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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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五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的操作行为,防范动火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氧焊、热熔接等方式进行的火焰工作,包括烧烤、焊接、切割、拆除、修理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动火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时间、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承办单位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培训证书,保证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作业材料、作业人员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时限、设备选择、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其了解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应急措施等,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应由作业负责人亲自监督,保证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进行实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整理和清理,保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恢复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使动火操作做到规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动火等级划分,按动火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我公司天然气次高压管网、城区中压管网、站场生产区、阀室的工艺管网和压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蚀有毒有害物品而无法隔离的库房等处的动火操作。

2、二级动火:站场区内非天然气系统、中低压调压站(柜、箱)内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低压燃气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审批权限及手续1、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公司生产副总、总经理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2、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调度指挥中心审批,然后再报生产副总批准,并由动火作业提出部门存档。

第四条动火申批表的内容1、动火内容及目的`。

2、施工动火日期、时间、级别、操作方式3、动火作业方案:①地点范围、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图(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工艺图,动火作业点)、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组织分工包括:所有负责人及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施工器材设备及材料。

④作业程序包括:文字评述,对作业程序的安排。

⑤动火安全措施。

⑥审批部门签字,领导审批意见。

第五条监护1、动火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在动火现场同时设监护人,共同监督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行使监督权。

2、动火前要做动火分析,严防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动火,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3、非动火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施工现场。

4、动火现场5米内应做到无易燃物、无积水,便于施工人员在危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5、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6、氧气瓶与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走廊或电线下面。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安全地进行动火作业,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建筑工地、化工厂、矿山等。

三、责任与义务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按照程序进行作业,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3.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进行,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状况。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程序与要求1.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作业计划和防护措施。

2.动火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包括作业日期、时间、地点、工作内容、所需设备和工具等信息。

3.动火作业准备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提前检查作业地点和设备,确保没有火源和易燃物,保持作业场所清洁、通风和干燥。

必要时,还需进行防火隔离和投入灭火设备等准备工作。

4.动火作业操作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每次作业前,必须召开安全会议,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5.动火作业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

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6.动火作业结束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没有火种和易燃物残留。

同时,还需检查作业设备是否正常,并填写作业报告。

五、安全警示与培训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告知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中的危险和防范措施。

此外,还需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语,提醒人员注意火源和易燃物的存在。

六、处罚与奖励措施对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而对严格遵守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制度的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提醒全体人员遵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5篇)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5篇)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维修管理,严禁库区内、库房内擅自动火动焊'确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项设施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动火动焊审批第一条动火动焊前必须书面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二条请示内容:包括动火劝焊内容、目的、地点、时间、动火动焊人、一现场监护人、保证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动火动焊内容库区内动用电焊或动火进行维修库内设施。

第三节动火动焊程序和方法第一条经批准后由仓库负责人拟定严格的动火安全措施,经消防负责人同意后,由现场监护人带有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上岗证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第二条在库区及库区外(____米)防火区域设防火标志;第三条凡因工作需要(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参观)进入民用爆破器材库区的人员(含上级机关检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仓库保卫人员检查、记录,自觉将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火具和通讯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临时保管,禁止在库区内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动火;第四条禁止在库区带电检查线路,禁止仓库人员改变按防火安全规范设制的照明线路;第五条库区以及周围____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____米范围内严禁放炮、施工和狩猎。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2)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制定了以下动火动焊管理制度:1.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施工方案应包括动火动焊的具体位置、时间、施工人员、所需工具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区域内无可燃物、易燃气体泄漏等安全隐患。

同时,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 动火动焊施工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4. 动火动焊施工前,必须进行隔离措施和临时防护设施的设置,防止火源扩散和伤害人员。

同时,需要提供足够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第1篇】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4、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通用7篇)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现如今,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通用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1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严禁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为规范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煤矿)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结合XX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范围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3.一级审批: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井筒、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4.二级审批:煤场范围内及矿区生活区高危场所(油漆、燃料、危废库等易燃物储存点)、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调度楼、食堂、餐厅、宿舍、澡堂等)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

5.三级审批:各区队加工车间、工房、临时加工点等其他作业地点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当日总值班领导批准。

6.动火作业审批严格执行“一项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作业审批表”制度,审批表中所有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

— 1—7.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等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部室审批后执行,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并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管理及审批职责如下:通风科:对井下电、气焊地点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管。

保卫科:对地面电、气焊地点是否符合作业条件进行审核。

安全管理部:对《动火作业票》、《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可操性进行审查,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部分进行审核,同时安排安全员对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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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0 目的为降低员工或施工厂商因动火作业所造成之人员安全与财产损失风险。

