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租赁业务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工银办[1997]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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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28日工银办[1997]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我行开办保管箱业务。
现将人民银行核准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管箱业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各行对此应予充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开展保管箱业务。
各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悖。
二、保管箱业务由各级行出纳部门统一管理。
保管箱库房与金库库房一样,执行总行关于金库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保管箱业务的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分行制订,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级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试行)第一条为了满足个人和单位保管贵重财物的需求,完善工商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业务章程和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及文件等财物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经办理行审阅同意后,方可签定租约。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6•【文号】建总发[1998]36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6日建总发〔1998〕3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
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第五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现行制度汇释

现金业务及金库管理现行制度汇释目录一、运行管理 (2)(一)基本制度 (2)(二)业务运行管理 (2)(三)会计要素管理 (6)(三)核算管理 (8)(四)人员管理 (9)二、现金业务管理 (11)(一)业务操作规程 (11)(二)业务操作有关补充通知 (11)三、金库管理 (13)(一)金库基本管理规定 (13)(二)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16)(三)金库业务管理规定 (17)(四)外币现钞管理规定 (21)四、现金服务管理 (23)(一)现金上门服务 (23)(二)现金同业代理 (24)(三)保管箱业务 (24)(四)代理黄金、铂金业务 (26)五、货币反假、案件防范及残损券管理 (29)(一)反假及残损券管理 (29)(二)人民币现钞流通管理 (32)(三)案件防范管理 (33)六、现金分析及考核管理 (34)(一)现金业务考核及评分管理 (34)(二)现金分析及库存限额管理 (35)一、运行管理包含对现金业务及库房管理进行规定的运行管理有关的基本制度、业务管理办法、重要通知等。
(一)基本制度1.《运行管理基本制度》文号:工银运管[2007]137号摘要:《运行管理基本制度》是全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是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是全行现金营运管理的重要指导,本制度所称运行管理,是对全行各项业务进行组织核算与对业务运行流程进行规划、设计、操纵与监督的管理活动。
《基本制度》要求各行建立现金营运指标体系,实施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合理调配现金备付,提高现金营运效益;并对现金收付款、上门服务、现金出入库、查库等现金业务与库房管理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做到现金、实物交接清晰、责任分明,寄库款箱双人加封、双人押运、手续严密,金库门(钥匙)分人保管、单线交接,查库制度贯彻落实等。
(二)业务运行管理1.《业务核算事权划分管理办法》文号:工银发[2007]126号摘要: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事”是指各类业务核算的具体处理与需审批的重要业务事项;“权”是指各级机构及业务核算人员在业务处理及重要业务事项审批过程中的不一致权限;业务核算人员按照业务核算操作权限的不一致分为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与业务主管。
XX银行保管箱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保管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操作范围:保管箱业务的租箱、开箱、退租、续租等涉及柜台经办人员和保管箱库管员的业务办理流程及要求;第二条基本要求:一、租箱交易(一)客户身份证件、印鉴卡等(单位租箱的,还应审核是否有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二)授权他人代租的,应到银行办理《授权书》;(三)联名租箱的,不得超过两人,且需同时到银行办理租赁申请;(四)《租箱合约》、印鉴卡的妥善保管;(五)、及时在开销户登记表上登记,并将传票于营业终了交事中监督。
二、开箱交易(一)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印鉴卡等是否与预留的一致;(二)欠交租金的,应要求补交租金及罚金;(三)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应在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库管员需审核客户《开户申请表》上经办人的签章,无误后方能引领客户入库开箱,并及时记录入库、离库时间;(四)客户开箱时,库管员应回避;三、退箱交易(一)客户提交的原《租箱合约》、保证金收据、钥匙的真实性;(二)欠交租金的,应要求补交租金及罚金;(三)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应在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库管员需审核客户《开户申请表》上经办人的签章,无误后方能引领客户入库开启、清理保管箱;(四)库管员应检查钥匙、锁等有无损坏;(五)要求客户在《退租表》上签字,收回原《租箱合约》、保证金收据、钥匙等资料,在钥匙库存登记簿上登记;(六)退还客户保证金并记帐,营业终了,将传票交事中监督。
