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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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12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同市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晋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质函〔2021〕1417号)和《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晋安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22年10月31日前取得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同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类别见附件1、附件2),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外入晋企业均须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我厅对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考核。

其他行业企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附件3);(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书为电子证的,提供电子证纸质打印版,下同);(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并予以公示)等,具体要求见《关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晋建质字〔2021〕94号)第六条规定;(五)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任命文件等;(六)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直接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明确职责内容文件、待遇及岗位风险津贴落实资料(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须提供分支机构安全总监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台账、相关票据等;(八)人员配备和保险缴纳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工伤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明细,人员配备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保险须缴纳到2022年10月31日;(九)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人等)以及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件、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装备台账、演练记录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晋建标字[2009]39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9〕39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合理确定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下列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适用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的编制;(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三)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四)其他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造价以及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在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和变化情况。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价格信息和指数信息。

价格信息,是指由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某一时点或者某一时段的人工单价指导价、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租赁价格等信息。

指数信息是指经过综合测算,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1号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晋建标函〔2018〕23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晋建标函〔2018〕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精神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发电子邮箱
131****************。

电话:************
附件:山西省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综合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山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动态考核评分表.xl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晋建科函〔2022〕41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41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住建部和厅2022年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思路,聚焦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扎实推进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本市《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

二、请各市明确牵头部门联系人以及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填写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

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厅。

联系人:姜锋电话:************邮箱:***************附件: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联系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6日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制定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统筹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能耗双控等工作,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努力推动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1.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执行率100%。

2.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600万平方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
机构从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0.14
•【字号】晋建标函〔2019〕832号
•【施行日期】2019.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
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9〕8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时同步采集注册造价师信息,通过市场协同监管平台向住建部门推送企业备案信息情况。

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上述平台负责认领本市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对企业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二、各市住建局要充分利用市场协同监管平台,掌握分支机构备案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
价成果文件。

四、本通知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18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18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第1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

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

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

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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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晋建标函字[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晋建标函字[2007]8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经(标准定额)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晋建标字[2000]160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

三、考核内容包括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建筑企业的总产值。

2、2006年年底在册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情况。

3、企业近两年概预算机构情况。

4、近两年有无下列违规行为:(1)没有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从)业的;(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师、造价员名义执(从)业的;(3)造价师、造价员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4)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5)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6)对建设工程造价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9)不按时报送建筑业有关统计报表的;(10)没有按规定交纳工程定额测定费的。

四、考核应提交的资料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 2006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5、2006年度缴纳的各种规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6、如有变更的,还需携带有关变更手续。

所有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五、考核程序各建筑业企业填写《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一份,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和省属施工企业直接报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属及其以下施工企业报市定额(建经)站。

六、考核结论取费类别考核结论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具体按《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审定办法》规定办理,规费标准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考核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办理。

七、时间安排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及工程规费标准考核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属及其以下施工企业的考核时间由各市建经(定额)站根据实际的情况适当安排。

八、其它说明1、建筑业企业提交附件材料时,应接受资料受理部门对其资料真实性的审查。

2、2007年6月30以后,未参加动态考核的建筑业企业其取费证、规费证自行作废。

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施工企业在办理取费类别和工程规费标准考核的同时,对上年的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结算(以前年度尚未结算的一并结清)。

外省入晋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及工程规费标准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4、各市设立建筑市场的,市场所收取的属于省级以上企业(含省级)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晋建财字[2001]6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时上交省标定站,不得越级截留。

5、《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应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