2.0 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和外部厂商施工人员的动火作业管制。

3.0定义3.1动火作业:在动火管制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等。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等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5 固定动火区:指因工艺或检维修需要,在指定区域内长时间进行动火作业,满足下述条件后可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固定动火作业,核准后现场悬挂“固定动火作业区”标识牌,并每日点检:1)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区域不小于30米;2)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3)区域内不准存易燃易爆物(指定燃料除外)、大量可燃物和其它杂物;4)配备不少于2支4KG的ABC干粉灭火器,保持有效堪用;5)安保部每周突击检查,1个月内发现2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固定动火区。

6)目前固定动火区仅授权设备部办公室门前的维修区,其它区域需申请批准后生效。

4.0 职责4.1申请动火人员:4.1.1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要求进行自查,确保动火现场符合作业要求。

4.1.2确认施工人员动火作业人员证照,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4.1.3将核准后的许可证放置于施工现场。

4.2动火区域负责人:4.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4.2.2负责现场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和动火等级,督导申请动火人员完成动火前的检查事项。

4.2.3负责指派专人担任火警巡查员,施工前告知外包厂商动火域内的安全注意事项。

4.2.4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当发现有安全顾虑时,立即暂停该施工作业,立即进行改善。

4.3监火人: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4.3.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4.3.3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三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可在动火区域兼作其它工作,但不得离开动火作业区域;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监督动火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3.5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涉及可燃或易燃气/液体取样分析时,定期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

4.3.6公共区域火警巡查员由后勤保安担任。

4.4 动火作业人员:4.4.1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动火部门主管报告。

4.4.2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篡改动火作业许可证和超出动火作业范围;4.4.3严格按照原定的动火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动火方案需向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员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变更作业方式。

4.5许可证签发人员:4.5.1负责现场审查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对符合动火条件的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应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作业现场无遗留火种,签发注销原审批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6安保部4.6.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修定本制度;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7员工:4.7.1任何员工看到动火作业而无“动火作业许可证”标示于现场,均有权利当场予以询问、制止,告知安保工程师或作业现场所属责任区负责部门。

五、内容5.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详见《作业许可证制度》5.2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5.2.1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但不能横跨节假日和夜间,同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车间分管(副)经理签发,但遇节假日和夜间时需升级管理,由安保部签发。

如车间分管(副)经理请假可由安保工程师代理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1天,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签发。

5.2.3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小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现场审核后再上报安保分管领导(或生产中心总监代理)签发。

5.2.4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

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5.2.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或签发人员在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

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

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5.2.6动火证由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并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同时落实动火作业中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5.2.7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

每份许可证只适用于一个作业区域,一份许可证不能填写多个区域。

5.2.8各部门应每周安全例会时将上周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黄联)交至安保部存档。

5.2.9在正常工作期间,安保部接到电话后20分钟到达动火作业现场,否则扣除当月绩效分5分;若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动火部门5分钟内不具备动火条件,则扣罚现场负责人和相关失职人员50元/次;在现场不具备动火条件时,安保部人员可自行离开,再次审批时如安保部人员迟到不再负任何责任。

5.3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5.3.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带病使用。

5.3.2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断开等,并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5.3.3动火作业现场周围10米内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

5.3.4动火作业的物件上若沾染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动火前应将其清除干净,清除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铜玻合金或不锈钢制作的工器具,严禁用铁器工具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5.3.5使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溶解乙炔气瓶、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并禁止放在高压电源线及生产管线的正下方。

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动火作业点明火处均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5.3.6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清除或防火毯遮盖地面上的可燃物,对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加盖,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和火花溅落的安全措施。

如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5.3.7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作业,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5.3.8动火作业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且适宜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现场通道畅通和消防道路畅通。

5.3.9火警巡查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火警巡查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必须要求暂停动火作业,直至回来或找人代替。

5.3.10在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有毒有害气体等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分析要求如下:1)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1%时为合格。

2)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0.5%时为合格。

3) 当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4%时,动火分析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O.2%时为合格。

4) 当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存在2种或2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气体爆炸下限最低的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含量为准。

5) 若动火作业人员需进入设备、容器或管道、地沟内等处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分析其内部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其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通常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现行工业卫生容许浓度标准,且氧含量应为19%—21%。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或氧气管道、富氧设备上及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其氧含量≤21%时为合格。

7)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若再需要进行动火时,应重新采样进行动火分析,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

8) 严禁任何人用明火试验动火作业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存在。

5.3.11动火作业现场如遇有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5.3.12如为特级动火作业,施工负责人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主管、安保工程师必须到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5.3.1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4固定动火区管理5.4.1固定动区必须符合下述设立条件:1) 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区域应不小于30 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大量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明该固定动火作业区的范围及责任人。

7) 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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