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10 月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 2 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 4 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 6 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 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 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年10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2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3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4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5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6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第8条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DL/T 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4部分 电厂化学

&"$!一般规定 &"$"$!本标准规定各类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 求$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与相 应的专业技术标准配合使用$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 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 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各类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如需修改 设计或采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应经过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将 修改设计变更单或代用设备%材料等技术文件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合同或参照有关的规程% 规范%标准及设计规定进行$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确 定相应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标准$ &"%!设备及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根据订货合同&开箱检查供货清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齐全$ 按照清单检查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包装及外观质量&并应做好开箱记录$如 发现设备或材料有锈蚀%冻裂%变质%损坏或缺陷等问题&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分 析原因&查明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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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电力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火力发电厂作为主要能源供应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火力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却成为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
为了减少废水对环境的影响,火力发电厂需要制定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1.废水治理目标和原则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废水的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浓度,并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废水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的原则。
2.原料水处理火力发电厂原料水处理是废水治理的第一道关口。
应建立完善的原料水处理系统,对进厂原水进行深度处理,以减少污染物的进入。
3.废水收集与预处理火力发电厂废水收集与预处理是确保后续处理工艺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
废水应按照不同来源进行收集,并进行初级处理,包括沉淀、澄清和过滤等,以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沉淀物和颗粒物。
4.二次处理工艺火力发电厂废水的二次处理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等多个环节。
对于高浓度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化学沉淀和络合等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低浓度有机污染物和溶解物质,可以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生物吸附法等。
5.深度处理与回用为了提高废水治理效果和资源利用率,火力发电厂可以对经过二次处理的废水进行深度处理。
深度处理包括进一步去除残余有机物、氮和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消毒杀菌等工艺。
同时,可考虑将经过深度处理的废水回用于火力发电过程中,如循环冷却水、锅炉给水等。
6.排放与监测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的最终目标是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治理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废水排放测试,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废水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和评估废水排放情况,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治理工艺。
7.废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管理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需要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并按照规程进行运维管理。
