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临政办字〔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建设国家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是国家、省赋予临沂的重大战略使命,也是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的重大战略机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商贸物流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定位,深入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等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智慧化、国际化、绿色化、链条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流通企业,在推进“万亿工业、万亿物流、万亿金融”中放大发展格局、提升区域战略位势,全面塑造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打造融入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现代流通战略节点。
2. 建设目标。
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更加凸显,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精神,市委、市政府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委书记职责(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
(二)组织制定临沂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委重点工作和向市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听取汇报,作出处置决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支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市政协通过民主协商、视察调研等监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严格追责问责。
落实关心关爱基层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安全生产基层一线埋头苦干的干部,政治上关注、经济上激励、生活上关心、成长上爱护、精神上鼓舞,激发动力活力。
临政办发87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1〕87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现就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 12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 32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
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的(含 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慢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3万元以内(含 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为85%;8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12万元)报销比例为90%;12万元以上至32万元(含32万元)报销比例为90%。
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60%、50%提高到85%、70%、55%,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27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具体病种附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鉴定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相同,报销比例仍按50%执行。
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 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且户籍在本市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属地管理、全市统一政策。
(二)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三)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四)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辖区统筹,待条件具备时,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基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网点布局,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做好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参保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临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8日临沂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职工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职工日常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坚持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职工待遇平稳过渡;坚持协同联动,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改革个人账户,优化基金内部结构,2022年全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科学设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稳步提升门诊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全民医保现在能保什么 强扭的“瓜”不甜

助 , 完为止。特殊病种 门诊补助 在定点社 区卫 生服 务站起付 线为 1 0 , 用 元 报销 比例 0 为 6 % 在省级定 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60 , 0; 0 元 报销 比例 为 3 % 0 。住院补助则按 照医疗 机构 等级不 同, 起付标 准从 2 0 0 元到 8 0 不等 , 0元 区级定 点 医疗机 构或社 区卫生服务 中心发 生的住 院费用报销按 照不 同的比例 “ 分段计 算 , 累加支付 ” 而市级 、 , 省级 、 外 省 的医疗机构在 同等分段上 , 比区级或社 区中心 的报销 比例分别低 5 、 、 。 % 1 % 1 % 0 5
需转诊 的, 由首诊 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1 6
《 医院领 导决 策参考} 0 8年 第 2 20 4期
居 民医保绑定社 区首诊
今年年初 , 十届全 国人 大五 次会议上 , 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 工作报 告 中宣布 , 今年 要启动 以大病统 筹为主的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试 点, 政府对 困难群众 给予必要的资
助 。随后 , 不少地 区开始进行试点。 其 中, 江苏省 规定 , 坚持政 府补助 与个 人缴 费、 单位分担相结 合 , 建立 多渠 道筹 资 机制 , 以大病 医疗统筹为主 , 重点保 障城 镇居 民住 院和 门诊大病 医疗需求 , 兼顾 门诊。 其筹资标准为老年居 民和其他居 民每人每年 4 0元 , 5 学生 、 童每 人每 年 1 0元。住 儿 5 院时, 民医保 的起付标 准为 : 居 三级 医疗机构 1 0 0元 , 区卫 生服务机 构 6 0 ( 0 社 0元 原 二级 医疗机 构 8 0 ) 0 元 。起付标准 以上 、 最高支付 限额以下的费用 , 三级 医疗机 构就 在 诊, 基金支付 5 % 在 社 区卫 生服 务机 构就诊 , 金支付 6 % 在原 二级 医疗机构就诊 , 0; 基 0( 基金 支付 5% 。城 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定点 医疗机构从 符合条 件 的城 镇职工基本 医 5) 疗保 险定 点 医疗机构 中选 定 , 参保居 民持 劳动保 障部 门统 一制作 的《 南京劳动和社会 保 障卡》 到定 点医疗机构就 医。 同样进行 尝试 的还包括位于 中部地 区的江西南 昌。今年 4月 1 日, 昌首先在东 南 湖区进行 了试点。2 月后 , 个 此项制度推广 到 了全 市。《 昌市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 南 试行办法》 规定 , 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分别每年个人缴纳 l 4元和 6 元保费, 4 0 就可 享受最高每 年 2 万元和 3万元 的医疗补助。 中f诊家庭 补助用于补助家庭 成 员在社 其 - j 区卫生服务机构 门诊发 生的医疗 费用 ,按成年人每人每年 5 元 、未成年人每 人每年 0 3 0元的标 准从统 筹基 金 中提取 , 由家庭成 员共 同使用 , 按每次 门诊 费用 的 5% 以补 0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a7a4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f4.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临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本办法所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所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城镇户口学生。
2、“少年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3、“老年城镇居民”是指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的人员。
4、“一般城镇居民”是指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户籍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5、“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
6、“低保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7、“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市直驻地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属职工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直驻地的省市属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学校、中学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会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两个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各学校、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工作;其他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参保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各县区按基金收入的10%上解调剂金。
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县区,其收支差额资金缺口由市级调剂金予以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调剂金上解任务的,其收支资金缺口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实行考核下拨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区的扩面、征缴、参保率、基金上解及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各县区实际需要,每年调剂一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信息变更第七条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登记点。
乡镇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参保登记点。
参保登记点原则上设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少年儿童,持有关证件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参保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二代)、户口簿、3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复印件:(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
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5、各参保登记点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第八条具有城镇户籍的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
1、中小学阶段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
2、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做好中小学阶段学生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
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九条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在校学生除外)的参保登记。
1、市直参保单位家庭成员以市直参保单位为单位参保,由所在市直参保单位负责集中登记。
2、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市直参保单位登记。
3、市直参保单位应做好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
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十条各参保登记单位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度残疾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有关证件,严格掌握有关条件和标准。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人员标准的,责成参保登记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人员双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信息变更。
1、各参保登记单位应搞好所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及时掌握参保人员信息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
2、参保人员由于入学、升学、转学、居住地或户籍迁移等原因需变更参保区域(参保登记单位)的,在年度末申报缴费时,由转出的参保登记单位填写《临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登记表》,经转入的参保登记单位备案后报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跨县区转移的,在年度末申报缴费时,须经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再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学生在毕业、升学期间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组织协调,集中办理。
3、参保人员发生登记信息错误或身份变化的,通过参保登记单位报经办机构审核和变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民政部门核对低保对象资格,参保人员缴费后身份和缴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参保登记单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年末集中办理身份变更登记,参保人员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起按新标准缴费。
4、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参军或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失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各参保登记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终止(中断)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封存参保缴费信息。
第三章缴费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城镇居民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补助50元、个人缴纳30元。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政府补助70元,个人缴纳10元。
2、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老年城镇居民政府补助110元、个人缴纳130元;一般城镇居民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180元。
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40元。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对兰山区、罗庄区补助25%,对其他县区补助30%。
4、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将给予特殊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通道式报销除外),可用于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参保,也可从下年开始参保。
在当年参保的,须按总筹资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持参保登记点出具的缴费单,到指定银行营业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将银行出具的缴款单交存参保登记点,领取发票。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工作, 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工作,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第十六条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参保后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年度续保时,应补缴断保期间全部医疗保险费,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自续保之日起两个月(不含缴费当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社区,可以集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疗待遇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制度。
起付标准是指基金报销前先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额度,最高报销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累计报销金额。
第二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和第二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单次住院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可按普通门诊待遇报销,累计计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总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3万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5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患有《暂行办法》规定的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门诊大病病种,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的,门诊大病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
门诊大病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为600元;同一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和住院医疗报销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最高报销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