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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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换届程序及材料的规范化,制定本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导意见一、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进行理事及以上成员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三、监事(监事会)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要按照《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8号)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

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指导和监管;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33号)相关要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召开换届会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会前3-5工作日报送《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至登记管理机关:(一)新修改的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行业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准备、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准备);(二)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四)会议议程;(五)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履行以下程序:(一)清点并宣布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可以开会;(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四)听取并审议新修订的章程;(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次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六)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费标准;(七)表决通过新制订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程序。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并民[2011]53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推进村民
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并民〔2011〕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了落实全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精神,特别是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汤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切实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级组织工作与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阵地、农村社区管理与便民服务中心,为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一项。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晋民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度年检的通知晋民函〔2017〕45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进行2016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经我厅2016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所有全省性社团。

二、年检内容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本条件。

社团有符合《条例》规定的会员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比例规范;按时换届选举;社团法人、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变更,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制度。

社团有规范的章程;有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人事、档案、证件、印章管理制度。

社团应有适合本会特点的管理规定:有会议管理规定(会员大会、年会、换届大会),日常活动管理规定(涉外活动、学术交流、展览、培训等),出版刊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行业专业管理公约、规定等。

社团能严格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晋民发〔2011〕80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社会团体会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审批程序合法。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换届办事指南一、换届工作的一般程序1、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位理事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本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对拟任社团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意见;2、拟定换届工作方案。

方案包括:拟修订本团体章程情况、拟修订会费标准情况、财务收支报告、新一届理事、监事成员建议名单、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以及需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3、进行政策咨询和上报有关材料。

换届筹备组到民政局咨询法规政策,根据换届所涉事项,领取(或网上下载)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表格。

召开换届大会14日前,将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和拟通过的章程草案、会费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制度、新一届理事以上成员建议名单、新一届负责人基本情况、拟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简要情况介绍以及有关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温馨提示:同一社团(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领导干部兼职社团负责人需要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同意;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需有本人同意的签字。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

社团组织机构按“三个三分之一”设置,即理事会成员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不允许出现所有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全是(或大部分都是)理事的情形;会员数量不多的社团,一般不设常务理事会,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计不应超过9人。

5、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各种报告。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6、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3.08
•【字号】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山西省民政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山西省省直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公告如下:
5A级
山西省慈善总会
山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山西省广东商会
山西省河南商会
山西省茶业商会
山西铸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山西省医学会
山西省护理学会
山西省道路运输协会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山西省基层卫生协会
山西省职业发展研究会
4A级
山西省汇邦慈善基金会
山西省电子商务商会
山西心怡心理咨询中心
山西省气象学会
山西省合唱协会
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
山西省演出行业协会
山西省交通企业协会
山西省报业协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山西省耐火材料工业协会
3A级
山西省吕梁东江扶贫助学基金会山西省和顺县扶贫基金会
山西省上海商会
山西智云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山西省宏观经济学会
山西省孝文化研究会
山西省抗癌协会
山西省火锅行业协会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民政厅2018年3月8日。

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晋民便函〔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晋民便函〔2021〕143号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通知如下。

一、表彰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传承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表彰并宣传推广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的突出贡献,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更加主动担当作为,作出新的历史贡献。

二、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评选标准表彰面向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党的建设突出。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落实“党建入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制定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织是各级党委非公和社会组织工委评选出的“双强六好”示范党组织。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调查,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等30家社会团体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30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以上社会团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社会团体名单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山西省草业协会山西省农业信息协会山西省吴玉章研究会山西省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会山西省外向型经济研究会山西省女知识分子协会山西省副食流通协会山西省合作化养殖业协会山西省营销协会山西省饭店协会山西省三资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山西省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山西省青年服饰文化艺术协会山西省工业合作协会山西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山西省汽车与配件管理协会山西省食文化研究会山西电子工业协会山西省观光农业协会山西省新闻学会山西省国际金融学会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山西省裘盛戎艺术研究会山西省企业人才开发研究会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山西省舞蹈竞技协会山西省质量检验协会山西省老年大学协会经调查,山西现代女子医学研究所等3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xx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xx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xxx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指引,请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一)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可组建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

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

(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

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三)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根据行业或地域分布等情况,由会员大会选举会员代表,会员与会员代表比例为3:1。

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不得低于50个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

)。

(四)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五)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1.换届选举工作方案;2.选举办法;3.候选人/候选单位名单;4.通过上述3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5.应参会会员名单;6.换届选举大会议程;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二、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一)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遵循以下规定议程:1.上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2.上一届理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3.监事会或监事作工作报告;4.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5.向会员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6.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先由大会投票选举理事并成立理事会后,再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7.监票人宣读选举结果;8.其他事项;9.选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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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晋民函〔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晋民函〔2022〕20号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现将《山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2年3月15日山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一)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指导思想、换届的时间和要求、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确定章程(草案)、财务管理制度(草案)和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三)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的,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数量不得低于50个。

(四)确定负责人、理事、监事候选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从秘书处工作人员或会员中提名产生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建议人选。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五)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主要包括:换届申请、拟任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在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报批报备材料,《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说明、财务管理制度(草案)、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六)监督工作。

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监督工作,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没有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要在换届工作中同步建立监事会。

(七)会前公示。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公示换届选举筹备情况,公示期为7天。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不涉及此项内容)、会员名册、会员代表名册(召开会员大会的不涉及此项内容)、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不含聘任制秘书长)。

二、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一)召开方式。

换届选举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审议表决。

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表决,但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表决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审议表决要由主持人当场询问和宣布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情况。

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

表决不通过的,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

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的,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

审议表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3、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4、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草案)》;5、介绍财务管理制度修改情况,表决《财务管理制度(草案)》;6、介绍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修改情况,表决《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7、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8、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审议离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选举投票。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分步选举或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不选举常务理事)1、分步选举的程序(1)通过现场介绍或下发资料的方式,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2)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3)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投票结果;(4)监票人宣读理事、监事选举结果;(5)召开新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6)召开新一届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7)监票人宣读最终选举结果。

2、直接选举的程序(1)通过现场介绍或下发资料的方式,介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的基本情况;(2)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3)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投票结果;(4)监票人宣读最终选举结果。

(四)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章程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并将所需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纪要(附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全景照);2、章程核准表;3、章程(含章程修改说明);4、财务管理制度;5、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6、新一届负责人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7、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8、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社会团体负责人发生变更,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六)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三、相关人员的产生和要求(一)理事。

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

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三)负责人。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设?常务理事会的,负责?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2,且最多不超过20?;未设?常务理事会的,负责?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1/3,且最多不超过20?。

负责人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5年,最多可连任两届。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聘任制秘书长不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理事?)、秘书?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秘书?,会长(理事?)和秘书?不得由同??兼任,并不得来?于同?会员单位。

社会团体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四)监事。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

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四、提前或延期换届(一)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

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五、相关要求(一)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时换届且未履行延期程序或者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拒不整改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西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全省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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