设施建设应符合环保法规和相关工艺标准,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以确保废水治理工艺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化学水处理专业设计统一规定

化学水处理专业 设计统一规定版次 REV. 升版日期 DATE 说 明 DESCRIPTION设计阶段 DES.PHASE 初步设计项目代号 PROJECT CODE : 201521 装置: JOB业主 OWNER :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编制:DESIGNED 项目 PROJECT :晋煤明升达40.60项目校核: CHECKED 审核:APPROVED 日期:DRAWN DATE编号 DWG.NO.:该文件所含内容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复制、泄露、或供他人使用。
THIS DOC. IS THE PROPERTY OF EAST CHINA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E CO. LTD UNAUTHORIZEDDISCLOSURE TO ANY THIRD PARTY OR DUPLICATION IS NOT PERMITTED版次修订说明REV.0暂无修订目录1总则 (3)1.1 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设计范围 (3)2设计基础数据 (4)2.1 概述 (4)2.2 设计条件 (4)3设计原则 (10)4工程设计规定 (11)5 系统选择规定 (12)5.1 反渗透装置 (12)5.2 超滤装置 (13)5.3 离子交换器 (13)5.4 水箱类 (13)1 总则1.1 目的为统一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退城进园、等量替代、原料路线及节能技术改造暨年产40万吨合成氨60万吨尿素项目化学水处理专业在工程设计工作中的的设计基础、设计原则和采用标准,提高设计文件的标准化程度以及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退城进园、等量替代、原料路线及节能技术改造暨年产40万吨合成氨60万吨尿素项目各装置院化学水处理专业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工程的设计承包商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若有不完善之处,可参照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同时本规定将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和修改。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Guide for Chemical Supervision of Water and Steam inThermal Power Plant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03-06批准1995-08-01实施1 总则1.1 火力发电厂的水汽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适应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
1.2 为了防止水汽质量劣化引起设备发生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新建火电厂从水源选择,水处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安装和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检修和停用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质量标准,以保证各项水汽质量100%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值,保证热力设备不因腐蚀、结垢、积盐而发生事故。
1.3 各电管(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局总工程师和化学专业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和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1.4 火力发电厂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应由电力建设公司(局)负责组织及实施。
各项监督工作必须纳入工程进度,其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
1.5 火力发电厂总工程师应组织和领导汽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专业人员和运行值长共同研究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等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分工、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发生事故。
1.6 要做好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化学专责人员的监督职能。
化学专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检测全厂水汽质量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程度。
发现异常时,应向电厂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化学专责人员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期实现防腐、防垢措施,使水汽质量恢复正常。
化学水处理技术操作规

化学水处理技术操作规1.药剂的投加:1.1严格遵守药剂的使用说明,并按照指定的投加量进行投加。
1.2使用药剂前,应先检查药剂的颜色、气味和外观是否正常,若有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报告主管。
1.3药剂投加一般采用计量泵或者手动投加的方式,确保投加量的准确性。
1.4投加过程中要注意避免药剂的接触皮肤和眼睛,如不小心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寻求医疗救助。
2.搅拌:2.1投加药剂后,需进行充分的搅拌,以保证药剂能够均匀分散到水中,提高反应效果。
2.2搅拌的速度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一般可以根据反应容器的尺寸、搅拌装置的特性和药剂的性质来确定。
2.3在搅拌过程中,要随时监测水质的变化,确保目标指标能够达到要求。
3.沉淀:3.1在一些处理过程中,药剂会与水中的污染物发生反应生成沉淀物,需要进行沉淀处理。
3.2沉淀时间一般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水质的复杂程度,沉淀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3.3在沉淀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沉淀物的质量和体积情况,确保沉淀效果满足要求。
3.4沉淀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一般需要进行干化、固化或者其他处理方式,然后交由专业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4.过滤:4.1在沉淀后,水中可能会残留一些悬浮颗粒或者其他杂质,需要进行过滤处理。
4.2过滤设备应保持清洁,确保过滤效果的同时,防止设备的堵塞和损坏。
