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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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意 义
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严格的证据采信程序,可以防止证据的误用和滥用, 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合理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举 证和质证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3、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内容
标题: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介绍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背景 和意义,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完善建议,以期为民 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和 方式,通过调查、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权利或抗辩对方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大小、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五、结论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 到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加强对民事证据采 信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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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 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程序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 便利。
3、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这可以确保证据交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 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doc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doc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能够使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突出,使证据较多的案件简单化,使开庭审理工作由难变易、由繁变简,有利于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把败诉归责于法官,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二、当事人仅凭口头或单方证据咨询某些人员,以咨询意见的可能性结论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三、复杂民事案件的认识不统一,其结果多样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复杂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

法官审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惟一的正确答案。

第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性,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有些当事人自己认为客观事实有理,但没有法律事实的证据。

由于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被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消极诉讼,到二审诉讼程序中积极诉讼,造成了一、二审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不一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就会出现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往往要有反驳的证据,而此时举示证据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的问题。

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法官庭前通过初步审核案件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交换的启动采取的方式可以由审判员自己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结果要制作笔录,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记载于证据交换笔录中。

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91简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张红霞(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摘要: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占有证据,使自己在针锋相对的抗衡中获取胜利的机会。

而证据交换对当事人而言,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

说它是诉讼权利,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本方公开或出示己方所有的证据;说它是诉讼义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出示证据之前必须首先向对方出示自己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没有出示自己证据的义务。

关键词:证据交换适用原则制度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概念在我国,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

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相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

当事人之所以希望证据交换,乃是因为他在庭审总决战之前想知道对方的证据;只有事先知道了对方的证据,本方才能有充裕的时间补救自己证据的不足,并就对方的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质疑的意见,从而在削弱对方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上强化本方证据的证明力,以获得胜诉的结果。

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则(一)当事人自治原则。

证据交换主要依存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证据交换中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

当事人自治原则首先体现在要不要进行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排除证据交换程序的适用。

而且,在证据交换程序被启动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交换证据以及交换何种证据,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其次,当事人自治原则也体现在证据交换程序及方法方式的灵活运用和选择上。

证据交换的方式,包括时间和地点等,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

最后,当事人自治原则还意味着证据交换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负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追求效率。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在 对 我 国 民事 证 据 交 换 制度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出了该 制度 在我 国所 存 在的 问题 , 而提 出完 指 进 善我 国民事诉 讼证 据 制度 的个 人设 想 。
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据规 定 )中以 四个 条 文 近 四百 字 的 主体 、 次
于 受传 统诉 讼 体制 、 法制 环境 、 讼理 念 等 因素 的影 诉
响 . 据 交换 制 度 在 我 国立 法 与 司法 上 仍 存 在 较 多 证 问题 , 至 可 以说该 制度 在 我 国是 徒 有其 表 , 甚 并没 有
真 正 发挥 其 应有 功能 , 要 进 一 步加 以完 善 。本 文 需
收 稿 日期 :0 0 0 — 2 2 1 - 5 1 作 者简 介 : 少 成 ( 9 6 )男 , 南 衡 阳 人 , 西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 生 , 要 从 事 民事诉 讼 法研 究 。 尹 18 一 , 湖 广 主
关 于 我 国民事证 据交 换 制度 的现状 。我们 可 以 从 立法 与 司法 两个方 面来 进 行分 析 .如 此方 能全 面 把 握其 发 展状 况。
度 在 防止证 据 突袭 、 保证 诉讼 公正 、 高诉 讼 效率 和 提 促 进庭 前 和 解等 方 面 的重 大 意义 , 以法 、 、 t 德 E 为代 表 的大 陆法 系 国家相 继 引进 了该项 制度 。在本 国修
尹少 成
( 西 民族 大学 法 学 院 ,广西 南 宁 5 0 0 ) 广 3 0 6
摘 要 : 据 交换 制 度 最 早 产 生 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于 其 独 特 的 诉 讼 价 值 得 到 包括 我 国在 内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一 致 认 可 。 证 由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者:张旭辉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因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确保庭审的应有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和解,节约诉讼司法资源。