四、续租交易(一)客户提交的原《租箱合约》、保证金收据、钥匙的真实性;(二)欠交租金的,应要求补交租金及罚金;(三)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应在客户填写的《开户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库管员需审核客户《开户申请表》上经办人的签章,无误后方能引领客户入库开启、清理保管箱;(四)库管员应检查钥匙、锁等有无损坏;(五)要求客户在《退租表》上签字,收回原《租箱合约》、保证金收据、钥匙等资料,在钥匙库存登记簿上登记;(六)退还客户保证金并记帐,营业终了,将传票交事中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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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银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严格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柜台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指定生产厂家(略)2.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开办行资料说明(略)3.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统计表(略)附: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管箱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文件、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保管箱业务的开办由分行审批,审批时,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发展前景,没有效益的项目不能批准。
第五条开办行在立项时必须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并在提出开办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行提供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开办行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说明开办网点所处的市场环境,包括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保管箱的市场需求、他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情况等,并根据市场条件设计配备箱型和箱数,估算建库成本,制定出租价格,预测出租率,计算出保本点和投资回收期。
农业银行保管箱业务的管理及其发展探究

要部分 。至 今 ,瑞士苏黎士银 行仍 集 中在 内地 的 中等城市 。从经营状 涵盖保 管箱业务前台操作 、账务处 存 放 和保 管 着 第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之 况来看 ,内地 大 、中城 市与沿海城 理 、后 台管理 等大部分业务 流程 。 前的许多 私人财 物 。我 国改革开放 市形 成了剪刀差 。例如 ,福建 、浙 系统 可 划 分 为前 台操作 、租 约管 以来 ,城 乡居 民的生活水平迅 猛提 江 等地银 行的箱位租出率大都突破 理 、账 务处理 、后台管理 、查 询统 0 %,有 的甚至接近1 0 0 %,而地 计 、报表 、系统 辅助 7 组功 能模块 高 ,在保 障基本 生活的 同时 ,将 更 了6 多的资金投 向房地产 、银行存 款和 处 中部 的湖北等省 ,箱位租 出率最 购买黄金珠 宝饰 品等 。 目前我 国保 高 的不 到4 0 %,箱位租 出率低的仅
2 . 保 管箱 品种多样化 创新化
行部号 、箱型 、租金收入 、押金收 提高使用安全性 。三是 通过 系统 约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开办了保
入 、费用 、收入 、租金支 出、押金 束 、规范保管箱业 务操作 ,加 强了 管箱业务 ,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
支出 、费用支 出。
保 管箱业务的管理 ,保 障了各项保 需求 ,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获取更好
保管箱租赁业 务可谓适 时 、顺 势 , 极大地方便 了人 民群众 的工作 和生 活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
一
管源充实和客 户接纳度高三个重要 功能 ,使 用较 多 ,操 作 简 单 、方 因素 ,业 务发展 前景相 对看好 ,而 便 、 快捷 。 内地 的许 多城市 由于受 自身经济状
( 如图l 所 示 )。
新版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编辑修改)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租用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保管箱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租用保管箱,达成如下协议。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及具有法人资格和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租用保管箱。
二、乙方为个人的,租箱时需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个人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办妥租箱手续后,领取由甲方密封交付的两把保管箱客钥匙。
1.乙方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应在申请表上明文确定,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选择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代理人也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2.乙方为两人联名的,租箱时双方均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并预留个人资料。
所有手续均需两人同时到场办理。
3.乙方填写申请表时,有权选择保管箱规格、数量和租期,按规定预先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选择提供身份认证的相关资料,以便办理手续时查验身份。
