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作者:————————————————————————————————日期: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的行为,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则是行政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
一、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定义行政执法格式文本,是指为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的规范化文本,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的过程,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程序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作用1、规范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程序、手续和要求,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and 科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
2、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行政执法格式文本制定的行政执法决定能够保证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保护当事人权益。
行政执法格式文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公正合法的待遇,避免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要素1、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名称。
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件,必须在标题上表明文件名称和文件性质。
2、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基本信息。
在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头部,应包含有关当事人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如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的违法地点、时间、情况等。
3、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事实陈述。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客观、公正、详尽地陈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在行政执法格式文本中需要在事实部分体现出来。
4、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定行政执法决定书等文件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在制定的文书中注明相关条款内容。
5、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简介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执法的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和流程。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1. 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要素,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执法。
2. 公开性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及时向相关方公示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
公开性能够增加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3. 公正性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是指执法活动应当公正、公平、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能受到不正当干预,不能以错误或偏颇的方式对待当事人。
4.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申辩和抗辩权。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流程行政执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流程:1. 执法准备在开始行政执法活动之前,行政机关需要进行执法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目的和执法的方式方法等。
执法准备工作需要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执法行动执法行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执法准备工作的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对行政行为进行执法。
执法行动包括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等。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保持客观中立,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3. 执法决定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执法行动的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执法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强制执行在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之后,若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执法

一、概念1、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属于法律规范之一,是指由国家和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据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3、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过程并指导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执法关系:是指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由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6、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前者以行政主体的依法设立而产生,后者以有权机关的授予而获得。
7、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主体中依法从事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8、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与行政管理者相对应的个人和组织。
9、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10、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11、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处罚。
12、行政检查: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13、行政奖励:指行政机关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较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与程序规范

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与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执法中,适用原则和程序规范是保障执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范展开阐述。
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是依法执法。
依法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限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的范围,更不能滥用职权。
适用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是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在实际执法中,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对涉及的当事人进行平等对待,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再次,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是适度执法。
适度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决策。
适度执法强调在保障执法效果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必要的干预和损害。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权衡利益,确保执法的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还需要遵循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指执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和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执法计划和执法决定,不能随意决定和变更。
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合法程序的要求。
总之,行政执法的适用原则和程序规范是保障执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遵循依法执法、公正执法、适度执法等原则,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程序分析

行政执法程序分析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程序步骤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法定性是指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随意进行执法。
法定性的实现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以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行政执法必须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公开性是指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执法的程序和结果。
公开行政执法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执法。
效率性是指行政执法应当高效、迅速地进行,尽快解决争议和纠纷。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安排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以便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步骤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和复议等步骤。
立案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步,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进行执法。
立案时,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环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和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应当公正公平,当事人有权利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复议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执法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过程。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目的、依据和方式方法等。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所有行政对象一视同仁。
3. 公众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开公示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
4. 限制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且力求尽量减少对行政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5. 防治滥权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1. 许可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特定活动进行行政管理时,可以要求行政对象先办理许可证。
2. 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合法。
3. 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对行政对象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查封、扣押、暂扣等处罚措施。
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对象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四、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1. 移送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 协助法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与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法律监督机关进行合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3. 自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对象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愿行政处罚程序。
4. 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包括强制拘留、查封扣押等方式。
五、行政执法的责任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职权。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作出约束、制止、 Sanguine、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活动。
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法律载体,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公正、公开和有效,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格式应包括标题、文号、正文和签名等要素。
标题应清晰明确,能够准确体现行政执法文书的性质和内容。
文号应按照特定的编序方式进行标注,方便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和查阅。
正文应包括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等要素,以确保文书内容完整、逻辑清晰。
签名应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单位等信息,以体现法律行政主体的亲笔签名原则。
其次,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应统一规范,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文书的字体、字号、行距和页眉页脚等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规定,以确保文书的统一整齐。
同时,行政执法文书的用词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语,以保证文书的易读性和明确性。
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充分体现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行政执法文书应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依法所据,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影响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叙述和分析。
执法理由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予以充分说明,避免武断和主观臆断。
处罚依据应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处罚决定应明确具体,罚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都应在文书中明确表述,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应得到充分重视。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文书及时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公示应包括文书正本或副本的在案单位、公示期限和公示地点等信息,以方便相关当事人了解和行使法律权益。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相关的文书管理机制,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备案和档案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的合规性和可查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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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一)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
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
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
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告知的方式:未作规定,自由裁量,可书面,可口头。
(告知被调查人除外)(4)告知的期限:未作规定,按照及时的原则掌握(5)是否告知诉权问题: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告知诉权。
对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a、对一般的举报人:不告知诉权b、对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受害人、消费者、股东等):要告知诉权(三)、关于调查取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
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关于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1、办案人员: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少于2人。
简易程序可以1人。
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
回避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
2、表明身份:一般应当着装并出示执法证。
3、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审查判断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1)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
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
(2)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
(3)质证,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证据排除规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4)域外证据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公证:证据形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域外:我国法域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
(5)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提供的证言6、证明效力大小判断。
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划分。
该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7、对所收集证据的保全(1)、证据保全: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可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采取证据保全,可依法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2)、实践工作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是、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笔录应让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对各种现场的保全,可用照相、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时,在有关笔录、照片中详细记载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时间、地点、记录人等情况。
三是、对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也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然后开列清单,写明名称,数量、质量、物证和物主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提取人等情况,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对无法搬动或不便提取的物证,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关事项附卷。
五是、对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
六是、如被保全的物证是易腐烂变质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笔录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变价处理。
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损坏,如果对证据的保管或保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随意使用或损毁,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化为乌有,8、证据的使用使用证据,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核实以后,依据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
只有正确的使用证据,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l)、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与前提。
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无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详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2)、使用证据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查清—个违法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
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3)、在使用当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它充分的确实的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和不违法给予草率的处理。
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
(4)、对当事人的定性处理是依赖证据,但不等于有了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某个案件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在实施处罚案件时,使用证据定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做到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证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主观认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为了照顾上下级或者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种压力而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凭主观意志办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若有违反,必然会受到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9、关于签名盖章:(1)询问笔录:要逐页签名盖章,涂改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2)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材料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在核审经常发现有很多办案部门不注意这个规定,在提供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书写的不规范,今后一定要注意这些程序上的规定,防止因这些问题而出现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
(3)拒绝签名。
10、关于抽样取证:(1)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行政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抽样的一般要求:a、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应有当事人在场;c、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
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有很多办案部门忽视对抽样方法的规定,如个别办案部门对化肥抽样的方法不掌握,随意对其抽检,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抽检后质检部门在报告中只对样品负责,但有的办案部门就以此报告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罚,今后一定要这个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
d、当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2)抽样应注意的事项:a、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b、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字盖章c、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存放在承检单位,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d、告知申诉复检权:收到检测结果后通知被检测人,并告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检,逾期视为承认检测结果。