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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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与注意事项分析1. 引言1.1 引言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因转让土地所得到的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这是一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税收,对于房地产交易各方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也变得越发突出。

如何正确清算土地增值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是每一个房地产交易参与者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计算方法、注意事项、流程和优化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加顺利地进行房地产交易,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引言】部分结束。

2. 正文2.1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部分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和清算的过程。

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自出让或转让之日起到实际出让或转让之日增值部分,按照规定计征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即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计算;二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即对计算出的税款进行结算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开发企业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发生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了土地增值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流程、减免政策等内容。

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对相关规定有深入的了解,做好税务筹划,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税务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尽量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2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方法通常涉及到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和税额的计算两个方面。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

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

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却存在着各种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资料不真实: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目标,可能会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资料进行虚报,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不真实。

二、政策执行不严格:有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时,可能会出现执行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土地增值税收入无法得到有效的清算。

三、税收逃避和非法融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支付土地增值税,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非法融资,进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形成一定的阻碍。

四、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监管工作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二、严格执行政策: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属于应缴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应收尽收。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对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很重要,只有增强社会公众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认识,才能有效地防止税收逃避的情况。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牟取私利的手段逃避支付土地增值税,应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严格进行处罚。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应该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公开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到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情况,也能够监督地方政府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六、完善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制度建设,从法律层面上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行规范,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只有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地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正常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等行为中,根据土地增值的部分征收的税费。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过程。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税收公平和效率,需要加以解决。

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难以监督和纳税人缴税遵从度不高。

征收标准不清晰使得各地政府对税费的征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影响了税收公平。

监管不到位也使得税收征收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如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纳税人的了解和配合度;明确征收标准,减少政府主观性的干扰;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对税收的管理和监督效果。

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顺利进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深入地探讨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制度,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和影响,加强信息公开、明确征收标准、加强监管力度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研究目的还在于希望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管理的提升做出贡献。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的探讨,也有助于引导广大纳税人遵纳税法法规,增强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合规,构建和谐税收征收环境,实现税收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国家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转让或出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产生的税款进行结算和征收的管理过程。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研究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当前税收体系存在的弊端,及时调整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已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然而,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合理避税手段,逃避交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他们可能
通过非正常损益来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将土地转让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公司或国家,从而减
少纳税义务。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滞留等待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政府的财务
能力有限,或者因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葛而迟迟未能清算税款。

面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管。

政府应设法确保开发商按时缴纳
税款,避免其通过非法手段逃避交纳税款。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政府应更好地
利用现有税收制度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最后,应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平台应该
向人们传达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并让他们了解政府如何监督市场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总之,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面临的各种问题。

只有通过合理有效
的手段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国家的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

土地增值税清算探讨【精品发布】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里面出现的问题清算时间不易把握。

在小城市所进行的房产开发项目可以达到应清算的项目不多,大部分为可清算的项目。

房产开发项目尽管具备了可清算的条件,然而,一是一部分房产开发项目竣工决算无法及时地可得到结果,尚存在不少成本无法及时进入,假若过早地予以清算,就可能使得清算结果不准确,让纳税人利益受损,会导致二次清算。

二是尽管决算结果已经出来了,然而,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无票据认可,对清算造成很大的困难。

三是房产开发企业尽管满足了清算的要求,税务机关也已经下发了清算的通知,然而,清算企业没有清算的主观意愿,会导致清算被人为地延迟。

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的计量难以把握,工程完成之后,四项成本不容易进行计量,一部分房产公司为寻求少交税,可能对成本予以虚报。

税务人员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缺乏工程方面专业技能,如果所在城市无建委公示的可参考的成本,无法得到真实的成本计量,造成清算结果不实。

土地价款的票据不规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实中,房产开发项目获取土地的渠道有很多种,所获取的票据也有多种多样,就算均为办理拍卖手续所拍得的土地,国家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票据亦各不相同,有相当大的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往来结算收据,却并非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收据,这样一来,清算中票据扣除难以权衡,若予以扣除就是违规行为,假若不予以扣除,对开发商显失公平,从而使得清算工作不能够顺利开展。