附:表一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表二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考核从业人员标准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表一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工程规费标准动态核准表企业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山西省建设厅制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等级││├────────┼──────────────┬──────┬───────────┤│联系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概预算负责人││职务││职称││││├────────┼──────┼─────┼─────┤│││ 造价师注册证号││造价员证号││├────────┼─────┴────────┼──────┼─────┴─────┤│企业上年完成建筑││企业上年工程│││业总产值││结算收入││├────────┼─────┬────────┴──────┼───────────┤│ 注册造价师人数││造价员人数││├────────┼─────┴───────────────┴───────────┤│联系人││├────────┴─────────────────────────────────┤│备注:│└──────────────────────────────────────────┘二、注册造价师及造价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三、取费类别动态考核表┌─────────────┬──────────────────────────┐│原取费类别等级││├─────────────┼──────────────────────────┤│核准后的取费类别等级││├─────────────┼──────────────────────────┤│取费证书编号││├─────────────┴──────────────────────────┤│工程定额测定费交纳情况:│├────────────────────────────────────────┤│施工企业:││││││││││││││(盖章)││年月日│├────────────────────────────────────────┤│年检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四、工程规费标准动态考核表┌─┬─┬──┬─────┬────────────┬──────┬──────────┐││经│年度│建筑业总产│直接费│职工人数(人│工资总额│││营││值(万元)│(万元)│)│(万元)││企│情├──┼─────┼────────────┼──────┼──────────┤││况│2006││││││业├─┼──┼──┬──┼─────────┬──┼──┬───┼───────┬──┤││规│年度│养老│失业│ 医疗保险费(元)│工伤│住房│危险作│定编费(元)│生育││基│费││保险│保险││保险│公积│业意外││保险│││交││费(│费(││费(│金(│伤害保││费(││本│纳││元)│元)││元)│元)│险(元││元)│││情│││││││)││││情│况├──┼──┼──┼─────────┼──┼──┼───┼───────┼──┤│││2006││││││││││况├─┴──┴──┴──┴─────────┴──┴──┴───┴───────┴──┤││││││││企业盖章││││││年月日│├─┼───────────────┬──────────┬──────────────┤││取费基数│ 已直接费为取费基数│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规费项目││││省├───────────────┼──────────┼──────────────┤│市│养老保险费费率││││工│失业保险费费率││││程│医疗保险费费率││││建│工伤保险费费率││││设│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定│工程定额测定费││││站│生育保险费费率││││考├───────────────┼──────────┼──────────────┤│核│││││意│承办人意见│部门领导初审意见│站领导审查意见││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表二取费类别及规费标准考核从业人员标准┌───────┬──────┬───────┬───────┬───────────┐│ 承包方式│资质等级│ 造价师(人)│ 造价员(人)│备注│├───────┼──────┼───────┼───────┼───────────┤││一级│4│50│││总承包├──────┼───────┼───────┤概预算负责人由注册造价│││二级│3│30│师担任││├──────┼───────┼───────┤│││三级│2│20││├─┬─────┼──────┼───────┼───────┼───────────┤│││一级││5││││ 地基处理├──────┼───────┼───────┼───────────┤│││二级││3││││├──────┼───────┼───────┼───────────┤│││三级││1│││├─────┼──────┼───────┼───────┼───────────┤│││一级││5││││大型土石方├──────┼───────┼───────┼───────────┤│││二级││3││││├──────┼───────┼───────┼───────────┤│专││三级││1│││├─────┼──────┼───────┼───────┼───────────┤│││一级││5│││业│ 金属结构├──────┼───────┼───────┼───────────┤│││二级││3││││├──────┼───────┼───────┼───────────┤│承││三级││1│││├─────┼──────┼───────┼───────┼───────────┤│││一级││5│││包│ 防水防腐├──────┼───────┼───────┼───────────┤│││二级││3││││├──────┼───────┼───────┼───────────┤│││三级││1│││├─────┼──────┼───────┼───────┼───────────┤│││一级│1│10│概预算负责人由注册造价│││ 装饰装潢││││师担任│││├──────┼───────┼───────┼───────────┤│││二级││6││││├──────┼───────┼───────┼───────────┤│││三级││2│││├─────┼──────┼───────┼───────┼───────────┤│││一级│1│15│概预算负责人由注册造价│││ 安装工程││││师担任│││├──────┼───────┼───────┼───────────┤│││二级││10││││├──────┼───────┼───────┼───────────┤│││三级││5│││├─────┼──────┼───────┼───────┼───────────┤│││一级││5││││ 炉窑砌筑├──────┼───────┼───────┼───────────┤│││二级││3││││├──────┼───────┼───────┼───────────┤│││三级││1│││├─────┼──────┼───────┼───────┼───────────┤│││一级││5││││ 桥梁工程├──────┼───────┼───────┼───────────┤│││二级││3││││├──────┼───────┼───────┼───────────┤│││三级││1│││├─────┼──────┼───────┼───────┼───────────┤│││一级││5││││ 园林工程├──────┼───────┼───────┼───────────┤│││二级││3││││├──────┼───────┼───────┼───────────┤│││三级││1│││├─────┼──────┼───────┼───────┼───────────┤│││一级│1│5│概预算负责人由注册造价│││ 仿古建筑││││师担任│││├──────┼───────┼───────┼───────────┤│││二级││3││││├──────┼───────┼───────┼───────────┤│││三级││1│││├─────┼──────┼───────┼───────┼───────────┤│││一级││5││││ 消防工程├──────┼───────┼───────┼───────────┤│││二级││3││││├──────┼───────┼───────┼───────────┤│││三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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