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法律原则,它强调物权归属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自然规律。
从法律角度出发,物权法定主义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法律变革,物权法定主义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两个角度对该议题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法律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与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物权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才是有效的。
物权法定主义体现了一种法律意识,即一切权利与义务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
2.物权法定主义的作用物权法定主义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法律意义上,物权法定主义约束了人们通过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保障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同时,物权法定主义强调了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公民的根本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二、物权自治趋势1.物权自治的含义物权自治是指合法占有人就一定物质享有特定的自主权利,这种自主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免于法律限制,由占有人自行主持。
2.物权自治的原因物权自治被视为一种新兴的法律趋势,其主要原因是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物权自治也反映了当代法律制度追求人权民主的趋势。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并不能适应个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物权自治成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
3.物权自治的局限性但是,物权自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物权自治容易成为某些个人滥用权利的借口,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和侵害。
另一方面,物权自治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仍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三、结论在当前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自治趋势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17司考民法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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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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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与内容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保存等相关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强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物权交易的合法、公平和有序进行。
下面将详细阐述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物权法定主义即以法律为基础和准绳,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保存等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出现,旨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益,防止平等交易的破坏和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在物权交易中,物权法定主义要求各交易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1. 物权取得和设立的法定要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使物权取得合法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是自愿、平等、公平的缔结。
2. 物权转让和变更的法定程序:物权转让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交易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例如,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的转让和变更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并取得合法证书,才能使权利的转让和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3. 物权保存和维护的法定义务:物权法定主义要求人们依法保存和维护其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所有人有义务确保对物权的合法及及时保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物权被侵害。
4. 物权权益的法定保护:物权法定主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例如,在不动产领域,不动产权属纠纷一般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物权的继承和终止的法定规定:物权法定主义依法规定了物权的继承和终止的规则。
例如,根据民法规定,当原物权人死亡时,其物权可以转让给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6. 物权的公示和登记制度的设立:为了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许多国家设立了物权的公示和登记制度。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种类_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_博士生导师崔建远

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0日/第B01版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种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编者按: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
本版拟在原来“物权法研究”专题(见本版1月12日至2月23日)的基础上,结合新的物权法草案,将这一专题继续下去。
一、物权法定主义及其柔化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主张取消者逐渐增多,坚持保留者不在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属于后者(第三条)。
笔者认为,倘若否定物权法定主义,放任当事人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公示及其部门首先成为问题。
公示方法可能五花八门,公示部门对此是否认可亦未可知,尤其在我国公示部门极不统一的情况下,各个公示部门如何分工,第三人到哪家公示部门查询物权状况,以及如何查询,都会困扰着人们。
第三人不能通过特定的程序了解当事人所设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保护交易安全就难以落到实处。
其次,否定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公示,或者虽然当事人自以为已经公示了,可是第三人不清楚这就是物权的公示,从而不知晓这就是物权。
于是,该权利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显然难以断定,纷争可能增加和持续。
在民法领域,物权和债权如此大量地大面积地无法区分,既有的许多民法制度恐怕会失去作用,众多的民法理论可能需要改写。
对此,否定物权法定主义者可能会辨白:《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物权的变动上,都采取了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模式(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如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便产生;尚未登记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类的物权还是物权吗?颇有否定它们为物权的意味。
笔者认为,所谓未公示的物权就不是物权的观点,不但不符合事实,而且非常有害。
我们应当坚持这样的观点:在奉行公示为物权的对抗要件的背景下,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效力不再是物权的必备属性,未经公示的物权虽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然是物权,不同于债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一、物权的种类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一)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三)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占有权。
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之意思,事实上支配而取得o ”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对占有的规定。
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杈、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本权与占有《曰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卖际支配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

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物权法定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起到了限制作用。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居于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定的内容主要有两项:第一,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例如在他人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固定。
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如设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