对房地产开发利息费用的扣除,按照税收政策,房产开发费用的利息的支出应根据房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同时,提供金融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如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的,不能根据房地产的不同项目来予以分摊开发利息费用的可根据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予以计算扣除,但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利息费用的金额很少大于开发成本与土地价款相加的5%。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探思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探思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问题一、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一)票据管理不规范。

1.没有及时确认收入。

土地增值税是站在增值额的角度上进行清缴的,也就意味着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增值额越多,获得的利润越多而缴纳的税款越多,最后可能这些既得的利益向国库转移。

从这种程度上来讲,有些房地产企业可能会为了少缴税款而少计收入,把本应该计入销售收入却没有及时申报的视同销售项目金额进行最大程度地缩减,在一定意义上出现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实的情况,造成了一定的税收流失。

此外,还有些被计入在整个房价里的燃气安装费等混合销售收入,也被有些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会计人员作为了代收代缴的款项,没有计入到应税收入里面。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内部人员在完成销售套房之后,会将收到的销售房款长期地挂在了账面上,存在延缓开具销售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能够及时地结转好收入。

2.收入的确认计量不尽规范。

结合笔者在税务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来看,有不少的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在记录和整理本企业销售台账的时候,存在着少计收入的现象,由于企业内部的福利奖励以及股东分配等情况,在核算总体销售收入时以低于平均的市场价格而计到收入账本里的也不是个例。

很多时候,房地产企业为了能够促进商品楼盘的销售,与电商渠道合作,采用多元化的折扣方式。

针对部分直接销售的楼盘项目,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人员也会在折扣中降低开发产品的价格金额,以此来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税基点数。

对于出现的折扣模式,需要把销售价款连同折扣额同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才能被扣除,然而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却没有准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扣除混乱。

1.人为虚列成本。

由于房地产业本身具有项目周期长、成本构成复杂、持续滚动开发等特殊性,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着趋利的天性,不少房地产企业希望通过提高成本的列支,能够减少增值额的部分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

此外,还有房地产企业开发商通过补充合同的签订来虚构工程量与工程项目,以这样的方式来虚增成本,避免可能会出现的高增值。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但目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管责任模糊,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2.数据不准确。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但目前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给税务部门的清算工作带来了困难。

3.复杂的审批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容易出现审批延误和审批效率低下的情况。

4.税收征管不到位。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但当前税务部门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不到位,征收税款的凭证核实不严格,容易出现虚高虚报的情况。

对于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责,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强化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

2.加强数据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管理,规范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数据真实可靠。

3.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和“一次性办结”,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4.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核查和检查力度,确保征收税款的凭证真实可靠,有效遏制虚高虚报行为。

5.加强宣传和培训。

通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税务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数据不准确、审批程序复杂和税收征管不到位等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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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财税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

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

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

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

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

此外,现行利息支出政策留给纳税人太大操作空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投资涉税政策不明确。

3.纳税评估数据不充分影响风险应对效果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繁多、业务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借助中介机构来完成清算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出台后,各省市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

而财税风险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利用征管数据,搭建风险指标模型,识别疑点纳税人,进而应对风险。

因此,针对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缺乏有效数据支撑,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则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薄弱1.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全链条的有效监控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具有自身特点,相比其它行业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巨大,开发形式多样。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集中在清算审核环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完工进度、楼盘销售等情况掌握不足,甚至对预缴税款也以企业自行申报为准,前期征管力度较弱。

此外,税务部门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无法通过第三方信息的反馈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的问题,前期征管的滞后性直接造成后续清算审核的被动局面。

2.缺乏房地产项目建设专业知识税务部门普遍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难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隐性问题。

例如某企业清算报告中绿化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确定合理扣除范围时,企业提出因季节原因导致绿化树木未能成活,进行了二次购买,且该树种养护费用也高于普通树木。

清算审核中,绿植在该季节的成活率、养护成本不确定都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要求税务人员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房地产前期开发设计、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以准确识别扣除金额的合理性。

3.税企双方业务能力存在差距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纳税人都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税代理清算申报。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中介机构所整理的清算资料和鉴证报告都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鉴证报告漏洞和错误较多,清算申报质量不高。

并且,中介机构专业性强且掌握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在中介机构编辑整理过的涉税资料基础上开展复核工作,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清算复核效果受到影响。

