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长、副省长安全生产职责-晋政发〔198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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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山西省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山西省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升山西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特种设备和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工商业和农村经营单位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这些章节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源头上确保了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科技支撑的重要性。

这为后续的具体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的全面推进提供了保障。

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章节中,条例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等。

同时,条例还对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行了规定,提出了及时报告、组织救援、调查处理等措施,为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特种设备和建筑施工安全是条例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该章节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要求,要求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如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是安全生产的敏感领域。

为了保障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使用,条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危险物品的存放、运输和使用要符合相关要求,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提升了危险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了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一直是山西省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对煤矿安全进行了详细规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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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 新增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业人员享有9项权利: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 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 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了解作业场所、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 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因生产安全 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安全帽”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修订信息
2022年12月26日消息,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 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增加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 运输等高危行业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及职责,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安全生产条例山西安全生产条例山西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安全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山西制定了山西安全生产条例,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

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

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根据条例,山西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整改事故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事故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救援能力,条例规定山西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则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救治伤员、处置遗留危险品、抢险救援、恢复生产等。

此外,条例还对宣传教育、技术支持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山西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要加强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总之,山西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西的安全生产水平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会更加安全和幸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晋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因人事变动,现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君代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分管监察、审计工作。

申联彬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财税、金融、人事、民政、国土、应急管理和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测绘局、省残联、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协调联系: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信息产业局(省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山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山西保监局、工行省分行、建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太平洋财险太原分公司、太平洋寿险太原分公司、平安财险太原分公司、平安寿险太原分公司、永安财险太原分公司、新华人寿太原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省石油公司。

李小鹏副省长:协助省长分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民委)、省侨办、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重点办、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非煤矿山、机电、冶金、化工、电力、轻工、纺织、建材、贸易、医药和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煤炭、铁路、民航、建设、劳动保障、林业、教育、质监、国防科技工业、水利、环保、邮政、信息产业、旅游、农机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9]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9]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促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评价。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鼓励和引导工作创新,提高行政执行力,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

二、目的和任务通过考核评价,全面反映市、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措施,不断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各类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稳定下降,逐步提升本质安全程度。

三、考核评价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考核指标的设定,突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紧扣国家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导向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晋政发〔1989〕6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晋政发〔1989〕6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的规定(1989年8月7日晋政发〔1989〕69号)为了保证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把违法犯罪人员改造成为守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以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对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安全规定如下:一、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和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改劳教场所)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部门,保卫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不受侵犯,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劳改劳教场所,劳改劳教场所使用的土地、设施,生产的产品,拥有的自然资源(含地下矿产资源)和其它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

已经侵占的必须退出、修复并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劳改劳教场所时,应征得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搬迁劳改劳教场所,须先提出优于原有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四、劳改劳教场所的建筑物周围应设不少于五米的警戒隔离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隔离带内建筑、堆积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妨碍监管安全的活动。

五、劳改劳教场所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应当教育群众积极协助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安全,有效地制止对劳改劳教场所的非法侵害。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劳改劳教场所安全又不听劝阻的,或者拒不退出已侵占的土地、矿山、设施的,或者对劳改劳教场所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由劳改劳教场所依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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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长、副省长安全生产职责
正文:
---------------------------------------------------------------------------------------------------------------------------------------------------- 山西省省长、副省长安全生产职责
(1989年11月17日晋政发〔1989〕84号)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职责。

一、省长安全生产职责:
1.省长是全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省的安全主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省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省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的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负责本省劳动保护行政法规的审查制定工作。

在对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负责死亡十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职责:
1.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全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3.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
整改。

4.省内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抢救和事故处理。

5.定期主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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