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对我们来说,充满着挑战。

关键词:民事审判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民事诉讼效率改革创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03-02作者简介:张旭辉(1989-),男,江西上饶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庭前证据交换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达到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一种制度。

我国学者一直持有的观点是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双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掌握的的有理证据,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自己证据的主要内容告知对方,而相对方能够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公开其所持有并将在法庭应用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得到应用,法院也不得将此证据自己应用到审判过程中。

一般来说,庭前证据交换包含庭前交换证据后果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主体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应该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并不积极、主动地审核证据或调查、收集证据。

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证据交换程序中的主持者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司法解释也尚没有具体说明,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转,也容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二)可用于交换的证据范围不确定根据我国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中,并没有有关证据交换的对象的法律明文规定,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障碍。

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和规则构建

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和规则构建

乃是 减缓 了 当事 人 主义诉 讼模 式 中固有 的对 抗
性色 彩 , 强 了 当事 人 在 行使 诉 讼 权 利 过 程 中 加
的合 作和 协 同。 诚 信 原 则 对 证 据 交 换 制 度 有 … 重要 的意 义 , 证据 交换 的过 程具 有 规 范效力 。 对
双 向性 、 容 法 定 性 和 结 果 的制 裁 性 等 特 点 。 内
[ 献标识码 】 文 A


证 据 交换 制 度综 述
准 备程 序 具 有极 其 丰 富 的 内容 , 核 心 目的 在 其
于整 理 争点 和整理 证据 。其 中整理 证据 包括 证
20 年 l 01 2月 2 1日, 高 人 民法 院 出 台 的 最
据 收集 、 证据 交 换 、 据 固定 等 多方 面 的 内 容 , 证 而 证据 交 换 是 审前 准 备 程 序 的基 石 之 一 , 审 是
完善 , 离 不开 民事 诉讼 法 治 环 境 的 进 一 步优 更 化 。限于篇 幅 , 文 就 证据 交 换 制 度 构 建 的原 本 则和具 体规 则设 计展 开分 析 。
步 。然而 , 由于证 据交 换 的立 法形 式 、 动方 启
式、 交换 的范 围 、 持机 构 、 据 交 换 的 方 法 等 主 证 方 面 还不 够 完 备 , 也没 有设 立 具 体 而完 备 的实 施 方 式 , 不 能 满 足我 国 民事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还
求是 不 得 滥 用 证 据 交 换 的 程 序 。2具 体 来 说 , 【 诚 信 原 则 在 证 据 交 换 制 度 中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要
同 , 弊端 也 为 中 国司 法 所 不 容 。因此 在 证 据 其

民事、行政举证和证据交换指南

民事、行政举证和证据交换指南

民事、行政举证的证据交换指南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属于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却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证据材料为勘验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未被剪辑。

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

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或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1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2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3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4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举证应当及时。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决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 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
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
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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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 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即法庭在 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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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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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一)唤起证人记忆规则概说 (二)英美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三)大陆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四)我国的相关概况
202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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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防规则
(一)预防规则的含义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 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 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 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 措施。
(四)我国有关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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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和适用 (三)对两大法系最佳证据规则的比较 (四)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五)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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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认规则
(一)自认规则的含义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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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意见规则 (一)意见规则概述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 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 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二)两大法系对鉴定专家的不同界定 (三)我国有关意见规则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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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7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

[9]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吸收学术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40条对证据交换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证据交换的范围、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证据交换的操作问题、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问题等作了原则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很明显在我国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的雏形,为将来我国完善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证据交换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尽管如此,还是比较粗糙的,远不能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具体表现如下:1、规定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为审判人员,这一规定太笼统。

尽管排除了书记员可以主持证据交换,但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由陪审员主持证据交换是否合适?这是值得探讨的。

