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遇 民可支配收入计
元和本人生前 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元。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根据
审 鄂人[2008]21号文件规定,为本人生前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
元。
核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
元。
部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和鄂人发[2009]17号文件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
注:此表填写一式五份。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死者 姓名
பைடு நூலகம்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社会保障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退休(职)时间
生前最后一个月 基本工资或
基本退休费标准
配偶 姓名
姓名 性别
职务
元
其 中
级别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元 死亡时间
元 死亡原因
非因公( ) 因 公( )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有无收入 来源
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出生年月
与死者 关系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点
备注
主
管 部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门
意
(盖章)
见
年月日
1.丧葬费。根据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 5000 元;
待
2.一次性抚恤金(选填)。对于机关人员,根据鄂民政发[2012]6号文件规定,为 倍上年度城镇居
门 属 人,从 年 月起发给每人每月 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社
保
经核定,将从死亡的下月(
年
办理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

办事机构
办理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
办公地址
天府路1号2号楼4013室92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期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所需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2)、牺牲、病故证明;(3)、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
办事依据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5]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2、丧葬费: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9]5号)。
无收费
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
办事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由单位凭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到区财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除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单位到市民政局优抚处领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通知书》或《人民警察病故通知书》填好加盖政府印章后,交给死者遗属。
表格下载
备 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单位到区财政局领取后转发给遗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支付抚恤金 元,丧葬费 元,共计 元。
审核人
股长
此表系死者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时填报;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者生前应是财政供给人员,以习性抚恤金不含地方津贴、护理费、福利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填报单位: 单位性质:
死
亡
人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时间
在职离退
死亡性质(病故、牺牲、烈士)
行政或
事业编制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合计
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
丧葬费
共计
死者家属情况
家属签名
与死者关系(夫妻、子女)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3、随标应附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当月工资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等有关资料;
4、此审批表一式三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思,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的,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
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三费“审批表

审 (一)丧葬费
元;
批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元;
机 (三)一次性抚恤金
元。
关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意
见
(盖 章)
年月日
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罗区2020年度为1720元。(闽人社发〔2019〕6号) 2、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计发、病故的按20倍计发。 说 (闽人发〔2012〕78号) 3、抚恤附加:正厅、正高310元;副厅290元;正处、副高270元;副处250元;正 科、中级230元;副科、高级技师、技师210元;科员、助理、高级工200元;中、 明 初级工、普工190元;办事员、员级180元。(闽民优〔2008〕180号) 4、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者,不填此表 5、本表由主管部门审批。
本表 一式4 份。 单位 、主 管部 门、 人社 局、 财政 局各1 份
姓 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死亡“三费”审批表
(2020年1月起)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或岗位
籍贯
在职或离退休(职)
离、退休(职)时间
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
死亡时间
享年
(一)丧葬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 (
×7 )
核 发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补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退职人员×5)〕; (
×)
助 (பைடு நூலகம்)一次性抚恤金(详见本表说明):
费 项
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抚恤金标准:
( + )×
。
目
核发补助费合计:(一)+(二)+(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国办发(2003)93号
人员
鄂人薪(93)10号文
鄂人薪(2003)17号
国发(93)79号文
鄂人薪(2005)26号
国发(95)32号文
鄂人(2006)19号
鄂人薪(97)222号文
小计
参加工改后人员
职务、岗位等级工资
鄂人函(99)135号
技术等级工资
国办发(2001)14号
级别工资
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鄂人(2008)2号文件规定,经审批同意发给丧葬费5000元;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 个月基本工资计发元。
年 月 日
国办发(2001)70号
基础工资
鄂人薪(2001)79号
工龄工资
国办发(2003)93号
津贴或奖金
鄂人薪(2003)17号
教护龄津贴
鄂人薪(2005)26号
国发(95)32号文
鄂人(2006)19号
鄂人薪(97)222号
国办发(99)78号文
小计
应发一次性服务金金额:计发基数元× (个月)= 元
单位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姓名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丧葬方式
单位
离退休时间
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
元
工改前离退休
标准或基础职务工资
国办发(99)78号文
工龄津贴
鄂人函(99)135号文
教护龄津贴
国办发(2001)14号
85年工改前离37退32元
国办发(2001)70号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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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职务工资 级别或等级工资 基础或岗位工资 工龄或薪级工资 警 衍 津 贴 特级教师300元 教、护龄津贴 85年前离休37元 85年前退休32元 调整粮油价6元 行政节支奖20元
应发一次性抚恤金金额:计发基数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要求:1、丧葬方式分土葬、火葬;2、报批时请带火化证或死亡证;3、在职 死亡带工资卡、离退休死亡带离退休卡;4、死者遗属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填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批;5、火化区内土葬的要填表销号,不享受丧葬费、抚恤金。 遗属可享受补助。
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 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
编号: 姓名 单位 退休费 % 性别 死亡时间 在职离退休干部工人? 丧葬方式 是否因工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政策依据 鄂人薪[90]150号 鄂人薪[01]79号文 国发[92]28号文 鄂人薪[93]10号 国发[93]79号文 国发[95]32号文 鄂人[95]13 鄂人函[99]135号 国办发[01]14号文 国办发[01]70号文 应发丧葬费: 5000 元 元 个月= 元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政策规定,经审核 同意发给丧葬费 次性抚恤金按 元。 元,一 个月计发 小计 国办发[03]93号文 鄂人薪[03]17号文 鄂人函[05]26号文 鄂人[06]19号文 93年前离退调基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