税务机关清算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机构稳定性和业务处理能力相对薄弱。

4.缺乏大数据指标支撑房地产建筑项目多、成本大、核算复杂,难以建立建筑、安装等项目指标数据库,导致税务机关清算复核工作缺乏有效数据支持。

为验证疑点,通常采用区域内建筑项目单位成本横向比较做法,其结果缺乏说服力,局限性强。

同时,税务机关复核工作大都停留在对发票、合同、决算书、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审核,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由建筑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简化流程的大环境下,基层税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有待提高纳税人“逐利心理”普遍存在,尤其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核算收入成本时,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以开发成本分摊和利息计算方面尤为突出。

1.分解应税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销售模式日趋多样化。

以包销为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就收取的售房款向其开具发票,同时,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分别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和中介费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房产电商兴起后,趋势越发明显。

购房人向电商缴纳电商费后,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款时可享受一定折扣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和电商分别开具收款凭证。

此现象看似合理,但无形中将收入分解为两个部分,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开发成本分摊不合理开发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其细微的调整往往引起税款的大额变动,因此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甚至恶意避税的重点区域。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包括可售住宅和一栋自持酒店,酒店和住宅相邻,但同样的树种,住宅旁的单位成本要远远高于酒店旁的,成本分摊极不合理。

此外,房地产企业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时,项目间开发成本相混淆,存在将亏损项目成本计入可能盈利项目的问题。

该手段隐蔽性强,常常无法准确识别,而税务机关往往只是横向比较单位开发成本,难以抓住问题实质,应对效果不显著。

3.以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范围开发成本在受益对象间分摊,对于“受益”理解上的分歧,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

当前,纳税人大多以物理位置界定受益对象范围,如玻璃幕墙只是地上建筑受益,而作为整栋建筑组成部分之一的地下车库则不受益;一个电灯安装在房间内,则仅这个房间受益等。

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将一个大合同分解成若干小合同,并明确各个工程设备的施工地点,如某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A区,则该设备的受益对象只是地下一层A区。

但是,部分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成本则不采用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如某房地产公司将桩基成本全部计入地上可售面积中,地下车库未分摊。

4.混淆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繁多,纳税人常常将允许扣除和不可扣除成本相混淆,且隐蔽性强。

例如:项目规划应移交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但开发成本仍作为扣除项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安劳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用混入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开发费用政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首先,清算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的是,这部分支出不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来选择“利息据实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5%扣除”或者“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10%扣除”。

“两害相权取其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掩盖事实真相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就反驳意见举证。

其次,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同期间费用相混淆也是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其目的是增加加计扣除金额,少缴税款。

例如:将物业管理费、产权交易费和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费用,甚至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

二、外省市的经验借鉴(一)借助“外脑”,引入客观第三方清算机构针对当前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为了顺应国家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趋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为指导,江西、湖南、新疆等多省市地方税务局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思路,旨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招标、中介参与、税务监督的方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量。

(二)清算工作融入税收风险管理,开创清算新模式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根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和风险管控的理念,围绕“一心四线”,即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识别号为主线、以环节管理为控线、以数据采集为基线、以税收征管为导线,整合税务部门和涉税职能部门相关数据,按照流程管控、政策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的思路,科学制定收入类、扣除类和税金类风险预警评估指标,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与财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三)完善组织架构,全力打造清算专业团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注重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从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骨干,组成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两个系列人才库。

市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团队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组”),并根据当前清算任务从人才库中机动选取成员组建清算专业团队(以下简称“清算专业队”),队员来自本批次清算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项目就近区域税务分局。

市局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专业团队审核工作,确定每批次清算项目,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流程和标准。

清算专业队由收入审核组和成本审核组构成,共计6人,其中收入审核组2人,成本审核组4人,负责具体清算审核工作。

清算专业队到项目所在地集中办公,并按照市局固化的模板标准化运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

此种操作模式使中山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显著提高,同时有效化解了廉政风险,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又极大增加了专业人才储备。

三、纳税评估视角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建议(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统一执行口径第一,由于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部分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用实际工作。

有鉴于此,首先,应完善不明确、不细致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理解与执行,统一清算口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及时报送各阶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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