我们认为,基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陪审员不宜主持证据交换。

而由合议庭审判员来主持证据交换,容易产生先入为主之见,也应该杜绝;2、一刀切规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进行证据交换是否合适?这里显然没有考虑到证据交换制度是以当事人懂法或当事人聘请有律师为前提的;3、尽管规定了当事人应交换证据,但没有规定当事人怎样进行证据交换,而这恰是极具操作性的;4、没有规定要对弱势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提供帮助及提供何种帮助。

这对弱势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另外这个规定因其部分突破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其效力值得怀疑。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重构
基于上述分析及从实际国情出发,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有必要重新构建证据交换制度。

重新构建证据交换制度应注意如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交换制度宜在庭审前设置一个审前准备程序实施。

基于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10]应在庭审前设置一个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用于证据交换和明确争点。

证据交换的次数以两次为宜,最后一次交换宜截止于庭审前三日。

2、证据交换制度只适用于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证据交换制度规定在审前交换证据,这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程序,尽管对于由合议庭审理的大案来说,这一程序的增设有利于以后程序的简化,因而整体上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对于由独任庭审理的小案来说,证据不是很复杂而是很简单,在一个程序内就可以处理完毕,因而增加一个程序无疑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对于由独任庭审理的案件不宜适用证据交换制度。

3、证据交换宜由审前准备法官主持。

既然要设置一个审前准备程序,则也宜分出审前准备法官。

审前准备法官不得成为其主持的审前准备程序案件的庭审法官。

将审前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立开来有利于防止庭审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由法官而不是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既懂法又有着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可顺便主持调解或和解,以防止诉讼迟延和诉讼费用负担过重。

4、审前准备法官应以多种方式指导当事人举证。

证据交换主要在当事人间进行,审前准备法官只能主持而不能过多干预,但这种主持也不应是消极的,审前准备法官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向当事人书面发送《举证须知》等指导当事人举证,以使举证过程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5、审前准备法官可以适当主动帮助缺乏能力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当事人能力有强弱之分,如果审前准备法官不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对弱势方特别是缺乏足够能力的当事人予以适当帮助,则证据交换不可能如期高质量完成,这显然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也影响诉讼效率。

因此审前准备法官对这样的当事人进行适当主动帮助是必要的,当然在采取帮助措施时应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6、法官不宜直接取证。

我国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了几种法官可以直接调查取证的情形,但这既难以保证公正性,又增加了法院负担,因而应取消法官直接调查取证的权力。

在确立证据交换制度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签发调查令,调查令的效力视同法官亲自调查取证。

7、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和强化法官对证据交换的。

证据交换的主持法官和案件审理的法官不是同一人,因而如果不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就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的法官完全不理会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的工作,在案件审理中重新再来,导致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徒
增当事人和法院负担。

因此,亟待增强法官责任意识。

又因证据一般都在当事人双方间进行,为防止证据交换的滥用,因而有必要由审前准备法官加强对证据交换的管理。

8、证据交换的范围应有适当限制。

一般情况下,为使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各方所拥有的所有诉讼证据应当在庭审前进行交换。

但也应当有例外,如果当事人交换证据后会影响到当事人对的信赖利益、可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则这样的证据不宜交换。

9、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在我国宜分步骤进行。

无庸讳言,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行是以当事人懂法或当事人聘请有律师为前提的,但我国目前懂法的当事人不太多,律师不太多,当事人能力较好能聘请律师的也不太多,因而要在我国普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是不现实的。

但好在我国上述情况沿海地区要好于内地,发达地区要好于不发达地区,因此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宜先在沿海和发达地区实行,然后再逐步扩及到其他地区。

10、最好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制度与举证时效制度、审前准备程序等密切相关,而这些在我国民诉法中都没有规定,考虑到这些制度和程序的实际价值,为增强其效力,以及考虑到我国民诉法制定实施已达十年之久,某些制度和程序已很不适应当前需要,为体现民事方式改革的成果,最好修改民诉法并确立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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