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死十人以上交通事故山西将问责所在地领导优选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9•【字号】晋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8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山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当前,联席会议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要依法细化涉及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重点解决证据材料的规范移送问题;细化调查情况通报制度,实现事故调查组与司法机关调查信息的相互共享;细化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互衔接制度,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出现空白和脱节。
二、进一步注重在责任追究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对瞒报事故和逃匿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重点围绕已被内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瞒报事故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因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责任人。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要及时研究解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市、县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抓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晋济高速公路晋城岩后隧道“ 3.1”特别重大道路事故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晋济高速公路晋城岩后隧道“ 3.1”特别重大道路事故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 40 人死亡、12 人受伤和 42 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 8197 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 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肇事车辆属于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从事运营活动。
(2)被追尾车辆属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1)山西省晋城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把权力关进标准的笼子——访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责任处副处长 褚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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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 rd Attention/标 准 关 注
报 、月 排 ” 以 及 “问 题 清 单 制 ” “责 任 账 单 制 ” ,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宴 不 到 位 的 105家 运 输 企 【lI,和 146
冒 酷 、顶 烈 日 ,始 终 战 斗 存 十 九 大 安 保 的 第 一 线 , 名 终 生 禁 驾 人 员 曝 光 780余 次 ,对 15家 2016年 以来
公 交 部 交 管 局 把 华 北 片 区 区 域 联 合 整 治 行 动 交 由LI.1西 查 直 播 ”等 330余 场 次 ,网 民浏 览 量 达 1 50()万余 条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总 队 夺 头 组 织 ,联 合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 内 蒙 卉 交 警
最 终 取 得 十 L大 安 保 的 全 面 胜 利 ,进 一 步 树 立 了 山 西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3人 以上 交通 事 敞 的运 输 企 业 逐 一约 谈 。
公 安 交警 的 良 好 形 象 。 是 存 十 九 大 召 开 的关 键 月份 , 组 织 “华 北 片 区 联 合 整 治 统 一 行 动 执 法 大 随播 ” “夜
以 来 的 最 低 值 ,未 发 生 一 次 死 亡 1 0人 以 上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 为 全 省 安 全 生 产 和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作 出 突 出贡 献 。
(一 )大 力整 治 违 法 ,狠 抓 路 面 防 控 一 是 大 力 开 展 城 市 道 路 、 普 通 公 路 和 高 速 公 路 严 重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的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截 至 12月 31日 . 全 省 11市 城 区 共 查 纠 路 口交 通 违 法 行 为 308万 余 起 , 全 省 39段 1 470千 米 普 通 公 路 共 查 处 大 货 车 不 靠 右 行 驶 违 法 行 为 33.68万 余 起 , 全 省 高 速 公 路 共 查 处 大 货 车 不 按 规 定 车 道 行 驶 31万 余 起 ,违 法 占 用 应 急 车 道 8 359起 ,国 省 主 干 道 路 以 及 高 速 公 路 大 货 车 靠 右 行 基 本 形 成 规 矩 。高 速 公 路 隧 道 管 控 经 验 正 在 逐 步 积 累 和 推 广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礼 让 斑 马 线 的 意 识 正 在 树 立 。 高 速 交 警 结 合 交 通 秩 序 整 治 ,在 团 雾 多发 路 段 安 装 10 处 雾 区 防 撞 系 统 ,收 到 良 好 效 果 。 二 是 圆 满 完 成 “迎 接 十 九 大 、全 警 保 平 安 ” 交通 安 全 管 理 专 项 行 动 和 “三 个 不 发 生 ” 创 建 活 动 。 在 历 时 5个 月 的 全 省 公 安 机 关 “迎 接 十 九 大 ,全 警 保 平 安 ” 1+8行 动 和 全 国 交 警 系 统 “三 个 不 发 生 ” 创 建 活 动 中 ,全 省 2万 余 名 公 安 交 警 、交通 协 管 员 放 弃 节 假 日休 息 ,放 弃 休 假 ,围 绕 “三 个 不 发 生 ” 的 目标 ,在 隐 患 歼 灭 战 、路 面 防 控 战 、 宣 传 攻 势 战 、 合 成 共 治 战 等 多 个 战 场 ,勤 力 同 心 、众 志 成 城 ,全 力 以 赴 、攻 坚 克 难 , 以 高 昂 的 政 治 热 情 、敢 打必 胜 的坚定 信 念 ,打 破常 规 ,实 行 “周调 度 、旬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5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一、问责原则(一)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原则;(二)事前明责,事中督责,事后问责的原则;(三)责任到人,权责统一的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五)依法依规问责原则。
二、问责内容(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的部署、决定,造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严重漏管失控,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或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死亡交通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2)是指建立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基础上的一套问责机制。
其目的是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明确。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并要求他们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责权衔接。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位,避免职责之间的漏洞和责任之间的推诿。
3.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4.问责机制。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5.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机制,对于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晋政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晋政发[2002]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搞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本地区、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5〕9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5〕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科学有序的应对和防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提高救援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矿山、煤层气开采使用、油气(天然气)储运、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领域及其它工矿商贸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朔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等一系列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规定统计和上报事故信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铁路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含本数),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并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太原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整改指令,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分管领导、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管辖范围内3个月连续发生两起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3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加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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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死十人以上交通事故山西将问责所在地领
导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发生死十人以上交通事故山西将问责所在地领导3月30日,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
针对部分地市车管所存在的车托现象,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杜玉林说:“如果车托继续存在,我们心中有愧呀。
”
而今后,如果再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所在地的政府领导将被问责。
再发现车托
问责交警支队领导
在昨日的会议上,针对车托现象,杜玉林作出专门指示:坚决取缔,绝不手软。
“群众办户、上户要找车托我就不相信,我们的民警不如车托”杜玉林说,“如果车托继续存在,我们心中有愧呀。
”
杜玉林要求各市交警支队无则加勉,有则必须立即改之。
“这些问题再要被发现,第一次给你警告,第二、第三次再被发现,就要坚决追究交警支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
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边智慧明确表态:车托问题已经被省公安厅交管局列为2009年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之一。
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问责政府领导
针对前3个月我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态势,副省长张建欣首先向与会人员明确了一个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
她说,一段时间以来,安全问题成为影响山西发展的心头之痛,所以各级交警部门必须树立“为人民管好交通、为发展管好交通”的理念,既要明确职责,还要严格问责。
“有的人难以理解,不就是交通事故嘛,有必要问责政府领导吗”市、县政府少数领导的这种疑问,张建欣就听到过。
张建欣说,省政府正在出台相关规定,今后,如果再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要被追究责任,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分管领导也将被问责。
会议规格近年来最高
今年1月以来,我省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引起了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
省公安厅交管局召集全省所有交警支队长、政委及大队长,昨日在太原召开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出席的领导有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副省长张建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连琪,及省公安厅交管局所有领导。
“年年都参加交管工作会,这是近几年来规格最高的一次。
”这成了参会人员议论最多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