民法上的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限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不允许类推适用。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1、现实原因物权法定作为一项法律规则,大体具有以下几种功能:(1)克服由物权的特性而产生的问题。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如果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或习惯创设,则有害公益。
由物权的特性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物权法定与其他物权法规范相结合而产生的问题。
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并且其涉及的范围与经过的时间均较长,因此,对于缺乏重要性的一般权利,轻易地给予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是远甚于债权的,因此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限定。
(2)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及社会生活关系密切,如果物权可以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定种种限制及负担,必然会影响物的利用。
以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3)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
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因而其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使世人知晓。
只有使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可能对私有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
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使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化,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
(4)公示制度的要求。
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必然增加公示的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为当事人设立的每一种物权,都提供一种合理适应的公示手段。
公示手段的有限性要求物权关系简明化,如果不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则公示手段难以满足其要求,物权法定主义的目的之一便是使物权制度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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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内容
02 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03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
04 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05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运动以来各国关 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 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 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 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绝对性。物权法定主义成立的第一个前提是物权与债 权之区分及其对立。债权由其性质所决定,无法定主义之可言;而 物权,因有对世的效力,可以对抗一般人,所以如果允许其以合意 创设,将有害于公益。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享有某种物权的人,即依法律规定该物权的内容, 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若物权的种类,可任由当 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则所谓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将成为 有名无实;若物权的内容,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其结 果与创设法定以外的物权的无异。
物权法定主义对民事生活中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当 事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及其内容行使物权权利和为有关 物权的法律行为,如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物权等,否则将不产 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物权与债权,为近现代和当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制度。 债权关系,除基于法律规定(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 发生外,当事人还可依合同自由创设,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因此 不发生法定主义的问题。物权则实行法定主义,其理由如下七点:
五、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理论上的分类 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这是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指在法 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又称为完全物权。它对 物的全面的支配利益表现为两种利用形态:一是实物的利用形态(物 质的利用形态),指所有人自己对物进行利用,或通过设定用益物权 或债法上的租赁权、借用权等将所有物供他人利用而自己收取对价; 二是价值的利用形态,指所有人将所有物供作债权的担保而获取融资 (即担保物权的利用形态)抑或将所有物变卖而自己收取对价。
三、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
4.物权设定行为虽因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无效,但如果当 事人的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该行为仍可发生该其 他法律行为的效力。易言之,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尽管不能发生 物权效力,但当事人之间如有发生债之关系的意思时,因债权 行为不受物权法定主义之禁止,故仍可发生债之效力。
四、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5.公示的需要。为了保全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权利 (尤其是物权权利),在和社会第三人的关系上有必要将 所取得的权利加以公示。
6.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只有通过法定主义使物权 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化,市场交易的安全 与便捷也才有其保障。
7.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效果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而创设物权时,其法律效果宜区分 不同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而分别确定: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2.对于违反物权法的物权设定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 时,则此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 能发生预期的物权设定效果。 3.当事人的物权设定行为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 但如果除去该部分,其他部分仍可成立的,则仅违反禁止 规定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和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下列两点:
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 型强制”。亦即,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要件设立物 权。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 固定”。
3.物的经济效用。物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与一 国的社会生活具有密切关系。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理由
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为了保障充分的合同自由, 避免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有赖于预先确定作为 交易的标的物的物权的内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唯有前 者采取法定主义,后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有可能。 即意思自治成为可能以物权法定为其前提。若不采物权法 定主义,为防止于一物之上任意创设数个物权,则对单个 合同从外部加以控制将成为不可避免,但其结果势必损害 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徒增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因此, 只有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充分的合同自由的实现也才有其 可能。
物权法定主义,因其将所言的“法”拘泥于民法(物权法)等成 文法,结果使自身陷于僵化的泥坑,并与社会的需要脱节,甚至成为社 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可见物权法定主义,非追随社会生活的变迁而不 断注入新的因素不可。承认社会惯行上产生的、不悖于物权的绝对支配 性和保护的绝对性,并有适当的公示方法的新类型的“物权”的合法性, 即社会惯行上新产生的“物权”,其是否为物权法定主义所包容,应从 其与物权的绝对支配性和保护绝对性,以及有无适宜的公示方法上进行 判断。如果其与物权的绝对支配性和保护的绝对性既不相悖,且也有适 当的公示方法,以及社会上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或需要时,即应肯定它与 物权法定主义宗旨无违,进而也就应当通过从宽解释物权法定主义予以 接纳。因此,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说,值得重视。
四、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中,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不动摇 系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制从来不 发达、不完善,现今物权法制初建,如果此时不严格坚守物 权法定主义,则所建立的物权法制及其体系将与债法制度及 其体系发生混淆,且与司法实务长期的一贯做与积聚的经验 相悖,其结果将造成我国大陆民法体系(尤其是物权法体系) 的解构,对国家和民族将有害而无一利。因此,我国应该坚 持物权法定主义不动摇,在此前提下,鉴于这一主义之局限 并因应社会生活发展、变迁的需要,也应对物权法定主义进 行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