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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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
REFORM OF THE SHAREHOLEDER STRUCTURE
Report : 周静、郭慧、周何欢、曹丹枫、谢钰、吴梽盛
Contents
01
Part one
改革方案与背景
02
Part two
难点分析
03
Part three
实施及市场效果
04
Part four
股灾影响
05
Part five
Part 1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 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一般是上市企业非流通股东 支付一定的对价给流通股东,以取得股票的流通权。
Part 1
市场供需失衡
02
01
控制权僵化
03
股东利益冲突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市场化动态估值,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能力;促进股权合理流动,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壮 大,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加公平的资产估值,为上市公司进军国际市场拓展更大的盈利空间开辟道路。
2005.5.9
第一批试点
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 企业、金牛能源4家公司开 始股改第一批试点
2005.8.22
股改试点
共有46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股 改试点,试点分两批进行。
第二批试点
第二批42家上市公司股改试 点启动,试点公司已经涵盖 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有 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 。
Part 4
2015年3月25日,公司发 布《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拟减持股票为王氏家族胡 安君、王婷婷、王凯龙、 王长荣、王蕾合计持有的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1.99% 的股份,共计 53,882,400 股。

摘牌法律意见书

摘牌法律意见书

摘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针对摘牌一事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摘牌的法律依据: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时权利的股东,应当期满三年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公司有权提出注销股份,将其股份进行摘牌处理。

2. 根据相关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符合上市条件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将其股票摘牌。

二、摘牌程序:1. 公司股东提出摘牌申请,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

2. 公司应当依法向相关交易所递交摘牌申请,并根据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进行提交材料。

3. 相关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审核,是否满足摘牌条件,并对公司进行通报和听证。

4. 相关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将公司股票摘牌,并公告通知相关市场参与者。

5. 摘牌生效后,公司股票将不再进行交易,公司将被注销。

三、摘牌的法律影响:1. 摘牌后,公司股票将不再具有流通性,投资者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可能导致其投资无法变现。

2. 公司无法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扩大规模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 摘牌可能对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建议:1. 在决策摘牌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当前市场环境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评估摘牌的利弊。

2. 如确实需要进行摘牌,应按照相关法律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依法进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摘牌后应及时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做出相关解释和说明,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

请注意,“摘牌法律意见书”仅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议,并不能代替法律咨询和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指导,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敬礼。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2024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14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同意接受该投资,并且双方希望就相关投资事项达成明确的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投资安全。

科技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模版

科技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模版

科技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模版科技公司清算法律意见书模板1. 背景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您提供有关科技公司清算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在进行科技公司清算之前,需要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2. 清算程序科技公司清算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公司决议:由公司董事和股东进行公司决议,并确定清算程序和清算人员。

2.2 公告发布:根据公司法规定,在主要媒体和公司注册地发布公告,告知清算事宜,以便债权人提出债权申报。

2.3 资产清查:清算人员将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和估值,并编制清算资产清单。

2.4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人员申报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5 债权清偿:清算人员根据债权顺序和清算资产情况进行债权清偿,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6 清算报告:清算人员编制清算报告,向公司注册机关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交。

2.7 清算结案:清算程序完成后,公司注销登记,宣告公司清算完毕。

3. 法律风险和责任在科技公司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和责任:3.1 公司财产和资产处置风险:清算人员需要依法处置公司财产和资产,但可能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如未依法进行资产估值、未公平公正处置资产等。

3.2 债权人权益保护风险:清算人员需要合理、公正地处理各方债权,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的索赔和法律追究。

3.3 清算报告准确性风险:清算人员编制的清算报告需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清算情况。

若清算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可能面临相关机关的处罚和法律追责。

4. 意见和建议针对科技公司清算,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和建议:4.1 清算程序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2 清算人员需要秉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清算人员应确保公司财产和资产的合理处置,避免出现违法或不公平的处置行为。

