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解读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流程

解读人类遗传资源审批流程展开全文近日,科技部网站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常见问题,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性文件1998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和出境活动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成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技部于1999年开始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于2015年10月正式实施2015 年3月,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审改办依据《暂行办法》设定的原“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名称和审批任务变更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文件的要求,科技部编制并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行为的审批流程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化了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于2015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变更名称后的行政许可审批。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

6
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中文翻译文本。
涉及人类遗传
资源的采集、
7 转运、检测、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销毁等协议文
如涉及,应提供。
本
临床试验批
以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
8 件、通知书或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验,应提供。
备案公布材料
纸质盖章。参与医疗机构
9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提供,与伦理审查批件、
知情同意文本一并提交。
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通过 预审查,填报单位可打印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 求的,不通过预审查,通过网上平台一次性告知填报单位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递交 填报单位将网上预受理的电子版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双面打 印、封面和签字盖章页单面打印、一式一份、胶装,附件按照顺 序装订于申请书之后,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科技部递交纸质申请 材料。 (四)纸质材料审查与受理 科技部收到填报单位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 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退回填报单位。 (五)技术评审
材料符合要求
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
未经本单位审核 同意 纸质材料与网上 材料不一致
退回 填报单位
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科技部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结果网上公布
审批结果送达 6
十一、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
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 填报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网上预受理 科技部收到填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后,在 5 个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科学技术部政务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包括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重要遗传家系是指患有遗传性疾病或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的群体,患病家系或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成员五人以上,涉及三代。
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指在隔离或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具有特殊体质特征或在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群遗传资源。
特定地区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划分依据。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种类是指罕见病、具有显著性差异的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的人群;规定数量是指累积500人以上。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的采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待定。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2019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
四、受理机构科技部五、决定机构科技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1.申请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采集目的明确、合法;(3)采集方案合理;(4)通过伦理审查;(5)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2.禁止性要求:申请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1申请书原件1纸质和电子网上平台填写后,纸质盖章提交。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的优化审批

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的行政审批流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的临床试验,其中药品临床试验包括I期、II期、III期以及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二、申请方式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双方,即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
其中,中方单位是指大陆境内的内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外方单位是指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的境内外机构,港、澳、台地区组织、企业或个人及设立的机构参照外方单位进行管理。
合作发起方同临床机构协商决定填报主体。
鼓励多中心临床研究设立组长单位,一次性申报。
三、审批条件(一)基本条件。
1.采集、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明确合法;2.采集、收集计划方案合理;—1—3.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4.具有与采集、收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5.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6.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7.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规范;8.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9.合作期限合理;10.合作协议文本草案规范;11.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12.对中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1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组长单位多中心临床研究国际合作事项的,伦理审查进行如下优化。
1.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不需要再次进行伦理审查,仅需提供认可承诺书,依照组长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2.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不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可在受理时与组长单位的同时提交,也可在项目获批后提交科技部,科技部确认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
—2——3—受理证明。
—5—五、项目变更在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合作各方、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合作期限等重大事项变更的,进行《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变更申报。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承诺

