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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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轻伤公检法流程应该怎样办理

打架致人轻伤公检法流程应该怎样办理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打架致人轻伤公检法流程应该怎样办理在我国打架致人轻伤的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就可以。

相关的犯罪人员还应进行相关的拘留处理,确保这类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这类违法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社会的治安环境。

一、打架致人轻伤公检法流程应该怎样办理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罚款:(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立案起诉步骤: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相关证据(是对方打的证据、治疗花费的证据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通知参加庭审。

二、刑事处罚1、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卷宗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附:1、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一般这种情况,轻微伤不算犯罪,不够判刑,最多拘留10天,可处罚金500元;你可以选择拘留他或者让他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了解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还是多让他赔点钱要拟好损失清单如:误工费、交通费、饭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治疗费等,赔礼道歉了事;如果和你索赔的差距大,他再不说理就拘留他;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总则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律轻伤案例分析(3篇)

法律轻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两人在某市某小区内发生口角,甲因言语攻击导致乙情绪激动,乙遂用拳头猛击甲面部。

甲被打后感到疼痛难忍,随即就医。

经诊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故意伤害案件,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乙故意伤害甲,致甲轻伤二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案件争议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乙在争吵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故意用拳头猛击甲面部,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甲的故意,故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肋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骨盆骨折。

本案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

(3)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本案中,乙用拳头猛击甲面部,虽然手段较为残忍,但并未造成严重残疾,故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乙进行讯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

2.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甲作为被害人陈述了自己的遭遇,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轻微伤案件的赔偿标准

轻微伤案件的赔偿标准

轻微伤案件的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赔偿应包括受伤者因治疗轻微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就诊、药品、康复等费用。

2. 误工费用,如果受伤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可能需要支
付因此造成的收入损失,即误工费用。

3. 精神损失,受害人可能因轻微伤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不便也
可以列入赔偿范围。

4. 伤残补偿金,如果轻微伤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伤残,可能需要
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偿金。

5. 家庭抚恤金,如果受害人因轻微伤导致长期抚养人无法正常
工作,可能需要支付家庭抚恤金。

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通常根据受伤程度、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赔偿标准可
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了解和申请。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
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之,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处理。

轻伤二级已立案派出所一般怎么处理

轻伤二级已立案派出所一般怎么处理

轻伤⼆级已⽴案派出所⼀般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体造成轻伤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可以对故意伤害案件⽴案,那么轻伤⼆级已⽴案派出所⼀般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轻伤⼆级已⽴案派出所⼀般怎么处理轻伤⼆级公安机关已经⽴案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调查,收集犯罪证据后,如果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侦查,全⾯、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百七⼗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律师。

⼆、轻伤⼆级是否可以调解轻伤⼆级可以由致⼈受伤者和受害者进⾏调解,调解是为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致⼈受伤者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致⼈受伤者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对致⼈受伤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调解并不等于撤诉,调解是为了审判时法官在量刑上可以予以考虑。

受害者能做的是对致⼈受伤者表⽰谅解,要求对致⼈受伤者从轻处罚。

家属之间、朋友之间、邻⾥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发⽣纠纷致⼈轻伤构成犯罪的,只要受害者表⽰谅解的,检察院可以做出免于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做出免于处罚决定,但这不属于撤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轻伤⼆级公安机关已经⽴案的,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调查,收集犯罪证据后,如果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轻伤一级和二级量刑标准

轻伤一级和二级量刑标准

轻伤一级和二级量刑标准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轻伤一级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那么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

如果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那么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如果伤情接近重伤,那么可能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总之,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社会影响、被害人过错等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xx、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轻伤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轻伤案件的认定和量刑,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本文将对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进行详细的介绍,以便于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知识。

首先,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是人身损害行为,即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二是损害程度属于轻微,即伤害后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或者生活质量的影响不大;三是伤害后的治疗过程不需要长期的住院治疗或者严重的后遗症。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轻伤,否则将被认定为重伤或者其他类别的伤害。

其次,对于轻伤案件的量刑标准也是需要严格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轻伤案件的量刑一般包括罚金、拘役、管制等处罚方式。

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伤者的情况以及加害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伤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伤害的程度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减轻或者加重处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轻伤鉴定和量刑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伤者的权益,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对于加害人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和社会教育,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只有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伤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能够加强对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的了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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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的处理
一、轻伤害案件的受理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是授权性条款,即赋予被害人有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追究犯罪的权利。

对于有证据证实的轻伤害案件,法律授权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实践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

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于轻伤,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诉和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并说明程序后果,由被害人自行选择。

被害人决定放弃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轻伤害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向法院直接起诉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错误的做法。

一是相互推诿。

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法院则以案件复杂,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调查,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拒绝审理。

二是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径行处理。

公安机关以被害人已经报案为由,在相关鉴定结果已明确为轻伤的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不经被害人选择或同意,直接立案侦查,走刑事公诉程序。

上述两种做法,都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应当纠正。

二、对轻伤害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能否调解
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

我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必须注意到绝大部分轻伤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

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以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虽然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同意调解,公安、检察
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利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实践中,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强行调解。

利用权力强迫双方服从调解,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

二是不调解。

对于双方都有民事和解的意愿,要求调解处理的,以法无授权为由,拒绝进行调处。

这两类行为都是错误履行职权的行为,不仅无益于社会稳定,有时反而会引起矛盾激化,发生更大的利害冲突,应注意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三、对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能否撤案
实践中发现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特别是调解成功、双方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作了撤案处理,认为这样做既节约诉讼资源,又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只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规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轻伤案件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国家机关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法诉讼。

侦查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擅自撤案处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应予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建议。

四、已经立案侦查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要求自诉的,如何处理
刑事犯罪是对整个社会法益的侵害,而非简单地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对刑事诉讼实行公权力干预为主,绝大部分案件由国家垄断公诉。

但由于轻伤害案件性质较为特殊,属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我国法律又赋予了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

当公权、私权并存并发生冲突时,强调公权优于私权,是一个基本的法制原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因此,对已经进入刑事公诉程序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又提起自诉,或要求通过自诉途径解决,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自诉产生冲突,应根据公权优先原则,以公权力行使为先。


安司法机关应告知被害人案件正在刑事侦查、公诉过程中,说服其撤回自诉;坚持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民事诉讼即使已经受理,也应按照刑事优先原则,中止审理。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它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更侵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轻伤害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确保公民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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