4.4 清算报告需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清算情况,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的会计师进行审阅。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北京RY律师事务所关于QFGF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八年五月致:QFGF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改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QFGF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RY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QFG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QFGF”)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作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定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 2006 )第020号中国.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 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10)65515671 传真:(010)65060852二○○六年八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定向回购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改字(2006)第020号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路桥”或“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保荐机构在改革说明书及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潘方仁先生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以及在股份购买协议中陈述并声明 其有权承担卖方义务履行的保证责任,不会抵触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 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购买股份实施结果
(一)已获得的批准、授权
1、已获得中国政府部门、中国境内机构或有关人士的批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11月7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建议书的批 复》(发改外资[2003]1736号)和于2004年1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京东方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收购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发改外资[2004]154号),就本次购买股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Bermuda
法定股本: 40,000,000 美元、含 4,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美元之
JINGTIAN & GONGCHENG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代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实施结果的
鉴于本次购买股份签署的相关协议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 港”)法律,冠捷科技在中国境外设立、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原因,而本所无资格 就有关事宜发表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因此,本法律意见书将适当引用贵公司聘 请的香港律师赵不渝 马国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赵马所”)分别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和于 2004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本法律意见书内所 引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于该意见内引述其他法律管辖区内有能力出具意见的人 士所作出的判断。由于篇幅问题,引述时未涉及其假设、前提和/或依据)

2025年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1. 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被投资方信息:-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投资方希望对被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投资事项;- 被投资方希望接受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同意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支持。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投资及股权法律意见书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金额及股权比例1. 投资方同意向被投资方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投资方将获得被投资方公司总股本的(百分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 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5—26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委托方: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卓见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事由: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中国·深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SHU JIN LAW FIRM中国深圳深南中路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120 88265074 传真(Fax.): (86755) 83243108网站(Website):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卓见投资有限公司”)根据BRILLIANT IDEA INVESTMENTS LIMITED (“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卓见投资”)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证监会商资发[2005]5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司提议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协议,作为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商务部共同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于2006年2月20日向贵公司出具了《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贵公司董事会自公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股改说明书》”)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知》起,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助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广大投资者积极沟通,并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拜访投资者、在公司网站上开辟股改专栏等多种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贵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基于与贵公司流通股股东协商和沟通的结果,对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表述的相关事实外,《法律意见书》对贵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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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中国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获得在中国A股市场的流通权而向A股股东所进行的对价安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相关文件。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合法性等法律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财务核算的合理性以及其他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投资”)、北京东电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实业”)、北京易芯微显示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易芯微中心”)和北京显像管总厂(以下简称“显像管总厂”)(以下4家非流通股股东统称“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被其他任何人所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参与主体合法性 1、公司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分别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上市股票分别简称“A股”、“B股”),股票简称分别为“京东方A”和“京东方B”,股票代码为“000725A”和“000725B”。

公司不存在影响其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3、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

 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5、公司不存在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等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6、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同签署的《关于提议和委托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会接受委托负责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部署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所认为,公司具备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项的合法性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195,695,800股。

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数为895,33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766%,其中,京东方投资持有788,55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139%,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东电实业持有90,0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34%,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易芯微中心持有9,65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96%,股份性质为法人股;显像管总厂持有7,0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97%,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公司上市流通股股份数为1,300,36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234%,其中,A股股数为184,8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172%;B股股数为1,115,5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062%。

 2、京东方投资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并存续的国有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比例低于25%),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东电实业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并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易芯微中心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并存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显像管总厂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并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京东方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

北京电控也是东电实业和显像管总厂的全资股东及上级主管单位,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设立冻结、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也不存在争议、诉讼的情形或可能发生争议、诉讼的情形。

据非流通股股东及北京电控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彼等均未买卖公司流通股股票,也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票。

 4、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并提出,并出具了书面文件,即《关于提议和委托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同时也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5、公司同时发行B股股票,但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系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上市交易问题,B股股东不参与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6、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未涉及公司资产重组。

 7、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相关股东股份的减持或者增持,但不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手续。

 8、非流通股股东执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的安排,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备案批准,但还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或者授权部门的批准,且公司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9、本所已对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执行对价安排的所有非流通股股东身份进行了核查,京东方投资、东电实业、易芯微中心和显像管总厂确系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其均已授权公司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张斌为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声明》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所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中国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项振华律师、张绪生律师担任经办律师。

 经本所查证,公司聘任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均具有适当的资格。

 本所认为,涉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事项,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1、非流通股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提议和委托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书》,一致同意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非流通股股东还一致同意,委托公司董事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部署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同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各自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额中的相应比例承担。

京东方投资同意,在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时,其将先行垫付所有费用。

 2、公司编制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就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以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情况,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处理方案,聘请的保荐机构、本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保荐机构、本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等做出了说明。

 3、非流通股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1)将积极推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下,与各方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将依据有关规定把履行该等对价安排义务所需数量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保管手续,以确保履行该等对价安排义务;(3)持有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4)将恪守诚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保证不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6)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7)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京东方投资特别承诺:(1)在上述第3条的承诺期结束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2)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保持对公司的控股比例;(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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