三、乙方为单位的,租箱时需持单位法人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经甲方审验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填写《单位租用保管箱申请表》,并填制《授权委托书》指定授权代理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如法人代表变更,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原租期不变),并确定代理人;如授权代理人变更,应重新填制《授权委托书》。
其他按个人租箱手续办理。
四、乙方如中途决定取消对原代理人的授权,应填写《撤销授权通知书》并签字盖章。
甲方审验无误后,《撤销授权通知书》生效,原代理人自即日起不再行使原授予之权利。
五、乙方可按日、月、半年、年租用保管箱。
租金一律预交,第一期租金应于租箱时交纳,以后每次到期前交纳下一期租金。
乙方也可选择一次性交纳多期租金(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由银行代缴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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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保管箱租赁业务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储存贵重物品和保密资料的需求,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行为、推动保管箱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保管箱租赁业务是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接受客户的申请,按照双方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形式向客户出租保管箱,供客户存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业务。
第三条保管箱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它组织。
自然人不允许租赁联名保管箱。
第四条保管箱租赁业务采取“租箱自愿、退箱自由”原则,客户一经签订保管箱租赁合同则视同愿意遵守本章程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租赁约定第五条保管箱租箱人不得利用保管箱作非法用途,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得存放液体物品;不得存放枪支、弹药、雷管、毒品以及其他一切违禁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作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我行和他人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行为的,我行将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六条保管箱租箱人不得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
否则,我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箱人办理退箱手续。
第七条租箱人一旦租用保管箱,我行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保护租箱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我行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租箱人的保管箱。
对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财物的,我行将依法配合办理,对其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已查封、冻结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撤销或解除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我行只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对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保管箱内所存物品因自然变质、损坏或因不能预料、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等)所导致的后果,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现箱内物品的质量和数量不符,我行不负解释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管箱租用开户规定(一)租箱人、被授权人申请条件1、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并应当向我行出具以下证件:(1)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2、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成为租箱人。
申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此外申请时还应根据单位类别向我行出具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租用保管箱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不允许租赁联名保管箱。
(三)租箱人与我行签订《保管箱租用登记表》、《保管箱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押金及租金后,领取2条保管箱钥匙,并当面拆封保管箱钥匙,入库验箱。
(四)租箱人需设置保管箱业务签约账户(下称“签约账户”),作为支付或退还保管箱业务相关费用指定账户,保管箱使用期间该签约账户不能销户。
(五)租箱人租赁期间可按规定使用所租用的保管箱,租箱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办理开启、续租、变更租箱人资料、挂失锁匙、补发钥匙、解除钥匙挂失、挂失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补发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解除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挂失、授权、撤销授权、退租等业务。
(六)被授权人经租箱人授权,可对指定保管箱具有开启、挂失锁匙、补发钥匙、解除钥匙挂失、退租、续租等权利。
(七)保管箱的租期以一年为单位,期满后客户可自行选择续租或退箱,客户缴交保管箱租金视同续租。
客户办理退箱时如未违反本《章程》及《保管箱租赁合同》,缴清所有费用后保管箱押金将全额退回。
第十条保管箱日常开启的规定(一)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可在营业时间内,携带租箱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保管箱钥匙、签订相关文件(如填写《保管箱开启登记表》)、提供保管箱业务密码或指纹信息办理开启手续。
