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08讲_第三章考情、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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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讲_第三章考情、《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第08讲_第三章考情、《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单元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物权法》上“物”的概念(★)(P39)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考点2:物的种类(★)(P39)分类典型例子法律意义(1)流通物苹果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无效、受让方不能享有毒品所有权)限制流通物黄金、文物、安眠药【2018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答案】A【解析】(1)选项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2)选项C:金钱属于消耗物;(3)选项D:牛属于不可分物。

考点3:物权的种类(★)(P40)【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质权D.抵押权【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2)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如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如继承。

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

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相关考点】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5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串讲-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5页)
4.按份共有(P50-52)(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共有形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主物与从物
物理上相互“独立”,功能上“主从”无特别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如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原物与孳息
(1)界定:“独立”+“产生”
(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
抵押权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
登记生效
总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
【解释】此处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效力。如果法律文书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子;(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爱惜物权,侵害物权要担当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全部、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运用权期限等案情:2O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宝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遵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踊跃找寻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担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Ill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当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答。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赐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状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找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遵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找寻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担当其为找寻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状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爱惜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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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5.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九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10个小时左右。

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 2.5分3分3分合计8.5分6分 5.5分 5.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 01:物的种类(★★)(P39)1.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牛肉),反之一头牛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如苹果),非消耗物(如苹果手机)则相反。

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如文物、黄金、药品)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如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7.原物与孳息(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

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答案】A【解析】(1)选项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2)选项C:金钱属于消耗物;(3)选项D:牛属于不可分物。

【例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2018年)A.海域B.房屋C.林木D.船舶【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点 02:物权的种类(★★★)(P40)1.物权的种类(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释】用益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针对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1)独立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地役权。

表3-1 物权的分类【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2017年)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质权D.抵押权【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

考点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1)1.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答案】BCD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考点 0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

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答案】C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 0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P44)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 其它章第11页【解释】“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

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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