4.3过滤速度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一般可以根据水质的浑浊度和需求水质的要求来确定。
4.4定期检查过滤设备的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维护和修理。
以上是化学水处理技术的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结合具体的水处理工艺和设备进行操作。
同时,化学水处理技术的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各种药剂的性质和处理工艺的要点,以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 T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for generating unit and steam power equipmentGB/T 12145—1999前言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至今已有8年之久。
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
以300MW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T12145—1989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如下内容:——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水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 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
与电力部制定的DL/T 561—19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器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B 8223:1989《自然循环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VGB—R450L:1988《68bar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EPRI—CS—4629: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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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85主编部门:西北电力设院批准部门:东北电力设院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85的通知(85)水电电规字第121号近几年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高参数大机组的建设,电厂化学水处理技术迅速发展,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
为了总结近年来水处理设计经验和在设计中更好地采用水处理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新成果,提高设计水平,加速电力建设,我院组织有关设计院对原《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GJ2—77)进行了修改。
修订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并邀请了有关生产、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对修订后的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定稿,现颁发执行,原设计技术规定作废。
本规定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管理。
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和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
1985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处理设计应满足发电厂安全运行的要求,做到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为施工、运行、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1.0.2条水处理室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宜靠近主厂房,交通运输方便,并适当地留有扩建余地;不宜设在烟囱、水塔、煤场的下风向(按最大频率风向)。
第1.0.3条水处理系统和布置应按发电厂最终容量全面规划,其设施应根据机组分期建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
第1.0.4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600MW的新建发电厂或扩建发电厂的水处理设计。
第1.0.5条发电厂水处理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及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有关规程。
第二章原始资料第2.0.1条在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的历年来水源水质全分析资料,所需份数应不少于下列规定:对于地面水,全年的资料每月一份,共十二份;对于地下水或海水,全年的资料每季一份,共四份。
第2.0.2条对地面水,应取得历年洪水期的悬浮物含量和枯水年的水质资料,以掌握其变化规律,并应了解上游各种排水对水质的污染程度;对受海水倒灌影响的水源,还应掌握由此而引起的污染和水质变化情况;对石灰岩地区的泉水,应了解其水质的稳定性。
第2.0.3条设计热电厂时,应掌握供热负荷、回水量、回水水质、外供化学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资料。
第2.0.4条应了解所选用的水处理设备、材料、药剂、离子交换剂及滤料等的供应情况(质量、价格、包装和运输方式等)。
第2.0.5条应了解机炉设备的结构特点,包括锅内装置型式、减温方式、凝汽器和各种热交换器的结构及管材,发电机冷却方式,辅助起动设施等情况。
必时,可对设备制造厂提出结构和材质的要求。
第2.0.6条扩建工程应了解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三章原水预处理第一节系统设计第3.1.1条预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需处理水量、处理后水质要求,参考类似厂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预处理设备出力应按最大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设计。
第3.1.2条经处理后的悬浮物含量应满足下一级设备的进水要求。
处理方式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地面水悬浮物含量小于50mg/L时,宜采用接触凝聚①“接触凝聚”系指加入凝聚剂后,经水泵或管道混合直接进入过滤器(池),或经反应器后进入过滤器(池)。
、过滤。
二、地面水悬浮物含量大于50mg/L时,宜采用凝聚、澄清、过滤,并根据原水悬浮物的含量选择合适的澄清器(池)。
当悬浮物的含量超过所选用澄清器(池)的进水标准时②采用机械加速澄清池时,最大允许悬浮物含量为3000mg/L,其它型式为2000mg/L;石灰处理时,还应适当降低。