(二)当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其租箱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时,可提交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证明,此外的其它证明文件我行不予开箱。
(三)我行因检查、修理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租箱人开启保管箱时,租箱人应开箱配合。
(四)我行认为有需要暂停营业、关闭库门时,有权要求在保管箱库的人员立即收拾物品离开,停止营业,关闭库门。
(五)当我行因营业机构改造或迁移等原因造成保管箱库拆迁的,租箱人需配合我行办理迁移或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行将拒绝开箱:(一)申请开箱人未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认证资料(印鉴、签字、密码、掌型、掌纹、指纹等)与预留银行的资料不符。
(二)未按规定缴纳租金、押金、手续费及滞纳金等。
(三)保管箱钥匙或全部密码处于挂失状态。
(四)接到租箱人死亡通知后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的,但租箱人的近亲属为办理公证需要,在公证人员陪同下且仅要求开箱登记箱内物品的除外。
(五)保管箱已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
(六)其他依法应拒绝开箱的情形。
第十二条设立、变更被授权人的规定(一)在被授权人同时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的情况下,租箱人可签订相关文件设立指定被授权人。
(二)租箱人为自然人时,被授权人最多为一人;租箱人为单位时,被授权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两人,若被授权人为两人,则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必须由两位被授权人同时办理。
(三)租箱人有权要求我行修改或删除被授权人资料,而无需知会被授权人本人。
(四)租箱人在租用期间要求变更被授权人的,需与最新被授权人同时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件(被授权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变更,需提供单位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保管箱钥匙挂失的规定租箱人不得自行配制保管箱钥匙。
如遗失保管箱钥匙,租箱人须填写钥匙挂失及补发申请书,并交纳更换钥匙费用。
需凿锁的,挂失期满后(挂失期从申请挂失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天)与我行经办人一起入库换锁。
凿锁过程如对保管箱内存放物品造成损坏的,我行概不负责。
由于遗失保管箱钥匙出现的经济、法律及其它责任,概由租箱人负责。
第十四条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凭我行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租箱营业机构可办理挂失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的业务,其中:(一)挂失后由租箱人、被授权人本人在原租箱营业机构即时办理密码及指纹校验信息补发手续。
(二)租箱人或被授权人由于未办理挂失业务,导致的经济、法律及其它责任,概由租箱人或被授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保管箱退租、续租的规定(一)租箱人可随时向我行提出退租申请。
(二)保管箱中途退租的处理:1、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在租赁期未满,中途要求退租的,按规定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退租申请书(单位需出示单位退租证明)。
2、退箱人取出保管箱存物并交还2条保管箱钥匙,经我行经办人审核无误,并缴清全部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租金不作退还。
3、若退箱人遗失保管箱钥匙,但承诺已全部取清箱内物品,在缴清全部费用,不补发钥匙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租手续,租金不作退还。
(三)保管箱期满续租的处理:若租箱人约定“自动扣费”的方式,保管箱租赁期满后,由我行按续期之日的保管箱价格进行租金扣收;若租箱人约定“自行缴费”的方式,租箱人或被授权人应在租用期满后到租箱营业机构办理续租手续。
(四)保管箱期满退租的处理:租赁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箱手续费的,我行收取一个月租金;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两个月的,收取两个月租金;两个月以上如此推算。
(五)保管箱期满后未办理退、续租的处理:1、客户租用期满后若未能按时交付租金的,我行有权拒绝租箱人及其被授权人办理开箱业务,直至缴清所欠费用为止。
2、逾期6个月未办理退租手续又未续交租金的,我行有权采用公证或律师见证等方式进行凿箱处理,箱内物品登记造册移存保管,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全部由租箱人承担。
3、凿箱后3个月租箱人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我行有权对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作变价处理,用以偿还租金、公证费、开箱费及移存保管等一切有关费用,如不足偿还的,我行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如有剩余则退还租箱人。
(六)租箱人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本章程及租赁合同各条款,退箱时租箱人不存在违约情况的我行需向租箱人退回全部押金。
但租箱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我行有权没收押金:1、租箱人退箱时拒绝缴清应付费用;2、租箱人租赁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退箱或续租手续的;3、租箱人违反合同中的其它约定,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六条保管箱价格、费用收取规定(一)保管箱价格调整:我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押金标准,并只在辖下营业机构公告,而无须另行通知租箱人,但在原租用期内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租箱人租用期满后若续租,自续期开始之日起按新调整的租金、押金标准收取。
(二)保管箱计收费用(租金、押金除外)的标准:包括凿箱费、更换保管箱钥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