日期:日期:
申请办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承诺书所需文件清单
试验项目名称:
序号
文件名称
要求
备注
1
主要研究者承诺书
已签字
2
递交遗传办申请书
3
协议文本
3.1
组长单位协议文本
提供协议首页复印件
3.2
第三方中心实验室协议文本
3.3
其他单位协议文本
3.3.1
物流公司
3.3.2
统计单位
3.3.3
SMO/CRO服务委托协议
4.
附件
4.1
组长单位知情同意书文本
注明版本号
4.2
研究方案
注明版本号
4.3
组长单位伦理批件
复印件
4.4
法律法规要求的,提供复印件
4.4.2
变更申报说明
4.4.3
NMPA临床试验批件
4.4.4
各单位营业执照
5
其他
5.1
涉及药品/生物样本出口出境
如有,提供出口出境证明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人类遗传资源是人类遗传信息和基因材料的总称,包括人体组织、细胞、DNA、RNA、血清、基因序列等。
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购买、出口和出境等活动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这就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可以是个人、团体或单位,如研究机构、医院、企事业单位等。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购买、出口和出境等综合能力,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意识。
二、申请流程申请人首先需要了解并遵守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
接着,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流程路径:1.采集和收集人类遗传资源2.购买人类遗传资源3.出口和出境人类遗传资源-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和出境行为,申请人必须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如出口计划、出口证明文件、出境合同和出口收据等。
申请材料需符合国家对出口和出境行为的管理规定,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如进出口合同、许可证件等。
三、审批程序根据具体的审批事项不同,审批程序会有所不同。
其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和收集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材料初审-相关管理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
2.专家评审-针对具体的申请事项,相关管理机构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人所提出的采集和收集计划、研究目的和伦理合规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行政许可审批-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事项进行最终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许可文件。
四、注意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所采集、收集、购买、出口和出境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合法、合规。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人类遗传资源指的是人类身体组织、细胞、DNA等可以用于医学研究、临床应用、药物创新等方面的生物资源。
由于其具有稀缺性和独特性,对于其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行为进行管控非常必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采集、收集人类遗传资源1.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机构或个人需与相关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建立合作关系后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批准。
2.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批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计划、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等。
3.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批准审批周期一般为30个工作日。
4.采集人类遗传资源需遵守相关伦理规范,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合规。
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1.买卖人类遗传资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买卖。
2.买卖人类遗传资源需经过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买卖将受到法律处罚。
4.对于存在涉及非法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深入调查,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三、出口人类遗传资源1.出口人类遗传资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申请出口审批。
3.出口审批审理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
4.出口人类遗传资源需遵守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合法、合规。
四、出境人类遗传资源1.出境人类遗传资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申请出境审批。
3.出境审批审理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
4.出境人类遗传资源需遵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境合法、合规。
总结起来,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审批。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
只有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合法、合规运用,才能促进医学研究、药物创新和临床应用的发展。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1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2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疾病或特定体质特征发生在家族式的(2代及以上)、有血缘关系的群体的遗传资源,如哮喘、癌症等多发疾病。
2特定地区人群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且在体质特征或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群遗传资源,如地理隔离人群(海岛和陆岛人群、处于地理隔离的少数民族聚居群体等)。
(三)项目编号:03002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项 ,实施机关:科技部、卫生部。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后审批部门:科技部。
四、受理机构科技部五、决定机构科技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审批条件1.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
1.1.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并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2)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3)有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4)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明确;(5)具备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6)有合理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计划方案;(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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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1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2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浆)服务、司法鉴定、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1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遗传性疾病或特定体质特征发生在家族式的(2代及以上)、有血缘关系的群体的遗传资源,如哮喘、癌症等多发疾病。
2特定地区人群遗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且在体质特征或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群遗传资源,如地理隔离人群(海岛和陆岛人群、处于地理隔离的少数民族聚居群体等)。
(三)项目编号:03002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6项 ,实施机关:科技部、卫生部。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后审批部门:科技部。
四、受理机构科技部五、决定机构科技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审批条件1.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收集。
1.1.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并已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2)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3)有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4)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明确;(5)具备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6)有合理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计划方案;(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外方参与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或研究活动属于国际合作范畴,除应满足1.1所列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2)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3)合作目的和方案明确;(4)合作期限合理;(5)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6)有合同文本草案;(7)经合作各方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8)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9)对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没有危害。
1.3. 申请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人没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2)申请人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3)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4)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5)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不明确、不合法;(6)不具备采集或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所需的人员、场所、设施、设备;(7)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或收集计划方案不合理;(8)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9)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1.4. 外方参与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或研究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未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2)合作单位不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基础和条件;(3)缺乏明确的合作目的和方向;(4)合作期限不合理;(5)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不明确或不合法;(6)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确、不合理。
2. 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出境。
2.1. 申请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1)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2)合作目的和方案明确;(3)合作期限合理;(4)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5)有合同文本草案;(6)经合作各方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7)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8)对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没有危害;(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合作单位不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基础和条件;(2)缺乏明确的合作目的和方向;(3)合作期限不合理;(4)无合同文本草案;(5)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6)未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7)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不明确或来源不合法;(8)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的安排不明确、不合理;(9)对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存在可能的危害性;(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2.3.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向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须填写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申报表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地方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核发出口、出境证明。
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 申请书原件 1 纸质和电子网上申报填写后,纸质盖章提交开展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盖章开展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3 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开展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4 伦理委员会同意批件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盖章开展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5 采集、收集、转运合作协议文本草案(如有合作方)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开展采集和收集活动需提供6 国际合作协议文本草案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如有外方参加需提供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具的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盖章涉及注册用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项目需提供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纸质盖章开展采集、收集、出口出境活动均需提交注:申请书模版详见附件1。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1.网上申请系统链接:;2.窗口报送: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3.邮寄报送: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邮编:100039;电话:)。
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网上申请平台接收,纸质版申请材料可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接收:1.网上接收:;2.窗口接收: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3.邮寄接收: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邮编:100039;电话:)。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十、办理流程申办流程示意图: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退回 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申请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书纸质材料递交遗传办材料符合要求未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不一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材料生成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遗传办申请账号和密码网上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不属于该许可受理范围遗传办组织专家技术评审遗传办召开办公会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网上公布 有出口、出境计划的单位填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遗传办办理出口、出境证明十一、办理方式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网上申请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网上预受理遗传办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申请平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递交申请人将网上预受理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打印后,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向遗传办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四)纸质材料审查与受理遗传办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
(五)技术评审遗传办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组中选取专家,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六)办公会审批遗传办召开办公会,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结果公开遗传办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抄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结果在科技部网站公示。
(八)证书送达申请人凭受理单前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领取审批书或受理窗口以邮寄方式将审批书送达。
(九)出口、出境证明办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的申请,按照遗传办批准的样品出境计划填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申报表(模版见附件3),提交遗传资源提供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经遗传办审核后办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一)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书(样式见附件2)。
(二)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样式见附件4)。
十三、审批时限遗传办在受理单发出后三个月内(包括专家评审时间)签发审批书。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审批书送达。
十五、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