,应在供水系统中设置预沉淀设施或设备用水源。
三、地下水含砂时,应考虑除砂措施。
第3.1.3条高压及以上机组,若原水中含有较多的胶体硅,经核算,锅炉蒸汽品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接触凝聚、过滤或凝聚、澄清、过滤等方法处理。
原水胶体硅允许含量和胶体硅去除率的参考数据参见附录C(一)。
第3.1.4条当原水有机物含量较高时,可采用加氯、凝聚、澄清、过滤处理。
当用以上处理仍不能满足下一级设备进水要求时,可同时采用活性炭过滤等有机物清除措施。
离子交换装置也可选用大孔型树脂等抗有机物污染的阴离子交换树脂。
化学除盐系统进水的游离氯超过标准时,宜采用活性炭过滤或加亚硫酸钠等方法处理。
第3.1.5条化学除盐系统进水水质要求为:浊度对流 <2度顺流<5度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使用凝胶型强碱阴离子交换树脂时<2mg/L(以O2表示)游离氯 <0.1mg/L(以Cl2表示)含铁量<0.3mg/L(以Fe表示)第3.1.6条电渗析器进水水质要求为:浊度宜小于1度,不得大于3度(根据隔板厚薄、水质情况而定)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3mg/L(以O2表示)游离氯<0.3mg/L(以Cl2表示)锰含量<0.1mg/L(以Mn表示)铁含量<0.3mg/L(以Fe表示)第3.1.7条反渗透器进水水质要求为:卷式(醋酸纤维膜):污染指数FI <4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1.5mg/L(以O2表示)游离氯0.3~1mg/L(以Cl2表示)pH 5.5~6.5水温20~35℃含铁量<0.05mg/L(以Fe表示)中空纤维式(芳香族聚酰胺):污染指数FI <3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1.5mg/L(以O2表示)游离氯<0.1mg/L(以Cl2表示)pH 5.5~6.5水温20~35℃含铁量<0.05mg/L(以Fe表示)第3.1.8条当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石灰处理。
原水硅酸盐含量较高需要处理时,可加入石灰、氧化镁(或白云粉)。
第3.1.9条当地下水含铁量较高时,应考虑除铁措施。
其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进行,并参考附录C(二)地下水除铁设计参考意见。
第二节设备选择(Ⅰ)澄清器(池)第3.2.1条澄清器(池)的型式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处理系统和水质要求等,结合当地条件选用。
澄清器(池)的出力应经必要的核算。
其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3.2.2条选用悬浮澄清器(池)和水力循环澄清器(池)时,应注意进水温度波动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当设有生水加热器时,应装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使温度变化不超过±1℃。
第3.2.3条澄清器(池)不宜少于两台。
当有一台检修时,其余澄清器(池)应保证正常供水量(不考虑起动用水)。
澄清器的检修可考虑在低负荷时进行,用于短期悬浮物含量高、季节性处理时,可只设一台,但应设旁路及接触凝聚设施。
(Ⅱ)过滤器(池)第3.2.4条过滤器(池)的型式应根据进口水质、处理水量、处理系统和水质要求等,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第3.2.5条过滤器(池)不应少于两台(格)。
当有一台(格)检修时,其余过滤器(池)应保证在正常供水量时滤速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第3.2.6条过滤器(池)的反洗次数,可根据进出口水质、滤料的截污能力等因素考虑。
每昼夜反洗次数宜按1~2次设计。
过滤器(池)应设置反洗水泵、反洗水箱或连接可供反洗的水源。
反洗方式宜采用空气擦洗。
第3.2.7条过滤器(池)的滤速宜按表3.2.7选择:表 3.2.7 过滤器滤速第3.2.8条过滤器(池)的滤料和反洗强度可参考表3.2.8选择。
表3.2.8 过滤器滤料级配及反洗强度表续表3.2.8注:1)表中所列为反洗水温20℃的数据。
水温每增减1℃,反洗强度相应增减1%。
2)反洗时间根据过滤器(池)的型式和预处理方式而定,一般5~10min。
(Ⅲ)清水箱(池)、清水泵第3.2.9条清水箱(池)不宜少于两台(格)。
其有效容积可按1~2h清水耗用量设计。
第3.2.10条清水泵应设备用泵。
当清水泵的布置高于清水池最低水位时,每台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水池应有排空措施。
第三节布置要求第3.3.1条澄清器(池)、过滤器(池)、清水箱(池)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决定,通常布置在室外。
第3.3.2条寒冷地区,澄清器(池)顶部及底部应设置小室,相邻澄清器(池)的顶部应有通道相连。
第四章锅炉补给水处理第一节系统设计第4.1.1条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或炉水的质量标准、补给水率、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时,应采用正常出力和全年平均水质,并用最坏水质对系统及设备进行校核。
锅炉补给水处理方式,还应与锅内装置和过热蒸汽减温方式相适应。
中压、高压、超高压和亚临界汽包锅炉常用的汽水分离系统的携带系数可参见附录C(三)。
第4.1.2条锅炉正常排污率不宜超过下列数值:一、以化学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发电厂1%二、以化学除盐水或蒸馏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发电厂2%三、以化学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发电厂5%第4.1.3条水处理设备的全部出力,应根据发电厂全部正常水汽损失与机组起动或事故而增加的损失之和确定。
发电厂各项正常水汽损失及考虑机组起动或事故而增加的水处理设备出力按表4.1.3计算。
表4.1.3 发电厂各项正常水汽损失及考虑机组起动或事故而增加的水处理设备出力注:①锅炉正常排污率按表中1、2、3项正常损失量计算。
②发电厂其他用汽、用水及闭式热水网补充水,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适的供汽方式和补充水处理方式。
③采用蒸馏补给水时,应考虑蒸发器的防腐、防垢及机组起动供水措施。
第4.1.4条高压、超高压、亚临界汽包锅炉和直流锅炉,应选用一级除盐加混合离子交换系统。
当进水质量较好,减温方式为表面式或自冷凝时,高压汽包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可选用一级除盐系统。
固定床离子交换系统的选择,可参见附录C(四)。
第4.1.5条锅炉补给水处理采用化学除盐时,其他用汽(采暖、卸煤、燃油等) 及其他用水(机车、轮船补充水等),应与有关专业共同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合理供汽、供水及水处理方式。
第4.1.6条原水含盐量较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弱型树脂离子交换器、电渗析器、反渗透器或蒸发器。
第4.1.7条中压汽包锅炉补给水处理,在能满足锅炉给水和蒸汽质量要求时,可采用化学软化化学软化系指软化或脱碱软化。
系统。
第4.1.8条若用固定床除盐,当其进水中的强、弱酸阴离子比值较稳定时,可采用阳离子交换器先失效的串联系统,此时阴离子交换树脂装入量应有10%~15% 裕量。
第4.1.9条设计除盐系统时,应在保证出水质量前提下采用能降低酸、碱耗量和减少废酸、碱排放量的设备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