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在附录A5-II中,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标题下的第14项后添加以下项目:15.对遣返的财务担保(规则2.5)在附录A5-III的末尾处,添加以下领域:对遣返的财务担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规则4.2条对应的守则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生效)A.对标准A4.2的修正在现有标题“标准A4.2 船东责任”中,将“A4.2”替换为“A4.2.1”。
在现有标准A4.2第7款之后,添加以下文本:8.国内法律和条例须规定,为了标准A4.2.2所界定的契约性索赔,保证本标准第1(b)款所规定赔偿的财务担保系统符合以下最低要求:(a)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的且不损害本款第(c)项的契约性赔偿须毫不延迟地全额支付;(b)不得施压以接受低于契约全额的款项;(c)如果海员长期残疾的特`点使得难以估算海员可能有权获得的全额赔偿,须向海员支付一笔或多笔阶段性款项以避免不应有的因难;(d)依据规则42第2款,海员接收的款项须不损害其他合法权利,但该款项可由船东来冲抵海员针对船东提出且源于同一事件的任何其他索赔而发生的任何赔偿金;(e)对契约性赔偿的索赔可由相关海员或其最近亲属或海员的代表或指定受益人直接提出。
9.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海员提前得到通知,如果船东的财务担保将被取消或终止。
10.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财务担保提供方通知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如果船东的财务担保被取消或终止。
11.各成员国须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发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一份副本须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
如果不止一个财务担保提供方提供了担保,则每个提供方提供的证明须携带在船上。
12.除非财务担保提供方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了船旗国的主管当局,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属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13.财务担保须支付由其担保的且发生于该证明有效期内的所有契约性索赔。
14.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载有附录A4-I要求的信息,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
在现有标准A4.2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标准A4.2.2 契约性索赔的处理l.就标准A4.2.1和本标准而言,“契约性索赔”一词是指相关于海员因国内法律、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规定的职业伤害、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任何索赔。
2.标准A4.2.1第1(b)款规定的财务担保系统的形式可以是社会保障体系或保险或基全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形式须由成员国在与有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决定。
3.国内法律和条例须确保存在有效的安排,通过快捷和公平的程序来接收、处理和公正地解决与标准A4.2.1第8款所述赔偿有关的契约性索赔。
B.关于导则B4.2的修正在现有标题“导则B4.2 船东责任”中,将“B4.2”替换为“B4.2.1”。
在现有导则B4.2第1款中,将“标准A4.2.”替换为“标准A4.2.1”。
在本导则B4.2第3款之后,添加以下标题和文本:导则B4.2.2 契约性索赔的处理1.国内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支付契约性索赔的各方可使用附录B4-1列出的“收据和解除书范本”。
C.添加新附录在附录妮A2-1之后,添加以下附录:附录A4-1规则4.2下的财务担保证明标准A4.2.1第14款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包含以下信息:(a)船名(b)船籍港;(c)船舶呼号(d)船舶IMO编号:(e)财务担保提供方名称和地址(f)负责处理海员救济请求的人员或实体的联系详情;(g)船东名称(h)财务担保有效期;和(i)财务担保提供方出具的财务担保符合标准A4.2.1要求的证明在附录A4-I之后,添加以下附录:附录B4-1导则B4.2.2所述的收据和解除书范本船舶(船名、船籍港和IMO编号):事件(日期和地,点):海员/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船东:我,[海员][海员的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脚注:*视情况删除)在此确认收到用以履行船东义务的款项[币种和全额],以支付[我的][海员的]*(脚注:*视情况删除)就业条款和条件项下人身伤害和/或死亡的契约性赔偿,并且我在此解除船东在该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义务。
支付款项并非承认对任何索赔负有责任,对款项的接受不损害[我][ 海员的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脚注:*视情况删除)就疏忽、侵权、违反法定职责行使任何法定索赔的权利或者就任何其他可用的且源于上述事件的法律救助行使权利。
日期:海员/法定继承人和/或受抚养人:签名:确认:船东/船东代表:签名:财务担保提供方:签名:D.对附录A5-I,A5-II和A-III 的修正在附录A5-I末尾处,添加以下项目: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在附录A5-II中,作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标题下的最后一项,添加以下项目:16.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规则4.2)在附录A5-II中,作为“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标题下的最后一项,添加以下项目:16. 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规则4.2)在附录A5-III的末尾处,添加以下领域: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